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民道德教育的方法论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法论论文,道德教育论文,公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民道德教育是以公民社会道德要求为取向的教育形态,是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社会结构、生存方式和精神价值生态发生着日益深刻的转型,“公民意识”、“公民道德”、“规范性精神”、“合法性精神”、“主体性精神”、“权利与义务统一精神”、“社会公平正义”等等,成为今天我国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良序、理性、文明的公共生活领域重要的道德价值范畴。由此,以社会主义社会公共生活要求为取向、旨在培养国民“公民意识”、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公民道德教育,成为我国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为了发挥自己的功能,我国公民道德教育必须找到既体现社会主义伦理价值规定又与公民主体内在心灵与价值世界共契的教育方式与方法。也就是说,我国公民道德教育必须在理性化教育与情感化教育的关系之间形成合理张力。
理性化教育:必要性及其限度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曾指出,人类历史是一个不断理性化、不断“去魅”的过程,现代化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理性化。理性作为现代性的主流意识形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建章规制形成了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道德教育作为社会活动的组成部分,其现代化过程无疑蕴涵着理性化的色彩。契约精神、权利与义务对等精神、社会正义精神和市俗伦理精神,是公民伦理所折射的现代公共生活领域基本的价值范式,是体现了主体性与主体间性相统一的理性化的人伦价值秩序,具有规范伦理、底线伦理的意义。公民伦理与公民人格的价值规定的理性化特征,决定了公民伦理精神教育和公民人格塑造的手段与方式的理性化。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理性的道德教育是完全可能的”,“当道德开始成为理性化的道德时,并未失去其基本要素;通过世俗化这一事实,道德反而会变得更丰富,获得新的要素。”(爱弥尔·涂尔干:《道德教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14~15页)既然现代社会——不论其结构层面抑或其精神层面具有不断理性化的特征,那么,公民伦理进路中的道德教育的方法选取,首先是理性化的,因为,在现代社会中,道德教育首先应着眼于社会良序生活的建构,需要培养现代人的公民意识与公民人格,道德教育需要把社会道德规范尤其是公共生活领域理性化的规范伦理精神传达给社会个体。毫无疑问,理性化的道德教育,表现为作为理性知识和价值信仰相统一的公民伦理精神与规范,由教育者向教育对象的注入过程。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理性化的道德教育是一种“道德灌输”。
道德灌输是一定社会或集团为使人们遵循其道德行为准则而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受教育者传授道德理论、道德原则等知识的活动。因此,它必然地包含这样几个特征:以教育主体具有正确的思想理念、道德与价值准则为前提;是一种从外部向个体内部的“注入”;强调教育客体的接受与遵循。作为理性化的道德教育方式,道德灌输对于我国公民人格的塑造与公民伦理精神的培养具有特殊的意义。毋庸赘言,社会主体所应具备的公民人格的价值规定和公共生活领域吁求的公民伦理价值范式与精神,是个体无法自发产生的,它必然需要一个由外而内的“灌输”过程。道德灌输既是道德知识的传达,又是道德信仰的导引,是认知导向与价值建构的有机统一。美国当代哲学家罗尔斯认为,在社会道德领域,“力求客观,力求从一种共有的观点来构筑我们的道德观念和判断所产生的结果之一,是我们更加可能达到一致”。而“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的个人也不会反对反复灌输一种正义感的道德教育实践”(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20、518页)。涂尔干也强调:“我们可以肯定,我们用理性的术语来如此表达道德的实在,并未使之变得贫乏。……道德完全可以从经验的实在中推导出来,并不会被减少或扭曲;从而,教育也理所当然地适合于文化的诸道德要素,就像它适合于文化的诸智力要素一样。”