邓俊丽[1]2016年在《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势研究》文中提出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社会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术界着力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于中国特色视域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及其配套机制的改革以及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替代率、收益率、养老金发放等方面;研究焦点集中在缴费率是否高、替代率是否低、国家责任如何承担、个人责任如何体现等方面。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势的研究则比较少,整体系统性研究就更少。鉴于此,本文选择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为研究对象,在认真梳理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演进历程基础上,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内生性优势即价值取向优势和制度立场全覆盖优势,实践性优势即多主体责任共担、适应性和可持续性优势,系统分析了优势的形成、现实形态、影响优势发挥的因素及优势充分实现的路径等基本问题。论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叁部分构成,共22万字。绪论部分对论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思路和方法、研究主要内容、研究重点和难点、研究创新与不足进行了基本说明。正文部分,第一章和第二章阐述本文的基础理论和研究对象,分别对养老保障制度研究需要厘清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制度优势分析的基本理论、分析框架和分析维度作了说明,对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演进历程及每一个进程中的实质性进步作出了概括和总结,这一部分奠定了全文的基础知识框架。第叁章和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分别对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内生性优势和实践性优势进行了深入论证,目的在于说明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制度建设和实践探索的重大成果,其本身具有明显优势,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运行方向以及未来制度建设和改革任务都是建立在这一制度优势的基础之上的。第五章和第六章是关于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实践的探讨部分,论证了制度优势在现实的经济社会发展状态下充分的实现路径。结论部分对本研究的主要观点作了整体性总结,并对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势研究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本文的主要观点有: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研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整体研究密切相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理论、制度、实践形态方面的创新和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势的前提条件、基础和来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论、科学发展观等都为揭示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的基本规律和具体表现提供了逻辑合理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都为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提供了逻辑的必然性。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过程,就其实质而言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对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实践的理性认识过程,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型下不断探索和建构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养老保障具体制度的科学实践过程,就是在社会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推进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价值实现过程。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优势形成是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但从其历史渊源看则贯穿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主义建设的整个历程中,尤其是建国以来的宪法、劳动保险条例、养老保障制度及机制,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基础框架,两者一脉相承、前后相继,逻辑而历史地统一在一个制度体系中,其所积累的经验教训是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优势形成的历史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新世纪以来老龄化的不断加重,是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强大动力,推动着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发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完成了制度缺失的弥补任务,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成了制度一体化的升级任务。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优势逐渐清晰化并不断得到强化,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做出了积极贡献。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优势建构过程秉持开放包容的马克思主义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创新的基础上,吸取借鉴了西方政治学、制度经济学、福利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以及生命周期理论、世代交迭模型理论、代际正义理论、风险社会理论关于制度优势分析的合理思想,继承发展了马克思列宁关于社会养老的科学思想,弘扬了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有关敬老养老的思想精华,借鉴了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和运行的基本经验,改革了建国以来的养老保障制度,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并进一步彰显了制度优势。我们只有坚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和辩证唯物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才能正视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势发挥被影响的表现,才能合理分析影响优势发挥的原因,才能科学规划制度优势充分实现的具体路径,推动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
