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社会工作发展路径:“边界跨越”与“文化敏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工作论文,边界论文,中国论文,路径论文,敏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导论
当今社会,民族、族群①作为普遍存在的“人类共同体”,仍然是社会分类和利益动员的重要基础,也是影响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如何应对多元文化的挑战,建构良性互动的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则是各个多民族国家的战略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保护非主体民族、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已经成为普遍共识和基本政策立场,但关键问题在于如何保护少数民族权益,建构和谐的多民族社会。②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大力发展“民族社会工作”,以积极发挥专业社会工作在保护少数民族权益、推动各民族均衡发展方面的价值,并已取得可观成绩。
笔者认为,民族社会工作就是以社会工作的价值、理论为指导,以“案主”的族群归属、族群文化及族群发展现状为基础,通过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与技巧,采用适切性的问题解决机制或助人模式,调动所介入民族的传统知识和民族地区的本土资源,帮助其解决社会性问题、实现自我发展的学科和职业体系。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我们在继续努力从宏观制度和外部经济援助层面推进我国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发展,以既有民族工作方法来化解民族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扩展民族工作领域、更新民族工作方法的挑战,即如何从微观层面、以新的工作思路及方法,贯彻落实民族政策,并有针对性地解决民族地区的各类民生问题,以全面提升各族人民的福利水平和生活质量。社会工作强调“助人自助”的理念及原则,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社会工作等宏观干预与微观介入方法相结合,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现有民族工作的不足。与此相应,笔者认为,发展民族社会工作对创新我国民族工作方法、维护民族地区稳定、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点:第一,民族社会工作能够有效衔接制度文本、政策和制度执行、微观需求,发挥桥梁作用。第二,民族社会工作能够通过优化项目方案、监控项目过程以及实施全过程的项目评估,来完善针对民族地区或少数民族的社会福利项目,从而提升资源使用效率。第三,民族社会工作能够从民族地区或少数民族的实际需求、价值取向以及社会文化环境出发,通过“文化敏感”的工作策略、方法和技巧,来满足“案主”多样化的服务需求。第四,民族社会工作能够摆脱“输血型”发展模式的制约,通过调动本土资源和“案主系统”的主体参与,提升各民族的自力更生能力。当前,建立健全的民族社会工作体系不仅被提上党和政府的议事日程,③同时也是我国社会工作学界、社会服务组织,尤其是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关注的焦点问题。
然而,由于社会工作专业在中国起步较晚,且在新中国之后长期停顿,加之民族研究及民族工作领域被长期单列,造成我国社会工作研究者及实务工作者最近几年才开始关注民族社会工作的发展。总体而言,目前我国的民族社会工作无论是在基础理论研究方面,还是在实务领域,都相对薄弱:一方面,民族社会工作的角色地位和发展空间尚未理清,其覆盖人群、介入领域和服务内容尚十分有限,并严重依赖政府组织或半官方组织,专业资源投入及专业化程度都相对偏低。另一方面,现有民族社会工作主要为外来输入型,开展民族社会工作的机构及工作人员对我国民族政策、所介入民族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现状认识不足,而本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少数民族的主体参与也十分有限,从而导致民族社会工作的干预方案、方法与措施也相对缺乏文化适切性,不能获得受助者及其环境系统的接纳和支持。
