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业系统演化研究的新进展_家族企业论文

家族企业系统演化研究的新进展_家族企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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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以来,鼓励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我国民营经济的主要组织制度形式是家族企业(据统计,目前我国内地有民营企业150万家,其中80%以上的民营企业为家族企业)。显然,为了进一步促进和引导民营经济的发展,极有必要对我国家族企业的现状及其未来发展方向进行系统的研究,以提供家族企业发展的理论框架和对策建议,为我国经济持续发展提供持续的制度支持。

事实上,国内外学术界对家族企业的研究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仍然是比较薄弱的。

(一)西方理论界主流对于家族企业研究的忽略是令人吃惊的。著名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1999)就曾指出,有关管理的书籍和课程几乎完全是针对公共的和专业管理的企业——它们很少提到家族经营的企业[1]。西方理论界对家族企业的研究,主要是从管理咨询的角度对家族企业的运行机制进行实证分析。此类研究最早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所以也以美国的研究最为成熟,其他发达国家的研究尚处于幼稚阶段。从1996年开始,法国、意大利、德国和澳大利亚等国研究机构和学者的家族企业研究文献才开始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具体来说,西方理论界对家族企业有限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9个领域:1.家族企业系统研究(Donnelleg,1964;Levinson,1971;Barry,1975;Hershon,1976;Gersick,1999)。2.家族企业的治理结构研究(Neubauer,1998;Ieach,1999;Cadbury,2000;Berghe和Cachon,2001)。3.家族企业的企业管理研究(Ellington,1996;Leon-Guerrero,1997;Payne,1999)。4.关于家族、企业与家族企业生命周期的研究(Beckhard,1993;Gersick,1999;Astrachan,2000;卡洛克和沃德,2002)。5.家族企业继承研究(Davis,1996;Gersick,1997;MeCoaugh,1998;Smith,1999;Berghe和Carchon,2002;Bukart,2002)。6.家族企业融资模式偏好研究(Hutchinson,1995;Neubauer和Lank,1998;Maherauh,2000;Marchirsio,2000)。7.家族企业女性家族成员的地位与作用研究(Rowe和Hong,2000;Ericssion,2001;Cole,1997)。8.家族企业国际化研究(Okoroafo,1999;Davis和Harveston,2000)。9.不同地区家族企业特征与行为研究(Gildling,2000;klein,2000;Davis,2000;Donckels和Lambrecht,2000;Sharma和Rao,2000)。但是对家族企业制度演进的研究,西方学者很少涉及。这也许是受到主流企业理论的影响。众所周知,西方主流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家族企业向现代公司制企业的演变是历史的必然。例如美国的主流学者就认为,美国之所以成为超级经济大国,就是因为摆脱了封建主义的桎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依赖才能而不是血缘去选择企业领导,家族企业会不惜牺牲经济增长以保护自身利益,任命不合格的亲戚担任经理而毁灭股东的价值[2]。

(二)我国国内对于家族企业的研究仍不成熟。特别是1998年以前,我国国内对于家族企业的研究较少,这部分是因为在人们内心中存在的“意识形态歧视”(陈凌,1998),部分原因是因为绝大多数家族企业仍然以一种变相的或潜伏的形态存在(储小平,2000)。在研究的内容上,由于东南亚经济的快速发展,这一时期研究的重点过多地侧重于东南亚家族企业的研究(王绪圻,1997;庞道满、胡军,1998),而对于国内家族企业的研究不多[3]。1998年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私营经济被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后,占民营经济绝大多数的家族企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国内对家族企业的研究文献才逐步增多。不过,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多数研究主要关注的是有关家族企业制度演进和发展方向的问题。具体来说,国内在对家族企业这种组织形式的态度上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家族企业是一种完全低效的企业组织,所以它必然要走向现代企业(制度)。例如王明琳等人(2003)认为,家族企业制度难以获取企业进一步发展所需的各种资源,资源的瓶颈成为企业进一步发展扩张的羁绊[4]。这是因为:(1)家族企业股权结构的一元化、封闭化使得企业难以建立公众的价值认同,外界也难以有效监督和约束企业的经营活动,影响企业的资信等级,限制了企业的融资及其资本运营。(2)所有权和经营权严重重叠,集权化的决策体系,缺乏有效的内外监督、反馈和制约机制,企业难以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由此造成的经常性决策失误是一种制度安排上的错误。(3)低层次的人才结构。由于家族企业成员几乎占据了企业所有重要的职位,加之业主对家族成员以外的员工缺乏基本的信任,阻止了优秀社会人才进入企业,导致家族企业的人才结构出现了严重的对外封闭性,无法形成动态的人才代谢机制。(4)软约束的传统家族伦理组织原则,使得企业即使有规章制度也难以得到严格执行。戴圆晨等人(2001)也认为,家族企业在人力资源的使用上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应焕红(2002)则认为,除了一元化股权结构的问题之外,家族企业的产权制度还有如下缺陷[5]:(1)内部产权边界模糊,为日后家族成员之间的产权纠纷埋下隐患,增大了企业做大做强的困难;(2)流量产权虚设,即原有产权即使是清晰的,但是由于这些出资人同时也是经营者,其职位、能力、贡献可能不同,而在企业增量收入上只考虑原有出资的比例,很少考虑人力资本对企业的特殊贡献,不利于企业的成长壮大。