袁祥州[2]2016年在《中国粮农风险管理与收入保险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以食为天,粮食生产关系中国近14亿人口的“吃饭问题”。为保证农民利益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中国自2004年以来实施以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为主的托市政策,通过政府干预来“稳定”粮食市场价格,累积了一些矛盾和问题,亟待调整。政策调整很可能使中国的粮农不仅面临自然灾害造成的产量损失风险,还要面临剧烈且频繁的价格波动风险。为避免粮价支持政策调整损害农民现有利益,中国自2014年提出在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作为目标价格制度的一种实现形式,粮农收入保险是替代粮食价格支持政策、管理农民种粮风险和切实保证农民利益的有效政策工具吗?本文对此展开研究,主要内容如下。一、全面分析中国种粮风险特性,并系统梳理现行种粮风险管理工具的问题与不足。1.全面分析中国种粮风险的特性。(1)定性分析种粮收入风险的性质、特征及趋势。将种粮收入风险分解为产量风险、价格风险和产量-价格交叉风险叁部分,从风险的系统性、风险信息的可获性、风险信息的非对称性以及对冲风险的存在性等四个方面分析其特征,并基于极端气象灾害事件、粮食市场的自由化和开放程度、生产经营主体规模以及粮食市场的金融化与能源化四个因素,研判中国种粮风险扩大趋势;(2)分别从品种和空间视角定量分析中国种粮风险。基于全国层面的生产数据测算,粮食收入风险最高,价格风险其次,产量风险最低。分品种看,无论是从收入风险的损失大小还是发生频率看,稻谷的收入风险最高,其次是玉米的收入风险,小麦的收入风险最小。空间聚合会破坏产量风险和价格风险,而空间分解会增加产量风险和价格风险。空间聚合对产量风险的破坏程度大于价格风险。粮食收入风险并不是单产风险和价格风险的简单加总,分析结果显示收入风险小于产量风险与价格风险之和,我国粮食价格与产量之间存在“自然对冲”,具备内生稳定特性。2.现行粮食收入风险管理政策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难以全面有效管理农户种粮风险。产量风险管理政策工具的保障水平太低。中国管理种粮产量风险的政策工具主要是财政灾害救助和农业保险,只能保障粮农有限的产量风险损失。与财政灾害救助运用行政手段进行事后应急风险管理相比,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更加公平、透明和有效,不仅能解决农民个体恢复再生产所急需的资金,而且多方筹集资金减轻财政负担,也符合世贸组织的绿箱政策,将在我国自然风险管理中扮演更重要角色。价格风险管理政策工具成本高且可获性差。期货市场是管理粮食价格风险的最佳工具,但中国粮食期货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且无法为我国广大小规模农户所直接使用。分析发现,粮食价格支持政策虽能显着降低农户种粮收入风险,但容易造成日益严重的粮食高库存、进口激增等问题,政策弊病越来越明显,亟待进行调整。目标价格补贴和目标价格保险是两种名义上的收入风险管理政策工具,实质侧重管理价格风险。与目标价格补贴相比,目标价格保险更符合国际规则,可以放大保障效果,同时又减少财政冲击因此,利用产量与价格之间自然对冲而具备的内生稳定特性,本文提出全面覆盖产量风险和价格风险的粮农收入保险概念,融合现行农业保险和期货市场两大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的优势,能更好地保证我国农民种粮收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二、在总结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中国引入粮农收入保险的可行性及方案设1.总结国外农业收入保险发展的经验借鉴。以世界上唯一大规模实施和成功推行农业收入保险的国家——美国为例,分析其在农业收入保险方案设计和补贴制度构建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农业收入保险已经是wto框架下世界农业支持政策新趋向。基于国情农情,设计相应的收入保险方案。为促进农业收入保险经济可行,应构建双向财政补贴机制和完善的配套机制。2.中国引入粮农收入保险的可行性及方案设计。首先,理论分析农业收入保险的可保性及如何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促进可保转化;其次,从农业收入保险取得成功的叁个关键要素看,中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引入粮农收入保险的一定基础;最后,指出区域收入保险方案适合现阶段我国国情粮情,并阐述方案设计要点。通过构建农业收入保险定价模型,厘定中国粮农收入保险费率。叁、构建中国粮农收入保险补贴制度的合理化建议首先,明确中国发展粮农收入保险的目标定位。粮农收入保险是现阶段我国粮食目标价格改革的重要政策工具,并在今后粮食风险管理框架体系中扮演日益重要角色,应积极探索“粮农收入保险”综合性风险管理模式;其次,中国发展粮农收入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新型政府与市场合作关系、渐进式推行、适度竞争和鼓励创新。发展重点是在小麦和水稻主产区推广试点区域收入保险,适当倾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后,为保障粮农收入保险实施,一方面,政府要构建科学的粮农收入保险补贴制度,保障其经济可行。从开展粮农收入保险的费用构成出发,实现对保险全过程保障;另一方面,政府要完善粮农收入保险配套设施,降低其运行成本。论文可能的创新点:(1)运用OECD农业风险综合管理分析法,构建基于产量和价格分类的中国种粮风险综合管理框架体系;(2)在阐述农业收入保险理论的基础上,较早系统研究中国引入粮农收入保险的可行性和方案设计;(3)运用ARIMA模型拟合粮食单产和价格的分布,并以Copula函数为基础构建农业收入保险定价模型。
王章华[3]2011年在《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90年代初进行试点,逐步在农村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制度本身设计存在缺陷等种种因素的影响,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难以推进。1999年,国务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清理整顿,要求停办新业务,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逐步过渡为商业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于停滞状态。2002年十六大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后,一些地方开始探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从2009年开始选择10%的县(市、区、旗)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本论文在此背景下通过与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比和与其他人群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联系,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一些问题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研究。论文共分为九章。第一章“绪论”主要内容为: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对社会养老保险等概念进行阐述,本文所研究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范围确定为从事农业劳动的纯农民群体:对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文献进行述评以及本文的研究内容、框架、方法、研究目标及创新进行介绍。第二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分析理论基础”介绍了论文分析所应用的基础理论,主要介绍了社会公平理论、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理论和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社会公平理念是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价值员穿全文,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划分理论用来分析新农保中各级政府财政补贴责任分担问题,结构功能主义理论用来分析新农保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地位和作用。