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资产会计比较_会计论文

中日资产会计比较_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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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分类比较

企业的资产是指企业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权利。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亦等于负债加上业主权益。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依照编表的目的,按照一定标准,对企业资产加以分类。目前,企业资产主要的分类方法有按流动性分类、按货币性与非货币性分类两种。中日两国的资产分类均采用流动性分类法,日本《企业会计原则》资产负债表原则之三特别提到:资产及负债项目原则上按流动性分类法分类。不过,在资产分类的粗细、所包含的内容、帐户设置及各类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揭示等方面,中日两国还是存在较大差异的。

按照日本《企业会计原则》、《证券交易法》和《商法》的要求,资产被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递延资产三个大类。其中,流动资产又可分为速动资产、存货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三类;固定资产则被分为有形固定资产、无形固定资产和其他投资资产。而我国的资产要素按1992年11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被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六个大类。显而易见,在资产大类的分类上,中日两国会计即已表现出差异。例如,无形资产及长期投资两项,在日本被列入固定资产大类;而我国则将其与固定资产分开,作为资产大类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日本的《企业会计原则》、《证券交易法》和《商法》所要求提供的会计报表和遵循的会计核算方法相互之间就有一定差异《其具体差异本文不予赘述)。然而,在资产大类的分类上,三者是完全一致的。

二、流动资产会计比较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日本《企业会计原则》、《商法》和《证券交易法》均明确规定,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的可上市交易有价证券,因交易而形成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等债权,商品、制成品、半成品、在产品、原材料等存货资产,以及其他一年内到期的债权和在一年内转化为费用的预付费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款等。可以看出,两国会计对流动资产的规定实质上是一样的。然而,在帐户设置方面,日本却比我国细得多。如日本会计为了核算存货资产,设置了商品、制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在制品等一级帐户,并将各帐户期末余额分别列示于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大类下;而我国一般只设置一个存货总帐,下设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等二级科目加以核算。

在日本,作为资产的票据包括以下三类:营业票据(又分为狭义的营业票据、营业外营业票据)、金融票据(又分为借贷票据、融通票据)和营业保证票据。不同的票据在不同的帐户中记录核算,例如,狭义的营业票据在“应收票据”帐户中核算;营业外营业票据在“应收营业外票据”帐户中核算;融通票据在“应收融通票据”帐户中核算。这样的帐务处理,真正体现了充分反映的会计原则,但同时对财会工作人员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我国,企业收到的商业(银行)承兑汇票,则在“应收票据”这一帐户中加以记录、核算。此外,对于拒付的票据,日本特设“拒付票据”帐户予以单独记录反映,而我国一般将拒付票据金额转入“应收帐款”帐户。需要强调的是,按日本《企业会计原则》要求,除应收帐款外,对应收票据也要计提坏帐准备金,而且允许计提的坏帐准备比率较高,可达到应收票据期末帐户余额的2%,这充分体现了会计的谨慎原则,而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仅对应收帐款提出了计提坏帐准备的要求,计提比例也仅为应收帐款帐面余额的3~5‰。笔者以为,日本会计的这种做法是值得我国借鉴的,这样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应变能力,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真正体现谨慎原则。

对存货进行正确的计量、核算是资产会计中相当重要的内容,其计价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各会计期的损益确定。存货资产的形成主要有外购和自制两个途径,另外还有捐赠与交换两种情况。取得的途径不同,存货入帐价值的确定方法也不完全相同。在存货为购入的情况下,日本会计按以下公式来确定其入帐价值:购入存货的入帐价值=买价(发票全额)—购入折让、折扣+附加费用。在存货为自制的情况下,其入帐价值根据适当的实际成本基准来确定(见日本《企业会计原则细则》注8)。在捐赠与交换的情况下,所取得的存货资产入帐价值按捐赠、交换时的适当时价进行恰当的评价确定(见日本《连续意见书》第4章注10)。日本会计对存货入帐价值的确定方法尽管在购入、自制、捐赠、交换的不同情况下不尽相同,但还是体现了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的原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8条规定的“各种存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相一致。