与此相应,我们在推动民族社会工作发展方面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就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我们要考虑如何促进专业社会工作主体、资源和服务在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人群中的介入、扩散,并提升服务覆盖面和专业性。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考虑如何根据不同民族“案主”的文化特征、文化偏好实施专业服务,并充分调动“案主系统”的文化资源优势。这既是笔者展开我国民族社会工作发展路径探讨的出发点,也是本文的基本分析线索。
为回应上述两大问题,首先,笔者将在吸纳国外民族社会工作知识传统及实务经验的基础上,考察中国多民族社会的历史传统和现实,针对民族社会工作发展的两大问题,尝试性地提出推进我国民族社会工作发展的路径——“边界跨越”和“文化敏感”。其次,本文将分别就这一发展路径中的“边界跨越”、“文化敏感”视角及其实践策略进行具体分析。最后,笔者将在总结上述讨论内容的基础上,对“边界跨越”和“文化敏感”的关系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二、中国民族社会工作的发展路径
如前所言,推进我国民族社会工作发展需要重点考虑两个关键问题——提升民族社会工作的覆盖面和专业性;强化民族社会工作的文化适切性。而要解决上述两方面问题,我们就得既要借鉴国外民族社会工作的理论框架及发展经验,也要立足于我国各民族发展现实及民族政策、民族工作框架。
不可否认,中国和西方国家在民族国家的建构过程,民族关系的历史及现实基础,处理民族关系的制度框架以及工作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但双方却也在以下方面具有一致性:基于各民族文化体系的特殊性,国家及社会尊重并促进多元文化发展;基于各民族之间社会文化关联的日益强化和跨界流动的不断增加,国家及社会重视并不断强化族际交流、合作及政策干预,以实现不同民族的平等权益及均衡发展。相应地,西方国家在民族社会工作研究及实务工作方面的发展经验,也值得我们参照、反思。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基于“民族国家建构”、“殖民”、“移民”、“民族冲突与融合”等问题在西方近现代历史中的重要性,伴随社会工作专业的日渐成熟,“民族社会工作”开始在欧美快速发展,并成为非常重要的研究及实务领域。尤其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欧美社会工作实务界开始大力推进“文化敏感”(Culture-Sensitive)④的民族社会工作实务,并扩散到亚洲、非洲等世界各地。以美国为例,到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社会工作者对于民族社会工作方法基本达成共识——基于“案主”的族群身份以及其所属族群的价值取向、文化特征和社会阶级地位,开展“文化敏感”的社会工作实务。在一定意义上讲,西方民族社会工作经历过一个从“同化主义”到“多元主义”(Pluralism)的理论和实务框架转变,越来越重视通过保护文化多样性和提升文化能力(Cultural Competence)⑤来开展具备“文化敏感性”(Cultural Sensitivity)的民族社会工作。⑥
概括而言,“文化敏感”的民族社会工作有三个基本层面:其一,“少数或外来族群”被视为遭受文化歧视和制度性剥夺的人群,社会工作者重点从多元文化适应和平等公民权益争取这两个角度展开研究及实务工作,并重视赋权(Empowerment)和抗争(Struggle)方法的应用。⑦其二,在多民族社会,民族是社会认同和利益获取的重要“组织”机制,也是保障个人自由及发展权益的重要条件。二战之后,西方思想界和政策领域工作人员越来越意识到,有些权利是个人所无法实现的,而只能以集体为单位来实现。社会工作者应将民族作为实现权利平等和均衡发展的重要载体,实施基于族群单位的社会工作研究及实务。其三,“少数或外来族群”被视为与女性、残疾人等亚文化群体(往往是社会弱势群体)相类似的社会类属,社会工作者通过提升多元文化能力,开展“文化敏感”的研究及实务,为受助者提供文化适切的专业服务。
