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价值目标的定位和选择

论法治价值目标的定位和选择

张波[1]2001年在《论法治价值目标的定位和选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治价值目标就是法治主体进行法治价值活动的目的。在法治的价值活动中,法治主体首先要对法律自身进行价值选择和评价,要求这种法必须是好法、善法、良法,法治必须内含平等、正义、自由、善德等价值,这种价值就是法治的内在价值。法治主体对法治的内在价值的追求在观念上的表现就是法治的内在价值目标,这是法治主体进行法治价值活动的内在目的。其次,法治主体在对法治的内在价值认识和认可的基础之上,自愿服从法律的统治而追求除了法治的内在价值以外的其它价值,如法律的社会规范价值(利益价值和秩序价值),这种价值就是法治的外在价值。法治主体对法治的外在价值的追求在观念上的表现就是法治的外在价值目标。当人们自愿服从良法的统治,良法获得了权威至上的地位时,法治的价值目标将得以实现。 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最先论述了法治的内涵,对法治的价值目标进行了定位与选择,指明法治就是良法的统治。所谓“良法”体现了亚氏对法治的内在价值的追求或可理解为对法治的内在价值目标定位即正义(善)的价值目标选择。所谓“法律的统治”或“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则体现了亚氏对法治的外在价值的追求或可理解为对法治的外在价值目标定位和选择。如果人们都能普遍的自觉的服从良法,人们的法治价值活动的诸种价值目标就能实现。法治价值目标就是二者的统一即是法治的内在价值目标(正义包括公平、自由、平等、人权、民主等)与法治的外在价值目标(秩序、利益等)的统一。此后,西方的法学理论对法治的理解和表述以及西方的法治国实践,大都是围绕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价值日标定位与选择的理论展开的。 中国近代以前没有法治,如果认为有“法治”的话,其也只是工具论的法治,其价值目标也只能取向于秩序。在当代中国,法治仍多被认为是一种理想的治国模式。同时,由于诸种因素的影响,人们对法治的定位和使用仍然是工具式的。讲到法治就是大量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公众的守法和法律监督,而不考虑“良法”的价值需求,这无疑将淡化法治的内在价值与法治的内在目的的追求。其结果导致了人们一方面渴望法治、向往法治;一方面又害怕法治、疑惑法治。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中国的法治生成的一些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但相当不成熟,这种不成熟性就是上述现象产生的一个原因;另一方面是当代中国在法治秩序的建构过程中仅强调法治的外在价值及外在价值目标的选择而过分忽视法治的内在价值及对法治的内在价值的追求所产生的事与愿违的结果。 法治衍生于西方,既是一种理想的治国模式,也是社会主体的一种价值目标选择。法治作为一种工具性的治国模式是可以通过政府来强行推行的,但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同时又是社会主体能动的选择过程,是客观必然性与人们自身需要或活动目的的统一;是现实性和理想性的统一;是法治的内在价值目标和法治的外在价值目标的统一。这就要求我们在法治价值目标的定位和选择时必须遵循法治的统一性要求,对法治价值目标的定位和选择必须回到法治的内在价值目标和外在价值目标相统一的方向上来。不仅如此,必须始终关注法治的内在价值及内在价值目标选择,不仅必须考虑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活动中的正义(善)的问题,而且必须首先考虑法律本身的公平和正义问题。否则,当人们仅仅把法治当作一种实现政治统治的工具时,法治也就会象工具一样可用可弃了。为了避免中国法治发展方向上的偏离,防止法治退化为无内在价值的空壳,这就要求人们在法治的价值活动中设计、考虑不同的利益目的时,必须首先考虑社会主体的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目标要求,在追求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用法律来维系社会关系时,同样必须遵循法治的内在价值目标(正义)的运作要求,将法治的内在价值目标和外在价值目标有机的统一起来。

