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内监督的核心和重点_党内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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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要求我们必须建立一个廉洁高效、取信于民的政府和一支经得起市场经济考验、廉洁勤政的党员干部队伍。因此,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明确党内监督的核心与重点,从改革入手,探索强化和完善党内监督的有效制约机制与体系,对于我们从严治党,为改革和建设提供有力的纪律保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

一、党内监督的核心是防止权力腐化

党内监督,是党依照党章和党内其他规章制度在组织内部开展的有序的监察、督促活动,其实质是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这是我们党执政后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保证。

恩格斯曾经指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必须采取坚决措施,防止自己的工作人员“去追求升官发财”,“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的主人”(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331页。)。延安时期, 毛泽东同志在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提出的中国共产党如何跳出历代统治者由兴到衰乃至灭亡的“周期率”问题时,就强调民主监督是国家政权稳固的根基,是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新路。邓小平同志在实践中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党的监督理论。早在50年代,他就发表了关于“共产党要接受监督”的重要论述。改革开放以后,他一再强调“我们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当然也要有监督,有制约”(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256页。)。1992年视察南方时, 他又告诫全党:中国的事情要办好,“关键是我们共产党内部要搞好,不出事”(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81页。)。

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人之所以这样重视和强调党内监督,主要是因为:执政党在国家政治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拥有人民赋予的管理国家、领导国家的巨大权力。而权力作为一种处于统治、支配地位的力量,历来就具有双向性,是一柄“双刃剑”。当它朝着有益于公共利益方向运行时,会起到维系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反之,就会产生权力的腐败,破坏社会公共利益,最终导致人亡政息。我们共产党要想“不出事”,“不犯大的错误”,就必须强化党内监督,保证权力按照正确的目的和正确的方式规范运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党内监督的核心,就是要强化对权力的制约,防止权力腐化。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党面临着执政、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面对西方敌对势力“和平演变”等许多新的考验。而深圳经济特区毗邻港澳,处于“一国两制”的临界点和两种思想、两种文化、两种价值观的交汇点,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和“试验场”,较早建立市场经济体系,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尤其是外资成份比重较大,市场经济强烈的物质动因和激烈的市场竞争所产生的某些负面影响以及较易受西方生活方式的影响都较大,这就决定了深圳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所面临的考验要比内地更为复杂、更为严峻。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深圳市党员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经得起考验的,涌现了一批陈观玉、贺方军式的好党员好干部。但也要看到,确有一些革命意志薄弱者,将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资本,在种种诱惑面前打了败仗。从深圳市近年来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来看,权力腐化主要有几种表现:一是在经济上搞权力商品化。有的把商品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引入到权力运行之中来,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以审批权谋私,以地谋私,以贷谋私,以税谋私,以股谋私,以商谋私,等等。总之,手中有什么权就用什么权来换取私利,肆意进行权钱交易,索贿受贿。二是在政治上把权力特殊化。有的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愿意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当特殊党员、特殊公民、特殊人物,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三是在组织上搞权力关系化。有的使用干部不任人唯贤,而是任人唯亲,买官卖官,权权交易,互相利用,互谋私利。四是在工作上将权力家长化。有的恃权逞强,独断专横,重大事项不经集体讨论,个人说了算,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极大的损失。五是在生活上将权力堕落化。有的搞权色交易,沉醉于灯红酒绿,流连于歌厅舞厅,生活糜烂,道德败坏,等等。

这些权力腐化的现象表明,权力腐化实质上是商品的人格化在权力中的表现,是权力背离了正确的运行方向而对私欲的一种强烈追求。它的存在表明,除了一些掌权者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受拜金主义、资产阶级生活方式、极端个人主义的腐蚀、侵袭,并让其与残存在灵魂深处的封建特权思想结合在一起,致使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嬗变,动摇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背叛了共产党员应立党为公、用权为民的职责等主观因素外,在客观上的一个重要原因,则是某些地方和单位疏于管理和教育,党内监督不力,民主集中制受到破坏,以致权力被滥用而得不到制止。近些年,我们对查处的一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剖析,其中一个共同的因素,就是这些单位都存在着反腐保廉机制不健全,制度不落实,监督不到位,造成权力失去制约的问题。原宝安区委书记虞德海、原福田区委书记朱文辉作风霸道,专横拔扈,搞“一言堂”,肆意践踏民主集中制原则,最后走向了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犯罪道路;原市计划局财贸处处长王建业,利用掌握外汇额度审批权的特殊地位疯狂索贿受贿,则是钻了计划批准拨汇后跟踪检查、监督机制不完善的空子;原市社保局局长邱其海,以掌管社保基金的权力作交易,大肆受贿,与该单位在制度上缺乏有效监督有很大关系。

事实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监督的公仆容易变成社会的主人,而变成主人的公仆也必将蜕化为人民的罪人。因此,党内监督问题,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越是改革开放,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要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这样,才能保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正确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带领人民为实现既定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二、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并非绝对均衡,不可等量齐观,而应分清主次。党内监督是全方位的,各个层次的领导机关和全体党员,任何权力都必须接受监督。但是,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党内监督要收到实效,必须突出这个重点,做到“对一般处理要宽些,对领导干部要严些,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更严些”(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48页。)。

为什么要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呢?