再如,王志成认为,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家族企业的弊端会显露无遗[6]:(1)企业家族化,将家族利益置于企业利益之上,这使得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2)权力集中化,这往往导致决策非科学化并由此带来巨大损失;(3)任人唯亲化,这往往导致家族企业“富不过三代”,易于中途夭折;(4)资金难积累,首先单一家族积累和借贷资金能力有限,其次家族分家往往为兄弟平分财产,结果越分越细,资金积累难上加难;(5)骨肉易相残,不均衡产业和财产的继承,往往引起家族纷争。王志成认为,这些弊端将会严重阻碍家族企业的成长壮大。

2.另一种观点认为,家族企业组织形式有优越性,但是总体而言仍然比较适合于创业而不适合于做大企业。例如,陈躬林(2002)认为,家族企业具有一定的优势[7],具体表现在:(1)家族企业有着做出最优决策的产权制度。家族企业产权制度的特征是家族成员拥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在家族企业发展的早期,创业者几乎是完全拥有企业所有权,在以后的发展中,最大股份拥有者通常是他们的后继者。这种产权制度是企业做出最优决策的保证。这是因为在家族企业里,企业的资本所有者就是决策者,这迫使他谨慎决策,不存在偷懒、作弊的行为,因为如果决策失误,他和他家族其他成员所拥有的资本就将付之东流。不仅如此,家族企业的产权制度还可能对企业的决策带来其他的好处:一是有利于决策者更重视公司的长远利益而不被眼前利益所左右;二是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可以迅速作出反应;三是这种决策机制还可以减少决策中不同利益者的矛盾、摩擦。(2)家族企业的产权制度有利于降低代理成本。代理成本发生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企业制度里,尤其是在经理式公司里,当股东退出决策层、企业经营决策权由经理们所把持时,就会出现经理(代理者)的疏忽、偷懒、挥霍与作弊的行为,也就是出现了代理成本,从而侵吞所有者的利益。当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都集中于创业者一人时,就不存在代理成本的问题,当家族企业成员拥有更多股份而把经营管理的一般职能交给非所有者或者非家族成员时,代理成本也是很低的,因为这些经营管理者不拥有重要的决策权,同时家族的控股者可以直接通过董事会决定这些经营管理者的去留问题。(3)家族企业的血缘关系造就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奋斗精神所产生的生命力,是一般的非家族企业所难以具备的。但是,陈躬林(2002)同时也认为,家族企业组织形式的合理与高效,取决于特定的文化、规模要求、产品特征、技术特征、资金需求和市场竞争态势等条件,例如,在亚洲国家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家族企业较非家族企业会有更大的优越性,而随着企业规模越来越大,“企业发展的一般规律是从家族企业转向非家族企业”。

栗战书(2003)也认为,与一般的企业相比,家族企业的优势在于,家族企业内部的交换和人际关系的有关过程直接源于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这样一来,企业内部员工的个人目标与企业整体目标比较容易达成一致,而且企业员工稳定,企业很少有对人力资源开发投资损失的顾虑,容易建立较为和谐的劳资关系和内部人际关系,有利于减少人事纠纷,有效防止企业机密和技术情报的外泄。因此,以家庭管理为特点的中小企业,在企业初创之时和企业处于危难之时,家族纽带具有无可比拟的凝聚力和坚韧性,具有必不可少的可信度和低成本,以及不可或缺的灵活决策和应变能力[8]。显然,栗战书也倾向于认为,家族企业组织形式比较适合于创业而不适合于做大企业。也就是说,家族企业要发展壮大,必然逐步演变为现代企业制度。

另外,尽管很多学者(例如,储小平2000;)认为一种企业制度是否先进、合理、有效,并不决定于它是否具有公司构架,而是取决于企业既定的制度结构是否有利于降低企业内部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分工合作的交易成本,是否有利于对企业的核心生产要素——企业家提供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进而是否能够为企业在竞争性市场的可持续性成长提供长期稳定的制度保证,因而家族企业是一种中性的组织形式。但是,这些学者事实上仍然认为,家族企业组织形式比较适合于中小企业而不适合于大企业。例如吕政(2002)认为,发展到一定阶段,具有一定规模的家族企业向现代公司制的转变,不仅有必要,而且有必然性。