第叁章“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回顾”主要介绍了探索建立老农保时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及意义;阐述了老农保发展过程和实施状况;分析了老农保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索与试点”主要内容为:一是分析了新农保试点的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背景。在政治上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新农保工作,制定了试点指导意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经济社会方面,与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相比,基本具备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二是阐述了新农保试点的发展过程和状况。到目前为止,新农保发展经历了各地方新农保探索、新农保研究性试点和国家新农保试点等阶段,并且试点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叁是分析了新农保特征。与老农保相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具有社会性、互济性和福利性;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更高;明确强调了政府责任,体现了政府在新农保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兼顾了效率与公平;从宏观制度层面上看具有发展的可持续性等。四是阐述了新农保推进原则。新农保在推进中应遵循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速度相适应,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先慢后快、逐步推进,规范操作、逐步完善,可衔接性和可持续性,自愿参保、积极引导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等原则。五是分析了新农保试点中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人户分离的人群参保、缴费标准设计、财政补贴、村集体和其他组织补助及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等问题。第五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分析”主要阐述了研究者在全国试点前对新农保模式的探索研究,各地方新农保实践模式以及全国试点后各地对新农保的调整和完善情况。第六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责任”主要阐述了政府介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理论依据,政府在新农保中的立法职责、财政职责、组织实施职责、监管职责等责任。重点分析了政府在新农保中财政责任及其各级政府承担财政补贴的方式,这部分介绍了国外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经验,归纳了目前我国政府对新农保财政补贴的主要方式——进口(缴费)补贴、出口(养老金待遇)补贴。分析了不同的补贴方式的效应:进口补贴能提高农民缴费意愿,激励效果较好,能提高农民参保人缴费能力和保障水平,具有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但也增加了新农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加重了财政困难地区地方政府负担,多缴多补的鼓励办法有可能产生逆向选择问题。出口补贴直接提高了参保人的养老保障水平,减缓了基金的保值增值的压力,体现了新农保的公平性、普惠性,但没有缴费补贴的激励效果大。这一章还分析了目前新农保政府补贴在基金中存在补贴比例低、补贴制度不完善、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权不统一等问题和提出了加大财政投入、完善补贴机制和建立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财政责任分担机制等相应的对策措施,提出了省、县(市、区)、乡(镇)叁级政府补贴比例分配的叁种方式——叁叁制、高中低或高低低、低中高。第七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主要阐述了我国目前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构成及不同养老方式的地位和作用,重点分析了新农保目前和将来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功能和作用。通过分析认为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难以在农村养老保障中占主体地位,农村养老保障在将来一段时期内还主要靠家庭养老,随着新农保进一步发展,将在农村居民养老保障中占据主体地位,但也必须与家庭养老和社区养老等其他养老方式相结合才能完全实现全面保障农村居民养老的需要。第八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前景与展望”通过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比较,对新农保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通过分析认为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合并实施,这体现了财政补贴的公平性,易于建立相似或相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是也有可能存在增加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内部管理机制不顺和保障水平缺乏相对公平等问题;认为新农保在制度模式、基金管理等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为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相衔接和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准备条件。在推进进程上,可分为叁步:第一步是到“十二五”期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第二步是到2020年,新农保成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保障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第叁步是到2049年,新农保的基本制度框架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一致,城乡基础保障水平基本相同,形成全国统一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九章“研究结论与不足”。文章通过分析可以得出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和老农保的缺陷有必要探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较老农保设计更合理;新农保最终发展趋势应该更有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应该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中央政府应该加大转移支付;新农保目前难以在农村养老保障中占据主体地位,必须与其他养老方式相结合共同完成农村居民养老功能等结论。文章村在由于缺乏基础数据无法对新农保的中长期收支变动趋势进行精算,研究不够深入,研究范围有待于进一步拓展等不足。