卢扬帆[2]2016年在《国家治理绩效的法治化转型研究》文中认为合法性是一个关系到国家治理改革与长期稳定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对经济社会步入深度转型期的中国尤为重要。建国以来中国经济的迅猛崛起与持续“高绩效”(即所谓“中国模式”)引发全球关注。但“高绩效”的背后催生“高处不胜寒”的忧思,学者指出中国治理或存在典型的“绩效合法性”依赖。进一步对新中国发展历史的分阶段检视表明,这种作为合法性基础的“高绩效”,其类型特质却是不断演变的。而针对其稳定及持续性、与经济模式的适配度和社会整合功能叁个维度的考量结果,或因经济市场化与科技现代化造成传统社会结构以及绩效动因的瓦解,当前中国正面临一种高绩效的动力减损或多元耗散的局面。如果一味固守“绩效合法性”,则其未来堪忧。究其根源,这又是由于中国国家治理的传统绩效基因和现实绩效类型都缺少法治元素所致。为此,本文提出并讨论“推进国家治理绩效的法治化转型”这一核心命题,基于市场机制与法治原则的内在契合性以及多元社会对法治整合力的迫切需求,应当把建设法治型绩效作为当今中国治理绩效转型的理想目标。因为法治对国家绩效治理存在价值导向、组织协调、制度规范和实践整合等多项功能,它将使国家治理合法性的根基得以超越传统的绩效依赖而向意识形态及程序民主等方面不断扩展。本文共六章,主要融合理论与经验分析、规范与实证分析、案例与统计分析的方法,对国家治理绩效转型的动因、目标、路径、障碍和对策等关键问题逐次进行探讨。首先,基于绩效系统与行为动机两个方面的理论基础、采用政府与公众二元视角构建了一个绩效类型分析的理论模型,通过模型推演获得四种基本的国家治理绩效类型。其次,利用模型结构对新中国治理绩效转型的历程进行检视,可大体将新中国建国后到1977年归为愿景型绩效、1978~1992年归为功利型绩效,两者尽管“盛极一时”却都因其“不法治”而不可持续;而到1993年尤其21世纪后,经济社会转型的冲击使中国进入一个国家治理绩效的类型渐失与亟待法治化重建的阶段。再次,对作为转型目标的法治型国家治理绩效进行体系设计,其形式特征应包括政府与公众绩效目标的统合性、绩效行为的互促性与绩效分配的合理性,其实质标准体现为绩效导向的普世性、绩效决策的民主性、绩效执行的有效性、绩效结果的持续性、绩效分配的公平性和绩效沟通的流畅性。然而,中国现阶段治理绩效类型的实证分析显示,其在绩效决策、执行、分配及沟通等方面都与理想标准存在差距。G省预算绩效治理法治化的案例进一步说明,法治与绩效的价值精神和实践要求本身存在互相干扰乃至冲突的特性,具体会导致诸如预算投向与其法定职能、预算过程规范与结果有效以及不同维度结果之间的背离。为此,要推进国家治理绩效的法治化转型,实现国家治理合法性的扩张,则需在加强绩效与法治两种导向价值的衡平、完善法治规范和引领国家治理绩效的组织机制、加快绩效基础性领域的法治化进程以及通过法治夯实国家治理绩效动因等方面重点努力。