(爱弥尔·涂尔干:《道德教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4页)契约精神、法治精神和权利与义务对等精神等理性化的精神形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基本的价值准则,也是公民伦理与公民人格的基本价值规定。这些道德价值规范与精神个体并不是与生俱来就能获得的,必须由代表社会意志的教育主体由外向内注入到差异个体中。这是道德教育的知识传达与认知导向维度。当然,这些理性化的规范与精神要被差异个体所普遍认同,并能进入个体内在的心性价值世界,实现实然知识与应然价值一致,教育主体必须具有正确的思想理念、道德与价值准则。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理念、道德与价值准则的科学与正确,其前提是,这些道德法则务须遵循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蕴涵着社会正义与公平的精神,体现社会生活的公共理性。道德灌输对于个体的道德价值建构而言,它是必要的道德思想资源的供给过程,通过对个体道德思想资源的供给,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公共生活所必备的价值准则与规范及其所蕴涵的公民伦理精神,以一种理性知识形式传输给个体,帮助个体形成理性的道德思考、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而当供给的思想资源体现出社会良知与正义的内涵、浸透着社会公共理性时,它就能以一种“职责”的形式为个体所接纳,从而为实现理性的道德灌输与道德主体心性价值世界的交融与共契提供了条件,整个道德施教活动就有可能被教育客体自觉地认同与接受。诚如康德指出的:“凭借因遵守法则让我们感受到肯定的价值,职责的法则找到了通过对于我们自己的敬重进入我们自由的意识的方便之门。”(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76页)
在我国公民意识与公民人格培养中,理性化的道德灌输是道德教育的基本原则和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必要的道德灌输,真正的道德教育就不复存在。然而,道德灌输仅在道德教育基本原则或基本方式意义上,才成为道德教育的首要前提。从道德教育具体方法层面看,作为理性化施教方法的道德灌输则是相对的、灵活多变的,绝非就是道德知识从教育主体向客体刚性化、简单化地灌注。因此,理性化的教育方式必然有它的限度。在市场化、全球化和网络化推动的社会现代化不断深化,人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公民道德教育必须尊重人的主体性,在教育方法上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也就是说,道德施教只有浸入了个体的心灵世界,才能获得个体良知决断与自主行为的支撑。因此,当前公民道德教育仍然必须坚持灌输的方法,但又要认识到,理性化的道德灌输是有限度的,人的主体性彰显要求道德教育成为契合个体心性价值世界的“心灵教育”、“情感教育”。
情感化教育:道德价值构建的必要路径
个体主体自觉的事实与应然追求,决定了现代道德教育在具体方法上必然是尊重人的主体性的、切入个体心性世界的、能激发个体心灵情感共鸣的教育方法。诚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由于道德的学习作为伦理之知的学习不同于科学知识的学习,它主要不是以主客体对立两分的思维方式,而是以主客一体的、具体情境相融的情感体验方式学习,因此,德育的过程虽然必定伴随道德认识的进步、道德行为的表现,但更为牢固的基础和深层的核心在于人的情感—态度系统的改变。”(朱小蔓:《道德教育论丛》第1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8页)关于道德教育的情感化方法诉求,即便是十分倚重理性化教育方式的涂尔干也给予了肯定。他认为:我们有必要通过诉诸各种超出理性的范围的方法而把理性化的道德植入人的心灵与性格之中。他指出:“若要为我们的教育事业提供必要的驱动力,我们就必须应该努力遴选出作为我们道德性情之基础的基本情感。”(爱弥尔·涂尔干:《道德教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4页)
道德教育与知识教育有根本差异,知识教育是从主体到客体传递真知的过程,而道德教育则更大意义上是主体与客体的价值互通与心灵融契过程。理性化的道德认知导向要转化为个体内在的心性价值信仰,除了要求道德内容折射社会正义与公共理性外,还取决于道德教化的具体方式能否激起道德主体的心灵共鸣。因此,切中个体自由的心性价值世界的道德教育方法,对于道德教育的成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仅以刚性化的强制方式介入道德,缺乏对道德主体心灵与情感的关切,则哪怕这种道德有何等的善性,也难以得到道德主体情感的支撑。结果只能将道德理性与主体心灵武断割裂,这种道德教育本身就已失去道德性。也就是说,在公民伦理精神塑造与公民人格培养中,情感性心灵教育方法之所以显得十分重要,源于情感是个体心性价值世界的基础,是个体确立道德价值信仰的前提,是个体整个精神价值追求的内在驱动力,具体说来,“人的情感素质及其发展往往在更深层次上表征着人的道德面貌。