基于自然生态环境、生计方式以及文化体系的差异,我国各民族之间逐渐形成了相对明确的地理边界和社会文化边界,并成为族属划分和族际互动的重要基础。相应地,我国不同民族在自然条件、语言、生活方式、宗教信仰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进而导致各民族成员在认知、态度、人格以及心理等方面都表现出一定文化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虽然国家通过制定和执行各项民族政策来缩小不同民族之间的发展差距,而且我国各民族及其成员之间的互相依赖和互动也在不断增强,但这并未导致各民族之间文化差别、社会文化边界的消失。基于此,我们认为,要推动我国民族社会工作的发展,就必须像国外“文化敏感”的民族社会工作那样,重视“文化敏感”视角。
不过,虽然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陆续兴起民族社会工作方面的研究和实务项目,但却一直没有形成有关民族社会工作的统一理论及实务模式。况且,我国各民族发展的历史及现实,我国解决民族发展问题的经验、传统和制度框架都有其独特之处,因而国外“文化敏感”的民族社会工作模式并不足以支撑和解决本文导论部分提出的两个关键问题。实际上,我国现有民族工作的范畴和具体内容已十分广泛,并从制度层面充分保障了我国各民族的平等权益和共同发展。基于此,我们在吸纳国外民族社会工作的“文化敏感”视角、并以此强化“我国民族社会工作文化适应性”的基础上,引入另一个发展视角——“边界跨越”,以应对“提升我国民族社会工作覆盖面及专业性”问题。
“边界跨越”视角的提出,一方面得益于巴斯等人的“族群边界”理论,另一方面也与我国各民族之间互动、融合不断强化的现实相契合。巴斯的“族群边界”理论认为,族群(民族)主要是一种主观认同和社会文化建构的结果,⑧其形成和维持依赖其边界的存续,而边界本身也是多元和动态的。⑨也就是说,族群(民族)边界具有两面性:它既是族群成员的归属和认同范畴,也是族群之间跨边界互动的组织基础。从我国多民族社会的发展历史及现实来看,一方面,各民族之间的“地理和社会文化边界”依然存在,不同民族及其成员之间在经济、社会文化等层面表现出“结构性差异”;但另一方面,各民族之间始终存在着密切而广泛的经济文化联系,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民族关系特征。当前,在市场化、城市化、全球化加速的时代背景下,各民族之间跨越边界的互动、合作互助的趋势也在不断强化,“边界跨越”也就成为当前我国民族关系的常态。⑩
相应地,固守于民族自治地方和各“民族”社会文化边界内部的民族工作方法就暴露出一定问题,迫切需要我们结合社会发展趋势及我国的各民族发展实际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以弥补既有民族工作方法的不足。也就是说,我们要善于从民族融合及族际互动角度来整合资源、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突破固守于民族自治地方和各“民族”社会文化边界内部的工作方法局限,通过“边界跨越”来推动民族社会工作的发展。
实际上,这也就是本文所构建的推进中国民族社会工作发展的基本路径——“边界跨越”和“文化敏感”。在“边界跨越’’视角下,强调社会工作跨越地理边界、社会文化边界、民族身份及制度边界,促进资源、服务与需求的有效对接,不断提升民族社会工作的覆盖面及专业性;而在“文化敏感”视角下,则强调社会工作者应了解、尊重并善于利用各民族的文化资源,对相关的民族文化议题保持敏感性,提供具有文化适切性的民族社会工作服务。相应地,笔者以为,要推进民族社会工作在中国的发展,我们可以从“边界跨越”和“文化敏感”两个方面着力,以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边界跨越”的视角
(一)“边界跨越”的概念及范畴
“边界跨越”的民族社会工作,就是从专业服务延展和民族之间及民族内部有效互动的角度,整合民族社会工作的多层次主体和资源,跨越既定地理和社会文化边界,扩展民族社会工作的服务人群和范畴,强化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进而提升民族社会工作的专业性。
我们之所以要强调“边界跨越”,主要是为了应对以下问题或挑战:首先,是为了解决本民族社会工作的专业人员和资源不足问题,通过“边界跨越”,可以获取本民族之外的人员和资源支持。其次,是为了改善已有民族工作(包括民族社会工作)主要固守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各民族社会文化边界之内的问题,以顺应和满足各民族跨越边界的发展趋势和服务需求。再次,也是为了解决外部社会工作者如何进入和扩展民族社会工作领域的问题,通过及时、有效地摆脱地理和社会文化边界的限制,融入和推动民族社会工作的发展。最后,通过“边界跨越”,促使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援、国家政策扶植的资源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自我发展的能力相互整合与协调。
