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旅行社“兼业”现象及其成因分析_旅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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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旅行社大多数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建立起来的,而其中规模较大的大多属于私营铁路系统。随着经济的发展,日本的旅游业不断发展起来,旅行社的数量与日俱增,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初期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到目前已有1万多家①。纵观日本旅行社业,虽然旅行社的数量众多,但规模大小不一,悬殊巨大,且成分复杂,专业化程度不高,即“兼业”经营(跨行业多种经营)现象极为普遍。在包括“第1种旅行社”“第2种旅行社”以及旧称的“一般旅行社”等较大的旅行社中,专门设立“兼业部门”的旅行社为数不少。没有兼业的旅行社主要是那些规模极小的个人经营的旅行社,其中,家庭成员当中只有一人进行注册、不依靠旅行社业务而生存的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在经营上,不仅“兼业”现象普遍,且利润偏低。这与经济高度发达、物价奇高的日本社会形成鲜明的反差,也是本文将要着重探讨的问题。

一、日本旅行社的分类及其业务范围

根据日本政府1952年颁布的《旅行斡旋业法》和现行的《旅行(社)法》(1971年修订并更名为《旅行(社)业法》,此后经过多次修订)的规定,旅行社(包括以前的旅行斡旋业)的主要工作是为游客提供为保证其愉快旅游所需设施和服务的素材提供者(如运输机构、住宿设施、观光旅游设施和土特产品店、饮食店等)进行斡旋,以便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服务。旅行社的基本业务是为游客安排交通工具和住宿,为交通运输业和住宿业招揽游客,并利用交通、住宿等部门的设施为游客提供相应的服务。此外,还为饮食、观光相关设施如土特产品店等企业兼做代理。从旅行社开展的实际业务来看,主要包括“代销”“代办(行)”和“旅游商谈”。所谓“代销”,是指作为运输机构(如JR或航空公司等)的代理人,与其利用者签订运输合同,从机构或企业那里获取报酬(销售手续费)的一种方式;“代办(行)”是指作为游客的代理人与提供服务的企业(如宾馆)签订合同,包括代办旅游所必需的手续(如旅游指南和护照等);而“旅游商谈”,是指旅行社在事前即向游客说明办理旅游业务所需的相关费用,并根据游客的委托为其制订旅游计划、提出建议、做出经费开支预算以及帮助提供旅游地、交通和住宿设施等方面信息的业务。此外,还有代理上述业务签订合同的所谓代理店业务等。从旅游产品的来源来看,可以分为“主办(组团)旅游”(包括采购旅游所需产品,设计“包价旅游产品”向其他旅行社进行批发或向游客销售)、“承揽(包办)旅游”(作为旅游供应商的代理人,负责宣传、代办、销售旅游产品,或接受游客的委托制订旅游计划等)以及“规划安排旅游”(按游客的要求使旅游内容具体化,如为其设计和安排旅游路线等)等。其中“主办(组团)旅游”是旅行社的主要业务之一,包括旅行社自主开发旅游商品和自行设定价格,可以看做是“代销”“代办”和“旅游商谈”三项业务相结合的综合性业务。

关于旅行社的种类,在1971年修订和1995年以前曾多次修订的《旅行(社)法》中,将旅行社划分为三大类,即“一般旅行社”“国内旅行社”和“旅行社代理”。在1996年实施(1995年修订)的《旅行(社)业法》中,对旅行社进行了重新划分,将其分为4种类型,并明确了各自的经营范围:(1)“第1种旅行社”。经营国内、国外旅游业务(相当于此前的“一般旅行社”);(2)“第2种旅行社”。除不能主办国外旅游业务外,可以经营国内、国外其他所有旅游相关业务;(3)“第3种旅行社”。除不能经营国内、国外主办旅游业务以外,国内、国外其他旅游相关业务都可以经营(“国内旅行社”当中50%以上旅行社由此转为“第3种旅行社”);(4)第4种为“旅行社代理”。代理母公司的一部分业务和处理相关旅游业务①。对于旅游业务,该法将其划分为“主办(组团)旅游”(即事先从航空公司和饭店等旅游相关部门采购旅游素材,组合成旅游产品后,向游客进行招揽与销售),其中包括“包价旅游”、“安排旅游”(即接受游客的委托,做出旅游计划,向游客销售,作为航空公司和铁路、饭店等旅游相关部门的媒介或代理人,为游客安排交通工具和相关服务项目,负责代购、代销等业务)与“规划安排旅游”(即根据游客对旅游的要求,将旅游的内容包括吃住行等方面加以具体化,从中赚取手续费)三大类别。对不同类型旅行社的设立条件与规范经营等方面都做了相应的要求[1](67)。

