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应警惕上市公司串行担保陷阱&以湖南省“宏益制度”为例_银行论文

商业银行应警惕上市公司连环担保陷阱——湖南“鸿仪系”连环担保案例解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连环论文,商业银行论文,湖南论文,上市公司论文,陷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许多人心目中,上市公司有着优异的经营业绩、健全的机制、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程序,银行也因此将其视为应当全力争夺的优质客户。殊不知,一些曾经在资本市场上呼风唤雨的上市公司正好利用银行的这种心理,无视国家的有关规定,违规担保以套取银行信用。巨大的担保额早已超过其自身的能力范围,随着股市的下挫,风险瞬间暴露出来。近期曝光的湖南“鸿仪系”资金黑洞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下面我们先对湖南“鸿仪系”问题作一精简的回顾。

案例回顾

湖南“鸿仪系”的第一家公司成立于1999年,随后通过大量的股权转让,5年时间该系就拥有三家上市公司、一家证券公司和一家期货公司。其涉足的行业包括建材、新材料、旅游、医药、医院、陶瓷、重工、房地产、商贸、金融……

附图

该系主要关联方如下图所不示。

嘉瑞新材、国光瓷业、张家界是鸿仪系的三家上市公司,也是这次违规担保的主角、风险的焦点。

截至2004年10月,“嘉瑞新材”公司自曝对外担保总额为10.2亿元,扣除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1.85亿元外,公司对外担保额占公司2003年未经审计净资产(5.2437亿元)的1 59.25%(若不扣除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1.85亿元,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2003年末净资产的194.52%)。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担保8400万元,为关联公司担保54909万元,为其他企业担保20200万元。

“国光瓷业”对外担保总额5.85亿,占公司2003年未经审计净资产的157.81%,其中为关联公司担保2.89亿,为其他企业担保2.95亿。

“张家界”对外总担保额达3.08亿元,占公司2003年未经审计净资产的129%。

三家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额都远远超过了证监会规定的对外担保额上限。其中尤以“嘉瑞新材”为甚,它以5亿多元的净资产担保了10亿多元的银行贷款,施展了一手“空手套白狼”的绝技,这一招“蒙过”了银行,使5个多亿元的银行贷款实质上变成了信用贷款,银行贷款风险骤现!

案例的最后,商业银行终于醒悟,纷纷将“鸿仪系”内多家公司告上法庭。2004年9月到11月期间,仅“嘉瑞新材”一家公司被各商业银行起诉就达19次之多,公司累计涉诉金额为40390万元(本金),占2003年未经审计净资产的77.02%。

由于整个案例共牵连各大商业银行的几十家分支行,显然这已不仅仅是某一家银行面临的风险,而已经成为整个银行系统的风险,一旦中间的某条资金链出现问题,担保的风险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威胁整个银行系统。

出现上市公司巨额连环担保情况的主客观原因剖析

1.首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让上市公司有空可钻

①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执行不到位。针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许多规范措施,但由于执行不到位,导致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形式不断变化,手法越来越隐蔽,恶意担保现象仍比较普遍。

早期的对外担保主要采取直接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其他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形式。为整治上述担保行为,证监会早在2000年6月就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行为进行了限制。但在本案例中,仍然可以看到上市公司为其股东担保的身影。如“嘉瑞新材”就曾在2003年5月、9月和2004年7月三次为其股东“上海沪荣”提供共计6300万元的担保。

上市公司为规避2000年出台的《通知》,对外担保对象由直接股东转向股东的关联公司及“非关联”单位,且互保现象越来越普遍。针对上述情况,证监会与国资委在2003年8月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但实际执行中这些监管措施并没有完全到位,让上市公司钻了空子。许多公司又转为对自己的子公司担保,如“嘉瑞新材”在2004年9月22日的对外补充公告中,说明其为子公司“湖南振升铝材有限公司”4140万元的银行借款提供了担保;后来又为其另一子公司“洪江市有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200万元的担保。而且互保的现象明显增多,“嘉瑞新材”曾为“湖南国光瓷业”9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湖南国光瓷业”也为“嘉瑞新材”提供了6000万元的担保。此外,“国光瓷业”还与“金果实业” 签订了最高为7000万元的《互保协议》。

