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林匹克运动与国际法基本原则_奥林匹克论文

奥林匹克运动与国际法基本原则_奥林匹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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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奥林匹克运动是一种民间体育活动,但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及活动不能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奥林匹克运动在某些具体方面还能促进国际法的实现及完善。

关键词 奥林匹克运动 国际法 奥林匹克主义

中图分类号 G811.21

Olympic Movements and the

Basic

Principles

ofInternational Laws

Li Hui

(Chengdu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Chengdu 610041)

Abstract Olympic movement has been a folk physicalactivity,but the purpose and activities of olympic movementcann't be against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internationallaw.In certain actual aspects.Olympic movement also couldpromote the realization and improvemnet of the internationallaws.

Keywords Olympic movement international laws Olympicism

1 概念说明

奥林匹克运动是在奥林匹克主义指导下,谋求把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结合起来的一种国际社会运动。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是“通过没有任何歧视、具有奥林匹克精神——以友谊、团结和公平的精神互相了解——的体育活动来教育青年,从而为建立一个和平的更美好的世界做出贡献。”〔1〕

“现代奥林匹克主义是皮埃尔·德·顾拜旦提出的,在他的倡议下,1894年6月23日成立了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2〕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领导者。国际奥委会同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及国家奥委会构成奥林匹克运动组织上的三大支柱。奥林匹克运动还包括接受奥林匹克宪章指导的其他组织、运动员和其他人员。四年一度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是奥林匹克一系列活动的高潮。

国际法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及国际私法。狭义则仅指国际公法。笔者取其狭义理解。国际法即指在国际关系当中,通过国家间的惯例和协议形成的,以国家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对国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比如正在争取独立、形成国家的民族)和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

2 奥林匹克运动与国际法的关系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奥林匹克运动是一种民间活动。《奥林匹克宪章》第19条规定:“国际奥委会是一个国际性的、非政府的、非赢利的组织,是没有限期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协会,并于1981年9月17 日被瑞士联邦议会法令承认。”奥林匹克运动中的其他组织,如各国际单项体联及各国家奥委会均是国际或某一国家内民间协会组织。奥林匹克运动也一直主张并努力奉行独立的方针。当然,奥林匹克运动是在国际社会现实的土壤中产生、发展的,它也不可能不受到国际政治、经济势力的影响,但这并不能改变其独立的法律性质。本文限于篇幅,不能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充分的论述。

总之,从其法律性质看,奥林匹克运动与国际法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领导者国际奥委会也不具备国际法的主体资格。但是奥林匹克运动是一项国际性影响巨大的社会体育活动。100 年来,其影响从欧洲传遍全世界,如今参加该运动的国家(地区)奥委会已达196个,国际单项体育组织47个,其活动包括体育比赛、教育、 文化交流等方面内容。其追求的目标即奥林匹克理想正体现了人类对美好未来的向往。所以从其活动范围、影响力、内容及宗旨来看,它又不能不与国际法产生联系。这种联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2.1

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及活动内容不能违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是国家的行为规范,国家是世界上最基本的政治、经济实体,也是唯一具有主权及强制力的实体。国家对于国际法原则的认可,意味着国际法在某种意义上被赋予了强制力。这种强制力一经形成,世界上任何国家、国际组织都必须遵守,否则即遭到国际社会的惩罚与谴责。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或核心的法律原则。当今国际法中效力最广泛、最有影响的法律渊源是《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比较集中地体现在该宪章条文之中。比如第一条规定联合国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它对和平之破坏。”“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它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3〕等等。 这些条文表达的是各个国家共同认可的、基础的、核心的国际法律原则。在国际交往的各个领域当中,这些原则都应当被遵守。