具体而言,“边界跨越”的民族社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要跨越地理边界,实现服务对象的扩展和专业资源的共享。第二,要跨越族际的社会文化边界,倡导问题导向而非“民族身份”导向的民族社会工作,从族际互动、族内互助的角度,推进一体化的而非二元结构的民族社会工作。第三,要跨越既定的学科边界,充分利用多学科的丰硕成果,实现相关学科在民族社会工作研究和实务过程中的交叉融合。第四,跨越社会工作者与受助者之间的主客体二元边界,从互为主体性的高度,以相互学习和平等互动为基础,实现相互提升。
(二)“边界跨越”的实践策略
要推动“边界跨越”的民族社会工作发展,最重要的就是要通过越来越多的社会工作机构、项目、制度,以及社会工作人员来引导更多专业社会工作主体、专业资源进入民族地区或少数民族人群,有效整合资源并衔接各方需求,加快民族地区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培养不同民族身份的社会工作者,以及为民族问题“去污名化”(Anti-Stigmatization)。(11)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有以下几条重要的实践策略。
第一,要适时根据我国民族分布、民族构成及人口流动的变动情况,扩展我国民族社会工作的服务覆盖面(Coverage)和实务类型。一方面,在城市化和社会流动加速的背景下,我们应突破既有的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身份以及民族优惠政策边界,进一步扩大我们民族社会工作的覆盖区域及人群,强化对非民族自治区域少数民族人群以及城市人口的民族社会工作服务,并将民族社会工作延展到在中国境内工作生活的外国族群及在海外工作生活的中国少数民族。另一方面,伴随着少数民族社会经济状况的改善以及生活方式的转变,其社会服务需求也在发生巨大改变,既有民族工作以及局限于扶贫、妇女儿童保护等有限领域的民族社会工作已经远远不能适应这种需求变动,我们应加快从整体性扶助政策到个体性扶助政策的过渡,并进一步丰富民族社会工作的实务领域,以提供更加多元和贴近现实需求的社会工作服务。
第二,强调族际之间互动以及民族内部互助,从民族关系、不同民族之间及民族内部不同群体之间有效互动的角度,突破限定于单一民族、以民族属性划定民族工作对象的传统方法局限。一方面,随着不同民族之间依赖性的增强和互动的日益增加,某一民族及其内部某一群体所遭遇问题已经很难再孤立地解决,因而必须跨越民族之间的狭隘边界,重点开展以“社区”为基点的民族社会工作,强调对生活在某一区域内所有民族群众的支持,而不是局限于对特定民族的支持。(12)另一方面,从各民族内部社会分化日益加剧的趋势出发,不但要更加重视解决同一民族内部的利益分配和均衡发展问题,而且还要善于利用、整合各民族内部的先富群体、文化精英群体所掌握的社会经济资源,提升各民族的自力更生和内部互助能力。
第三,要强化民族研究与民族社会工作之间、民族工作与民族社会工作之间的有机关联。一方面,通过将有关我国民族事务的多学科研究与社会工作实务密切结合,来强化实务导向的民族社会工作研究,并为民族社会工作实务的开展提供理论及事实依据。另一方面,通过整合并善于利用不同层次资源和支持系统,促进偏重于宏观和中观层面干预的民族工作与重视多重系统干预的民族社会工作的优势互补,既进一步发挥现有民族工作善于利于国家相关社会政策资源的优势,同时又有效弥补现有民族工作偏重于宏观层面的不足,充分发挥地方性资源和主体优势,开展宏观和微观并行的民族社会工作。
第四,强调应用互为主体性的社会工作过程和方法。在优势文化视角及外部专业主导性的影响下,民族社会工作很容易形成主体—客体的二元关系模式。而笔者所强调的互为主体性的工作过程和方法,既要突破主体—客体之间的单向关系模式,通过自我学习和反省,构建双向互动的社会工作过程,并以案主的主动参与为基础,通过各民族的主体性和本土资源调动来解决“案主”问题;还要通过引入和整合政府、企业、公益组织等更多的相关主体,来丰富和优化专业资源,进而实现“助人自助”的根本目标。
四、“文化敏感”的视角
当为从属于不同民族文化体系的案主提供专业服务时,必然受到当时、当地社会文化、制度以及民众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等因素的影响,也就必须考虑社会工作服务及其提供方式与所介入少数民族文化体系的切合性,也就是要提供“文化敏感”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一)“文化敏感”的概念及范畴