宁威[4]2015年在《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的商业人寿保险自1982年恢复以来,保费收入从1982年的159万元增加到2014年的20235亿元,年均增长61.38%。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大幅超过GDP增长速度,寿险保费收入在2014年达到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85.61%,占到商业保险税收的绝大部分。我国中央银行1996年至2002年连续8次降低存款利率,为适应新的利率情况,规避利率风险,1999年我国人寿保险市场出现投资连结保险以来,在金融综合的趋势下,商业人寿保险产品从以前的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的传统寿险,发展成以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为代表的创新型险种为主。创新型产品的推广,使得创新型产品市场份额迅速扩大,其保费收入已大大超越传统寿险的保费收入,逐渐成为市场主流。创新型寿险产品的开发技术已经脱离了传统寿险产品以“叁差”定价的模式,将利差风险转移给保单持有人,盈利方式转变为收取中间业务费用,投资收益分成等形式。因此,更注重于投资收益回报、保单持有人现金价值的保值与增值。设计出的产品因经过多次精算贴现,也更加复杂。这类人寿保险产品构成、成本分摊、经营理念和运作原理等与之前的保障型和储蓄型人寿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看似同样的保费收入表现在所得税基上就会产生明显差别。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难以适应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下的多元多重保障需求。在社会保障解决了基本生老病死的问题后,通过商业寿险能够使更多的人得到差异化的保障。针对我国的现状,商业人寿保险作为灵活、个性强的保障方式,为不同的家庭、职工和个人提供多维的保障方式。其达到的现实目的和社会保障一样,在补偿力度方面,甚至更加充分。以前,商业人寿保险一直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存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商业人寿保险已经不再是补充,进而发展到成为重要支柱,起到强大的支撑作用。商业保险在未来将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基于以上论述,现代商业人寿保险不应简单的看成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具备的极强的社会性和保障性是其他商业行为无法比拟的。但是对商业寿险所得税制度的研究却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以往的研究局限于行业视角,仅限于关注税收优惠,而没有注重税收公平;只关注税收递延或税收减免,并不关注在公平的立场上对商业人寿保险的所得税进行分析。第二,在论述范围上或者较大,从包括财产险和人身险的整个保险范畴进行研究,而没有精确到人寿险,没有考虑到不同的险种由经营方式与利润来源的差异所产生的税制差异;又或者只谈单一某个险种,没有考虑到人寿保险内含诸多险种其实差异很大,对人寿保险的所得税制考虑的不够全面。第叁,在税制公平方面,以往的研究仅关注了税制不公平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会制约人寿保险的产品创新,但没有考虑到不公的税制会使得资本在金融各行业中产生不合理流动,不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第四,税法学者对实质课税原则的研究为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理论基础,但之前的研究没有落实到人寿保险业上,对寿险的细节特别是各险种如何进行实质课税并未涉及。所以,目前的商业寿险税制暴露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在寿险税收制度设计时并未考虑到寿险产品的差异性,以至于制度整体过于笼统,没有针对性;无法适应寿险产品特殊性的制度,产生了对寿险业的双重征税等问题。归根结底,是因为税制研究者对寿险行业特殊性和地位了解不够,而熟悉情况的寿险从业者又无法站在客观公平的角度上思考税制问题。进而,在本文中笔者基于实质课税原则的需要,确定了研究思路为将寿险业的所得税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根主线,根据利润来源,将人寿保险分为保障型人寿保险、储蓄型人寿保险和投资型人寿保险。纵横交叉后可以通过分析险种购买目的和利润来源,更清晰地发掘现有所得税制在面对寿险产品时所暴露出的问题,并为后续使用税法原则解决问题提供便利。通过国际比较,发现美国所得税制的特点在于针对主体不同而做出不同的约定,包括公司主体性质的差异和被保险方的收入情况,对规模不同的保险公司采取有差异的税收优惠,对收入不同的被保险方采取有差异的所得税率,较客观地反映了不同收入群体的所得税负,也有助于调节社会公平。另一方面,针对扣除项,其规定的比较详细,有针对性的对不同险种,按照其产品特点进行相应的扣除,符合税收公平原则,较充分的反映了各险种的运作特点,体现了实质课税原则。而英国的所得税制体现了英国人寿保险公司资本输出的特点,主要是对本国和海外分支机构所做的所得税制度约束。但由于英国市场上也存在许多填补市场空白的小型人寿保险公司,为了鼓励这些小型人寿保险公司的发展,施行了较低的所得税率。而针对被保险方,与美国模式大致相同,所不同的是针对高收入阶层采取更高的所得税率进行调整。在险种方面,只针对具有养老功能的年金产品有减税政策,从另一方面也可以反映出英国寿险市场相对成熟,年金产品具有的社会稳定器功能被政府所看重。日本的所得税制度针对日本商业人寿保险市场成熟、公司数量繁多、保险深度和密度都高的现状,日本的寿险所得税制较真实的反映了市场和文化氛围。因为市场竞争激烈,市场中的存量险企实力和技术雄厚,通过对保险公司征收较高的所得税和较苛刻的税前扣除,可以对进入市场的寿险公司质量起到促进作用;日本的储蓄习惯相似于中国,对被保险方的税收优惠恰好反映了这个文化,有利于被保险方通过商业人寿保险对自己的养老和家庭的储蓄提前作出安排,而明晰的所得税规定有助于社会公平。在金融综合趋势下,人寿保险与银行、证券业务出现交叉现象。本文通过进一步划分人寿保险产品,通过保险与银行、保险与证券产品的对比,排除掉不同部分后,对相同部分进行比较。通过行业比较,发现在与金融业其他行业的对比中,扣除项的粗糙也进一步地体现了税制的设计忽视纳税客体特殊性后所产生的问题;发现了总准备金采取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佣金手续费的计提比例过时等有违实质课税原则的现象对最终结果的影响程度,即:商业寿险税基过大导致丧失税收公平。通过第五章进一步的实证分析将差距以量化的形式体现出来,发现随机选取40岁的男性投保10年期的保额为单位1元的死亡保险,营业税竟然是应征的50倍,如果比照同资金量的银行业务,则是银行业务的125倍;而所得税也大于其他两个行业。在税法精神的指引下,笔者提出寿险所得税制的改革原则,主要包括应有利于商业人寿保险完善经济保障职能、有利于商业人寿保险优化经济发展的职能、有利于发挥商业人寿保险辅助社会管理的职能的国民经济总体促进原则;商业人寿保险市场的总体促进原则;应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应符合我国税收政策的原则与目标的原则;应兼顾保险监管制度的原则等。进而在此原则基础上提出了对生存收益征收所得税、死亡收益征收所得税,特别是对投资型险种开征所得税这叁块应征未征的所得税;进一步明确投保人的税前扣除以及对某些险种的延迟纳税等建议。以使我国的税制在公平的基础上,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推进,对金融市场的繁荣,人民收入分配均衡,以及对社会形势的稳定起到积极作用。本论文通过两条研究思路、两个研究对象分别论述:1.“两条研究思路”:第一条,从商业人寿保险的特殊性带来商业人寿保险税收制度的特殊性入手,分析特殊性带来的问题以及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第二条,结合金融综合经营的背景,将寿险所得税1与银行、证券进行比较,将我国的寿险业所得税负与叁个典型国家进行对比。最终为完善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提供政策建议。2.“两个研究对象”:第一,通过对比叁类企业在同一部税法下经营同一笔资金的所得税税基,从而得到税负是否公平的结论,并为今后税制改革提供理论依据;第二,通过对比在叁类企业购买相应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在同样投资量或获得同样利润的情况下的所得税税基,结合第一条主线,以实质性课税为原则,提出今后税制改革的建议。本论文共分为七章,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分析,包括第一章、第二章。第一章为导论,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答题思路、概念界定等。第二章从我国商业人寿保险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殊性和现行所得税制各种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两方面分析了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的特殊性,指出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第二部分为比较分析,包括第叁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第叁章通过与叁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国际比较,发现同是拥有保险业的国家他们是如何处理保险业特殊性与税法一般性之间的关系。从而找出解决方案。第四章通过与同为金融行业的银行、证券进行行业比较,分析统一的税收制度在叁个行业的差距,从而找出相应的问题和原因。第五章通过建模进行理论推导,并引入中国寿险业生命表测算出结果进行数据对比。第叁部分为政策建议,包括第六章和第七章。通过前面五部分的分析,第六章在税法基本理论指引下论证税收公平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在寿险所得税法律制度中的适用度,从而给第七章的政策建议提供理论依据;第七章通过理论构架,提出寿险所得税税制改善的绩效评价原则,在此框架下为现行税收制度提供政策建议。