二、日本旅行社的“兼业”现象

从日本旅行社的情况来看,其数量众多,但规模相对较小,绝大多数旅行社属于中小型企业。虽说也有一些规模较大的旅行社,比如说属于“第1种旅行社”(原“一般旅行社”)范畴的旅行社,但为数不多。它们之中约80%的旅行社的员工数量不足50人,营业部数量不到10个。员工人数在1 000人以上、营业部数量超过100个的旅行社共有6家。从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国内旅行社和重新划分出来的“第2种旅行社”的情况来看,职员人数在10人以下、营业部不到3个的旅行社所占的比例最高,占80%以上[2](123)。由此可见,日本旅行社行业存在“大象”与“蚂蚁”并存的现象。这可以说是日本旅游行业的最大特征。

从“兼业”的情况来看,以往“一般旅行社”兼业的比例都非常高,有近80%(78.2%)的旅行社开展了兼业经营(即多种经营,兼营旅游业务之外的一些业务)。“国内旅行社”中,约有50%的企业从事兼业经营,其中不少小型旅行社把旅游业务作为“兼业”而另外有自己的“主业”。根据以往对日本“国内旅行社”的调查可知,在“兼业”旅行社当中,只有20%的旅行社把旅游业务作为主业,80%的旅行社把它作为副业[2](123)。

从表2中数据来看,在“一般旅行社”当中,1969年从事“兼业经营”的旅行社所占比例为71.4%,到1979年达到了78.2%,平均每家旅行社从事1.87种业务,其中兼营业务最多的是客运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3](81)。与1969年相比,1979年“兼业”旅行社的数量和种类明显增加,并有较大变化,变得相对集中了。其中最为显著的是保险代理业、房地产业(不动产业)、土特产品业、出版业和广告宣传业,“兼业”比率最高的是保险代理(主要是办理出境旅游伤害保险)。“一般旅行社”中,兼做损害保险和代理店业务的占90%以上,兼做房地产、广告宣传、航空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别占20%左右。其中人数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旅行社当中,兼营房地产、广告宣传、出版(报纸、杂志)等业务的相对较多,可以认为旅游业务是其副业(附带业务)[3](124);从“国内旅行社”兼业的情况来看,兼业比例与“一般旅行社”相比低了不少,但也达到45.2%,兼业种类平均每家为1.08个,主要涉及商品销售、房地产、保险代理等业务[3](81、124)。

从旅行社的规模即员工数量方面来看,日本旅行社运营的专业化比率①和兼业情况见表3。从总体来看,“一般旅行社”的专业化比率较低(约占24.3%),“国内旅行社”的专业化比率相对较高(达到83.9%)。这说明“一般旅行社”的兼业情况普遍,原因在于此类旅行社当中有许多只是把旅游业务作为本企业经营项目的一个方面来对待。从员工人数来看,人数在51~100人之间的旅行社,专业化比率偏低(只有13.7%),兼业程度高;人数在501~1 000人的骨干企业(旅行社),专业化比率高(达到80.9%),兼业情况较少;而人数在1 000人以上的大型企业(旅行社),其专业化比率为31.2%,兼业情况较多[3](83)。由此可见,员工数量少于500人的中小型旅行社和员工数量超过1 000人的大型企业兼业情况比较普遍,即存在“中间低两头高”的情况。需要指出的是,“日本通运”是一家大型企业,它拥有5.8万多名员工,但其下属旅游部门员工数量只有2000人,由此导致1 000人以上的大型旅行社专业比率大为降低。实际上,“日本交通公社”“日本旅行”“现代日本旅游”“东京观光”以及“名铁观光服务”等其余5家大型旅行社的专业化程度还是挺高的;从日本“国内旅行社”方面来看,旅行社的规模越小,其专业化比率越高;规模越大,兼业的情况往往越多。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规模小,业务量少,用不着聘请更多的人,这种个人经营性的旅行社相对较多;有的旅行社除注册者以外,没有聘请任何员工,也没有采取兼营其他业务,因此其专业化比率达到100%。就总体而言,“国内旅行社”的“兼业”情况不如“一般旅行社”,“第2、3种旅行社”逊于“第1种旅行社”。

