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权力与腐败探析_公共权力论文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权力与腐败探析_公共权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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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权力的普遍存在是腐败产生的一个原因。我国当前现代化进程中腐败存在的特殊性,腐败的实质,在于公共权力的异化。要有效地防止和反对腐败,关键是建立一套权力制约机制。

腐败相对于发展而言,它是指社会政治变迁过程中的一个取向。在政治变迁过程中,社会新旧矛盾相互交织和斗争,一方面现代化进程中不断产生出符合社会变迁方向的积极因素,从而使社会发展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上;另一方面,它必然包含着、产生着许多非理性的、反社会的因素,制导某种程度的社会腐败现象。可见,腐败是现代化过程中的“伴生物”、“滞后物”,每个国家都存在腐败现象,中国也不例外。新中国成立后比较有声势的反腐败斗争就有五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腐败问题仍然存在,成为困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引起广大群众强烈的不满。尽管我们党和政府作了很大努力,但难以在短时期内从根本上遏制它。

为什么腐败现象如此猖獗,理论诠释莫衷一是。美国现代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认为腐败程度与社会和经济现代化的速度发展有着相当密切的关联。原因有三:第一,现代化使社会基本价值观念发生变化,就出现根据传统准则可以接受而且合法的行为,用现代眼光来审度,它们就成了不能接受而且是腐败的行为;第二,现代化开创了财富和权力的新来源,从而促进了腐败的产生;第三,现代化在政治体系的输出端发生的变化促进了腐败,现代化使政府权力扩大,使政府制约下的活动增强,从而为腐败滋生提供了可能性。①

本文试图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揭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权力与腐败关系,寻求有效地制约腐败的机制。

权力,广义地说,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和职务范围内的支配力。权力不仅存在于政治领域,而且也存在于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恩格斯在《论权威》一文中认为,权力是以服从为前提的,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力,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这两者是同一事物中的两个侧面。特别是政治权力(又称国家权力),是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器为后盾,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和普遍的约束力,是全体公民必须服从的。政治权力的这一属性,形成了它的一个基本特征,即同公民和社会相脱离。正如恩格斯所说的:“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共同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②这是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而说的话。同时他还指出:“国家最多也不过是无产阶级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胜利以后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能够把全部国家废物完全抛掉为止。”③恩格斯在这里高度评价了巴黎公社为了防止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而采取的正确的办法,表现了马克思主义者对待国家及权力的彻底的科学态度。

从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来看,所谓腐败就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为社会主人”。而腐败现象最深刻的根源,在于国家权力所具有的消极腐化作用:因为权力主体拥有强制力量,权力的客体只能服从,从而使掌权的机构和个人有可能在不受制约与监督的情况下滥用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

如此看来,腐败是权力因素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的赘生物。那么,权力与腐败的相关性又是如何的呢?

(一)权力和个人私有利益的存在是产生腐败的基本前提。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当然是以“权”和“私”的存在为前提。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政治权力,只要国家存在,就有公共权力和权力机构的存在,有些人就利用权力去谋取私利。同时,只要私有利益的存在及商品交换的发展,就会滋生出腐蚀权力的力量。恩格斯在考察私有制和国家起源时指出:在原始公社解体和国家产生的过程中,随着商品交换的产生和最初的发展,掌握公共权力,从而掌握交换权力的氏族首领,就逐渐地把某些交换来的物品当作自己的财产来占有和支配,这样私有制就产生。其实,这也是恩格斯描述的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腐败现象。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出现了货币,货币能跟其它一切商品相交换,表现其它一切商品的价值,出现了金钱拜物教,这样,钱就成了权钱交易的主要目标。市场经济是商品化和货币化的社会经济,在市场经济中,一切商品都是用金钱来衡量和买卖的。正因为金钱有这么大的“魔力”,它往往越出了应有的界限,可买到本来不应当销售的东西,于是有的人被权力所迷惑,同时又腐蚀了权力。纵观古今中外人类文明史,贪污腐败连绵不断;环顾当今世界,没有一个国家能幸免于此,只是程度的轻重不同罢了。

(二)腐败现象的泛滥与新旧体制的转型有必然关系。腐败现象的泛滥原因归根到底在于权力。新旧体制的转换本质上是权力结构的调整和物质资源、社会价值的再分配,同时也是权力从集中到分散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权力的社会地位在下降,权力的价值地位在上升。用权换钱成为最简单、最方便的办法,这几乎成为人人皆知的一种共识。这种权力分散和短缺经济的条件,在行业权力和岗位权力尤其突出,几乎所有的权力岗位都具有以权换钱的“资格”,这就使以权谋私的行为更多了。如果在权力分散过程中加快法制建设,情况会好些。但在法制建设滞后于权力分散新旧体制转型的国家里,这就使法律空隙存在和有人去钻法律空子实现以权谋私成了不可避免。