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从它诞生之日起,一直致力于国际和平运动,致力促进民族平等,消除种族歧视等。奥林匹克宪章中规定的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即为通过用奥林匹克精神教育青年来为建立一个和平的、更美好的世界做出贡献。且奥林匹克精神是没有任何歧视的,它意味着友谊、团结和公平。在实践当中,国际奥委会,作为奥林匹克运动的领导者,为实现其宗旨曾做出许多努力。比如1993年,国际奥委会向全世界发出“奥林匹克休战”倡议。即在1994年利勒哈默尔冬奥会及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召开期间及前后各一周,世界各地的所有交战双方,都放下手中的武器,实行神圣的奥林匹克休战。这个倡议表达了全世界特别是正深受战争之苦的人民对和平的向往,遂得到联合国的支持。 1994 年12月7日,联合国还通过决议,要求在1996 年亚特兰大奥运会期间遵守停火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在庆祝联合国50周年大庆时,讨论以体育和奥运精神来建设一个和平的、更美好世界的问题(见1994年12月8 日《参考消息》)。这说明奥林匹克运动不仅遵守和平原则,而且还为促进和平原则的实现做出了宝贵的贡献。国际奥委会还曾经因为南非的种族隔离政策而于1970年将南非奥委会开除出国际奥林匹克运动,并发动了对南非的全面体育制裁。

应当说明的是,奥林匹克运动是在首先保证自己独立性(意识形态及组织上)的前提下,才能够为世界和平,为反对种族歧视等事业做出贡献。因此,国际奥委会并不鼓励将奥运赛场作为表达政治观点的舞台。1968 年墨西哥城奥运会上, 美国黑人运动员史密斯和卡罗斯分别获200米金牌及铜牌。他们为了抗议美国种族歧视, 赤脚上台领奖并在演奏美国国歌时,伸出拳头表示抗议。国际奥委会对此表示不满,并要求美国代表团取消了此二人队员资格。国际奥委会此举并非表示支持美国种族歧视,而是为了维护奥运会“与政治无关”的立场。如果每个国家的运动员都效仿这两名黑人选手,奥运会必将分裂,奥林匹克运动将无法实现自己的宗旨。

2.2 奥林匹克运动利用自身的活动和影响力, 促进国际法在某些具体方面的完善和发展。

例1:南非问题。1948年,南非国民党在大选中获胜, 开始系统推行种族主义,建立以种族隔离制度为基础的政治体制。1964年,南非拒绝派一支由白人和黑人混组的代表团,被国际奥委会取消其参加东京奥运会资格。其后国际奥委会要求南非白人控制的国家奥委会遵守奥林匹克宪章,但南非一意孤行。国际奥委会遂于1970年决定将南非从奥林匹克运动中正式开除。随后20年中,国际奥委会一直全面拒绝与南非体育界接触。这种做法被证明是抗议南非种族政策,引起全世界人民关注的最有效的办法之一。联合国安理会及联合国反对种族隔离委员会在其后也曾多次发出呼吁,要求各国对南非实行全面制裁,包括抵制南非运动团体及运动员。1989年,德克勒克当选为南非总统,实行较开明的种族政策。国际奥委会敏锐地看到废除南非种族隔离制度的一线曙光。遂于1989年10月开始与南非体育界进行接触。1990年12月,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成员非正式访问约翰内斯堡;1991年国际奥委会特别代表团访问南非,会见德克勒克、曼德拉等政治领袖,讨论南非重返奥运会事宜。1991年7月9日,国际奥委会在南非实现体育组织统一、废除种族隔离法律及同非洲体育组织关系正常化三个条件下,决定承认南非新成立的临时奥委会。南非在时隔21年后重又回到奥林匹克大家庭。

国际奥委会此项决定的意义决不仅仅局限于体育界内部。在国际社会,英、美等主要西方国家对南非重返奥运表示欢迎。美国总统布什在当年7月10日就宣布取消对南非的经济制裁。 可以说国际奥委会通过自己的努力促进了南非废除种族隔离制度。1994年,南非原黑人领袖曼德拉当选为总统,成立了新的种族平等的政府,结束了南非近半个世纪的种族统治。联合国遂同意恢复其在联大席位。在这个过程中,国际奥委会利用其非政治性立场,采取灵活、及时的手段,为在政治上、法律上解决南非这个令人头疼的问题起了很大作用。

例2:恢复我国在国际奥委会中的合法地位问题。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国民党政府逃到台湾。原“中国奥委会”(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的部分人员随之到台湾。我国于1950年建立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由国际奥委会委员董守义同国际奥委会联系,要求承认我们是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同时在台湾的体育协进会人员继续以“中国奥委会”的名义同国际奥委会保持联系。这样就造成了奥运史上“两个中国”的问题。显然这是我们不能接受的,遂于1958年声明不承认国际奥委会,并中断了联系。一直到1979年,在我方及国际奥委会有关人士的积极努力下,我国奥委会以“中国奥委会”的名称重新回到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同时,在台湾的奥委会继续被承认,但名称改为“中华台北奥委会”,且不能用原来的会旗、会歌及会徽。