3.第三种观点则比较折衷,认为家族企业组织形式仅在创业时有一定效率,但总体上还是低效率的,不适合于守业,真可谓“成也家族,败也家族”[9]。例如雷丁(C·Redding,1990)在对海外华人家族企业从纵向合作、横向合作、控制、适应四个方面进行研究之后认为,尽管华人企业可以在创业初期成功,但是家族企业组织形式往往也是这些企业失败的根源[10]。李新春(1998)则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大陆的家族企业为经济改革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家族内外有别的伦理关系会造成企业组织内部的帮派体系和组织内耗[11],这必然会妨害非家族成员的职业生涯发展,也使家族成员缺乏对企业的责任感和忠诚心。这一方面表现在会因无法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而使企业失去创新能力,同时又会因为无原则地照顾亲缘关系而降低企业的效率,从而导致企业失败。因此,家族企业要继续生存和发展,必须改造成为现代企业制度。

当然,一些学者也认为,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演进不仅受内部因素制约,还受外部环境的制约,中国的政治、法律、信用基础、文化等诸多因素阻碍了中国的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演进,中国的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的外部条件尚不成熟。例如,何圣东(2002)认为中国传统的家族文化,使中国的企业有家族企业情结。张维迎(2001)则特别强调法律环境、信任机制的影响作用,认为中国的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要慎重。显然,这些学者事实上仍然认为,我国家族企业制度演进的最终目标是现代企业制度(只是我国家族企业目前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的条件尚不成熟,等条件成熟以后再转变)。

关于家族企业演进路径,我国学者也作了富有成果的研究。潘必胜(1998,2001)认为家族企业是依照家庭式企业—企业家族化—家族企业此的路径演进的,赖作卿(1999)则认为家族企业是沿着原始企业—家族式企业—公众公司的路径演进的。但是汪和建(1999)认为家族企业演进的路径为家族企业—合伙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而王宣喻、储小平(2002)则认为家族企业的发展是以家庭式企业—纯家族制企业—准家族制企业—混合家族制企业—公众公司这一路径演进的。虽然在具体的演进路径上,国内学者的看法不同,但对最终的演进结果,已基本达成了一个共识:家族企业最终必然演进为现代企业制度。例如,白石(2003)经过对众多相关文献进行综述研究后指出,家族企业的未来走向是家族企业问题讨论的一个焦点,经过多年的讨论,理论界初步达成了一种共识:家族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就要向非家族企业转化,即家族企业将向现代企业制度演进[12]。吴继忠、何杰(2003)经过对国内相关文献进行综述研究后也指出,家族企业作为一种中性的组织形式,在中国目前经济还不太发达,社会信用基础还未完全建立的环境下,家族企业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但是可以预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信用的完善,我国家族企业必然会向公众化道路演进[13]。也就是说,如同西方主流现代企业理论一样,我国国内的主流观点也倾向于否定家族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并认为,现代企业制度是家族企业的演进方向。

如果国内外关于家族企业制度演进方向的主流观点是正确的,那么在现实中特别是在发达国家中寿命较长的家族企业必然比较少,大型的家族企业更是应该少之又少,或许就不应该存在。但是客观发展的现实正好相反,这就是说,国内外理论界的主流观点与现实存在着巨大的矛盾!

(一)在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家族企业都在顽强地生存和发展着,而且家族企业在世界各国都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虽然目前还没有对家族企业比较准确的统计,但根据克林·盖尔西克(1998)的研究,由家庭所有或经营的企业在全世界企业中占65%-80%之间。另有研究估算,美国90%的企业是家族企业,雇佣了全国超过50%的劳动力;欧盟各国的情况也大体如此,家族企业占欧盟企业总数的75%-99%,分别是GDP和就业人口的65%以上(王彬,2001)。家族企业不仅有规模很小的夫妻店,也有名列《财富》世界500强的跨国公司,如沃尔玛、福特、摩托罗拉、杜邦、微软等都是家族控制。在东亚特别是东南亚地区,家族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更是非常普遍。有统计资料表明,在东南亚各国和地区中,最大的15个家族控制的上市公司的总值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是非常高的,如香港为84.2%、马来西亚为76.2%、新加坡为48.3%、菲律宾为46.7%、泰国为39.3%(闻岳春,2001)。

(二)认为家族企业由于其自身不能克服的局限性不可能做大的主流观点显然与事实不符。家族企业不仅可以做大而且能做到世界最大:在世界500强的前10名里有4家是家族企业,其中山姆·沃尔顿家族创立的沃尔玛公司连续两年位居世界500强之首。

