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职业群体养老保险机制的完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由职业论文,养老保险论文,群体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有些地区虽然也办理了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业务,但由于把自由职业者视为档案代理机构的一个职业,每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各不相同,个人帐户到帐时间却以代理机构与保险机构结算保险基金的日期为准,从而影响了自由职业者个人帐户利息的计算,使得自由职业者个人帐户金额不准确,降低了养老保险制度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影响了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顺利开展。因此,完善自由职业整体养老保险机制,提高自由职业者个人帐户的准确性,提高自由职业者参保积极性,对于扩大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覆盖面,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提高基金备付能力,促进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自由职业者”定位
“自由职业者”一词,至今没有现成的官方定义或者法定定义。作者认为,“自由职业者”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来理解。狭义而言,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劳务的人员。他们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说,他们自己就是自己的雇主,自己也是自己的雇员。他们可以提供的服务范围广泛,既有白领工作,也在蓝领工作。白领的“自由职业者”包括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的人员,从事新闻、股评、炒股、软件编程人员,以及个体的演员、经纪人、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蓝领的“自由职业者”则有个体运输者、个体店贩、推销员、卖书报人员、家政服务员等。广义而言,“自由职业者”还包括没有固定职业的社会流动人员,如待业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私营企业帮工人员、下岗失业后从事生产自救的个人、买断工龄的人员及养老保险缴费满一定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农民工。
2.自由职业者承担交纳养老保险基金义务,办理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
自由职业者具有独立、分散的特点,如果各自由职业者单独前往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办理手续,保险机构的工作压力将非常巨大。如何既要方便自由职业者投保,又要提高保险机构的工作效率,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笔者认为,要吸引和方便更多的自由职业者都来办理养老保险,除了必须将社会保险分支机构延伸到社区、街道、乡镇,延伸委托代收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银行、邮政网点,形成覆盖城市的社会保险网络外,更重要的是应当尽可能地规范和简化办理养老保险的程序,以便更好地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参保、受保服务。考虑到自由职业者的工作特点,交纳养老保险费应当允许其按月交纳或者按季、按年交纳,并按照实际交费日期计息。
3.自由职业者享受养老保险的具体待遇
自由职业者如果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在其尽到了交纳养老保险金的义务以后,其所能享受的具体待遇是什么,国家劳动部尚无具体的明文规定。《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业,以及企业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显然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中没有写明包括自由职业者,不能直接适用于自由职业者群体,但是笔者认为自由职业者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二条对于适用范围的界定是不够清晰不够完整的,应当在适当的时候予以进一步修正。
一、自由职业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
对于城镇企业职工而言,按月领取养老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二)企业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三)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
笔者认为,自由职业者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就可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
二、自由职业者办理享受退休的手续:
笔者认为,自由职业者应与其他参保职工一样,到达退休年龄时可根据江苏省政府139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退休的手续。其办法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有关证明,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换领《职工退休养老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自由职业者也应参照此规定办理。只有保证自由职业者与其他参保人员一样具有同样的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提高自由职业群体参保的积极性,确保“老有所养”。
三、自由职业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时间及计算方法:
符合上述规定的所有退休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之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自由职业者的退休待遇计算方法,应参加国有企业职工、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及私营企业等其他参保职工的退休待遇计算方法。笔者认为,可根据江苏省政府139号令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来计算:
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调节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省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20%
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帐户储存额÷120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还必须以其缴费工资或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一起并入本人帐户储存额中进行计算。本规定实施后的一段时期内,各市可适当增发调节金。增发调节金后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原办法计发水平的120%,低于原办法计发水平的予以补足。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以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1994年职工本人的标准工资为准。
从上面公式中可以看出缴费年限长、缴费基数高,本人帐户储存额大,则基本养老金的数额大。退休后调资幅度往往与缴费年限长短、视同缴费年限长短有关,可以说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呈正比关系。同时,参保人员可以发现,基础养老金虽然是社会统筹部分,但却与参保人员退休时省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呈正比,而省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物价上涨指数呈正比,也就是说到您退休时的养老金,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上涨而增加。参保人员的退休养老金具有保值的特性,这是其他商业保险无法比拟的。为此,笔者建议为了保证广大自由职业者退休后漫长时光的生活质量,若有能力,您尽可能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缴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为止。这样既可增加保险基金的备付能力,同时可进一步激励自由职业群体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4.扩大和完善自由职业群体养老保险的措施
为了切实让所有的自由职业者都享受到社会劳动保险的优质服务,把事实办实,把好事办好,必须有以下措施作保证:
一、建立完善的关于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业务的计算机软件。要建立和完善与就业制度相配套的社会保险体系,使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业务真正成为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必须进一步完善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业务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自由职业者列入参保覆盖范畴,则在软件设计中必须建立其与“非参保职工”的良好的接口,同时还必须按个人缴费到帐时间计息,以保证自由职业者个人帐户的准确性,及部门之间信息互通的快速性。
二、提供一种方便、快捷的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查询手段。为自由职业者提供多种查询手段:如在主要街道建立IC卡查询亭;建立社会保险网页,便于参保人员在英特网上查询;与电讯系统联合,建立电话查询系统。以方便自由职业者进行个人帐户查询、退休金额拟计算,让自由职业者能够很方便、很直观地看到自己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确确实实地积累储备起来,随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增加,退休金也随之增加,从而改善参保人的心理预期,促进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
三、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吸引更多的自由职业者进入社会保险大家庭。我们必须把服务作为征缴的根本,而简化操作、强化管理又是服务之本。必须明确我们的服务方向是面向群众、面向基层;我们的服务标准是规范服务、优质高效。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流程,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自由职业者个人对帐单发放及人员流动等服务工作,创优质文明服务窗口,切实让参保者享受到优质服务,把实事办实,把好事办好。
四、扩大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的宣传。要吸引更多的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必须加强社会保险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了解社会保险。必须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方式,社保大厅内设立咨询室,接待来访者,受理群众举报、投诉;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和信息。通过大量的宣传,才能与群众有更深的沟通、交流,才能使老百姓明白社会保险的好处以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程序。
五、完善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的法律保障运行机制。鉴于我国各地目前关于自由职业者的认定和参保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加强对自己职业群体的全面调查研究,已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自由职业者明确加以界定和统一,各地逐步建立、健全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政策、规定;并在适当时期,通过地方乃至国家立法形式,把自由职业群体养老保险运行机制尽早确定下来,使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走上规范、法制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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