李瑞雪[3]2016年在《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从工信部等四部委于2011年7月颁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小微企业正名以来,小微企业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对象。小微企业在活跃市场经济、提供就业岗位、弥补社会服务缺位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当前存在着诸多阻碍小微企业发展的因素,其中,核心因素是融资障碍。而小微企业融资障碍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又成为了目前学界集中研究的选题,相关学术成果颇丰。但是,关于小微企业另一项融资障碍,即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问题却很少受到关注。目前,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在融资时并没有受到同等对待。同时,小微企业在金融市场中的弱势地位也并没有得到应受的重视。诚然,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与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前者是后者的重要表现。但是,两者不可以等同。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与否直接关涉社会正义是否实现的问题,后者更为根本。良法本身蕴含公平正义的理念,依照良法治理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问题是有效的路径。基于上述思想,本文以金融公平为价值理念,主要研究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相关问题。目的在于通过蕴含金融公平理念的法律制度的构建,保障小微企业可以与大中型企业公平地分享金融资源。除了引言和结论,本文可以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基础,主要阐释了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相关的概念。第二部分为第二章,分析了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现状,并详细阐释了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在现实中的主要表现及其制度原因。第叁部分为第叁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其中,第叁章探讨了保障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基本原则,并且,在坚持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重点阐释了构建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的整体思路。而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探讨了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条件公平和结果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的构建问题。从以上叁个层面,为保障小微企业公平地获得金融资源提供了具体的法律完善建议。第一章,小微企业的融资公平。主要探讨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内涵和外延,是全文的逻辑起点,为后文分析小微企业融资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应的法律完善建议提供理论支撑。建国后,我国颁布了多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本文界定小微企业概念,以最新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主要依据。并且,本文构建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主要针对的对象是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小微企业,并不包括具有国有资本身份以及属于集团总公司性质的小微企业。同时,本文也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到了广义的小微企业的概念中。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的确立依据,可以从法学、经济学以及伦理学叁个角度进行阐释,具体是指,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以均等的机会获得融资、以相同的市场条件获得融资,以及融资需求满足度不能相差悬殊。以罗尔斯的现代公平正义观为基础,以融资环节为区分点,可以将小微企业融资公平分为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条件公平和结果公平。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是准入公平,是指,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具有相同的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小微企业融资条件公平是过程公平,是指,与对大中型企业提供融资相比,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时,必须依照相同的市场条件发放贷款和确定利率。而小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是结果公平,是指,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满足度不能相差悬殊。第二章,小微企业融资不公平主要表现及其制度原因。通过调研等形式对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现状进行考察后发现,我国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存在较多不公平现象。小微企业融资机会不公平的表现包括小微企业融资渠道过窄和小微企业缺少具有层次性的融资渠道两个方面。从制度层面讲,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方面的法律制度缺位。第二,现行相关规则缺少顶层设计且具体内容也存在缺陷。小微企业融资条件不公平的表现包括:强迫购买理财、保险产品;要求以贷转存或者存贷挂钩;要求购买配套承兑汇票;不当要求小微企业主个人提供连带保证等。从制度层面讲,原因主要包括叁个方面。第一,法律制度应对金融市场结构性失衡问题存在局限性。第二,法律制度回应实质不平等地位问题力度不足。第叁,现有规则存在治理失灵现象。小微企业融资结果不公平的表现为,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满足度过低。根据调研数据显示,多数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度低于60%,而现有融资渠道基本可以满足大中型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的融资需求。从制度层面讲,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条件公平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第二,法律制度在规范政府倾斜保护小微企业方面力度不足。第叁章,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基本原则和整体思路。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基本原则是小微企业融资公平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后文构建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尊重市场规律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要求。一是,以竞争机制、供求机制和价格机制有效发挥作用为核心。二是,政府应定位为金融市场发展的引导者和服务者。综合保障融资公平原则,一方面,要求综合实现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条件公平和结果公平。另一方面,要求利用多种手段确保小微企业融资公平。坚持金融创新促进融资公平原则,要求金融创新必须服务实体经济,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也应对其进行适度监管。强化金融监管保障融资公平原则,强调应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为一体的监管体系。保障融资公平法治化原则,强调保障融资公平以法律制度为基础,并且,重视非正式金融制度的作用,将其作为法律制度的补充,共同服务于保障小微企业融资公平。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整体思路部分,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四个层面探讨了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治路径的整体要求,并构建了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的法律制度框架。第四章,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为了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应分别构建小微企业集群融资法律制度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法律制度。同时,应针对小微企业特点,依法为其搭建多元化、具有层次性的融资渠道是保障小微企业融资机会公平的主要路径。在融资平台方面,应依法为小微企业搭建全国性、区域性和民间性叁层融资平台。重点探讨了叁层融资平台的定位和职能、挂牌标准、股权和债权融资法律制度等内容。并且,为各层融资平台之间转板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在融资机构方面,应构建小微金融机构法律制度,规范专门或者主要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中小型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健康运行。在融资工具方面,应推行和规范公开发行的小微企业集合债券业务以及非公开发行的小微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总之,比照大中型企业现有融资渠道,针对小微企业自身特点,通过构建法律制度,为其搭建具有针对性的多层次融资渠道,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第五章,小微企业融资条件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为了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依照相同的市场条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第一,应将小微企业融资基本利益,即自主选择的利益和公平交易的利益进行权利化,依法建立小微企业条件公平融资权利,增强保障力度。第二,应利用约束性和激励性法律规制的相关理论,分别构建小微企业融资条件公平约束性法律制度和激励性法律制度。前者的主要内容为通过赋予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相应的义务、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平等对待小微企业。后者主要包括推行行政指导手段、行政奖励手段以及合同菜单规范手段保障融资条件公平等内容。第叁,应构建法律救济机制,将投诉机制定位为前置救济机制、将金融申诉专员机制定位为核心机制、将诉讼机制定位为补充救济机制。第六章,小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依法提升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满足度是保障小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的主要路径。构建融资结果公平保障法律制度保障的对象是在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但自身努力并且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小微企业。这些小微企业通过现有融资渠道无法获得融资,在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下,应对其进行救济。具体而言,应明确政府保障小微企业融资结果公平的主导性定位,完善目前政府推行的帮扶小微企业融资的法律措施。主要包括构建扶持资金运用绩效评价法律制度、构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构建政府投资小微企业引导基金法律制度、构建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法律制度以及构建支小再贷款法律制度等内容。