从1997年的情况来看,专业化程度有所下降,也即“兼业”经营的旅行社越来越多了。如“日本交通公社”,为了开展旅游损害保险业务,与美国的AIG俱乐部进行合作,合资设立了伤害火灾保险公司(对半出资)。另一方面,借助俱乐部的力量涉足饭店、软件、出版、教育等多种业务。现在,“日本交通公社”的业务构成已经变为旅游82%、商务17%、商业服务1%;“阪急交通社”(1960年设立,属于阪急电铁俱乐部的旅行社,业务量排名第五)在1973年2月取得国际航空代理店的资格以后,倾力为企业打造国外考察旅游与奖励旅游产品,现在其国外业务量超过了国内业务量,其业务构成比已变为:旅游46%、国际货物45%、附带业务9%。“京王观光”的业务构成则变成了旅游业务量占76%,销售业务占23%,保险业务占1%[1](98)。HIS为了摆脱航空公司对机票的控制,自己组建航空公司,同时涉足航空与损害保险等业务,由此迈出了跨行业经营的大步,从根本上颠覆了航空业和旅行社分离的结构。

三、日本旅行社“兼业”现象的原因分析

日本国内的旅行社当中为何有如此多的“兼业”旅行社呢?笔者认为这与以下因素有密切的关系。

第一,日本旅行社准入门槛相对偏低①和旅游需求旺盛,导致旅行社日益增多。

在日本有一种类似于中国的说法:“只要有一部电话机和一张桌子就可以营业。”如果仅仅是承办机票安排业务,即便是小资金也可以开店营业。另一方面,由于旅游业务是对人的服务,因此可以发挥规模小的好处,给游客提供细致的服务。由于准入门槛相对较低,不需要什么技术和资金实力,加上经营风险相对较小等原因,因而吸引了不少人和企业的加入,从而导致大量中小型乃至微型旅行社的存在。员工人数在50人以下以及人数只有1~2人的个体经营店大多开展这种简单的业务,占旅行社总数的80%以上。有相当多的代理店属于日本大型旅行社的签约店,如“日本交通公社”有签约代理商213家,特约销售商343家;“近畿日本观光”则分别有245家与325家;“日本旅行”分别有46家与180家[4](54)。日本30家大型旅行社中,多数拥有数量众多、规模不同的代理商。

第二,旅游是综合性特别强的行业,有利于开展相关业务。

旅行社的经营业务包括基本的业务和附带的业务。其中基本业务包括作为游客和住宿、交通等部门的中介,促成其交易;所谓“附带业务”,是指办理基本业务中所附带的一些必要的辅助性业务或服务,如安排观光旅游行程、安排送行与迎接、安排导游或翻译人员等;作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约(如代办损害保险业务);为游客代办出国旅游手续(如领取护照、代办旅游签证手续、制作出境入境手续所需相关文件)。这些都是游客出行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由于游客自己办理旅游相关手续非常烦琐、费时又费力,而旅行社作为游客的代理人,可为他们“一揽子”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使得游客们顺利成行。

第三,随着泡沫经济的崩溃,日本经济长期处于低迷状态,家庭收入受到严重影响,航空公司不得不一再下调票价,由此影响了旅游行业其他产品的价格包括包价旅游产品的报价。“日本交通公社”1999年3月份的决算,业务量高达14 909亿日元,但纯利润只有28.6亿日元,利润率仅为0.19%[1](77)。所谓“丰收贫乏(减益)”现象[4](88)在泡沫经济崩溃后的日本旅游业中是一个常态。如果业务量小,要想盈利则更难,因亏本而倒闭者大量存在。