陈之楚[5]2008年在《中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期,对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和改革提出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长远规划的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研究中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需要梳理其基本理论和制度政策价值取向,以便更好的指导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实践,使之能够可持续发展,并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稳定机制,提高国民生活质量。本文对现有社会保障的经济理论,特别是对其中影响较大的主流新古典经济理论,从政策空间角度进行重新梳理,以便从中筛选出能为我所用的基本理论内核,并以此为依据,提出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调整的对策建议。本文研究对象是中国社会养老保障水平的适度性、中国社会养老保障与经济运行、中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模式选择、中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筹资模式的可持续性及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模式选择的可行性等主题。文章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理论及其制度政策价值取向分析研究出发,借鉴国外研究和改革的实践经验,以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和创新的实践历程为基础,针对我国20余年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第1章导论。讨论了论文选题背景和意义,对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经济理论学派观点和社会政策理论给予综述,并简要介绍论文研究框架。第2章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经济学理论与政策理论。阐述了政治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及马克思关于社会保障理论,对理论产生的背景、发展、政策含义等进行了多方面的分析,着重阐明新古典经济理论在战后各国社会养老金制度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及应用。第3章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模式分析和发展中国家实践。讨论各种社会养老保障模式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和效果评价。在不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模式中,政府、企业和个人叁方职责是有所调整的,着重阐明保险保障型模式中政府的职责,以对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依据。分析发展中国家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实践经验。第4章社会养老保障水平适度性实证。这也是本文创新之处。运用社会保障水平理论,具体分析我国社会养老保障水平的适度性。研究结论是,在我国劳动要素分配系数低于理论数据的情况下,依然使我国社会养老保障水平处于理论适度水平的下限之上,这是由较高的缴费率支撑的。第5章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与经济运行。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框架,讨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与收入再分配、国民储蓄、劳动力市场和国际竞争力等方面的关系。运用经济学层面分析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运行与国民经济宏观变量之间的相互影响,可以看出养老保障制度不仅是一种社会制度,更是一种经济制度。第6章中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模式选择。分析我国经济转型、人口结构和二元社会结构的特点,借鉴发展中国家非缴费型社会养老保障经验和世界银行倡导的多支柱养老模式研究成果,讨论整合叁支柱与社会救济养老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形成我国城乡有别的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模式。研究侧重于有中国特色的家庭养老保障。第7章中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可持续性发展。根据我国实际劳动力增长率、工资增长率、利率增长率的状况,表明现在和今后较长时间能够满足艾伦条件,主张采用现收现付制筹资模式。并借鉴名义账户制,解决我国统账结合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转轨成本和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问题,从而规避投资风险,有利于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效用最大,并修正名义账户,增强其再分配功能。第8章建立中国农村多层次养老保障模式。分析建立农村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体制的必要性,论证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可行性进行,提出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需求理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主张整合农村社会救济养老和五保户制度,形成我国农村包括家庭养老在内的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模式。本文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借鉴国外经验,博采众家之长,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与完善提出政策性建议。本文主要观点和结论如下:(1)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中企业和个人缴费率较高。根据中国劳动要素分配系数和养老负担系数实际数据,分析中国社会养老保障水平适度性,证明我国现在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已处于理论适度下限水平之上。在我国劳动要素分配系数远低于理论数据的情况下,企业和个人实际承担的缴费率偏高,企业和个人责任偏大,国家责任偏弱。政策建议降低缴费率,增加政府的投入。(2)社会养老金制度与经济运行在中国实践的结论是,中国现行的社会养老金制度具有代际再分配功能,也具有代内再分配功能,即穷人能从同代富人处得到部分收入转移。我国存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对储蓄的“挤进效应”。企业负担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会影响对劳动力的需求。社会保障支出对一个国家的国际竞争力是有相关性的。