由于道德在本质上是人对自身的精神需求不断提升的结果,它主要用情感满足与否以及用什么方式满足和表达来表征自身的精神需求”,而“情感化道德教育范式突出强调人的情感性素质是个人道德性的深刻基础,也是道德教育现实化的重要保证,是整个人类道德及道德教育优质的基石”(朱小蔓:《道德教育论丛》第1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8~329页)。因而,情感化心灵教育契合了道德价值个体存在形式。康德在对知识与信仰、理性与心灵作出明确界分之后,也十分强调情感因素在道德信仰与道德价值建构中的重要意义,他指出:“当事关决定人类心灵一个特殊能力的源泉、内容和界限时,依照人类认识的本性,人们唯有从心灵的各部分开始,从对这些部分的精确而(就我们已经获知的要素的现状而言)详尽的描述开始。”(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8页)质言之,情感化的心灵教育之道,不仅符合道德价值个体存在的本质特征,而且也符合道德教育活动过程的特性与规律。
情感性心灵教育说到底又是一种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它体现出了理性化道德教育方式在人的主体性、特殊性、差异性面前的转化与变通,是理性道德教育对于公民身份的主体性特征、自由价值与道德权利的尊重与契合。鉴于我国传统家国同构和根深蒂固的宗法礼治秩序长期对人的主体性、自由性和特殊性价值的压抑,以及传统道德教育的施教方式的过于刚性化特征,尊重和体现个体的主体存在,开掘公民的主体性意识与权利,对于道德教育吸取精华、剔除糟粕、实现自身的现代性转型无疑具有根本的意义。情感性的心灵教育之道,由于完成了把道德体验、道德选择、道德判断——这些本属于差异主体先在的道德权利,交还给了差异个体,使他们道德信仰与道德实践活动的主体性、自由性特征得以充分彰显,故而,情感性的心灵教育无可厚非就成为了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的重要承载,成为传统道德教育向现代道德教育转型的重要体现。体现教育客体主体性的情感化心灵教育,从终极意义上说,它是道德教育开掘人的主体性、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使命实然。基于此,有学者曾作出“教育即解放”、“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的过程是一个人自身的道德解放的过程”的判断(肖川:《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页)。然而,我们不能由此而矫枉过正,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由于对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的倚重,就由此否定理性化教育方式的价值与意义。因为,主体性与主体间性、个体性与社会性、规范性与自由性、理性与感性、契约与德性、多元与一元等关系的有机统一,从来就是健全的公民社会及其道德价值范式的基本规定,也是中国公民伦理与公民人格的应然性的价值追求。从实践层面上说,情感性心灵教育的价值在于,完成理性化道德思想资源供给向主体价值建构的转变,并防止理性教育出现扼杀个体性的可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理性与情感之间:寻求公民道德教育方法的合理张力
理性与情感从来就是人类认识中的一对基本矛盾,也是驱动人类认识发展的两个车轮。在伦理道德领域,理性与情感的功用与界限自古就是争辩不休的话题。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理性主义伦理思想,揭示了传统目的性宇宙观下的理性主义的主导地位;而休谟对事实与价值的界分,则开启了情感主义伦理发展的先河。理性与情感不仅是揭示伦理道德本质的题域,也是道德教育可能与否的元话题,从而也是引申道德教育方式方法的方法论问题。公民道德与公民人格在价值规定上的主体性与主体间性、德性与契约、权利与义务、一元与多元等关系维度的统一与一致,印证了公民道德及其人格范型必然是理性与情感、客观约束性与主体能动性、外在规范性与内在主体性的统一。由此,决定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公民道德教育,必然是认知导向与价值建构、理性教育与情感教育的统一。因此,现代道德教育在方法体系上务须找到这些矛盾关系的合理张力结构。
