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传播的关系与结构分析_维达论文

国民经济传播的关系与结构分析_维达论文

民族经济交往关系与结构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族论文,结构论文,关系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交往或交换关系发生的民族基础

从人的社会性存在意义出发,“在任何民族的框架内都不可能找到一个可理解的历史研究领域”。(注:[英]汤因比著、沈辉等译:《文明经受着考验》,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因此, 必须把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领悟才可以理解。这样,人们的交往关系和形式,便成为人类社会的基本要素。“不仅一个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而且一个民族本身的整个内部结构都取决于它的生产以及内部和外部的交往的发展程度”。(注: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页。)

交往,在社会学的意义上,是一个社会关系的整合过程。但在经济学领域,随着它基于现代的假定,把生产划分为创造使用性的单一性生产和交换性生产后,交往也就被限定成一种为获取不能直接得到的财物而采取的间接手段,而形成交换一词的局限性描述。这种描述假定,在一个无分层的社会共同体中,生产所赖以进行的社会条件和物质基础,无需通过交易的形式来获得,而是表现为一个直接得到的既定存在。因此,交换只表现为共同体的一种外部性活动。但是,如果我们承认:“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其生产。为了进行其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注: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62页。)那么,在客观化为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基本环节的经济过程中,交往或交换连接着人们的生产与消费;沟通着人们的经济往来;作为生产得以进行的前提准备,组织起社会再生产的具体过程;显示出它作为联结各个个体劳动,并实现其社会劳动本质的媒介意义。

我们承认为创造使用性的单一性生产和交换性生产的差异性类型的存在。但是,即便在为创造使用性的单一性生产中,交换仍然是一个不可排除的因素。莫斯的研究就指出,在原始社会中,各式各样的东西——食物、符咒、仪式、言词、名称、饰物、工具、妇女、权力等等——都在交换中流通。这揭示了赠送、接受和交换礼品在社会交往和在组织社会生产中的重要程度。在特罗布里恩群岛中,各个家庭都同样生产甘薯,但他们种的甘薯和吃的甘薯是不同的:在收获季节,男人把收获的甘薯送到他的姐妹家,而他这个家庭所食用的甘薯则由其妻的兄弟供给。十分明显,这种交换是不产生获利性或积累差额的。而东非的努尔人在使用性生产的总体性体系中,牛的养殖作为使用性生产的主要内容,却完全是以交换性生产的形式来进行的。各种人对牛的权力交叉重叠,人们以忠诚和财富换来牲畜,与此同时也助长了施惠人的财富和权力。

这样,我们可以看到,使用性生产和交换性生产的区分,不能说明交换因素的存在与否,这两种不同类型的生产甚至可以并存于同一社会体系中。在无阶级的和前现代的社会中,实际上也存在着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而这种交换性生产在不同的社会体系中,并不体现出某种一致性原则。如果说,在现代社会中,交换性生产的重心在于获取物质性差额或经济剩余,在前现代的各种社会中,它的重点则是强调某种社会的和政治权力的整固。

当交往或交换在古代社会以赠礼形式而得到表达时,莫斯准确地看到,“礼品是社会话语的织线”;萨林斯在《石器时代的经济学》中也提出:“礼品在构成社会的同时使文化从人的生物性中解放出来”。(注:参见王政等编:《社会性别研究选择》,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36页。)赠礼的意义是表达或确立交换者之间的社会联结。赠礼与回报便赋予参与者一种信赖、团结、互助的合作语言。在赠礼未加入计量因素时,形成了“概化互惠”(generalized reciprocity)的模式; 加入计量因素后,便衍生出“平衡互惠”(balanced reciprocity)与“负性互惠”(negative reciprocity)两种模式。这样,在互惠交换中出现了两种情况:一是用等量物品偿还礼物或以为对方的服务来抵偿礼物,一是赠礼的一方利用他人的劳动达到抵偿礼物的目的。当受礼者不能用物品偿还,而只有用为对方服务的方式来偿还礼物时,受礼者往往就会成为赠礼者的依附者或追随者;或者是赠礼者以赠送的礼品多得使对方无法回报来羞辱受者;或是以不等的物质交换来获取权力秩序或政治声望上的回报。这就可能使礼物的交换成为竞争与抗衡的特殊语言,使互惠交换蕴含了不平等交换的趋向。这些研究的根本性意义,是揭示了交往或交换借助于不同的形式而表达的事实,为我们摆脱现代有关“交换”的局限性规定,去探索交换因素在人们的经济生活甚至社会形成中的重要作用及其基础性地位,开辟了一条广阔的道路。