叶金育[4]2015年在《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研究》文中认为在法学研究中,研究法律解释犹如“蜀道之难”,聚焦税法解释研究则更是“难于上青天”。这一方面源自税法本身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另一方面困于有效研究文献的极度匮乏。但是,税法解释作为税收立法和税法实施的重要导管,又不得不认真关注。在中国,税法解释有着域外不完全一样的意义,更多时候税法解释性文件成为税法的一种形式,这是事实,无关承认而否。解释性文件危及了税法威严的传递,但也丰实了税法干瘪的骨架。国税总局解释税法将纳税人权利置于危险境地,但又便利了问题的迅速解决。我们陷入了欲罢不能,而又不得不罢,但却无从罢起的困局。诸如此类的悖论,本不应该出现在税法这一“权利法”与“财产法”领域,却又真实地附体于中国税法之上。这种生态是税收法治中国建设的原点,唯有正视、方可起航。也因如此,论文小心权衡,选择“纳税人主义”这一“微小角度”切入,以其寻找破局之钥匙。论文期望通过纳税人主义立场撬动税法解释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章:第一章纳税人主义的提出。在解释税法时,不同国家、不同主体选择何种立场,除开受制于一国法治水平外,还会受到社会、经济、心理、历史、文化以及各种价值判断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进行税法解释的立场选择时,断不可忽略此类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作用。为此,本章首先从法治动因、政治权力、非正式制度等对税法解释立场选择的影响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分析税法解释中的两种典型立场(国库主义与纳税人主义),并展示域外税法解释立场选择的趋势和已经形成的共识。最后,提出我国税法解释应该坚持的立场,即纳税人主义。第二章纳税人主义的证成。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税制改革,虽以税收公平与正义为追求,但最终都逃不脱“财政收入魔症”。与之相伴相生的是,税务机关主导地位的形成,征纳双方地位失衡的积重难返等“怪现状”。对于一个立志于建设民主与法治的国度而言,此种现象必须有所改变。基于此种认识,本章分别从税法谦抑理念、税收债法制度、税收法治理想与现实等角度,深入挖掘和论述纳税人主义之于税法解释的中国价值,意图论证在税法解释中确立纳税人主义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绝不只是为了简单地迎合世界趋势、与世界接轨。第叁章纳税人主义的环境检视。纳税人主义的必要性证立以后,重在实施,而这又离不开与其配比的环境和土壤,这些都需要去考量和评估。因此,本章主要围绕纳税人主义确立的可行性进行论证,重点探讨在中国确立纳税人主义的环境生成度。具体分为叁个层次:其一,从法源环境角度重新厘定税法解释性文件的价值,观测其运行的环境;其二,从法解释的角度剖析已有的税法解释实践,既有对以往解释经验的提炼,也有对现有解释实践的省思;其叁,在现实困境层面,主要以税法的财政功能为考察视角,深度审视纳税人主义与国库收入的关系。第四章纳税人主义的基本诉求——以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为重心。在税法解释中确立纳税人主义,既有必要性共识,又有可行性基础,剩下的便是如何实现了。本章正为此而设计,但如何实现纳税人主义这一话题过于宏大,可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为避免面面俱到而又蜻蜒点水,特选择“规制国税总局解释权”这一角度进行深度研讨,只要控制好了国税总局解释权,纳税人主义多半便可实现。具体从国税总局解释权的实践与问题、国税总局解释权运行的程序控制、国税总局解释性文件的监控等角度,层层推进,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回应税法解释现实,旨在探求一条更加能动的、契合中国国情的税收法治建设之路。第五章纳税入主义的运用。确立纳税人主义不是目的,目的在于以其导引税法解释的开展。纳税人主义绝不意味着任何时候,任何情境都能直接运用,其运用应恪守和满足特有的解释条件和解释序位。本章关注纳税人主义的运用,具体以纳税人主义的前置原则为分析起点,以纳税人主义的一般性运用为研究重点,止笔于纳税人主义的适用边界。意图说明纳税人主义作为税法解释的基础立场,同样存在适用的边界。在避税领域奉行国库主义解释税法,也有其必要的解释限度。只有这样,才可以在税法解释中最大限度地衡平纳税人权益与国库利益。

何志强[5]2016年在《法治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研究跨法学和公共管理学两个学科领域。自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到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十余年间,在党和政府的相关决定及文件中,无一例外地提出以考核评价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构建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和指标体系。在此历史背景下,本文研究旨在引入政府绩效评价的理念方法,构建法治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显而易见,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构建法治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被视为“世界难题”。本文借鉴英美等西方国家与港台地区法治评价的体系及经验,以及内地广东、湖北等地依法行政考评的指标体系,立足于目标考评的逻辑起点,基于结果导向与公众满意度导向,作为层次分析法特例,利用专家咨询调查方式,构建客观指标评价、专家评议、公众满意度测量于一体,包括制度建设、过程推进、目标实现、法治成本和结果满意等5项一级指标、14项二级指标和38项叁级指标的法治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之后运用于实证,并对实证结果进行量化及规范性检验,进而提出进一步完善指标体系的思路建议。研究结果表明,以“事先可推导,事后可检验”方法视角构建的指标体系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可检验的科学依据。法治政府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的价值理性。针对目前我国法治评价局限于内部考评、目标界定不清晰、各自为政重复考评、指标体系庞杂等问题,从法治政府目标性评价到法治政府绩效评价具有客观必然性,因为法治与绩效一脉相承。作为组织内部管理的手段,为了实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体制内部自上而下的评价应定位为绩效导向的目标考评,同时清晰界定评价权、组织权与实施权的关系,引入社会评议,推进评价实施权的外部化;在体制外部,应培育独立的第叁方评价主体。当然,任何评价本质上都是主观评价,或者说一家之言。不论是强化政府组织管理,还是提高政府法治水平和公信力,完善指标体系的路径不是垄断评价,而是开放评价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实现内部考评与外部评价的有机统一。本文创新之处在于:一是将政府绩效评价的理念方法导入法治政府建设评价内容体系中,实现法治政府理论与政府绩效评价方法论相结合,衍生新的概念范畴;二是改进层次分析法,将单一重要程度评价替代指标的两两比较,创新构建指标体系的技术路径;叁是依据实证结果对指标体系进行多方案比较与检验,增强指标体系的科学性与说服力。