笔者认为,“文化敏感”的民族社会工作就是要在提高民族社会工作专业性的同时,以尊重文化差异的态度和价值取向,基于充分的民族文化知识,通过调动本民族的主体参与,运用其本土文化资源,以文化适切的社会工作方法和技巧,满足各民族受助者的多元化服务需求。
20世纪70年代以来,虽然社会工作非常重视文化敏感性问题,但通行的“文化敏感”概念多指社会工作者能够体察并认识文化差异,或者将“文化敏感”看成是单纯的社会工作技巧问题。如此,“文化敏感”在更大意义上就等同于一种价值观、态度或“文化嗅觉”,未真正与社会工作的研究和实务相融合,而“文化敏感”的具体内容和实践策略及方法也相当模糊。(13)同时,社会工作者对“文化敏感”问题的论述还存在另外一个问题,即文化敏感的问题主要针对异文化而言,缺乏对各个民族内部文化差异的充分关注,也缺乏对自身所处文化体系的理解和反思。
在推进民族社会工作发展的过程中,之所以要强调“文化敏感”,主要是为了应对以下问题:首先,是为了解决由于缺乏对所介入民族的文化知识的了解,而造成的文化误解甚至冲突。(14)其次,是为了解决由于未能意识到并尊重不同民族的文化差异,而不能提供差异化的、适切性服务的问题。再次,是为了解决由于不重视所介入民族的文化体系和本土资源,而导致主体参与和本土资源利用不足的困难。最后,是为了解决由于社会工作方法和技巧上的“文化识盲”(Cultural illiteracy)(15),而导致民族社会工作服务效能下降甚至是“文化压迫”问题。
具体而言,“文化敏感”的民族社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以尊重文化差异的态度和价值取向,储备并不断增加对所介入民族的文化知识。第二,把民族文化知识与助人过程整合起来,通过开发和应用“文化敏感”的社会工作方法和技巧,确保提供具有文化适切性的专业服务,满足不同民族受助者的差异化需求。第三,调动所介入民族的本土资源,促成民族主体的实际参与,将受助者的民族文化资源整合进入助人过程,采用文化适切的社会工作方法和技巧。第四,通过持续的自我反省,明确并警惕社会工作者自身文化知识体系的特征及其局限性,以提升文化敏感性。
(二)“文化敏感”的实践策略
正如前文所言,“文化敏感”并不单是一种外在知识,也不能仅仅通过课堂教育来轻易获取,而且,也并非只是针对异文化而言。“文化敏感”的民族社会工作要求我们对于专业训练所赋予的文化或理论负载——信念、价值观、理论、技巧要自觉、自省,更要求我们发展出文化适切的工作方法及技巧来提供有效服务,(16)并最终确保社会工作实务能以一种案主能接受、愿意参与、擅长掌握以及本土资源能够支撑的模式得以完成。而要推进“文化敏感”的民族社会工作,则要求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努力:
第一,在我国这样一个民族众多、文化多元的社会中,社会工作者要从价值观和意识层面加强文化自觉与文化自省,通过持续的学习与反省,学会尊重文化差异,并在不同文化脉络下提供适合各民族民众需求的服务。(17)民族社会工作者应反思自我的角色位置以及所承载的专业知识,本着尊重与开放的态度,努力从与案主的民族文化视角出发,反省自身文化的限制,寻找社会工作者和少数民族价值的结合点、主流价值和非主流价值的结合点。
第二,如果专业社会工作者只是空谈一些抽象的专业价值理念,而无视所介入民族的历史文化脉络以及现实处境,那我们的实务工作就只是一种盲动。(18)相应地,“文化敏感”的民族社会工作就要求我们不仅认识到不同民族的历史传统和文化差异,而且还要融入受助者的日常生活世界,积累有关民族的文化知识,并与其建立互信互赖关系。当然,我们还需根据不同民族的文化特征和需求,明确“案主”所要解决问题的优先次序,并有选择性地使用文化适切的社会工作方法和技巧。(19)
第三,虽然各民族的诸多需求和发展问题都具有普遍性,但不同民族用以满足这些需求或解决这些问题的手段却各不相同。只有认识、理解和妥善利用这些差异化的需求满足手段或问题解决模式,才能实践“文化敏感”的民族社会工作。遗憾的是,国内社会工作者对所介入民族的文化体系构成、需求、价值体系和行为模式还缺乏足够认识,尤其是缺乏对于中国不同民族的文化传统、民族心理、价值取向、行为模式等基础性研究。这就要求我们大力推进“文化敏感”的民族社会工作研究,而要完成这样的研究,民族志和田野调查方法的价值不可替代。