(三)尽管中国有“富不过三代”的古话,国外也有个数字说:“世界范围内仅有30%的家族企业延续到第二代,而只有10%-15%到第三代”,但是事实上,“富不过三代”的不仅仅是家族企业,1970年跻身《财富》500强的跨国公司到1982年后有1/3都销声匿迹了,当然其中有家族企业,也有非家族企业。在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的指导下,有人对企业的寿命进行了统计分析,从而得出了一个结果,即企业的平均寿命周期约在40-50年。美国学者在分析了多数公司的兴衰历程后,指出:在许多国家,40%的新建公司活不到10年便中途夭折,以至于前10年成为企业“死亡率”最高的时期。一般的公司寿命为7-8年,一个跨国公司的平均生命周期是40-50年。另一项研究表明,在日本与欧洲,所有大大小小的公司平均寿命只有12.5年。看来企业短寿不是家族企业所独有的,事实上拥有百年历史,基业常青的企业家族企业占大多数。所以认为家族企业做不长的主流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显然,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巨大矛盾表明,关于家族企业问题的主流理论(观点)是有缺陷的。这意味着,家族企业的存在具有现实的合理性,至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它们并不必然需要向现代企业制度演进。

以力帆集团董事长尹明善、方太集团董事长茅理翔为代表的家族企业掌门人,从实践的角度批驳了主流观点,他们强调了家族企业的现实合理性,他们认为:“摈弃家族企业还为时过早”[14]。一些匆忙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制的勇敢者,如广西的喷施宝、陕西的黄河集团、广东的华帝燃具,更是连连受挫,最后还是走了回头路。对于是否要向现代企业制度演进,越来越多的家族企业变得更加审慎。

尽管家族企业的实践者们并不普遍认可主流观点,但是他们并不否认许多家族企业需要进行制度建设和改造,因为许多家族企业确实存在着(如前述所说的)这样和那样的弊端。那么除了现代企业制度之外,家族企业的出路究竟在何处呢?这种转化如何实现?分几个步骤?条件是什么?障碍是什么?中国家族企业作了那些探索?有哪些经验和教训?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是不是适应中国?东南亚家族企业模式我们能借鉴多少?可以说,迄今为止许多家族企业的实践者们乃至学者们对于这一切都深感困惑。面目前中国有相当数量的家族企业处在二次创业的关口,能否闯过这个关口,关系到中国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关系到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显然,中国的家族企业如何闯过这个关口,急需理论的说明和政策指导。

当然,一些学者认识到了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巨大矛盾并试图对此作出解释或试图提出更加切合实际的理论。

例如,钟朋荣(2002)认为,家族企业和现代公司制度二者之间不存在哪个先进那个落后的问题,家族企业不应该强求转变,要结合自身情况(如企业规模、产业特点、产业性质和外部环境)而定[15]。晓亮(2002)认为,家族企业的发展方向,除了股份制以外,在家族企业的基础上,只要规范运作,也可以搞成现代大企业;也就是说,家族企业的发展方向是两条路,而不是一条路[16]。储小平(2003)也调整自己对家族企业的认识并认为,世界范围内的家族企业并不一定都要转变成非家族企业,大量的家族企业的存在是任何经济结构中不可缺少或必然应有的现象。储小平(2003)还提出了非常有价值的观点:在现代经济成长中,家族企业向现代化企业的转化对一国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家族企业向现代化企业演进的过程就是与社会资本融合的过程。储小平(2003)还敏锐地指出,关于家族企业的主流理论与现实存在如此巨大差距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对家族企业概念的理解有偏差。但是遗憾的是,储小平既未进一步说明如何界定家族企业,也未给出“现代”家族企业的定义和内涵,更未指出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演进的途径、模式和条件。

另外一些学者则明确提出了中国家族企业的理想模式。例如,顾功耘提出中国家族企业的理想模式是:家族企业加现代法治[17]。黄泰岩(2002)提出了更具解释力的现代家族企业的概念,认为现代家族企业制度,既不同于传统家族企业制度,也不同于现代企业制度,是二者合理成分的有机结合。黄泰岩认为,中国家族企业未来最终也许都会演变成为现代企业制度,但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现代家族企业仍然是中国家族企业的最佳现实转向。黄泰岩(2002)还提出了中国家族企业转向现代家族企业的“三开放路径”观点[18]。但是,这些学者还尚未将这些模式、概念或观点细化和系统化,从而发展出相对系统而科学的家族企业理论体系。

可见,尽管一些学者已经提出了越来越具有现实解释力的观点或概念,但是总的来说,迄今为止尚未见有比较系统而普遍令人接受的理论体系能够较好地说明家族企业的演进目标(模式)、途径和条件。也就是说。家族企业的演进目标(模式)、途径和条件等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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