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产权与国有商业银行金融风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商业银行论文,金融风险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危机化解越来越成为当今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尽管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发生大的银行危机,但无论是中国政府、学术界还是国际金融组织,均认为中国银行业(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潜藏着不容忽视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信贷资产质量不高、经营效率低下、资本充足率低等方面。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不是存在于某一国有商业银行或某一分支机构,也不是存在于某一地区的国有商业银行的特殊问题,而是全部国有商业银行共同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基于国有商业银行在现有经济金融体制框架内的地位和对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资本结构、融资行为模式的支配性作用以及现有的非市场的银企关系,国有商业银行金融风险问题已并非是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的问题,已经超越其应有的经济学含义,转化为全社会范围内的、涉及整个国有经济成分的国有经济问题。
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风险是传统产权制度作用的结果
从根本上说,我国当前迅速成长扩散的国有商业银行风险根植于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的不可分性、非排他性和不可转让性。它的生成实质上是一种制度付费,是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因旧的经济金融制度已经瓦解,而新的经济金融制度尚未确立,致使新旧制度矛盾冲突从而制度格局出现“真空”的制度后果。
(一)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的不可分性
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属于全民,但却不能分解、量化到每一个人,没有哪一个人或法人能够合法占有国有商业银行的剩余财产和控制权。国有产权缺乏一个具体的人格化的代表,这会造成两种现象:一是所有者代理人多元化。国家在取得国有商业银行财产的代理权后,要向各级政府、各部门分配部分控制权,这就给各级政府、各部门干预国有商业银行提供了理论依据。由于代理人之间以及代理人与所有者利益往往是不一致的,这可能使国有商业银行的利益受到各级代理人的侵犯。这种国家所有权分别由各级政府行使和政府过度介入的直接后果是银企关系不规范、不良资产的增加。二是内部人控制现象。由于没有人能合法占有银行剩余,所有者监督银行经营的成本与收益不对称,从而导致监督效率低下,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银行经理有可能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顾风险扩大银行的规模,不计成本增加负债。这种没有风险约束的规模扩张必然加大银行经营的风险。
(二)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的非排他性
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的非排他性包括使用权的非排他性和收益权的非排他性。使用权的非排他性是指某个人对国有商业银行行使一项权力时,并不排斥他人对其行使同样的权力。收益权的非排他性是指国有商业银行的收益由全民共同占有,无人可以单独占有。这种非排他性有可能产生两个严重的后果:一方面是很难排除其他国有产权主体对银行产权的侵占行为。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具有同样的产权结构,从理论上说国有企业的员工同样拥有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所以国有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国有商业银行很难避免自己的产权被国有企业的不良贷款侵蚀。这种产权制度助长了企业资金需求的盲目扩张,使企业没有为投资、融资承担风险的责任和意识,没有贷款到期必须偿还的约束力。各级地方政府又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手段,把信贷资金作为财政预算内资金使用,将一些财政支出的项目变相转嫁给银行,把资金配置的市场行为异化成为一种财政分配行为,导致严重的信贷资金财政化,影响了信贷资金的运用和资源的最佳配置。
另一方面是国有产权主体(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的内在责任外在化,形成风险的转嫁。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欠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属于软债务,这可能引发道德风险,使其将自己的经营亏损通过银行负债转嫁给国有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则通过增加存差和增加对央行的负债,使风险转由国家来承担。银行有可能把正常业务(指非政策性业务)经营中的不良债权转化为政策性亏损,从而推卸自己的责任。这种风险转嫁机制不仅不能消除风险,反而可能诱致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增加他们对这种转嫁安排的路径依赖,形成制度性风险。
(三)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性
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转让性是指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收益权和使用权的非排他性,加上无人可以合法拥有国有商业银行的剩余,从而在国有产权内部转让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一方面是没有必要;另一方面,即使实现内部转移,国家最终也要承担全部风险。这样,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所有者就很难通过产权市场来实现产权的转让,从而分散和转移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积累的金融风险。