交换经济资源的所有权或财物位移是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不同共同体对从外部获取财物的方式的不同选择,不仅影响到特定共同体在历史上的行动方式,而且也影响到这个共同体的整个结构。一般说来,表现为单向性运动的掠夺,虽在获取外部财物时不必同时付出相应的等价,但其所付出的,是共同体存在的社会安全性保证和财产拥有的不稳定性。要获得其社会存在的安全性和财产拥有的稳定性,必要的前提就是对其所有权的相互承认。因此,没有一个共同体是可以依赖于单纯的掠夺,来获得稳定的财物并维系其生存的。这样,在共同体的外部交往关系中,以相互承认所有权的交易就获得了基本的存在。交易使人和物都朝着两个不同的方向交错运动,这种“双向性”赋予不同共同体的外部关系一种“和平的性质”。当一些形式性或礼仪性的因素交织于外部的交易关系中时,这种活动便体现出了某种特殊的社会意义和政治意义。

从理论上来说,“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但是物一旦对外成为商品,由于反作用,它们在共同体内部也成为商品”。(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06页。)然而,这种理论上的必然性, 是通过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才转化为现实的存在的。如果说,外部性交换的意义主要在于异地财物的获取,那么,共同体内部交换的意义,除了带来财物位移的结果外,更多地还表现为一种社会整合系统的存在。当我们把引导权利转移或财物位移的这种安排称作交易系统时,可以看到,一个交易系统是由法律、法令、传统习惯和各种促进付给的手段、工具所组成的,它是连接劳动与资源、生产和消费的关键性的因素。共同体内外关系的差异,及其处理这些关系的不同取向,产生了不同的交换系统并存一体的现象。

例如,当特定共同体对外形成了商品交换的关系和系统时,其内部的交换关系,就可能或者融合于生产的组织或直接的生产与消费的一体化过程中,或者表现为互惠的形式。甚至当内部的交换是作为一种社会整合的系统而存在时,我们就会看到,在一些共同体的存在中,即便是以市场为舞台而发生的财物位移,最终也只是通过互惠和再分配及其组合来实现的。这样,交换无论在共同体的内部发展上,还是在共同体的对外关系中,都经历了各自独立的发展过程,交换的内部性起源和它们作为制度的外部性发展,并非始终都表现出历史存在的一致性。