(3)整合社会养老保障资源,建立保险保障型的多层次的城乡有别的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借鉴发展中国家非缴费型养老保障实践经验,和世界银行提出的多支柱养老模式,建立我国保险保障型的多层次的城乡有别的社会养老保障模式,重视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养老保障功能,整合叁支柱与社会救济养老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形成我国包括家庭养老在内的多层次的城乡有别的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充分发挥社会救济养老、基本养老、企业年金养老、商业寿险和家庭养老等各层次养老保障资源的作用。(4)我国社会养老金筹资模式适宜采取现收现付制。根据我国实际劳动力增长率、工资增长率和实际利率增长率的状况,现在和较长时间能够满足艾伦条件,主张采用现收现付制筹资模式,并借鉴名义账户制,解决我国统账结合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转轨成本和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的问题。(5)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不用做实。在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尚不完善,投资渠道不畅的条件下,做实个人账户既不具备外部条件也不具备内在的财政能力。个人账户与GDP相联的空账比与资本市场相联的实账更具可靠性,政府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信用担保人。
马洪刚[6]2009年在《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保险保障基金作为保险市场上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其作用在于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并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但对该制度的研究仍然是个别的、零散的,缺乏系统性和深入性,特别是在法学领域尚缺乏系统性的研究。本文着眼于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律制度和保险监管现实,通过对法条的研究和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现状分析,并在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分析借鉴的基础上,从立法模式和位阶、基金筹集、救助和参与风险处置机制等方面对我国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建议。本文主文共有四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介绍了保险保障基金的一般理论。本章从保险保障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概念入手,结合我国保险市场现状,论证了我国设立保险保障基金的作用,并简要介绍了各国保险保障基金的发展历程。第二章主要是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经验考察。本章着重研究了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第叁章主要介绍了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基本内容,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基本内容大致有四点:一是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立法模式和法律位阶,二是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机构,叁是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制度,四是保险保障基金进行救助或参与风险处置的法律制度。第四章在前叁章的基础上,从保险保障基金法律制度的立法位阶、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道德风险的克服、保险保障基金薄弱的融资基础的解决、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参与风险处置的多样化方式以及清算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这几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设想。
李文杰[7]2007年在《雇主责任保险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工业化的产生和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人类社会的进步,相伴而生地,职业灾害也成为近现代社会不可避免且经常发生的社会问题。由于其不仅直接关系劳动者个人生存权的保障,而且还会对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发生间接的影响,因此,研究如何有效弥补因职业灾害而造成的损失成为一个极具社会现实意义的课题。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权力逐渐归位,企业获得了更多的自由,然而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职业劳动安全事故也随之频频发生,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解决职业灾害损害赔偿问题的制度体系。2004年我国开始实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然而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不能完全弥补职业灾害所带来的全部损失。雇主责任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力补充,在职业灾害损害赔偿领域一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世界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雇主责任保险制度。由于受法律、社会、经济等环境和公众自我保护意识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雇主责任保险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如何在我国发展雇主责任保险制度,以帮助构建我国的职业损害赔偿制度成为本文写作的最初目的。本文首先讨论了有关雇主责任保险的一些基本理论,为下文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之后将之与工伤保险等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通过差异论证雇主责任保险不能被其他制度所取代,其存在符合市场的需要。在此基础上,对构建和完善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讨论。本文共分四章,基本思路如下:第一章是对雇主责任保险的一个简单概述,主要介绍了雇主责任保险的基本含义,对于确认雇主责任至关重要的叁个概念以及雇主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第二章是对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基础的论述,主要从侵权法归责原则的演变历程讨论了雇主责任保险的产生及责任基础,并论述了这一制度与侵权行为法的相互促进。这一部分的理论探讨为第叁章进行相关制度的比较奠定了基础。第叁章对雇主责任保险与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首先比较了其与工伤保险制度的区别,二者在性质上分属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因此决定了其各自理念的不同,一个目的在于分散雇主责任风险,一个旨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权利,也正是性质的迥异导致了二者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的差别;其次比较了雇主责任保险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二者虽同属商业保险,但分别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二者所适用的保险法基本原则不同,导致在具体制度上的差异。本部分还论述了在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竞合时的处理方法,这在保险实务中有重要意义。本章的比较内容说明了雇主责任保险制度的不可替代性。