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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528(2003)12-0055-04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在“两课”教学中,必须正确地宣传这一思想。在这方面,关键是要正确认识股份制的性质和作用。
一、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它不是所有制本身,而是所有制在资本组织方面的具体实现形式
必须看到股份制与所有制之间的区别。股份制是一种资本的组织形式,它是相对于独资、合伙等形式而言的。企业的组建可以由一个法人(或自然人)出资,也可以由几个法人(或自然人)出资,也可以用发行股票的办法由数目众多的法人(或自然人)出资。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它决定着社会经济制度的本质。股份制与所有制是处于不同层面的经济范畴。同一种所有制关系可以采用不同的资本组织形式,例如,资本主义私有制既可以采取独资、合伙的形式,也可以采取股份制的形式;而同一种组织形式也可以反映和体现不同的所有制关系,如股份公司既可以在私有制基础上组建起来,也可以在公有制基础上组建起来。股份制与所有制两者之间不存在互等性。
在这里,我们要稍微具体地解释一下,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公有制这些概念的内涵。
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因为它是整个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所有制,直接看来,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物的隶属关系,似乎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然而马克思主义所讲的所有制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经济范畴,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是指所有者通过占有生产资料同其他人,尤其是同劳动者发生的经济关系。因此,马克思主义者在谈及生产资料所有制时,总是要透过人与物(即生产资料)的关系来揭示人与人的关系、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实质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方式。
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归资本家所有(无论是一个资本家所有,还是几个或一大帮子资本家共同所有),一无所有的工人是劳动力的出卖者,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是通过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雇佣工人并榨取其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方式来实现的。所以,资本主义私有制表现为资本家雇佣和剥削工人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人民共同所有或部分劳动人民共同所有。公有制的建立,意味着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可以直接结合起来,无需通过像资本家这样的中介来实现,因而它使少数人凭借占有生产资料来压迫和剥削劳动者成为不可能,从而为消灭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现象奠定了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劳动者之间在生产过程中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决定了在分配过程中消灭了剥削的按劳分配关系。在当今条件下,谈到公有制,其内涵就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决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这一内容来抽象地谈论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对立物出现的,它是对私有制的否定。公有制不可能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自发地产生,只有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才有可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
所以,不能单纯从形式上看问题,仿佛只有一个人独自占有生产资料(独资企业)才是私有制企业,几个人或一大帮子人共同出资建立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就不再是私有的了,就已经是公有制企业了。资本的组织形式不能决定企业的性质。说到企业的性质,关键要看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以及由此决定的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也就是所有制关系。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仅从资本组织形式上去讨论公有制的概念。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间寻找某些形式上的共同点(例如都采用股份制的形式),模糊和抹杀两种不同生产关系的本质区别,这种做法无疑是错误的。
二、股份制企业的性质取决于它是在什么所有制基础上组建的。在公有制基础上组建的,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在私有制基础上组建的,具有资本主义性质;在混合所有制基础上组建的,视控股权掌握在谁手里而有不同的性质
有人认为股份制就是公有制。例如有一种“新公有制企业”理论,认为只要是股份制企业,不管它是国有的还是私有的,是国有、集体控股的还是私有控股的,都是公有制企业,只是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企业,而是“新公有制企业”。这种理论是不对的,因为它把资本组织形式与所有制性质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混在一起了。其实,股份制作为资本的一种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它本身不能说明是姓“资”还是姓“社”、姓“私”还是姓“公”。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股份制企业的性质取决于它是在什么所有制基础上组建的。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股份制企业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组建的,因而具有资本主义性质。早在18世纪初,股份制就出现于欧洲,至19世纪后半期已经广泛流行于资本主义各国。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开办一个大企业往往需要有巨额的资本,单个资本家或几个合伙的资本家很难筹集到所需要的巨额资本。通过股份制的形式,就可以很快把分散在社会上的大大小小数量的货币集中为巨额的股份资本。股份制是加速资本集中和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有力杠杆。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3卷,第688页)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股份制的出现虽然使“私人资本”变成了“社会资本”,但它改变的只是资本的存在形式,并没有改变资本的私有性质,因为它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是一伙私人的资本,因而“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第753页),没有改变私人资本的本质。到了帝国主义阶段,股份制进一步发展成为金融资本集团用来巩固和加强垄断统治的手段,金融资本集团利用股份制这种组织形式,掌握股票控制权,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孙公司层层控制,可以支配比本身资本大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资本,股份制成为金融寡头实行垄断统治的重要形式。可见,股份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姓“私”不姓“公”,姓“资”不姓“社”。说股份制就是公有制,建立了股份公司,所有制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就由私有变为公有、由资本主义变成了社会主义,这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因为形式不可能决定内容,资本组织形式的变化没有也不可能改变资本的性质;在实践上也不符合客观实际,因为100多年来,资本主义股份制的发展丝毫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只是加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统治,扩大了资本剥削劳动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因而这类股份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根据“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各种生产要素相互参股组建了股份公司。这种股份制企业是公有资本重组形成的,并没有改变公有制的性质。在实践中,我国还出现了大量的国有、集体、外商、私企以及其他民间资本相互参股形成的股份公司,即在混合所有制基础上组建的股份公司。如何判断这类股份公司的性质呢?混合所有的股份公司性质比较复杂,不能简单地说是公有还是私有,因为它既有公有制的资本,又有私有制的资本。判断这一类股份公司的性质,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按照十五大的提法,如果国家和集体控股的,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它不是私有制,因为公有股占主要地位;但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有制,因为在一定范围内含有私人资本,因而只是“具有明显的公有性”。相应地,如果是外商、私营企业控股的,就具有明显的私有性,即既不是公有制,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私有制。可见,对混合所有制基础上的股份公司的性质要作具体分析。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类股份制企业不同于公有制企业,即使是国家和集体控股的股份公司也不能简单地说就是公有制企业,而只能说“具有明显的公有性”。
