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财务会计论文,试论论文,税务论文,会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不同是基于会计法规与税法条例所允许的收入、费用的计算口径不同或计算的时期不同而形成的,这就产生了二者之间的永久性差额和时间性差额。目前,国际上关于这个问题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二为一,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相统一;二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应税收益在会计收益的基础上调整而得。根据我国国情,选择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的做法更为科学合理。
一、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为什么会存在差异
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是由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目标是不同的。财务会计核算的目的是为了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资料和决策依据。而税务会计的目的在于保证税收征收和公平税负。
由于目的的不同,税法可能在某些方面会与基本会计原则相抵触。例如税法中对于某些事项采取收付实现制便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对于预收收入的处理,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方法要求在实际收到前不作为收益处理。只有在真正实现的会计期间才将其作为收益处理。而税法上对于预收收入却要求在收到前而不是实现时就列报为收益。尽管这种处理方式违背了配比原则,但从管理的角度上讲,这样做简便、客观,而且能确保在纳税人有现金支付税款时征了税。
另外一个比较明显的例子是财务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确保财务报表使用者不被误导,鼓励会计人员稳健,这就促使他们在具体处理实务时高估费用、低估收益。而从政府征税的角度,自然不愿意纳税人高估自己的费用低估自己的收益。因此,税法一般不允许纳税人像在财务会计上所做的那样预计未来费用,如预提坏帐准备等(因为纳税人有可能倾向于高估此费用),而只允许在实际发生了坏帐的情形下从当期收益中扣减实际坏帐损失。
由以上两个实例我们可以看出,正是由于税务部门与会计部门的服务对象和目的不同而产生了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它们基于不同需要而产生,并不存在此错彼对的问题。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间的差异可分为两类: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由于会计原则与税法规定的收入与费用的开支口径不一致而造成的差异叫永久性差异(如国债利息收入不计税造成的差异);而由于会计原则与税法规定的收入与费用的计算时期不同而造成的差异叫时间性差异(如二者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一致造成的差异)。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目前在大陆法系的会计模式中(如法国、日本),由于会计规范的法律化,政府要求为计税目的而采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必须与企业编制会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相一致。税法要求和会计要求统一,从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一致,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合二为一。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这种做法不适用,且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原因是: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二为一,更适合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运行机制。在1994年以前,我国都是采用的这种做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会计所提供的信息主要为国家服务,便于国家对资源进行严格的计划管理,而税务部门代表国家利益,二者之间无根本差异。这种情形下可以采取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二为一的方法,但是即便如此,也可以明显地看到它的不足之处,例如物价上涨对收益计量的影响,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速度对收益计量的影响等,税法都不允许在会计计量中予以考虑。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二为一时,计算出的会计收益可能不真实、不客观。例如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形下,企业不能对其原材料及其他成本费用作相应的调整,最后计算出的会计收益就明显高于其获得的真实收益,从而造成利润虚增的情况。这从微观角度来说,一方面使利用指标进行决策分析的人产生误解,另一方面由于虚增的财政收入被用于其他用途,造成企业资金补充不足,流动资金匮乏,再生产能力萎缩。从宏观角度而言,在社会总产品一定的情况下,生产资料消耗价值计算偏低,国民收入计算就偏高,进行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就难免有虚假现象,这也是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目前及今后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财务会计计算会计收益,税务会计在财务会计计算出的会计收益的基础上,根据税法规定加以调整得出应税收益,并依此计征应税所得的做法,是我国在现在国情下,更为科学合理的选择。
三、关于税法和财务会计法规体系和有关不断完善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税法与财务会计、法规体系的关系,还说不上是完全相互独立。税法比较简单,还难以自成一体,这也影响了税务会计的完善和发展。所得税会计在我国目前还是一个新兴的、有待继续研究的课题。
但是,应该看到的是,随着我国财务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化,具体会计改革将在不久以后实施,则会计处理的方法将必定增强灵活性而削弱强制性。同时,税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因此,根据会计原则计算出的会计收益可能会越来越多地背离应税收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是将来的必然选择。
另外,值得指出的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并不要求单独设置一套独立于财务会计之外的帐表体系,其要求只是在会计收益的基础上,根据税法要求计算出应税收益并予以列报。应该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计算差异及差异如何记录报告。目前国际上倾向于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代替原来的损益表债务法来处理这个问题,我国可以考虑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