在各种存货发出时,其销售单价或消费单价的确认,在存货会计中也是相当重要的内容。日本会计允许企业使用的方法有:个别确认法、总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这与我国会计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的方法完全相同。

即使是使用永续盘存制的企业,也应适时对存货的实际库存数量进行实地盘点。在帐实不符的情况下,要对存货盘盈、盘亏、毁损等的原因进行调查,并以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帐簿中加以记录反映。在日本会计中,对存货的损耗,主要分以下情况进行帐务处理:如果是属于正常的定额内损耗,一般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记入原材料、商品、制成品等帐户的贷方;如果是属非正常定额内的损耗,在数量比较多的情况下,列作特别损失;若损耗数量较少,则列入营业外费用(见日本《企业会计原则细则》注10)。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8条规定,对于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及过时、变质、毁损等需要报废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在实务中,非正常定额内的损耗一般通过管理费用帐户加以记录、反映。

此外,如果存货的市场价格显著低于取得时的实际成本,那么必须视其数额大小将差额记入营业外费用或特别损失项目(见日本《企业会计原则细则》注10)。而这样的财务处理方法目前在我国是不允许使用的。

至于公司已经发行的股票,其中一部分以后可能由于公司的重新购回或其他原因而由公司持有,这种不是为了注销目的而由公司重新取得并持有的股票,称为库存股份。从性质上说,库存股份是减少自己的资本,是公司资本的减除项目,但是,日本《商法》和《财务诸表规则》要求将库存股份在“自己股份”帐户中加以记录,并归入流动资产。这和中美会计是截然不同的。我国会计在实务中,一般是沿用美国会计的处理方法,即将库存股份列示于资本部分。笔者认为,这样的帐务处理是比较合理的。库存股份尽管具有借方余额,但它不应列入资产项目。由于购回库存股份实际上是收回股东的权益,这一交易的结果,将使公司的资产与股东权益同时减少,而且库存股份既无表决权,也不享受分派现金红利的权利。因此,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库存股份应列为股东权益的最后减项。

三、固定资产会计比较

中日两国关于固定资产的涵义及其包含的内容存在很大差异。日本会计对固定资产是如此描述的:固定资产是企业在正常的营业过程中,为实现长期利益而长期(超过一年)使用、利用和拥有的资产,以及为达到支配或控制其他企业或取得贸易方面的便利条件而拥有的期限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所以,按日本会计固定资产的涵义来理解,固定资产被分为:有形固定资产、无形固定资产和其他投资资产三个大类。而我国会计则认为: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从内容上来比较,我国会计所定义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只相当于日本会计中的有形固定资产项目。所以,日本会计的固定资产涵义比我国会计的固定资产涵义更加宽泛。

在日本会计中,有形固定资产又被分为折旧资产、非折旧资产及建设中的固定资产。其中,折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工具器具等;非折旧资产是指其价值一般不会下降的永久性资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土地。关于有形固定资产取得价值的确定,中日两国均遵从历史成本原则。日本会计分以下四种情况进行确定:①在直接购入固定资产的情况下,固定资产的价值除了买入价以外,还包括手续费、运输费、搬运费、附加费、土地平整费、改造费和调试费等。不过,为了体现和遵循重要性原则,在附加费用比较少的情况下,可以不计入在资产原价中。此外,购买固定资产时的减价、折让等,均应从买入价中予以扣除。②对于自建固定资产,也要求遵循适当的实际成本原则来测定制造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取得价值。一般而言,企业自建固定资产,总是期待能比从外部直接购入节省开支。比较有特色的是,日本会计将这部分节约的支出列作“制作利益”处理;与此相对应,如自建费用超过购入价值时,则将超支部分作为“制作损失”处理。这部分制作损益可以不计入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这样的帐务处理有利于企业分清各部门的职责,评价和考核各部门的工作业绩,也有利于企业节省不必要的开支,减少浪费。③作为实物出资的有形固定资产,其价值按付给出资者股份的发行价总值来确定。④在交换或捐赠的情况下,一般按适当的时价加上附加费来确定固定资产的取得价值。