刘瑜[6]2017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战略定位研究》文中认为“法乃国器,器彰国治”。法治不仅是我国当今经济社会建设的重大课题,并且已成为我国全面发展的重要趋势。无论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以法治为运行旨归,国家现代化治理中以法治作为不可缺位的依托利器,社会发展与文化建设始终确立以法治为引领导向,还是从政治话语于法治话语的进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跃升,法治国家对法治社会的展望,无不体现法治化是当代中国建设发展的行进方向。从战略全局的高度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提纲挈领、着于长远地对法治问题进行战略部署,是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从党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方略,法治开始成为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问题,到十八大确立法治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新方略,直至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命题,中国法治建设的战略性择定与构建已全面创设并不断向前迈进。因此,为全面实现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依凭发展战略要素的主要构成,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现实,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行战略定位,拓展法治外延,开阔法治格局,确认、保证其在国家、民族中的重大部署安排,以总体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建成法治强国”的法治新常态。全文以法治的战略定位指向为主线贯穿,以“明确战略定位对象——证实战略定位前提——确立战略定位指向——实现战略定位意图”为逻辑展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界定,阐明本文中心议题,明确战略定位对象,夯实法治战略定位制定的论析基础。第二部分以战略学为研究视角,史论结合式地分析阐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战略意蕴,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战略意义,证实与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战略定位的基本前提。第叁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以影响战略实施发展的战略力量、战略重点、战略取向、战略表征四个核心因素为依据,从主体、发展、价值、话语四维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行全方位的战略定位,确立表明法治作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战略部署的重要地位。第四部分指向法治的四维战略定位,针对当前我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困境,试图提出切实实现我国法治战略定位意图的现实对策与选择路径。全文从理论与实践的双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行战略性解读,解决法治何以为战略,法治如何进行战略式的谋篇布局以及法治如何全面实现战略择定与规划等理论与现实问题。