第四,要大力强化“文化敏感”的社会工作教育与培训。一方面,要通过完善文化多样性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利用小组讨论、情景教学、实地考察等教学方式来强化学生在异文化环境下的专业能力,并根据教学和实践需要,开展专项的民族语言学习和民族文化知识培训。另一方面,我们要以专业实习为平台,构建高校民族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与民族社会工作实务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根据实务领域的人才和能力要求,有针对性地培养具备“文化敏感”素质的专业民族社会工作者。
第五,作为助人自助的学科和职业体系,社会工作注重受助者及其周围支持系统的主动参与。相应地,要实践“文化敏感”的民族社会工作,我们可以从优势理论视角,重点加强少数民族的主体参与和专业能力提升,并善于利用各民族的自身文化资源。我们既要为各民族培养更多的社会工作者,吸纳更多的本民族成员进入民族社会工作领域,激发起他们自身的潜能,还要重视并善于利用所介入民族的助人传统等文化资源,整合多主体全过程参与。此外,还要注重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的双向互动,并通过建立信任关系充分调动“案主系统”的参与。
五、结语
本文针对我国民族社会工作发展的两个关键问题——提升民族社会工作的覆盖面和专业性,强化民族社会工作的文化适应性,在借鉴西方民族社会工作方法及经验、反思我国多民族社会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推进我国民族社会工作学科及实务领域发展的一种整体路径——“边界跨越”和“文化敏感”。
在推进民族社会工作发展的过程中,“边界跨越”与“文化敏感”两者之间具有共时性和交叉性,但也存在一定张力。笔者根据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以“是否文化敏感”和“是否跨越边界”作为分类依据,尝试将民族社会工作概括为四种类型:“熔炉主义”的民族社会工作,“民族中心主义”的民族社会工作,“二元结构”的民族社会工作以及“多元一体”的民族社会工作,如图所示:
四种不同类型的民族社会工作
从上图不难看出,在上述四种类型的民族社会工作中,前三种类型的民族社会工作要么会导致不同民族之间的相互封闭甚至是冲突,要么会导致对文化差异的忽视甚至是文化压迫;而“多元一体的民族社会工作”则为最佳类型,能够确保“边界跨越”和“文化敏感”,也是推进我国民族社会工作发展的应有之路。
也就是说,我们既要通过“边界跨越”来促进专业人员、机构和资源进入民族社会工作领域,提升民族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和资源整合,同时,也要通过实践“文化敏感”原则,来充分认识、理解和尊重不同民族的文化差异,并以一种文化适切的方法和技巧,调动各民族自身的参与并利用及其本土文化资源,推进民族社会工作的发展。
为做到这一点,一方面,我们既不要低估民族文化的影响,也不要高估民族因素的作用。(20)另一方面,我们要对各个民族的文化差异及不同民族之间社会文化边界的变动保持足够敏感,进而根据文化变迁和边界变动对民族社会工作的领域、对象、方法和工具进行调整。同时,我们还要深化对发展主义的理解与反思,既不否定和限制各民族及其成员的发展权,也不以“发展主义”为幌子推行文化强制和发展模式的一元化,在求同存异的思路指引下,做到“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从而推进我国民族社会工作的健康发展。
注释:
①在西方传统中,“民族(nation)”和“族群(ethnic group)”两个概念的区别在于民族是疆域制度化、主权化的人群,而族群则是具有共同世系和共同文化特征的人群。但在中文语境下,我们现在使用的“民族”这一概念同时具有西方意义上的民族性(nationality)和族群性(ethnicity)这两种属性。为避免不必要的分歧,本文仍沿用“民族”一词来代表我国现有的56个民族。关于这一问题的相关讨论,可参见郝时远:《中文语境中的“族群”及其应用泛化的检讨》,《思想战线》2002年第5期;郝亚明:《试论民族概念界定的困境与转向》,《民族研究》2011年第2期。
②参见Rothschild,Joseph,Ethno Politic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81。
③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2006年10月1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④参见Chau,R.and Yu,S.,“Culturally Sensitive Approaches to Health and Social Care:Uniformity and Diversity in the Chinese Community in the UK,”International Social Work,52(6),2009。