②信息披露违规现象严重。尽管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及时效性提出了一系列规范要求,但从暴露出来的问题看,还是有许多公司对外担保采用恶意隐瞒不披露、避重就轻披露或是等出了问题才披露的情况。本案例中,“嘉瑞新材”就是瞒报、虚报的典型。为规避监管,其一直将对外披露的担保额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以至于后来资金链出现问题,发现事态无法控制之时,短短一个月时间就对外累计披露好几个亿的担保额。

③规范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制度不完善。证监会2000年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3年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规范,但这两个《通知》还只是行业规定而不是法律法规,法律效力低,且它们本身就有与《公司法》、《担保法》不一致的地方,急待完善。

④制度的贯彻实施缺乏力度。其根本还是因为监督不严,惩罚措施不够,使上市公司愿意冒违规的风险而从事高风险业务。相信如果制定严厉的惩罚措施,使上市公司违规的成本足够大,大家都会恪守监管部门的规定,不敢越雷池半步。

在如此宽松的环境中,上市公司在面对一些所谓的机遇时,自然只可能把风险管理放在第二位,放在第一位的就是如何才能获得巨额的资金。

2.其次,上市公司素质参差不齐,强烈的融资需求成为其违规动力

①上市公司素质差,大多缺乏信用。回顾鸿仪系案例的整个过程,“嘉瑞新材”、“国光瓷业”、“张家界”三家上市公司无疑都是利用银行对上市公司的认可、希望通过上市公司担保发放贷款的心理,超额对外担保,套取银行贷款。而对监管部门关于贷款担保出台的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熟视无睹,使公司能在真实的对外担保余额早已超过证监会规定的上限时,仍肆无忌惮地挥霍其信用,把风险成功转移给各商业银行。

②与我国上市公司强烈的融资需求相对应的却是狭窄的融资渠道。一方面,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与国外的上市公司相比,盈利能力普遍较低,留存收益相应较少,内部积累不足。因此,无法把内部融资作为融资的首选。

另一方面,随着资本市场发展,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虽得以拓宽,但由于股市规模小,且自2001年6月推行国有股减持以来,股市一直比较低迷,股权融资的难度加大,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等形式在股票市场直接融资的节奏放慢,靠股票市场难以取得企业发展所需的足够资金。并且政府对企业债券一直实行严格的额度控制,债券发行规模受严格限制,企业通过债券融资的空间也非常小。就我国目前金融体制来看,90%以上都是间接融资,因此,银行贷款仍是我国企业最主要的资金来源。

在这种条件下,大家自然都会打起银行的算盘。“银行在明,敌在暗”,面对这样的情况,银行唯有更加小心谨慎才能确保万无一失。

3.第三,就银行自身而言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从而纵容了“鸿仪系”风险的产生

①银行信贷政策过于偏向表面看上去优良的公司与行业。现在各家商业银行出于对成本收益和风险的考虑,都表现出对中小客户惜贷,而对当地业绩、实力比较突出的客户则争先恐后盲目授信放贷。本案例中,鸿仪系之所以能获得如此巨额的银行贷款,正是利用了商业银行现在的这种心理,凭借旗下三家上市公司的信用,不断对外担保获取银行贷款,让银行承担起巨大的信用风险。

②银行系统内没有信息共享。一家早已不符合贷款规定的公司竟然可以在不同银行之间,甚至同一银行不同分支机构之间都能获得大额贷款,一旦该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则致使这些银行同时被“套牢”,让银行的风险被无限放大。在本案例中,工商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就同时被卷入鸿仪系的资金黑洞中。

③银行管理松散,没有对担保企业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就常理而言,应尽量选择与贷款方自身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作为担保方,这样各方都会客观地站在各自的利益基础上作出决策,相互牵制,减少违规空间。这样才能使“担保”真正起到降低银行风险的作用,也让银行达到利用担保方的监督作用的目的,否则担保方就形同虚设。证监会与国资委在2003年8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然而,在“国光瓷业”与“嘉瑞新材”两家上市公司间的多次互保中,没有一家商业银行置疑他们之间的关系。

