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肿瘤一、二科 644000
【摘 要】目的:通过加强护生的法律意识,减少护理不良事件及护患纠纷,提高护理质量。方法:在带教中有计划、有目的的进行法律相关知识的宣教,解释护理工作中常见的过失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提高护生的法律意识。结果:通过对护生进行相关法律宣教,提高了护生的安全意识,减少了护患纠纷及安全隐患。结论:在护生的带教过程中,重视培养护生的法律意识,最终使护生达到保证患者安全,减少护患纠纷,保护自我的目的。
【关键词】护生;临床带教;法律意识;培养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也不断增强。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目前护生中普遍存在缺乏相关护理法律知识的问题,一方面是护生本身不重视,更重要的是各层次学校在学校教育阶段引导、教育不足,甚至忽视法律教育,从而导致实习过程中因此产生的护理不良事件及护患纠纷频频发生。
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在宜宾市二医院肿瘤二科实习护生98人,其中全日制本科共17人,专科共1人,中专共80人,为使护生毕业后能适应现代临床护理工作的需要,对实习中常见的法律隐患进行了分析,进行了法律相关知识培训后,不仅提高了该批次护生的安全意识,而且减少了护患纠纷及安全隐患,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现总结如下。
护生临床实习易发生法律安全隐患的几个方面:
一、社会方面:当前社会公共卫生资源相对滞后,人们对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存在很多意见,加之新闻媒体对卫生界个别不良现象的报道,加大了人们对医院的不满情绪,患者对医护人员的理解和信任度降低,在就医时对医疗护理服务稍有不满便引起纠纷和投诉。
二、患者方面:在临床工作中,患者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由于他们的社会背景不同、受教育程度不同,导致他们对护士工作要求不同,对护士健康教育内容接受程度不同,对护嘱的理解执行存在差别,因而,容易产生护患纠纷。人患病后,在出现身体不适等生理反应的同时,也会产生各种不同的心理反应,如:焦虑、恐惧、猜疑心加重、情绪易激动、孤独感、依赖性增强。患者的这种心理反应,如果得不到护士的理解和及时疏导,良好的护患关系就难以确立。据资料报道,患者存在负性心理,严重焦虑的患者,常把自己的痛苦怪罪于别人,护士与其接触最多,故矛盾最突出【1】。患者由于受社会观念及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护士只能打针、输液、知识水平低,护生的技术水平更低,因此,对护士的信任度和依从性远远低于医生,造成患者不配合护士工作,拒绝护生的操作,难以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
三、带教老师方面:
1、授课能力欠佳:因带教老师长期从事临床一线工作,外出学习和进修的机会很少,缺乏现代教育学理论的指导,授课经验不足,只注重传授护理操作技能而疏于强化和更新相关法律知识。
2、带教时间与精力不足:因护理工作繁杂琐碎,且病床使用率和患者更换的加快,以及新技术的开展,加上患者对护理要求的逐步提高,都使工作量不断加大,带教老师必须在完成大量临床护理工作的同时再负责带教,时间和精力都不够,护生见习得多,实际操作少。尤其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抢救患者时要争分夺秒,因怕护生出差错而极少让护生参与,致使护生失去锻炼的机会。
四、护生方面:
1、无法明确自身的法律身份:《护士条例》第4章第21条:“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护理活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然而,在护生刚刚接触临床的初期.心情往往兴奋,对临床工作充满了好奇,对护理技术操作跃跃欲试【2】。往往在带教教师的几次示教后便急于自行给患者进行静脉穿刺、肌肉注射等护理行为,若一旦穿刺成功便“兴奋不已”,认为护理工作“不过如此”,若不幸失败则“灰心失意”,从此对护理工作心生惧意。此时护生的注意力往往局限在穿刺成功与否,而忽视了严格的查对制度和无菌技术.殊不知一旦引发医疗纠纷护生将负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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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法明确自身法律职责:按法律的含义,实习护生只能在注册护士的严密监督和指导下,严格按照护理操作规程为患者实施护理,超出职责范围的护理活动给患者造成的伤害,护生负有法律责任。据调查,80%护生对护理法律知识一知半解【3】,加之医院为提高护理安全过分夸大了带教教师的职责,绝大多数护生认为实习期间发生护理差错均由带教教师负全责,从而在主观上忽略了自己的法律职责,极易诱发护理差错事故。