国有商业银行的这种单一国有产权要求风险与收益都必须内部化于国家,可是,国有商业银行私人利益的凸现与信贷支配权的扩大却使这种内部化情况出现了外部性,即风险外部化而收益内部化。这种风险与收益相互隔离的产权结构是产生国有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的基本原因。在不改变公有金融结构的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越自主,发生道德损害问题的可能性就越大。根据产权经济学的观点,在产权界定不清晰的情况下,公有金融产权就会出现“公有地悲剧”,因为金融资源总是相对稀缺的,这会诱使各方利益主体竞相争夺那一块没有界定产权边界的国有信贷资金,后果是信贷规模的过度扩张和金融资产的无效配置。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是两权分离的企业。在这种企业形式中,都存在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是降低委托——代理效率损耗,使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尽可能接近,股份制改革可以解决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链条过长,效率损耗过大的弊端。由此可见,实行股份制改造以实现产权的适度分散化,从而有效地防范国有商业银行金融风险,是商业银行建立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的必由之路。
二、以国家控股的资本结构多元化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的切入点,并逐渐使国有股份全部退出国有商业银行方能彻底避免再次出现“公有地悲剧”
当前以国家控股的资本结构多元化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的切入点有其客观合理性,但国家控制权的股权结构,在相当程度上仍然将商业银行定位于“公共部门”。它是一种将资本多元化严格限定在政府资本控制框架下的资本结构改造,与国有独资的产权性质没有本质上的区别。A·伯勒的股权结构理论认为:假如公司拥有的表决权股份大于20%,则该股权就是有意义的——如果一家公司中的某个人或家庭拥有大于20%的股权而其他股权为分散分享的话,这种公司可以称为“少数持股支配”,如果这一比例上升到80%,就称为“私人完整所有权支配”,没有这种单一的“有意义的股权”的公司称为“经营者支配”,而如果大众握有的表决权股票介于5%-20%之间的,就称为“少数经营者支配”。从以上分析可知:国家控股就是政府掌握“有意义的股权”,他是近似的“国家完整所有权支配”,这样,无论其他股权如何分散,都不可能形成“经营者支配”。这种实际上的公共产权制度仍然体现着政府集中资源、集中经济决策的事实,仍然存在着政府社会行为目标与个人资本盈利目标难以协调的矛盾,仍然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导致国有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的制度障碍。
事实上,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银行控股公司无论其股权结构中“有意义的股权”占多大比重,控股公司和被控银行或公司都是私人资本,并不存在公共产权与私人产权在行为目标上的根本冲突,其主要目标是为了盈利,而不是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至于控股公司的委托代理机制,是建立在商业银行盈利性、竞争性的市场运行基础上的。一方面,银行之间激烈竞争形成的平均利润率作为委托人考核和监督代理人行为的一个重要指标,较大程度上克服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银行的平均利润率引致经理市场银行家之间的竞争,这一市场机制的压力,在更高程度上克服了委托人对代理人实施监督的困难,使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激励变成了基本相容。
市场经济中微观单位产权安排的一般依据是:提供公共产品的“公共部门”一般采用“公共产权”,提供个人产品的“个人部门”一般采用“个人产权”。公共产品的核心特征是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存款、贷款等并不存在持有者与他人分享产品利益的特征;银行提供的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均具有价格,需求者或投资者的增加必然增加其边际成本,银行产品和服务也不存在“免费搭车”的非竞争特征。在行业特征上由于商业银行创造存款货币、公众储蓄的吸收者以及经营的高风险,而呈现出一定的不同于一般的企业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直接影响着公众利益、物价水平、经济运行状况以及国家经济安全等,由此产生政府通过法律,对银行产权边界进行社会约束以及实施金融监管的必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必须对商业银行实行公共产权的直接控制。各国的实践一再表明,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直接控制是以牺牲资金资源配置效率为巨大代价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国家资本退出个人产品部门或竞争性部门将成为一种趋势。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假若在国家控股的资本结构中,政府愿意放弃直接控制权,实行真正的两权分离,国家仅仅作为一般投资者而获取投资利益,那么,以政府非盈利的行为目标而言,也就不存在国家控股的必要。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实践表明:国家资本“一股独大”的资本结构解决不了国有企业的产权明晰和效率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资本必须从竞争性行业退出,包括国有商业银行。
当然,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市场产权制度不能一蹴而就,受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水平和管理机制、金融市场机制、货币政策调控和监管机制等方面不健全因素的制约,以建立国家控股的银行股份制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的突破口是有其合理性的,但是产权改革的目的在于建立现代银行制度,如上分析国家控股的银行股份制实现不了以银行微观利益为基础的两权分离,所以它还只是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的初级形式,而不是规避金融风险要求的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最终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有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的分散化、社会化,国有股份应采取多种形式逐步彻底退出国有商业银行。惟其如此,才能从根本上遏止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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