1.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好坏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重大。作为执政党,其领导机关是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指挥中枢,领导干部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决策者和贯彻落实的组织领导者。他们的行为不单是个人行为,而是代表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他们的立身行事,对社会的影响重大。而且领导机关的层次越高,领导干部的职务越高,他们手中的权力就越集中,责任和影响也就越大。邓小平同志曾开宗明义、直言不讳地说:“我们党是执政党,威信很高。我们大量的干部居于领导地位,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注:《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270页。)所以,监督要从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抓起,从重点权力部门抓起。邓小平同志说过:“为了促进社会风气的进步,首先必须搞好党风,特别是要求党的各级领导同志以身作则,党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的各级领导同志又是全党的表率。”(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77页。 )他还说,“高级干部能不能以身作则,影响是很大的”(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25页。)。事实也是这样, 哪个地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表率作用好,监督意识强,能自觉地接受监督和实行监督,哪个地方就不仅能够在领导层防止腐败,保证正确行使权力,而且能增强党的感召力和凝聚力,为下一级作出榜样,一级带一级,使本地区和各单位、各部门的党风正、事业兴、民风纯,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因此,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领导干部首先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地遵纪守法,自觉地接受监督,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做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表率,带领群众与腐败现象作斗争。”

2.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产生腐败的后果更加严重。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所处的特殊地位决定了他们权力腐败的行为比社会其它腐败现象更具有危害性,往往会成为所在地区和单位歪风邪气猖獗的“导因”,会对某些社会丑恶现象的滋生蔓延起到“催化”和助长作用,不仅影响党和政府的声誉,造成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极大的不信任,而且还将造成国家经济的巨大损失,如果不及时解决,必然会破坏党和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引发不安定的因素。所以,邓小平同志指出:“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抓住典型,处理了,效果也大。”(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52页。 )这段话充分说明了抓住党内监督重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然,任其泛滥,不仅会葬送一批领导干部,而且真有亡党亡国,葬送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的危险。

3.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既是党内监督的重点,也是一个难点。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党内监督特别是对高中级干部的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一是“虚监”。监督部门缺乏与监督任务相适应的权威性。某些监督条款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和文件中,“贴在墙上,挂在嘴上”,落不到行动上,监督质量偏低。常常对下级监督较多,对同级监督较少;事后监督较多,事前监督较少;一般问题监督较多,核心事项监督较少。二是“弱监”。现行党内监督体系的功能和作用都显得软弱无力,监督的对象缺乏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没有给监督的主体创造良好的监督条件和环境;监督的主体缺乏实施监督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名为监督却难以起到惩戒和威慑作用。三是“漏监”。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地位高了,权力大了,头脑中的封建特权思想也就冒头了。认为自己觉悟高,水平高,能力强,本事大,不会犯错误,不需要监督,因而既不好好自律,也不愿意接受监督,甚至对监督有厌恶和反感情绪,千方百计地抵制监督。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对党内监督就非常反感,公然说:“哪里有同级监督的说法”;原广东省人大副主任欧阳德在任东莞市委书记时竟然说要“摘掉纪委的牌子”。这些人实际上是处于不能监督的“真空”地带。同时,一些垂直领导的部门,是“条条管不透,块块管不够”,基本上是监督的空白区。四是“难监”。党内民主不够,党内监督就必然不力;党内民主错位,党内监督也难以到位。党委内部难以有效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监督部门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监督手段缺乏有效性。因此,如何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一直是我们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三、党内监督的关键是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体系

邓小平认为,党和政府内腐败现象的实质是存在“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2页。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治本入手,通过“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注: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上的报告。)。关键是建立起一整套最科学、最权威、最有效的党内监督体系。