当共同体的分层使共同体之间的交换,不再是一个整体性的行为,而是一种个体行为时,这种交换活动的推动,也可以表现出不同的动机:如由共同体的统治者出于统治义务的身份动机而推动的交易,它可以由统治者或其代理人来进行交易,这种交易大多表现为被动交易的类型,并往往和其内部的再分配模式联为一体;积极交易的类型则主要是以利润动机推动的,当一个共同体的内部结构,允许甚至鼓励其成员广泛地与其他共同体展开这种利润动机的交易行为时,也就为外部交换关系向内部的渗透或整合打开了通途,甚至会产生整个共同体或民族集团成为“交易民族”(trading people)的状况。而这种交易民族的产生实际上标识着交换已成为共同体之间一种广泛而频繁的关系存在。但这种交换的原则、关系和系统尚未在共同体内部获得主导性存在的地位。这样,与共同体内部运行机制有着根本性区别的交换功能,就成为了与共同体成员不同的“异人集团”的专门化行为。交换使人们的物质生产获得了商品的形式,而商品以其自身价值形式的不同层次的发展,显示出交换关系成熟完善的历史过程。人们在简单的、个别的或偶然的交换中获得经济效用的同时,两个商品的价值关系为一个商品提供了最简单的价值表现。而“这种等价表现实际上是把不同种商品所包含的不同种劳动化为它们的共同东西,化为一般人类劳动”,(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65页。)因而, 也就是人对其类本质的认识范围的扩展在经济关系中的一种体现。但是在这种形式下,人作为类而存在的这种本质性关系,仅仅只表现为两个交换者之间的偶然关系。它表明人们对自己类本质的认同是颇具局限性的,这似乎也就在根本上决定了人们初始的这种简单的、个别的或偶然的交换,为什么总是同礼仪、习俗等各种不同的制度性存在紧紧地嵌合为一体。

价值表现的秘密——即一切劳动只是由于都是一般人类劳动,而具有的等同性和同等意义——实质上深蕴着人类平等的概念。这样,当商品的个别的价值表现,转化为一个可以不断延长的、不同的简单价值表现的系列,而获得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时,一种商品的价值,得以表现在商品世界的其他无数的元素上,“这个价值本身才真正表现为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凝结”。(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78 页。)重要的是,人类劳动在民族交往结构中所获得的价值表现形式,经历了一个从偶然、特殊到一般和统一的过程。价值表现形式最初的不充分性或局限性,对不同的共同体来说,使得扩展了的物物交换,仍表现为一种外部性的活动。与其说交换是在共同体之间的一致性基础上产生,不如说是在它们保有重大差异的条件下才展开的,只是借助于商品世界的共同活动。当商品获取自己的价值表现形式,不再是各自独立的私事,而是在社会的一致性基础上,借助于其他商品的帮助才得以完成的活动时,“物化在商品价值中的劳动,不仅消极地表现为被抽去了实在劳动的一切具体形式和有用属性的劳动。它本身的积极的性质也清楚地表现出来了。这就是把一切实在劳动化为它们共有的人类劳动的性质,化为人类劳动力的耗费”。(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83页。 )商品价值形式的这个完成形式,也就成为了人的类本质的一致性所获得的一种经济上的表达。

可以看到,在交换关系的发展中,每一更高层次上已完善起来的价值表现或流通形式,并不排斥原来低层次上旧有生产所提供的商品,而是把各个不同层次的生产方式所提供的商品,融会在已进一步完善了的流通形式中。不论商品源出于奴隶之手,还是由农民、公社或国家生产的产品,甚或是渔猎采集共同体提供的产品,都可以交错在一起,构成一个总的商品流通或商品运动。这种运动既不要求生产者一定要隶属于某种特定的经济成分或要素(如资本),也不要求这种要素对生产过程进行直接的支配。交换的这种总体流通运动,“按它的性质来说,包括一切生产方式的商品”。(注: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 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28页。)这样,一方面, 如果仅以完成了的商品价值形式作为唯一的标准来审视历史上所有的交换活动和关系,就会抹杀交换在历史发展中所展示出来的丰富的社会差异性内容。另一方面,当这个完成了的价值形式,使其等价形式同某种特殊商品的自然形式社会地结合在一起,而产生出货币形式时,也就是说,当不同的民族社会或共同体以不同的物品来充任一般等价物,或执行货币的职能时,明白无误地显现出这一经济过程的结果,同时也是某种社会的制度性要素合力参与的结果。因此,这个人的类本质一致性的经济表达形式,同时表达了由人的分离性发展方式所造就的共同体的差异状况,表达了人类异化发展的社会内容。应该看到的是:“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的现象,尽管它们在范围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只知道这些生产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的范畴,还是根本不能了解这些生产方式的不同特征,也不能对这些生产方式作出判断”。(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33页。)