固定资产的修理费及改良费,从理论上说应该分为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但在会计实务中,要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有不少困难。因此,在日本会计中,为了体现审慎原则,允许企业将修理费和改良费作为收益性支出,并认为这才是“坚实的会计处理”(见日本同文馆出版、饭野利夫著的《财务会计论》第6~8页)。而我国会计一般将改良支出作为资本性支出,修理费中属于经常性的则作为收益性支出处理,在支出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入帐。有时,为了平衡各会计期间的固定资产修理费,也采用预提的方法,将大修费用作为资本性支出处理,列入递延资产项目。

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固定资产的市价可能会显著下降,而其在帐簿中记录的价值则比较高,如果不对此进行修正,则会歪曲正常的损益计算和财务状况。因此,日本会计允许对固定资产进行适当的重新估价。重新估价产生的评价损失作为“特别损失”处理,通过减少积累金来弥补。

无形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不确定性远远超过其他资产,所以,在会计核算中对无形资产的确认、评估、摊销都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难度。

在日本会计中,无形固定资产被归入固定资产大类中,无论是购入、实物出资,还是交换、捐赠的无形固定资产,其取得价值的确定与有形固定资产的价值确认相同。属于企业自创的无形固定资产,如商标权,以发生的调查研究费、登记执照税和各种手续费等支出的合计额作为取得价值。无形固定资产,除土地使用权外,作为一种折旧资产,根据配比原则,应将其成本在各受益期间有计划地进行恰当的摊销,并从取得成本中扣除摊销额,以其余额列作资产负债表中无形固定资产的价值。由于无形固定资产与将来的经济利益之间并不存在肯定、明显的关系,所以,一般采用直线法予以分摊。

在日本会计中,其他投资资产相当于我国会计的长期投资项目。它包括以下内容:企业为了实现特定目的而长期拥有的国债、公司债、股票等有价证券,以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贷款。由于这部分资金锁定时期比较长,所以被归入固定资产大类中。如果按照投资目的进行进一步分类,其他投资资产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类:①为支配、控制其他企业,以便在市场竞争中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而进行的投资,如相关公司有价证券(股票、公司债券)和相关公司长期借款等;②以长期增值为目的、运用企业的余裕资金进行的投资,如有价证券(股票、公司债券、国债、地方债)投资、长期银行存款和不动产投资等。

关于有价证券的作价,在日本《企业会计原则》资产负债表原则第5条中作出了如下明文规定,“有价证券原则上以买入价加上手续费等附加费用作为取得成本并记入资产负债表。但是,如果是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其市价明显低于帐面取得成本,且没有回升可能,那么必须以市价在帐簿和资产负债表中记载;如果不是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当其实际价值显著下降时,应按实际价值记录”。从中可以看出,日本会计关于有价证券的作价,实际上是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来确定的,这也体现和贯彻了会计核算中的审慎原则。

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日本《企业会计原则细则》规定了允许使用的方法,即定额法、定率法、级数法和产量比例法。定额法相当于我国通常所说的直线法,亦即年限平均法,定率法和级数法属于加速折旧法,只要符合有关规定,该方法在我国也允许使用。