1.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是同级党的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现行党的代表大会四、五年召开一次,民主选出的党代表一任四、五年,也只是开一次会议,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邓小平同志早在党的“八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就提出,为了加强党的监督,“把党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要把党的县以上各级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党的中央、省、县委员会每年必须向它报告工作,听取它的批评,答复它的询问”,“而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按照适当方式监督党的机关的工作”(注:《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233页。)。因此,权力机关要强化监督职能,有必要将党代会四、五年的一任制,改为常任制。实行常任制有以下好处:一是有利于保证各级党代会真正成为本级“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改变目前党代会行使权力不充分、与权力行使者联系不紧密、监督也名不符实的状况。二是有利于实行集体领导,改变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党的某一个机关,“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失去监督的状况。三是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改变党员代表不能充分发挥桥梁和监督作用,“有会资格在,会散资格完”的状况。四是有利于党代会行使权力监督职能,改变对党内重大事项缺乏及时、深刻了解和知情的状况。五是有利于加强制裁权,改变没有处置权的状况。实行常任制后,除了例行听取工作报告外,有权指定听取党的有关领导和部门的专项报告、汇报以及个人的有关情况说明,并进行质询和询问,组织视察和调查,通过提案,作出决定,提出批评和受理控告等来强化其处置权,通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弹劾、罢免、撤职,对党组织决定或决议的否定、撤销等权力监督手段来强化其制裁权,以权利制约和监督权力。近几年来,深圳市在党代表中进行了聘用党风廉政监督员的尝试,请一些党代表在任期内履行监督的职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2.实行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内部的监督。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早在1962年,邓小平同志在接见参加组织工作会议和全国监察工作会议的同志时就指出,“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这也是一种监督”(注:《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331页。),在他看来, 就一定范围而言,监督是一种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综合各方面意见、减少失误的必不可少的方式。在新的形势下领导干部中成为腐败分子的绝大多数都破坏了党的民主集中制,这无论在经济问题、组织人事问题上,还是在建设项目的安排以及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上都有所反映。因此,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加强民主集中制,特别是要坚决贯彻邓小平同志关于“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注:《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309页。),“要重视党委内部的互相监督作用这个问题”(注:《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310页。)的指示,按他所强调的那样, 就是“把领导人的主要的小组生活,放到党委会去,或者放到书记处去,或者放到常委会去。在党委会里面,应该有那么一段时间交交心,真正造成一个好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空气。同等水平、共同工作的同志在一起交心,这个监督作用可能更好一些。”这固然因为“同级的领导成员之间彼此是熟悉的”(注:《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310页。), 同时也是因为领导者都是掌握、运用权力的人,彼此监督可以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关系和真正意义上的党委会内部监督。在实践中只要我们党的组织严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我们就会不犯和少犯错误。

3.实行“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同级党委领导为辅”的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专门机关的职能监督。现行的党内监督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实质上是地方党委领导为主,党章规定的双重领导的真正意义和目的没有充分体现,尤其是监督同级党委基本没有到位。邓小平同志在论述防止和克服腐败现象,加强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时强调:“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2页。)。因此,有必要制定加强纪检机关监督的有关条例,明确上级纪委在对下级纪委干部任免、报告工作、业务领导和指导等方面的权利和有关工作程序以及纪委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规格、职级和权力。建议应明确纪委书记兼任党委副书记,如同行政首长兼任党委副书记一样,专抓纪检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使纪检机关的领导具体化、制度化和更具有权威性,把强化专门机关的职能监督落到实处。从根本上解决“虚监、漏监、弱监和难监”的问题。

4.实行巡察制,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巡按制”和“巡抚制”,我国古已有之,派遣监察御史分赴各省区巡视、考核吏治,为维护统治者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实践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各级也常常派遣特派员、专项调查组、检查组,实际上也起到了“钦差大臣”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经中共中央同意中央纪委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省(部)级干部组成巡视组到地方和部门进行巡视的措施,对促进该地区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为此,有必要将巡视组制改为巡察制,并将巡察制度的范围扩大到县以上党组织。实行分级负责,一级管一级的原则,以宏观监督为主,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上级可定期或不定期向下级派遣巡察员,行使监督职能。除完成中央纪委已经规定的巡视组的任务和职权外,还应赋予对检举、控告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初步核实,考察验证、明查暗访、取证以及对被巡察、检查对象的违纪行为进行纠察或向有关组织建议处分的权利,以有效地发挥巡察的监督作用。

5.实行监督组织与个人分离制,强化对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的监督。为解决党的监督特别是对高中级干部的监督这个薄弱环节,可考虑像军队一样从党委的组织部把干部的管理职能分离出来,设各级党委干部部。党委组织部和干部部中分设监察或者监督机构,从而把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一分为二,把监督党组织与监督个人分离开来,建立科学的监督程序,强化对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尤其是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只有通过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党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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