二、民族共同体的外部交换关系与类型

交换, 作为共同体的外部性关系, 是以“默商交易”(silent trade,或称无言交易、默契交易等)形式起步的。从历史文献来看,希罗多德在《历史》中所记下的迦太基人的一个故事,堪称默商交易的最早记录。在中国和日本的古代文献中也有此类的记载。在中国古代文献中,这种交易形式多被称为“鬼市”。如《唐书·西域下》记载:“西海有市,贸易不相见,置有物旁,名鬼市”;《避暑录话》称“鬼市夜半而合,鸡鸣而散”;更有“腥臊海边多鬼市,岛夷居处无乡里”等等的诗句。而《日本书纪》在记载公元660 年日本与肃慎的一次战争冲突时,就同时记载了一次不成功的默商交易;新井臼石1721年完成的《虾夷志》,也同样记载了北海道与千岛海边阿伊努人之间的默商交易。(注:参见[日]栗本慎一郎著、王名等译:《经济人类学》,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9—83页。)

在经济人类学中,对这一交易模式的系统研究,当推古利阿索1903年出版的《默商交易——关于人类交往的早期历史研究》一书。1978年在美国创刊的《经济人类学研究》年刊,在80年代初期,也登载了乔治·多尔顿关于默商交易的一些最新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均展现了在人类历史中默商交易是一个广泛的存在。在西非黑人与布兰科角附近的黑人之间,在费尔南多波岛的岛民中间,在加拿大极地的爱斯基摩人与其南部的邻居阿塔巴斯卡人这两个通常互有敌意的部落群体之间,在危地马拉的高山民族之间,在尼日尔河盆地的黑人与马里黑人的黄金与食盐的交易中,在北德意志商人与利沃尼亚居民之间,甚至在英国温彻斯特疫病流行的时期,在印度西南部的特拉万科由于种姓制度严格限制了不同等级的人的直接接触的情况下,默商交易都普遍地存在着。弥足珍贵的是,中国50年代的民族调查,留下了在云南澜沧江流域,拉祜族(苦聪人)与相邻民族默商交易活动的影视资料。人们通常仅把这种交易模式视为一种由于语言不通而采取的变通交易方式。但是,这种理解是极为狭隘的。从上述史例可以看到,默商交易既发生于处于不同经济层次的民族之间,也发生于其经济层次大体相同的民族共同体之间,因此,默商交易也同样可以发生在交易双方语言相通的场合。就这一交易形式的具体功能来看,默菲就认为,在加拿大极地的爱斯基摩人与其南部的邻居阿塔巴斯卡人之间的默商交易,是为了防止相互敌意的伤害;而在尼日尔黑人与马里黑人的黄金与食盐的默商交易中,则是为了防止金矿秘密的外泄。(注:参见[美]罗伯特·F·墨菲著、 王卓君等译:《文化与社会人类学引论》,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67—168页。)可见,默商交易的产生并不仅仅由于经济上的差异性,它发生的真正基础,是综合了各个共同体所有社会生活条件的“异质性”。正是这种异质性基础,产生了人们在交换中接触或接近的“避讳”。

如果说,交易的发生源出于共同体的生存需要,在这种自然基础或内在的推动下,交易中非要避讳的又是什么呢?在最初的共同体框架中,人们从未能通观世界,也从未把“人类”视为同一整体。在这其中,人的社会本质的同一性,仅在血缘共同体的意义上得到体现,个体也仅在这一框架内才实现了相互的认同,并同时对共同体之外的人形成了令人恐惧的“异人表象”。可以说,正是对人的类本质认同的局限性,使避讳与交易或交往始终形影相随。桑威奇群岛中怀卢库岛的情形,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极端的例子:居住在该岛南北两边的两个岛民部族,都是把各自的物品拿到河的北岸和南岸,在河中央的一块岩石上交易,交易时在场的只有国王派来的税吏。而交易的双方不仅语言相通,而且在交易前的预备谈判时,分别站在河的两岸大声吼叫,以此决定交易的条件。由此看来,这非但不是一种“无言”交易,而是一种“吼声”交易;其所体现的内容是双方在交易时依然极为谨慎地避免接触。所以,默商交易的真正特征并不是“无言”,而是“避讳”交易双方的自然接触。在此意义上,与其说这是“无言”的交易,不如说它是一种“避讳接触”的交易。