如前所述,公民社会及其精神价值理念的理性化特征,决定了理性教育形式之于现代道德教育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然而,理性的施教方式必须获得恰如其分的表达与应用,才能真正符合人类“理性”的要求。综观中西道德教育的历史发展,不论是西方还是中国,传统道德教育都强调教育主体向教育客体施行理性道德价值与规范的灌注,强调所传递的道德精神与规范的神圣性和绝对性,强调教育主体的权威与绝对主体性。由于传统道德教育仰仗专制威权体制,把道德价值与规范无限神圣化与绝对化,把教育主体的权威性无限扩大,因而不论在内容还是在方法上都扼杀了人的主体性,造成理性的泛化与绝对化,从而造成了理性教育的“非理性化”。20世纪初以来,伴随着西方工业革命的发展而兴起的“新教育运动”,就开始对灌输式的道德教育进行猛烈地抨击。反对道德灌输自杜威提出后,一直得到西方教育哲学家和道德教育理论家的支持和拥护,并成为西方当代道德教育理论的一种主流倾向和实践形式。在国内,近20年来伴随着西方现代道德教育理论被国内教育理论界所引用与借鉴,也形成了对长期以来传承与维系着的“道德灌输”质疑。然而,又需指出的是,西方思想家在道德教育主客体关系上,在极力抨击传统道德灌输忽视和否定教育客体的主体性的同时,逐渐由否定道德教育主体的主体性走向对道德主体的主体性的否定;以彻底抛弃教育过程中的道德教育的理性化形式来实现对教育客体的主体性的尊重与满足。这种矫枉过正的做法,不仅彻底剥夺了教育主体的主体性,而且否定了道德教育的目的性与教育过程中道德思想资源供给的必要性,从而造成道德相对主义的滥觞和教育活动中的放任主义。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对于道德灌输的质疑,从方法论层面开始,进而对作为教育原则、教育过程与教育方式意义上的理性化、合理化的“道德灌输”的否定,同样是矫枉过正,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在主体性与受动性、规范与自由、理性与情感之间,道德教育方式方法上的辩证性,是构建科学、合理的现代道德教育方法体系的前提。“道德不仅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不仅是行为规范,而且是人类的实践精神,是人类把握世界的特殊方式,是人类完善发展自身的活动。”(罗国杰:《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3~54页)涂尔干也认为:“一方面,道德作为一种绝对法则,需要我们完全服从;另一方面,道德作为一种完美的理性,我们自发地追求着它。”(爱弥尔·涂尔干:《道德教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6页)从社会生活层面出发,道德更多表现为一种理性、法则、规约、责任、义务;从个体内在价值世界向度看,道德则以个体价值理念、自由信仰、自由意志的形式存在和发展。公共生活领域的规范性精神、契约精神、权利和义务对等精神,是社会理性化、规范化、文明化的基本表征,折射出公民身份与公民人格的主体间性的价值规定。因此,在道德教育方法体系中,公共领域的伦理精神与规范的教育,首先是理性化的。这种渗透着社会正义与公平法则的理性精神,必须由代表社会意志的教育主体植入到差异个体中,以形成社会主体在公共生活领域的规范化、理性化道德价值信仰与人格范型。当然,此时道德教育的理性化偏向,同样要借助于道德教育的情感化方法来加以平衡,强调道德的规范性、约束性、义务性的同时并不能忽视个体的主体性与选择性,而且理性化教育必须贯穿着最大程度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性的终极目的。在理性与情感、主体性与规范性之间,理性主导情感、情感承载理性,外在规范性主宰个体主体性;个体主体性承载外在规范性要求。就公共生活的规范伦理精神教育而言,理性化教育表现为约束性、义务性的,因此,此时的道德教育必须诉诸于必要的权威,这种权威决不是传统道德教育那种专制性、绝对性的权威,而是公共生活领域道德所张扬的社会正义、公平法则所折射出来的理性精神、契约精神、规范性精神的权威。
在公民社会生活中,公共生活领域的道德价值教育无法离弃理性化的教育形式,这种理性化的施教绝非是对个体主体性的一种钳制,相反,它是以更好开掘、实现人的主体性为目的的。人的主体性是公民身份确立的前提,是现代道德教育的基本价值追求,因此,塑造公民身份与公民人格、规范公共生活人伦价值秩序,仅仅是理性化道德施教的现实面向,它的终极价值仍是为了开掘人的主体价值、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从而,理性化的道德施教方式,更多在于公共生活领域的,对于个体私人生活领域的心性世界与价值信仰,道德教育必须将体验、选择与信仰的主动权,交还给具有差异的个体。在传统目的性宇宙观“解咒”、道德相对主义明显的个体私人生活世界,理性的道德施教有了越来越明显的局限,任何无法实现与个体心灵价值追求共契与融合的价值导引,将难以真正起到教化作用。与公共生活领域的道德教育的理性化倾向相反,在私人生活领域的价值导引,其方法更主要是情感化的、启发式的、充分尊重差异个体的主体性的。总之,在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公民伦理进路中,公民道德教育必须在主体性与规范性、德性与契约、理性与情感、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等关系之间,形成合理的张力结构,才能建构科学的现代道德教育方法体系,实现现代道德教育构筑公民社会伦理精神与规范,促进人的主体性提升与自由全面发展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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