姜英华[7]2016年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化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潮流和不可逆转的趋势,经济现代化和政治民主化是现代化的核心和精髓,是现代化艰难挺进的重要驱动力。经济现代化的实质是经济的市场化,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市场经济的先驱国家,置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产阶级经济思想家最早对市场经济进行了思想阐发,开启了市场经济和市场经济思想研究的先河,为后发国家提供了经验借鉴和思想启发。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作为经济现代化的意识反映,映射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况,同时也折射出民主政治的框景,对于当代中国经济社会成功转型和顺利建设市场经济,实现经济和政治的现代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等最早开创了西方研究市场经济的思想传统。亚当·斯密在描述和界分分工与市场、价值与价格的关系基础上,提出市场主体的“利己心”和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的思想主张,进而指出好的市场经济应该是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运行机制的经济思想。在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对市场机理的剖析和探究中,李嘉图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集大成者,他的商品价值由生产商品的劳动耗费决定(劳动价值论)的思想、资本主义社会叁大阶级及其分配关系的思想、经济自由以及限定政府职能作用范围的思想和利用各国比较优势发展国际自由贸易的思想,达到了古典政治经济学所能达到的极致和顶端,李嘉图之后的政治经济学研究开始庸俗化和内卷化。马克思、恩格斯置身于大工业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对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思想进行了客观的批判继承,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结构和历史作用进行了追溯剖绘和客观评价,在此基础上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未来进行了大胆科学的预测。马克思站在古典政治经济学巨匠们肩膀上的超越和创新,成为后来以人的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追求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思想指导和价值遵循。实践中,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首先在经济社会落后的东方国家——俄国建立,成立后的苏维埃共和国面临着经济建设向何处去的艰难抉择。列宁最早明确提出“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概念以及利用市场机制的混合经济思想。到斯大林时期,市场经济思想被否弃,取而代之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思想。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最早借鉴的是苏联的思想。虽然受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观点的影响,新中国建立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对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曾采取排斥态度。但在实践中,逐步认识到商品货币经济的不可替代作用,从毛泽东、刘少奇、陈云、张闻天和李先念等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和以顾准、孙冶方、卓炯和薛暮桥为代表的经济思想家的艰辛探索中,中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思想得以萌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端,十年文革动乱极左思潮对经济的破坏,东欧改革得失和市场经济思想,给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对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关系的重新认识带来了可能性。在以邓小平为总设计师的改革开放的探索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一个前无古人的课题,并最终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在与当代西方市场社会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等思想的交叉和激烈碰撞中,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逐渐定位,包括现代企业制度、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法律体系在内的市场经济思想框架日渐确立。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由于部分改革红利的释放、强势利益群体的束缚、居民收入水平的分化、价格机制作用的扭曲、财税体制改革的滞后、政府职能转变的梗阻、市场竞争的区域分割和经济社会的协同困境,这些都是因市场经济本身的固有弊端和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而遭遇的现实的发展困境,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更高阶段的诉求和表现。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了经济发展的新常态思想,就发展思路而言,市场经济思想反映了市场经济增长速度由超高速到中高速的换挡,市场经济结构调整由低端型向中高端的迈进,市场经济发展质量由线性增长到科学发展的转变,市场经济转型升级由要素驱动到创新驱动的过渡和市场经济福利分享由非均衡型到包容共享的转换。中共十八届叁中全会市场决定性作用的思想——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以奠定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前提,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以巩固市场决定性作用的根基,构建现代市场体系以夯实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以适应市场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和建立法律体系以提供市场决定性作用的保障,为突破发展难题,跨越发展困境提供了思想指导。“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深化了市场经济思想发展的四个维度,以习近平为核心的领导集体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思想为构筑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蓝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提供了思想支撑。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的发展,我们坚持了社会主义的价值取向,包括生产发展的社会主义物质价值取向、人民主体的社会主义人本价值取向、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政治价值取向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目标价值取向。彰显了引领性、开放性、实践性和渐进性的思想发展特点,并且得到了经济理论发展完善、市场化指数稳步提高、综合实力持续提升和市场经济地位获得逐渐认同的实践映证。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的发展路径,基于马恩经典文献观点的梳理,可以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发展脉络和要义做出展望性的分析,即创新宏观调控体系,确保经济社会的平衡发展;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市场经济的包容发展;坚持政府职能转型,努力创建适应型现代政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国有企业的整体效益;完善统一市场体系,协调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实行开放经济战略,吸收全人类市场经济成果和坚持法治经济建设,努力遏制市场经济的弊端。

陈立龙[8]2002年在《法治建设与人的全面发展》文中提出法治究竟是什么?这既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也是一个时代感较强的话题。什么是人的全面发展?通过什么治国方略可以更好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也是一个常议常新并为世人普遍关注的问题。法治建设的研究硕果累累,而人的全面发展研究成果不多,尤其将两者结合起来的研究成果还很罕见,就笔者所知,主要有两大成果:一是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汪太贤、艾明着的《法治的理念与方略》一书阐述的“法治应当关怀人的基本目标——人的全面发展”观点,该书作者认为,法治的价值就在于它对人的意义,它只有在弘扬人类理性,表达人类理想,实现人类信仰的时候,“法的统治”才不至于成为奴役人的工具,而成为发挥人的聪明才智、实现美好愿望的阶梯,才能最终“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自己”;一是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出版的美国英格尔斯着的《人的现代化》一书阐述的“人的现代化必须要有制度保障”观点,作者认为,人的现代化是所有社会现代化的关键,而制度又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 而本课题研究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审视历史、透视问题、阐述理论、服务现实为运思方向,以历史与逻辑、比较与分析、归纳与演绎相结合为论证方法,广泛运用法学、人学、社会学、史学、哲学、政治学等多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来研究法治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以期为法制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双向互动提供一个理论框架、方法论原则和实际操作的体系。 本课题研究的主要思路、主要内容、主要观点如下: 一、人的全面发展和法治建设是一种双向建构过程。课题运用唯物辩证法这一正确的方法论,具体从如下几方面(就人是法治建设的能动主体而言,就人的全面发展是法治建设的目的而言,就法治建设及其对人的全面发展的推进需要通过人来实现而言)来阐述这一双向建构过程,认为法治不是对人的奴役,而应该保障人的全面发展,应该体现对自由的关怀。笔者并且认为,人的全面发展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法治建设是一个庞大而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立法、司法、执法和护法等各个方面,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不能指望一墩而就,但只要我们抓住了人的发展这个基础性工程,致力于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和现有法律职业队伍素质的全面提高及全民法治观念的增强,则中国法治大厦的建成指日可待。 二、探讨了法治建设与人的全面发展的良性互动规律。课题主要揭示法治建设与人的全面发展进程相互促进、相互协调的发展模式,探究了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追求对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指出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追求揭示了法治建设的任务和主题,它要求我们在法治建设中要充分发挥主体的积极作用,把人的素质、人格、人才和新人的设计以及人格塑造作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基础工程,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治建设的终极目标和归宿,实现人的价值观念、道德品格、能力水平、精神状态、思维方式等的全面发展;凸现了转型期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表征了法治建设的哲学维度,认为以马克思哲学为基础的法治建设的哲学维度也自然是对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追求。并论证了法治不是对人的至尊和全面发展的否定,法治而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最佳路径。 叁、通过对中西法治建设及对人的全面发展的历史审视,笔者得出两大结论:一是西方传统法治与人的全面发展有某些相通之处,我们不能借阶级性而将其全盘否定,也不能因西方传统法治先于中国而全盘肯定,而应批判地加以继承;二是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思想家的不懈追求,当今中国社会主义思想家将马克思主义的人的全面发展思想推到一个崭新的高度,并正全面付诸实践,此乃国人之幸、民族之幸。但法治建设史上的前车之鉴不能忽视,因为它的好坏与人的全面发展的促进关系重大。 四、通过对我国法治建设与人的全面发展进程的现实透视,笔者得出两大结论:一是社会民众对法律的普遍信仰,不仅会给法治建设赋予活力,而且也是生活终极目的—人的全面发展的一部分;二是人的素质培养作为“第一要务”与大力发展生产力并不矛盾,为了加快人的全面发展进程中国民素质的提高,必须做到市场经济法治化、民主政治法治化以及教育法治化等。 五、人的全面发展对法治建设的要求。课题在进行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的基础上,着重阐明了如下观点:一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必须铸造法治之魂,法治之魂是指在法治建设中起创建性作用的法律的情感价值,即公众对法律的真诚信仰。而如何培植法治之魂,笔者认为,首先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培植法治之魂孕育的土壤,其次要制定良法,奠定法治之魂培育的前提,再次要实行政治民主化,夯筑法治之魂催生的现实墓础,最后要实现法律制度的正义性,提供造就法治之魂的必要保障。二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必须重构法治的精神基础,重构当代法治人文精神基础必须是西方和中国传统人文精神的整合,它不是原有中西人文精神一般的组合,而是经过创造性的转化后的中西人文精神?