另一方面,在任何发展了的形式中,共同体内部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一定的“均质性”;而共同体外部则同样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一定的“异质性”。这样,与共同体外部的交换或交往相伴随的“避讳”,日益表现出保护共同体内部均质性免受外部异质性侵蚀的主要功能。而对接触或接近的避讳,赋予了交易场所绝对的中立性,并在许多场合也被赋予了象征性的形式。如在费尔南多波岛,参加交易的岛民在相互间的沙滩上划一条线,线的一侧放着薯蓣等物品,另一侧摆放念珠或香烟;若对对方物品满意,就越线取回物品,并让对方取走自己的物品。这种划线成为了避讳或无言的一种象征形式。而这种避讳接触的象征,也在发展的过程中,以不同的方式给交易场所的中立性添加了某种神圣性,使交易场所用来放置交易品的石头获得了某种神圣性。如在英国早期的市场中,常常建有一座起特殊使命的十字架。据经济史学家坎宁安的研究, 这种“市场十字架”(market

cross )源出于“市场石”(market stone), 其意义在于标志周围是神圣的中立区。 (注:参见Cunnigham,W,The Growth of English Industry and Commerceduring the Early and Middle Ages,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Press,p.76。)这些石头以其维持交易中立的神圣性, 在历史的发展中曾一度成为礼仪性儆戒的场所。在中外历史进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刑场与这些“市场”或市场标志物的关联性。

交易的中立性表现为早期共同体外部交往的首要前提。如在日本阿伊努人的民间传说中,他们与科罗波古如人的默商交易,便是由于在一次交易中阿伊努人硬把一个女科罗波古如人拽进屋里而中断的;同样,由于马里酋长一次欲知尼日尔人的长相,命人捉住一个尼日尔人,而使他们之间盐和黄金的默商交易中断了3年才得以恢复。如果说, 交易场所的中立性表现出保护共同体内部均质性免受外部异质性侵蚀的主要功能,那么,当共同体的发展获得了国家或准国家的组织结构后,这一特征得到了更为完备的制度性表现。在不同共同体中生成的强有力的政权组织,总是极力保护交易场所的中立性,甚至还要保护处于交战状态的敌方商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在古罗马时代,罗马取得了对叙利亚的商队城市帕尔米拉的军事控制后,特意将守军撤出帕尔米拉,以便使罗马商人能够与敌国帕提亚的商人进行正常的交易。相反,一个共同体如果不能坚持从制度上对与之地理上相连的这一特定的交易场合予以中立性的保障,就会导致外部商人回避与它的交易。如位于阿兹台克和玛雅两个帝国之间、能停泊上百艘大型平底船的阿卡兰港,在被纳入科尔特斯强大的军事帝国后,数年时间就丧失了交易地(port of trade )的功能。

透过某个共同体对其他共同体交易者安全的保护,我们看到其更深层的本质对共同体内部的“均质性”免遭异质文化“魔性影响”的保护。在不同共同体与外部价值体系接触的这一交易点上,无论交易的规则,还是交易的工具,都显现出与各自共同体内部交换活动的差异,并被严格地限定在这一特定的交易场合。因此,这是一种按照与各个共同体内部截然不同的自有规则而运行的、被制度化了的特殊市场;表现为一种受政治管制的特殊交易。而这种特定交易场合的类型,经波拉尼对达荷美王国治下的维达港奴隶贸易的研究,被广泛地称为共同体外部交易的“贸易港”方式。