(三)权力有一个固有属性——公共性。“权力是社会体制中职位的标志,而不是某个人的意志,当人们在社会机构中占据权势地位和支配地位时,他就有了权力”。④当一个人掌握权力不为公共服务而为个人私有利益服务,那就是权力异化行为。在任何性质的社会制度中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实际上也是社会价值的分配过程。“公共权力具体体现在每个职位上,通过成千上万个职位来控制和分配社会资源和价值”。⑤而所谓腐败,正是一种不公正、不合理的控制和分配社会资源和价值的过程。从权力的运行角度来看,腐败就是掌权者改变公共权力性质,进行非公共活动,以达到私人的目的,从而干扰和破坏了公共合法的社会资源和价值的分配过程。这种过程在私有制社会就是以私谋私,在公有制社会就是假公济私。

权力与腐败的相关之处不仅在于这些外在的可观方面,更有其深刻的特殊性,它表现在:

1、在经济落后的社会,有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即“权力饥渴”,它源于“利益饥渴”。在经济落后、物质匮乏的社会生活中,利益和价值在社会成员间的均分机会是很少的。在“官本位”的政治体制下,政治地位可以带来实惠,做官几乎是获利的有效途径。然而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权位与需求之间差距极大,权力幅射范围很广,在权力交易的“市场”中,求权之间竞争激烈,这种“权力饥渴”诱发出潜在的深层的腐败基因。

从政治动员到政治参与的转变,即由官本位政治转向民本位政治是我国现代化处于初级阶段的一个重要特征。由动员到参与的过渡,一方面表现为大一统政权自上而下的自我松动;另一方面也表现为蕴藏在地方党政基层组织以及人民群众中的热情与活力的积极喷发。在这种时候,权力饥渴问题显得突出起来。一般情况下,地方争权、人民收权的需求往往超过中央政权、官吏退权的速度和幅度,于是便产生各种抑制和不满,变通、替代办法盛行,权力交接出现漏洞。在党和政府权力运行机制显出混乱的时候,干部群众也会出现由期望到失望,由自发到自弃的恶性变态,侥幸、抗逆、补偿的心理同时诱发出大量的腐败行为。⑥

2、在当前中国,权力的所有者与权力的行使者是相对分离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现行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也就是说我国全体人民是国家权力所有者。但在其形式上还不可能达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通过人民自己实现人民管理制,普遍地吸收所有劳动者管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还不高,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还只能以间接的形式为主,不可能达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描述的那种理想境界。我国12亿人民不可能直接管理国家,只能将权力交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去行使。既然是“两权分离”,那么行使权力者与权力所有者有可能保持一致性,即权力为人民大众服务;也有不能保持一致性的可能。当国家权力脱离权力所有者的控制和监督,就会变成少数人谋私的工具,这是公共权力的异化,腐败就这样产生了。

3、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在这一经济制度下,政治权力的结构与功能具有全面性和总体性。我国社会的公共权力体系包括执政党体系、行政体系、经济管理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每个体系都由错综复杂的高低职位阶梯构成,这是公共权力全面性与总体性的主要构成。这一特征对我国政治、经济以至整个社会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但它也有副作用:公共权力的全面性和总体性就使公共权力扩大。权力相对扩大,制度相对不完备,腐败现象就可能产生,谋取私利者利用公共权力的机会也越多。假如各个领域的活动都成为一种公共活动,都需要从上到下一整套权力机构加以协调,所有的社会价值和资源都在公共权力控制下,则腐败行为的可能空间也相对较大,谋取私利者只要处于其中一个职位之上,无论大小,就有了进行腐败活动的条件。

腐败现象对我们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及社会生活所带来的危害是十分巨大的。它败坏了我们党和政府的声誉,使人民群众对党和社会主义事业产生不信任感和离心倾向;它降低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准,破坏政治体系赖以运行的合法性基础,排斥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公平和正义原则,影响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延缓政策的执行,冲击政府合乎规范的正常运行过程,降低政府行政效率,实际上也就削弱了国家权力,分解了社会有机的整合。同时它使人际关系金钱化和利欲化,人间情感淡漠,理想主义丧失,伦理价值观念堕落。

清除腐败是任何社会政治生活健康和稳定发展的关键。严峻的现实表明,治理腐败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那么,怎样治理腐败呢?治理腐败关键在于制约权力。

权力制衡体现某个权力体系中子系统之间的科学关系,是指在合理分权的前提下,权力子系统之间不仅相互分离、独立,而且相互牵制、平衡,以求权力系统的最佳效能。只有实现权力平衡,才能有效地防止或克服滥用权力现象。

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要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产生,这是古今中外政治史证明了的规律。法国近代杰出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⑦那么怎样做到“权力制衡”呢?