第四章论述了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首先介绍了我国职业劳动安全存在的严重问题以及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制度发展的现状,指出雇主责任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接着提出我国构建的思路,认为我国不必要建立强制雇主责任保险,而应将雇主责任保险作为与工伤保险相补充的机制,发挥其作为商业保险的灵活性优势,针对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以外的责任为劳动者提供更高的保障,而在其承保的责任范围上,本文提出可以将工伤保险不负责而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项目、雇主的转承责任、雇主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以及雇员在工作中所患有的非职业性疾病纳入承保范围,这有利于吸引雇主的主动投保,促进雇主责任保险自身的发展,也有利于更好地分散雇主的责任风险,增加经营上的安全感,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对劳动者的权益也起到了更好的保障作用。同时还对相关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通过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推动雇主责任保险的发展。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1、根据我国情况,建议我国不实行强制雇主责任保险制度,由工伤保险作为职业损害赔偿的基础保障手段,同时保持雇主责任保险的商业保险属性,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机制,二者相互补充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职业伤害保障体系;2、对我国现有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提出改进建议,主张将工伤保险不负责而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项目责任、雇主转承责任、雇主财产损害赔偿责任、非职业性疾病的赔偿责任等纳入承保范围,发挥商业保险的灵活性优势,弥补工伤保险的保障不足;同时对有利于雇主责任保险发展的相关配套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比如制定《雇主责任保险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机制;建立和完善再保险机制等。
柯龙山[8]2016年在《我国城镇养老金双轨制的历史演进与终结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5年1月,国务院公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城镇养老金双轨制的正式废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告别“免缴费”时代。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金双轨制山来已久,追溯历史能够更好地鉴往知来,回顾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经验和教训有益于进一步的改革推进。民国期间现代意义上的养老金制度开始创设时,城镇的养老金制度就有双轨制特征。公教人员的养老金制度建立时间早于企业职工,且前者的养老金待遇优厚于后者。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变迁和社会分层结构特点的变化,我国城镇养老金制度的演变过程经历初建与探索、停滞与恢复以及调整与改革叁个阶段,养老金双轨制也经历从双轨确立到并轨尝试、从遭受破坏到双轨回归、从不均衡发展到双轨终结等叁个阶段,呈现出先分后合、再分又合的特征。我国城镇养老金制度的分合变迁反映并且适应经济和社会的演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较早地跟随经济社会转型而转向,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改革则相对滞后,导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养老待遇差距过大,显然有失社会公正并轨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统一了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和制度规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得到了提升,在正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金水平差距合理性的同时,要继续深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保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解决财务可持续性方面的矛盾。
贾晶[9]2016年在《保险公司破产中的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虽然保险业复业以来,我国尚未有一例保险公司破产的官方报告,但实际上我国保险公司频临破产境地或者达到破产标准,通过各种方式退出市场的例子并非鲜见。永安财险被监管机构接管、瑞福德健康险被收购重组、新华人寿和中华联合被保险保障基金股权收购等,一系列案例都说明没有发生过保险公司破产案例,并不说明我国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更胜一筹,而进一步佐证了有进有出的良性市场竞争秩序尚未真正建立,保险公司破产法制建设严重滞后。而就如何完善保险公司破产法律制度这一课题,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无疑又是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它不仅本身即为保险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的立法目标之一,更集中体现了保险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基于此,本文就保险公司破产法律制度中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专题论述,坚持问题导向,对保险公司破产前置、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程序中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从理论梳理到比较分析再到现状剖析、建议提示的系统性论证,以期对未来的立法建设提供有益参考。本文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首先,分析了问题提出的背景,通过点明保险机构破产的现实可能性和破产法律制度对将来类似事件处理的重要意义,以及保单持有人在整个破产法律研究中的重要地位,阐述了该论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其次,对保险市场退出、保险机构破产、保单持有人利益保护、保险保障基金、国外保险公司破产法律制度建设等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总结了研究现状,并指出存在的问题。再次,列明本文拟解决的问题,以及解决相关问题所采取的研究方法。最后,指出了本研究的创新和不足。第二章保险公司破产中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本章主要是为后文的深入和展开做好理论准备。首先界定了保单持有人这一本论文的核心概念,梳理保单持有人权益的内容,并追溯了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阐述了保险公司破产中对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需把握的倾斜保护、全面保护、适度保护叁个基本原则。第叁章保险公司破产前置程序中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该章系本文问题导向论述的第一个专题部分。破产前置程序是包括保险机构在内的金融机构危机事件处置的一个重要特性。前置程序可以延伸转化为破产程序,也可以单独完成一个保险机构的重生或灭亡。前置程序对我国监管实践中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而言尤为重要,因为通过论文的案例分析,可以发现,迄今为止我国几乎所有的保险机构危机事件均由监管机构通过该程序完成,从未启动过破产法程序。