郑理[9]2017年在《我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的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研究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是为了回应《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通过风险评估,以及国务院于2015年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要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的要求,也为了解决我国目前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所存在的诸多困境。优化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是为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性之需要、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民主性之需要,也为了解决现行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之不足。第一章阐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的基本原理。首先界定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风险评估以及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含义;接着分析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评估主体、评估范围、评估内容、评估指标和方法、评估程序、评估结果和评估责任。第二章提炼我国当前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这体现为:评估主体错位、评估范围难以界定、评估指标模糊、评估结果缺乏有效性、评估方法使用不当、评估程序越位、评估责任追究不力,以及配套机制之缺乏。针对每一项缺陷,还分析了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应危害。第叁章论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优化的原则。首先阐释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基本原则优化之理据,诸如,既有基本原则之不足,以及为实现基本原则功能之客观要求。接着分析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基本原则优化之途径,认为地方规范性文件需要补充基本原则类型,需要完善科学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等。第四章分析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优化的学理依据。首先分析确立学理依据的理由,诸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作为社会治理创新的一项重要途径,对其基础理论研究不足,致使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脱节;优化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的学理依据,是实现学理依据自身功能的客观要求,还提出对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进行优化的学理依据应当包括行政法平衡理论、行政过程理论、法政策学理论、第叁代行政程序理论和协商民主理论等。接着分别阐释作为学理依据的平衡论、作为学理依据的行政过程论、作为学理依据的法政策学理论、作为学理依据的第叁代行政程序理论,以及作为学理依据的协商民主理论。为了凸现新的学理依据的科学性,还剖析了当前存在缺陷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所依赖的旧的学理依据。第五章论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结构要素之优化。分别论述评估主体与范围之优化、评估指标与结果之优化,以及评估方法与程序之优化。对于评估主体的优化,认为评估主体应当具备独立性、透明性和卓越的科学性。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提出设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委员会,并探讨该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工作机制、人员构成和保障机制等内容。对于评估范围之优化,建议排除范围。对于评估指标优化,提出优化设置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综合指标,以及优化设置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精细指标等主张。对于评估结果之优化,提出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优化评估结果内容设置;构建评估结果公开制度,加强社会公众对评估结果监督;设立评估结果责任制度,加大对拒不依据评估结果或错误不当适用评估结果的惩处力度等观点。对于评估方法优化,提出细化既有评估方法,明确评估方法的适用阶段、情形、程序等内容;引入新的评估方法,提高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和专业化程度,以及引入新的评估方法,提高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和专业化程度等主张。对于评估程序优化,提出以法治化为核心建构评估程序,是优化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的基本出发点,而在技术层面,确立以“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定级——风险处置”等环节为重点的风险感知与化解程序。第六章论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支撑性制度之优化。首先建构信息制度,包括界定信息管理主体,建立信息收集、分析、公开和交流机制。接着建构公众参与制度,主要论述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新形式,诸如,公众调查——以获取信息为目标的公众参与;听证会——公众参与的价值选择型与所对应的公众参与形式;咨询委员会;运用新的通讯技术方式等内容。随后建构了专家制度,诸如加强专家制度立法建设,健全专家制度理性;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外部专家咨询机构;优化专家结构;细化专家遴选机制,以及构建利益声明和回避制度等内容。最后建构了责任制度、沟通与协调制度。