“两个中国”问题当时不仅仅存在于奥林匹克运动内。在国际交往的各种场合,它均是困扰两岸及国际有关人士的一个难题。国际奥委会可以说为解决这个难题创立了一个模式,被称为“奥运模式”,随后即被广泛效仿:

国际奥委会与台北奥委会协议中,曾允诺在新的会名、歌、旗条件下帮助台北重新加入各国际单项体联。所以在各单项体联举行的各种活动中,台湾的代表均以“中华台北”的名义出席;1986年,世界体育舞蹈锦标赛在日本举行。台北代表要求悬挂“中华民国”国旗,使用“国号”。而主办者依“奥运模式”给以拒绝;1984年,国际刑警组织第53届年会,我国申请入会。并提出台湾不能以一个独立国家的名义留在会内。最后此提案以72票对27票通过;国际科学整合会议第十二次大会在美国华盛顿举行。主办单位依“奥运模式”在节目单及座位名牌上,给台湾代表印上“中华台北”字样。〔4 〕在这里国际奥委会的作法成了具有一定普遍性的惯例。

例3:汉城奥运会。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 以苏联为首的一批社会主义国家崛起,与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形成以意识形态对峙及军备竞赛为特征的冷战局面。这种局面对奥林匹克运动产生了消极影响。1980年莫斯科及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都遭到了抵制。汉城取得了1988年奥运会主办权。但由于南朝鲜与许多国家(主要是社会主义国家)没有外交关系,并且由于南北朝鲜问题,这一届奥运会同样面临着被抵制问题。

国际奥委会1984年就曾为了洛杉矶奥运会的顺利召开做了大量工作,仍未能说服苏联等国。但是国际奥委会并未气馁,1988年汉城奥运会前夕,以萨马兰奇为首的国际奥委会频繁同苏联和东欧国家政府及国家奥委会有关人员会面,说服他们超越政治分歧,从运动员的愿望及奥林匹克事业出发,来参加汉城奥运会。同时,国际奥委会与北朝鲜进行磋商,并提出将某几个项目安排在北朝鲜举办。这一次国际奥委会的努力没有白费。这届奥运会曾创下了160个国家参加的纪录。 除少数几个国家以外,来自全世界不同意识形态国家的青年们欢聚在一起,真正体现了奥林匹克精神。

国际奥委会为这届奥运会顺利召开所做的一系列努力及其成功,“使东方与西方、共产主义与资本主义在体育方面的关系稳定化,这在世界事务中起了连锁反应。”〔5〕最重要的是, 奥林匹克运动致力于世界人民间的了解与沟通,从而促进国际局势向和平及稳定的方向发展。

3 余论

奥林匹克运动之所以能在国际事务中起这些作用,并非生来就有。国际奥委会成立之初,在体育界及国际社会的影响均很小。早期的奥运会也往往被某些政治、经济势力所左右。比如1900年巴黎、1904年圣路易奥运会均被安排在世界商业展览会期间,成为一种陪衬和表演。两次世界大战后举行的1918年、1948年奥运会均由战胜国控制,以种种理由拒不邀请战败国运动员参加。奥运会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庆祝战争胜利的一种方式。80年代之后,商业化的介入等原因使奥林匹克运动发展壮大起来,致使世界上任何国家及国家集团都无法轻易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它。

更深层的原因,则应归结到奥林匹克主义。奥林匹克主义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指导思想,也是使奥林匹克运动区别于一般体育运动之所在。奥林匹克主义强调体质、意志与精神的全面发展,它超越于一切具体活动之上而成为一种人生哲学。在这种哲学基础之上国际奥委会领导的奥林匹克运动才在曲折中成长起来,并且在国际事务中产生影响。所以这种影响归根到底是奥林匹克理想通过体育的载体对外部世界的精神辐射。

(收修改稿日期:1995—06—15)

注释:

1)2)奥林匹克宪章.北京:奥林匹克出版社,詹雷译.1992.7

3)联合国新闻部.联合国手册.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 1987.6

4)林国栋.我国体育外交之研究.台湾:中华民国体育学会体育学报第9辑,1987

5)DAVID MELLER.萨马兰奇与奥林匹克.梁丽娟译.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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