该部分通过对前置程序中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的一般性问题介绍和相关国家规定的比较借鉴,对照我国前置程序中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现状,指出我国前置程序在程序启动、信息披露及保障基金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第四章保险公司破产重整中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该章系本文问题导向论述的第二个专题部分。破产重整制度是现代破产法框架下对救济文化的一个集中体现,在更大程度体现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对破产企业的救助精神。但基于保单持有人群体的特殊性,其作为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之间的重整计划不能完全游离于司法控制之外。目前我国对保险公司破产重整中如何保护保单持有人权益的规定基本空白,但有关国家和地区在该领域已经进行了一些立法实践,值得我们研究。该章研究分析了相关国家破产重整中对保单持有人和保险债权的特殊保护,归纳梳理了我国的相关规定,对照查找出存在的实体权益模糊、程序设计不畅、信息披露薄弱、保障基金参与破产重整存在法律障碍等问题,并提出下一步立法建议。第五章保险公司破产清算中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该章系本文问题导向论述的第叁个专题部分。破产清算是保险公司破产程序中法律关系最为复杂的一个环节,与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相关的重点法律问题包括保险债权的内涵和外在表现形式、债务人财产的权属确认和处置规则、对不同类型保单的不同救济方式等。有的国家经历过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破产事件,有关上述问题的法律制度在细节处理方面相对完善。我国已经建立了保险债权优先受偿、保单转让等保险公司破产清算的基本制度,如何加强制度的操作性和可行性是本章关注的重点。第六章保险公司跨界破产中的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该章从保护境内保单持有人权益的角度,讨论跨界破产的域外效力、对外国保险公司破产的承认与协助,以及对跨国保险集团公司破产的我国境内债权人保护问题。跨国破产域外效力、对外国破产的承认与协助,以及跨国公司破产问题,是现阶段跨国破产领域,研究保险公司破产中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的起点。在跨国破产国际合作大背景下,我们应当顺应这一历史潮流,吸收借鉴普遍主义原则增进国家合作,但更重要的是,在承认审查、协助方法上以及集团公司破产处置上,有关跨国破产中的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的理论倾向和立法选择都应当更加审慎和立足自身。第七章结论。在从国内法讨论保险公司破产程序、从国际法讨论跨国破产的有关重点法律问题基础上,提炼出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机制的结论性观点。本章以横向视角对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进行概括提炼,从价值取向、行政司法合作、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配套措施、跨界破产几个方面,就如何完善保险公司破产法律制度中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进行了结论性的归纳总结。
王奇锋[10]2017年在《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研究》文中认为浙江省自2006年开始试点政策性农业保险以来,一直采用政府部门主导下的“共保体”运行模式,通过引入商业保险公司成立农业保险经营共同体,按照商业原则和保险合同进行运作,政府以财政补贴的形式提供保费支持。这样的制度安排很好的推动了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地快速有序发展,在应对自然灾害和恢复农业生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农业保险工作的深入推进,各类问题也逐渐暴露,一些违法违规问题不断出现,甚至出现了虚假承保骗取财政补贴,侵占和挪用保险赔款等违法情形。这些现象已经偏离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初衷,侵害到了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甚至损害了农业保险的运行和财政补贴效率,并滋生了腐败现象。如何化解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中面临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作模式,已成为当前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迫切需要破解的课题。本文依托于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经营模式的实际情况,通过引入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公共治理等相关理论,综合运用案例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问卷调查法等研究方法,对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行现状、制度设计、问题及原因进行研究,并提出了相应对策。首先,本文对相关概念逐一进行了界定,阐述了有关农业保险、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失灵的理论基础,介绍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产生背景、发展过程、主要内容和取得成效;然后,从保险保障程度不够、共保体运行机制内在缺陷、财政补贴支持力度不够、主体间利益难以均衡和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等五方面,对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再次,全面分析了这些问题的政策原因和制度原因,具体包括政府认识定位错误和过多的行政干预两方面的政策原因,以及共保体模式内在缺陷和市场作用发挥不足两方面的制度原因;最后,对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提出了对策建议,包括转变政府对农业保险价值取向、建立多层次运行模式、完善财政补贴机制、理顺主体间利益关系、加强合规监管和加强基础建设等。
参考文献:
[1]. 中国特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优势研究[D]. 邓俊丽. 陕西师范大学. 2016
[2]. 中国粮农风险管理与收入保险制度研究[D]. 袁祥州. 华中农业大学. 2016
[3]. 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D]. 王章华. 华东师范大学. 2011
[4].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D]. 宁威. 中央财经大学. 2015
[5]. 中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研究[D]. 陈之楚. 天津财经大学. 2008
[6].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法律制度研究[D]. 马洪刚. 中国政法大学. 2009
[7]. 雇主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 李文杰.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8]. 我国城镇养老金双轨制的历史演进与终结研究[D]. 柯龙山. 福建师范大学. 2016
[9]. 保险公司破产中的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比较研究[D]. 贾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
[10].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研究[D]. 王奇锋. 中国政法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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