四、递延资产会计比较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而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严格地说,除了货币资金、应收项目和投资等资产以外的许多资产项目,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都是递延资产,如各种有形固定资产和无形固定资产,因为它们也在递延资产定义的覆盖之下。而这里所说的递延资产,则是指狭义概念上的递延资产。日本的《商法》及《企业会计原则》均明确地规定了递延资产应包含的内容:创业费、开业费、试验研究费、开发费、新股发行费、公司债发行费、公司债发行差价和建设利息等八项。而在我国会计中,归入递延资产项目的内容主要有:开办费、待摊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等。比较递延资产的内容,两国会计有着相当大的差异。在日本会计中,为了尽可能体现和遵循审慎原则,对于固定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工程支出,鼓励企业作为收益性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在我国会计中,这两项被明确归入递延资产,并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另外,象建设利息这样的递延项目,是日本会计所特有的。由于我国的公用事业,如铁路、电力等部门都是由国家经营的,所以也就不存在建设利息的问题。

在日本会计中,以上八项递延资产项目全被列作一级科目。其中,创立费和开业费两项相当于我国会计递延资产中的开办费。创立费是指为创办企业而必需支出的费用,包括企业应负担的创办费用、应支付给企业发起人的费用及企业创办时的执照税等。开业费是指从企业成立到开始营业为止,为开业作准备所发生的支出,也就是从成立到开业期间所支出的一般管理费用,具体地说,包括土地、建筑物的租赁费,广告宣传费,交通通讯费,业务用消耗品费,利息支出,保险费,电气水费等。开发费是指正在营运中的企业,为采用新技术、开发新资源、开拓新市场,以及为改善企业目前的经营组织、提高生产效率、改变生产计划(扣除经常性费用支出)而发生的费用。试验研究费是指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发生的特别支出,但是企业对目前生产的产品及制造技术进行改良等属于经常性的试验研究费用,不能列入试验研究费(见日本《原价计算原则》)。以上四项递延费用,按理应在企业整个存续或受益期内摊销,但为遵从审慎原则,企业总是希望能将这些费用资产早日摊销完毕,日本《商法》第281条和286条分别对以上四项费用的摊销期限作出规定,即要求企业采用直线法在五年内等额摊销。而我国行业财务制度则规定,开办费自开始生产经营当日起,分期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新股发行费是企业创立后,为发行新股而支出的费用;公司债发行费是为发行公司债券而支出的费用。从理论上说,新股发行费和公司债发行费也应象创立费等费用一样在企业的整个存续期间或债券偿还期内摊销。同样,为了贯彻审慎原则,日本《商法》第286条规定,以上两项费用必须在三年内等额摊销。公司债券的发行,一般有平价发行、溢价发行、折价发行三种情况,在日本会计中,一般以公司债券面额记入“公司债”帐户,而将溢价(或折价)发行时发生的债券发行价值与债券面值之差记入“公司债发行差价”帐户的贷方(或借方),按照严格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将“公司债发行差价”作为递延资产,在公司债券偿还期内摊销(见《商法》第287条),其摊销费用列作营业外费用处理。

在日本,经营铁路、水力发电等公用事业的股份公司,一般需要经过较长时期的建设才能投入营运,如若遵从“不是利益不该分配”的股份公司基本财务原则,则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公司不能对股东分配红利。果真如此的话,经营公用事业的股份公司以股票方式来筹集资金是极其困难的。因此,为了鼓励企业投资公用事业,日本《商法》规定,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不管企业有无利润,作为一种例外,允许此类企业向股东支付类似于利润分配的资本报酬,这部分报酬被称为“建设利息”。

关于“建设利息”的性质,在日本会计界存有四种不同的观点,即提前支付利益说、资本返回说、递延资产说和资本支出说。严格地说,把建设利息作为一种递延资产并不完全恰当,笔者认为其性质更接近“资本返回”。在日本,建设利息之所以被归入递延资产类,仅仅是因为法律政策的规定。

建设利息,作为一种特殊的递延资产,在公司开业后按一定方式进行摊销,日本《商法》第291条第4项规定:当利益分配超过资本金的6%时,超额部分即作为建设利息的摊销额。所以建设利息摊销额的多少应视企业开业后利润分配额占资本金的比例而定,由于企业各年度利润收益是不确定的,利润分配也具有一定弹性,所以,建设利息的摊销期限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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