(一)以法制权。以法制权即以法制化的规则和程序制约权力,使掌握权力的人只能在法律限度的范围、限度的程序和限度的程度上行使自己的权力。要以法制权,从目前来讲,关键是加强立法,尤其是行政立法和经济立法。大量的事实证明,单靠思想政治工作遏制不住腐败,甚至连一些法令也禁不住一部分掌权者铤而走险谋取私利。思想教育和道德仅仅是引导和疏导,并不能制止腐败,用搞运动抓大案要案等方式来反腐败收效也不很理想。我国建国以后也搞过几次诸如“三反”、“五反”的大的反腐运动,但未杜绝腐败现象。要想达到长期有效的反腐倡廉,必须对它加以立法,以法律规范权力,以法律抑制权力。过去我国已制定了惩治贪污贿赂行为的法律,如全国人大制定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国务院制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这两个法律文件,对惩治贪污贿赂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廉政建设的要求来看,惩治贪污贿赂的制度有待完善。主要有两点:1、制定处理贪污贿赂案件的程度,其核心是防止“以罚代刑”,“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分”。2、以“重惩”思想作指导,完善有关贪污贿赂行为的处罚规定,切勿抓了大案要案而忘了小案次案。这些小案次案虽然规模小,但从本质上看也是违法的,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完善惩治贪污贿赂行为的有关制度中,还要认真贯彻“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要自觉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对腐败起抑制和防范作用。

(二)以权制权。以权制权即通过在个人、群体、政府不同机构中合理配置权力,以达到权力的适当分散与平衡。当一种权力超过其合法的限度时,就会立即引起其它权力去制止与限制。以权制权的具体操作就是设立专门机构。国外有成功的例子。从多数国家情况来看,作为制约权力或反腐败的专门机构一般不属于行政系统,有的设在议会,较多地设在司法检察系统。我国现存肃贪反腐制约机构是党的纪检委、政府的监察局(部)和司法部门检察院。但这些机构不是专职的反腐防腐机构,并由于有不同的隶属关系,它们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打击不能形成高效统一的行动,影响了肃贪反腐的效果。而且这些机构的独立办案能力不强,一遇“实权人物”的干扰,对案件侦查就难以办成,起不了打击教育的效果。因此需要对我们现存的廉政督察机构进行改革,建立一个具有较强独立性、督察权力不受非法干扰的统一的督察机构,这样才能对腐败进行有效打击。另一方面,改革我们的权力制约机制,变垂直式单线式为横向式双向式的权力结构模式,减少和防止因滥用权力而导致的腐败现象。

(三)以民制权。实行人民监督制,不仅是社会主义的一项根本性原则,也是反腐败的当务之急。我国宪法保障公民享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建立人民监督体制,要改变监督权只属于国家机构、行政机关的传统观念,建立起统一的、全面的、系统的社会监督体系、人民群众监督体系,用人民的监督权来约束权力。要切实扭转监督对象对下不对上的倾向,人民群众监督权既要指向上级机关,也要指向下级机关。要扭转监督权低于行政权、司法权、甚至低于个别领导的个人权力的传统格局。正如列宁所指出的:让“人民监督系统同党和国家最高机关享有相同的权利,让人民来监督政府。”⑧

权力除了三种约束外,还有舆论制约、道德制因素制约等等,本文不作论述。

权力的存在是腐败产生的一个前提,要有效地截断权钱交易的途径,关键在于权力制约,只有建立起完善的权力制约机制,才能使反腐败斗争深入有效地进行下去。机制具有稳定性,机制一旦成型了,就会长期发挥作用。

注释:

①塞缪尔·P·亨廷顿:《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年版,第64、73页。

②③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34、336页。

④托马斯·戴伊:《谁掌握美国》,世界知识出版社1980年版,第10-11页。

⑤王沪宁:《反腐败——中国的实验》,三环出版社1990年版,第11页。

⑥张锐:《政治现代化过程中的腐败问题探析》,《社会主义研究》1994年第1期,第21页。

⑦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54页。

⑧列宁:《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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