对策

通过对“鸿仪系”案例的剖析,我们发现“上市公司”的连环担保问题往往涉及面广、金额巨大、风险集中,加上最近相继出现问题的农凯、铁本、德隆、华光等系列关联企业贷款,暴露出我国目前针对关联企业的相关制度建设的缺陷以及我国商业银行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机制的漏洞,不得不引起商业银行和有关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我国亟待借鉴国外经验,强化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

1.首先,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完善关联企业立法,从法律制度上保障银行债权,减小上市公司的违规冲动。例如借鉴美国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the principle of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和深石原则(deep-rock doctrine)保护关联企业的债权人。根据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法律原则上承认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各为不同的法律主体,但当控制公司过度操纵从属公司使从属公司实际上丧失独立法人资格时,法律可以揭开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的“面纱”,把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视为同一法律主体,从而责令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深石原则,控制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对从属公司的债权在从属公司支付困难或宣告破产时,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参与分配,或者分配顺序应次于其他债权人;如果母公司和子公司同时发生支付困难或宣告破产时,则由母子公司合并组成破产财团,按照比例清偿母子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以保护从属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这些规定一方面保护了银行债权,一方面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加上严格执法,将能有效遏制关联企业违规贷款问题。

2.其次,商业银行应建立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关联企业信贷信息咨询系统,并做好对关联企业贷款的统一授信、贷前调查和财务分析,选择合适的借款主体和担保方式,在借款合同中设置预防性条款,加强贷后管理。

①银行在面对优质客户时应保持一定的理性。由于我国部分上市公司素质不高,银行在面对上市公司的信用担保贷款申请时,应对该笔贷款的担保方资格、担保金额是否超限等做充分的调查、评估。不能因为是上市公司而放松警惕,甚至放低标准,大开“绿灯”,这在客观上纵容了上市公司的违规操作。只有做到对所有客户一视同仁,才让对方感觉无空可钻,才能使商业银行控制信贷风险的防线疏而不漏。

②银行应建立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管理。一方面,着手提高信贷人员的综合素质,实行奖惩分明的管理制度,彻底消除银行信贷人员自身违规操作的动机,提高信贷人员防范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警惕性和自觉性;另一方面,针对关联企业跨行业、跨地区甚至跨国经营,关系复杂的特点,商业银行应充分运用大型计算机技术,在全系统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涵盖全行所有信贷业务机构和网点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使商业银行各个机构共享关联企业集团客户的信息,支持商业银行全系统的关联企业客户贷款风险预警。

③对客户的担保金额实行统一管理、总量控制。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证监会2003年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针对不同客户的资产规模、信用等级、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情况,分别设立担保总额“警戒线”,防止客户超额担保。

④在融资或担保协议中增加保护性条款,防患于未然。一是商业银行一旦发现有故意隐瞒有关关联担保信息的情况,有权提前收回贷款。二是借款人、担保人要定期向商业银行报送对外担保情况,并承诺提供的对外担保信息完整、真实、准确。三是担保人未经商业银行同意,以其有效经营资产向他人设定抵押或对外提供担保,以至贷款风险增加时,商业银行有权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并要求贷款人提前偿还已发放的全部或部分贷款。四是担保合同有效期内,担保企业若发生重大变化(如财务状况恶化、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等)危及担保代偿能力时,商业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另外提供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

⑤加强贷款担保的后续管理,防止“虎头蛇尾”的现象。首先,担保贷款的后续管理切忌只管“借款人”、不管“担保人”的做法,对被担保方和担保方的管理应给予相同的重视程度。其次,定期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所属行业状况、产品市场状况等进行跟踪检查、记录。第三、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关措施,有效防范潜在的风险。

3.最后,银行监管机构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关联企业信贷风险的监管。在发达国家的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中,银行监管机构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和建立信贷咨询系统的做法对控制关联企业客户授信业务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德国在1997年第6次修订的《银行法》中规定,央行信贷登记信息系统收到贷款人给同一借款人超过300万德国马克的授信报告之后,将各家银行给同一借款人的授信进行汇总,并把借款人的情况及所涉及的贷款人的数量等信息反馈给所有的贷款人。央行和银行监管机构具有各个商业银行所不具备的信息优势,监管机构应对这些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并及时通知各商业银行,帮助、监督其控制关联企业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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