吴晓蓉[10]2011年在《法治实践中的德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法治是一种价值活动,也是一种规范活动,法律规范是法治价值的载体,法治建设的过程,就是把法治价值转换成法律规范,再用法律规范去指导和约束人们行为以实现法治价值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治主体是联结法治价值和法律规范的中介,法治主体的德性则是法治价值和法律规范在法治实践中得以顺畅转换和实现的关键因素。法律的创制、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遵守与立法活动主体、执法活动主体、司法活动主体、守法活动主体的价值取向以及道德理念密切相关。法治和德性之间这种内在的联系,意味着法治应是德性法治,没有德性的支持,法治将难以成功与维系。法治需要德性的支持,使得我们立足于法律场域时,既要关注“硬的”法律制度的事实,也要关注“软的”道德因素,即关注德性联结在法律场域中的作用。德性作为一种获得性品质,法治主体所需要的德性是在具体的法治实践活动中养成并获得的。而各法律场域是由处于不同地位、发挥着不同作用的活动主体所结成的关系网络,各活动主体相互作用,共同促进活动的完成。由于各主体在法律场域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因而对他们有着不同的德性要求。立法作为法治的起始环节,立法的实质是通过创制良法来把抽象的法治价值上升为具体的法律规范。立法场域要创制出良法,需要公民的立法参与,也需要立法精英的加入,公民和立法精英的德性是他们在立法活动中各自发挥其应有的地位与作用的道德保障。公民应具有参与立法所需要的德性,具体包括参与、自主、宽容。立法精英应具有创制法律制度所需要的德性,具体包括理性、公正、审慎。执法是法治的关键环节,执法的实质是通过执行法律来把立法所设立的权利义务落实为现实的权利义务,把立法所设计的静态的社会秩序落实为动态的社会秩序。执法场域主要是由行政相对人和执法人员所结成的关系网络,执法是行政相对人与执法人员合作的结果。行政相对人是执法人员必要的合作者,应具有服从、诚信、责任感、友善的德性。执法人员是公共服务者与公共管理者,应具有服务、效率、公正的德性。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实质是通过解决纠纷来构建和谐的社会秩序。司法场域主要是由律师、法官、检察官所结成的关系网络,他们构成司法公正的叁大支柱。律师通过程序的参与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他们应具有忠诚、勤勉、正义感的德性。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在于对各方当事人的是非曲直居中裁决,以最终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他们应具有公正、勤勉、严谨的德性。检察官是通过指控严重违反法律的人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及监督法律公正的适用来实现司法的公正,他们应具有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德性。守法是法治的基础环节,守法的实质是通过对法律的遵守来实现自由、尊严的价值及安全的社会秩序,以推进法治价值目标的实现。守法场域是由守法公民和外国人所结成的关系网络,他们的德性是法律得到普遍遵守的必要条件,只有当守法主体把外在的法律规范内化为内在需要时,法律的普遍遵守才有可能。守法公民应具有的德性主要有正义感、羞耻感、自制、勇气,外国人应具有的德性主要有尊重、对等、友爱。当各法律场域中的活动主体都按照各自的德性要求行为时,法治价值目标得以实现,法治秩序与德性秩序相统一的社会秩序得以形成。与此同时,法治主体在养成德性与践履德性的过程中,对法律与德性对于人生的意义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觉解,其人生境界也有了进一步的提升,而这种人生境界的提升又有益于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实现。

参考文献:

[1]. 论法治价值目标的定位和选择[D]. 张波. 湖南师范大学. 2001

[2]. 国家治理绩效的法治化转型研究[D]. 卢扬帆. 华南理工大学. 2016

[3]. 小微企业融资公平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 李瑞雪.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4]. 税法解释中纳税人主义研究[D]. 叶金育. 武汉大学. 2015

[5]. 法治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 何志强. 华南理工大学. 2016

[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战略定位研究[D]. 刘瑜. 东北师范大学. 2017

[7].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思想发展研究[D]. 姜英华. 兰州大学. 2016

[8]. 法治建设与人的全面发展[D]. 陈立龙. 湖南师范大学. 2002

[9]. 我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的优化研究[D]. 郑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

[10]. 法治实践中的德性研究[D]. 吴晓蓉. 中南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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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价值目标的定位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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