3、无法及时转换角色:临床实习时期是护生从“学生”转变为“护士”的过渡时期。护生同时“扮演”着学生、护士的双重角色。在实习初期,护生由于刚刚从校门跨入临床.没有及时做好心理调整,过分依赖带教教师,加之临床带教护士由于工作繁忙,害怕出差错,使得护生沦为“跟班生”或成为某班次的补充力量,忽视了对护生的护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无菌技术等的带教、监督工作,为护理安全埋下了隐患。临床实习中级阶段护生经过3—4个月的实习,对医院环境不再陌生,对临床工作程序也有了一定的了解,此时,带教护士也开始对护生“完全放手”,此阶段护生容易产生“护理工作不过如此”的意念,认为自己能够独立,进行各种护理操作而侵犯了患者的各种权利【4】。
4、实习中疏忽大意。缺乏责任心:护生在工作中不专心、不细致,图方便、简单,不严格遵守操作流程或简化程序,不遵守无菌操作流程,减低了护理质量,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5、侵犯患者的隐私权:临床实习的护生多为90后,年龄多为16-24岁,好奇心较强,对患者的病情甚至社会背景感兴趣而私下讨论,或者在进行灌肠、导尿、备皮等涉及患者隐私部位操作时不加遮挡等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
6、侵犯患者同意权:临床护理工作中,许多患者对护生存在不同程度的不信任感,加之临床带教护士往往当场对护生操作做出评价、指正,患者认为自己沦为“试验品”而反感,甚至拒绝护生的护理操作。护生由于害怕被拒绝而脱离带教教师监督,在患者“无法选择”的情形下,稍加解释甚至不解释而直接为患者实施护理操作,严重侵犯了患者的同意权。
针对以上潜在法律隐患,制订了如下对策:
1、加强岗前培训和入科教育
在岗前培训时进行相关法律教育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护理病历书写规范》、《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入科教育时结合本科临床实际案例讲解、分析医疗护理纠纷产生的原因,使学生充分认识到护理行为必须在法律的前提下进行,并自觉将法律规定融合到各项护理操作中,从思想和行为来规范自己的工作,提高证据意识,避免各种医患纠纷,切实保护患者及自身的合法权益。
2、重视平时法律安全教育
①本科室每周一对上周护理工作进行总结,点评存在的护理安全隐患,制定相关措施进行预防。
②每周二进行院务会议传达,解读新的法律、法规。
③每月第四周进行科室本月质控分析,对容易出现隐患的病人、工作流程,进行点评、总结,并制定相应规定,预防发生安全隐患。
④对全院已发生的医疗护理不良事件进行通报,全科进行讲解、点评,分析医疗护理不良事件产生的原因,总结经验,优化科室工作流程。
3、明确护生的法律身份和法律职责
明确告知护生,新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护生在执业护士的督导下除本人要负责外,带教护士也要负法律责任;如果护生脱离带教护士的督导,擅自行事造成患者伤害仍要承担法律责任。
临床护理带教工作中带教护士应该做到“放手不放眼”,护生对于自己实习中未曾学习过的技能或认为尚不熟悉的技能,如果老师要她执行,则有权拒绝。护生通过学法而知法、懂法、依法从护,明确自己在实习过程中“该做什么”、“怎样去做”、“如何保护自己”。
4、提高带教护士素质,严把带教“质量关”。
带教老师的选择须从理论知识水平、实际操作能力、技术水平、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等方面层层把关。护士长定期对带教老师进行监督、指导,并通过下发问卷等方式让护生评选出“优秀带教教师”,指出带教工作中的不足,及时改正、弥补,使她们在临床护理工作中,言传身教,把法律知识渗透、贯穿到护理行为中,潜移默化地感染护生,自觉提高法律意识并切实从法律的高度来规范护理行为。
自从在带教中有计划、有目的的针对实习护生进行法律相关知识的宣教,解释护理工作中常见的过失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来,提高了护生的法律意识,保证了患者安全,减少了护患纠纷,受到学生和病人的好评,病人住院满意度也有较大程度的提高,但随着社会的进步,新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也会随之产生,在护生法律教育这方面的探讨与实践也要不断更新。
参考文献:
[1]温小会等.对护患关系研究现状的思考[J].吉林医学,2010,3(31):6.
[2]彭力清等.实习护生对基础护理的认知现状调查[J].护理管理杂志,2011,01(11):1.
[3]王淑敏.护生护理相关法律知识现状调查[J].内蒙古医学杂志,2012,3(44):07.
[4]周娟,护生实习中期发生差错的分析及对策[J].中华现代临床护理学杂志,2011,06(9):571..
论文作者:陈曦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蒙医药》2016年6月第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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