⑤按照国际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的标准,“文化能力”包含五个方面的要素,即价值的多元性,文化自我评估的能力,当文化相互作用时对内在动力的意识,制度化的文化知识,以及制定反映多样性文化之内、之间理解的计划和服务。这种文化能力使得工作者明白可能发生冲突的个人以及专业的价值和习惯,从而实现调节那些文化上不同于他们自身的需求。关于“文化能力”的具体讨论,可参见Weaver,H.N.,“Indigenous People and Social Work Profession:Defining Culturally Competent Services,”Social Work,44(3),1999。
⑥参见Devore Wynetta,Elfriede G.Schlesinger,Ethnic-sensitive Social Work Practice(4th Edition),Boston:Allyn & Bacon,1996,pp.1—12。
⑦参见Simon,B.,The Empowerment Tradition in American Social Work,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4。
⑧参见Barth,F.,Ethnic Groups and Boundaries:The Social Organization of Culture Difference,Olso:Universitetsforlaget,1969,pp.20—25。
⑨参见[挪威]弗里德里克·巴斯著、高崇译:《族群与边界》序言,《广西民族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
⑩参见潘蛟:《市场化、城市化、全球化:构建和谐民族关系面对的新情势》,《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4月6日。
(11)例如,比较典型的一种观点是将少数民族简单地视为“被压迫者”和谋求“民族独立”者,这不利于我们开展“证据为本”的民族社会工作研究及实务,而且还会强化各民族之间的误解、冲突和边界闭锁。只有消除这种“污名化”取向和边界闭锁的民族观,才能从民族关系和族际互动的角度,实现边界跨越,有效推动“证据为本”的民族社会工作研究和实务。
(12)参见朱维群:《关于当前民族工作几个问题的思考》,《中国统一战线》2011年第1期。
(13)参见Karen V.Harper and Jim Lantz,Cross-Cultural Practice Social Work with Diverse Populations,Lyceum Books,Inc.,1996。
(14)参见李林凤:《多元文化下的民族社会工作》,《黑龙江民族丛刊》2009年第2期。
(15)当研究者对于所处文化社会状况的背景知识了解不足或产生离异时,如同不识字的文盲一样,以其自身的文本(所负载的理论/文化)来解读被研究者的文本,以其所熟悉的、相似的价值体系或解码系统来解释被研究者的行为环境和行为逻辑。关于文化识盲的讨论可参见潘英海:《文化识盲与文化纠结——本土田野工作者的文化问题》,(台北)《本土心理学研究》1997年第8期。
(16)参见Fong,R.and Furuto,S.,Culturally Competent Practice:Skills,Interventions,and Evaluations,CA:Sage,2005。
(17)参见李林凤:《论社会工作者的族群文化敏感性——多元文化背景下社会工作本土化的一种探索》,《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18)参见古学斌、张和清、杨锡聪:《专业限制与文化识盲:农村社会工作实践中的文化问题》,《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6期。
(19)例如,相比个案社会工作而言,小组工作或社区工作方法可能更为有效。
(20)参见Smith,A.E.,“Social Work and Ethnic Minorities' Social Development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International Social Work 46(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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