应该看到,在西方国家的文献中,也没有人主张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的。道理很简单:如果这个原理成立的话,那么,在当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里,股份制企业的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已占主要部分(有的国家甚至占80%),这些国家早已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了,也就是说,早已成为社会主义国家了。这种结论是西方学者不能接受的。所以,当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家、理论家提出股份制就是公有制的论点时,西方经济学家在理论上是嗤之以鼻的。但在实践上他们对这一论点的提出却是十分赞赏的,因为他们深深地懂得,假如这一原理在社会主义国家里站住脚的话,就可以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尤其是为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开辟道路,而私有化是他们梦寐以求的事情。这种理论上不赞成但实践上赞成的矛盾心理,生动地表现在20世纪80年代末发生的一件事情上。
人们知道,戈尔巴乔夫正是以股份制就是集体所有制(公有制的一种形式)作为“理论依据”,把股份制作为中介来推行私有化的。据美国驻苏最后一任大使马特洛克的回忆,在1989年初苏美两国总统会晤时,戈尔巴乔夫提出,“在西方,许多财产归集体所有,股份公司即是明显的例子”。马特洛克嘲笑戈尔巴乔夫“对资本主义经济的认识非常模糊,有时也不准确”,但他敏感地意识到:“戈尔巴乔夫正在试图对‘社会主义’产权重下定义。虽然他仍在‘私有财产’这个术语上纠缠不清,但准备把持股人拥有的公司看作是一种可以接受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如果他能够使这一定义站住脚,必将为国有大型企业的私有化开辟一条道路。”(马特洛克:《苏联解体亲历记》上卷,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年版,第315页)这一段话从反面告诉我们,把股份制定义为公有制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在这个问题上,显然马特洛克要比我国的一些“马克思主义者”要明白得多。俄罗斯改革的实践表明,股份制的确可以成为私有化的一个便捷途径,俄罗斯正是通过实行股份制改造,把国有大中型企业纷纷卖给外商和私人,变成地道的私人资本主义企业的。
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实行股份制具有积极意义,因而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党的十五大报告对社会主义条件下股份制的作用做了科学的概括。根据十五大精神,公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主要目的有两个。第一,公有制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吸收外资和民间资本,可以“扩大公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公有制的主体作用”。股份制的一个重要功能是筹集资本,公有制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可以采取股份制的形式,面向社会筹资,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国有资本控制外资、民间资本的能力,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那种反对公有资本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的理论(如“反对一股独大”、“经营者应该持大股”等)是错误的,因为如果让外资、私营企业和个人控制了国有企业,那么情况就反过来了,变成了扩大私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私有制的地位和作用,国有资本就变成了外资、私企和私人控制国民经济、发财致富的工具了。这种情景与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目的是相悖的。少数国有企业这样做,只要有利于经济发展,无伤大局,但如果把这种设想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提出来,并普遍推广开来,甚至在理论上把外资、私企以股份公司形式控制和支配国有资本还称之为“新公有制企业”,那么国有经济就会失去对整个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公有制就会丧失主体地位,其后果将会是十分严重的。第二,公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制有利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摆脱政府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国有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我们把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目的是“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以巩固和加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股份制不是目的,我们不是为了搞股份制而进行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实行股份制应该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才能说是成功的。离开了这一目的,实行股份制就是毫无意义的。
股份制只是资本的组织形式,它只能解决组织形式方面存在的矛盾。我们说股份制应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也是就组织形式这一领域而言的。不能说一搞股份制,国有企业的所有问题就都解决了。在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同时,还必须建立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经营机制、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等等。那种认为“一股就灵”、“一股就了”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也达不到股份制改造应该达到的目的。
毋庸讳言,股份制可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也可以成为公有制经济实行私有化的工具。对于后面一点,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在国际上,苏联东欧国家在剧变以后,国有大中型企业就是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私有化的。在这些国家里,股份制是私有化的主要途径。在国内,也有人竭力鼓吹以股份制的形式把国有企业出卖给外商、私企和个人。他们从新自由主义理论出发,对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企业)完全丧失信心,认为国有企业注定搞不好,这是由制度决定的。他们宣扬“人间正道私有化”,而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私有化最方便的形式是股份制。他们主张“靓女先嫁”,越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越应该先“嫁”出去即先卖掉。在这一思潮的影响下,全国各地在相当大范围内掀起了一股通过股份制改造(即所谓“改制”)出卖国有企业的歪风,给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所以,在谈到股份制的时候,必须明确,我们是把股份制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利用股份制搞好、搞活公有制经济,而决不足把股份制作为公有制实行私有化的工具。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六大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这是我们实行股份制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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