第四,旅行社的来源复杂,设立目的与经营理念不同,加剧了竞争与兼业经营。

就“第1种旅行社”而言,便包括以下数类:(1)旅游专业出身类(专营旅游业务),如“日本交通会社”“日本旅行”等;(2)私营铁路类(把铁路作为附属事业),如“近畿日本旅行”“名铁观光”等。这类企业是以前日本旅游业的核心,至今仍是主力;(3)大众传媒类(将旅游作为报社的附属事业来经营),如“朝日服务”“读卖旅行会”等;(4)汽船公司类(把旅游作为汽船公司系列事业来经营),如“关汽交通社”“商船航空服务”及“邮船航运服务”等;(5)运输、仓储公司类(把旅游作为附带业务经营),如“日本通运”“伊藤忠运输仓库”等;(6)综合观光公司类(把旅游作为休闲设施、饭店、滑雪场等综合观光开发公司事业中的一环进行经营),如“藤田旅游”“藤和飞行服务”等;(7)外资类(外国的汽船公司、旅行社等企业在日本开设的并且获得了注册认可的分公司经营旅游业务),如“美国快邮”“艾瓦勤托旅游服务”等;(8)其他类(一般的企业、组织等将旅游作为多种经营业务中的一种来经营),如“日本国际信托贸易公司”“全国农协观光协会”等。这种众人分啃一张大饼的现象,是日本旅游行业的一大特色。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日本旅行社行业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开业较为容易,不仅使得航空、铁路等相关部门进来了,而且使得流通、陆运、生产企业和教育等不同行业的企业不断渗透进来,这不仅加剧了旅行社之间的竞争(包括产品与服务竞争、品牌战、价格战等),而且使得旅行社行业形成了“薄利多销”的利润结构。随着泡沫经济的崩溃,日本国内经济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加之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使日本国内外旅游市场进一步萎缩,旅行社之间的竞争进一步加剧。为了生存,许多旅行社不得不采取“兼业”的方式。

①1995年开始超过1万家,此后有所下降,2011年有10240家。资料来源:(株)KNTビジネスクリエイト.2012数字が語る旅行業[EB/OL].[2013-05-24].http://www.jata-net.or.jp/data/stats/2012/pdf/2012_sujryoko.pdf.

②1995年12月《旅行(社)业法》修改前日本各类旅行社数量:一般旅行社988家(7.6%),国内旅行社7 025家(54.4%),旅行社代理4 908家(38%),共计12 921家;修改并正式实施以后的1996年4月1日各类旅行社数量变动情况:第1种旅行社为828家(7.7%),第2种为2 683家(24.9%),第3种为4 932家(45.8%,其中从一般旅行社中转来了约100家),旅行社代理约2 332家(21.6%),共计10 775家。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修改后,约有2 600家旅行社代理不再做代理了,而转为正式旅行社(分别转入上述三种旅行社之中),与“国内旅行社”一起主要变成了“第2种”特别是“第3种”旅行社。参见長沼石根.図解 旅行業界ハンドブツク[M].东京:東洋経済新報社,1997:49.

③表中数据为各年1月1日的数据,源于运输省运输政策局观光部。转引自小島郁夫.旅行·航空·JR——知り)たいことがスゲわかる[M].东京:こう書房,1999:69.

④专业化比率=旅游业务部门员工人数÷该社员工总人数×100%.

⑤注册条件:(1)注册第1种旅行社:基准资产额须在3000万日元以上;(2)注册第2种旅行社:基准资产额须在700万日元以上;(3)注册第3种旅行社:基准资产额须在300万日元以上;(4)注册旅行社代理:对资产方面未作规定。第1种到国土交通省注册,其余的到本地省级主管部门(如都、道、府、县)注册,第1至第3种旅行社都要交纳营业保证金。另一方面,不管注册哪一类型的,每家营业所至少必须配备1名具有旅游业务管理者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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