16—19世纪期间,从塞内加尔到比拉夫湾沿海一带,形成了以维达为中心的繁盛的奴隶贸易地区——奴隶海岸。在达荷美控制维达的1727年前后,奴隶海岸的奴隶贸易量已占西非和中非全部奴隶贸易量的近40%。在阿德拉王国控制维达交易的历史期间,欧洲人一直苦于无力左右阿德拉王擅权的贸易政策。而达荷美征服和控制维达,并介入维达的奴隶贸易后,一方面,把维达的奴隶贸易完全置于达荷美的管理下;另一方面,在对维达实行全面管制的同时,又拒绝将其纳入达荷美的社会体制。达荷美王在占领维达后并未亲涉这块土地,而且绝不把维达视为自己王国中的一个同等部分,维达的管理是由“代官”来间接实施的。这样,在达荷美甚至同一个维达,存在着两个截然不同的市场,一个是达荷美内部居民使用的市场,另一个是共同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外部交易市场。在维达被买卖的奴隶,并不出现在达荷美一般居民的面前,同时,在这种“贸易港”的交易中,参与交易的共同体都有其各自的内部货币:在达荷美是安产贝,在英国和法国则分别有英镑和利弗尔。然而,这些货币都只对交易单方有意义,对对方共同体通常是毫无意义的。各个共同体单方面所拥有的“现实”货币,只在各自共同体内部流通并具有整合社会的功能;但任何单方面的“现实”货币,都不能使用于“贸易港”的交易中。与贸易港的“模拟中立性”交易相适应,所使用的只能是某种拟制的外部货币。在维达的奴隶贸易中,奴隶对于达荷美的内部经济来说,并不是一种具有特定“有用性”的东西,它只是达荷美人从内地捕获来换取枪支和其他商品的一种交换手段。在英法方面,其内部货币以金为基准,但不能以金来偿付奴隶的等价,只能以一系列商品组合成的“商品盎司”来支付;同样,达荷美也不能以安产贝换取欧洲的枪支和其他商品,只能以奴隶的供给来作为“对外货币”。与这种中立地交易的“外部性”相对应的两个不同的“内部性”,使一方的奴隶和另一方的枪支等商品组合,得以作为价值尺度和交换手段来使用,成为贸易港交易中的“虚拟货币”。正是这种内部性与外部性的差异和分隔,使维达的奴隶贸易,既摆脱了阿德拉这个破落的古代帝国已无法承受的近代奴隶贸易的要求,又因达荷美王国内部稳定性的维持而获得发展。

波拉尼在他的研究中指出了默商交易和贸易港交易的异同:在默商交易中,“市场”不是特定的,也没有确立起一般的交换手段;尽管这种交换手段只是表现为有限目的的古代货币,但具有强化内部社会结构的功能。同时,它还没有作为经济再分配模式支点的一个制度中心(或者非常弱)。而贸易港的参与者则已形成了一个中央的权力中心,形成了以再分配为主体的社会整合机制,并在交易中使用了具有外部意义的“虚拟货币”。可以看出,这两种共同体的外部交往关系和模式,都表现出了与其内部经济整合模式的不一致性。为了保持共同体内部的均质性,它们都以某种对交易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制度性”保障,表现出中立地交易的特征,进而表现为一种受制度性约束的特殊交易。交易或经济交往在人类历史上发生甚早,但绝不能以为凡人类的交易活动从来就具有现代市场的机制和性质,可等同于“自由交易”,视其为现代市场的直接起点。更为重要的是,交易的发生及其运行,都表现出了内部性与外部性的差异。正是基于此,波拉尼认为:“以维达港为中心进行的奴隶贸易,是在方法论上向经济史学家提出的挑战”。(注:参见[日]栗本慎一郎著、王名等译:《经济人类学》,第89页。)在中国,这种贸易港交易的形式,也以各种官置边关市镇的交易活动得到了表现。从汉至唐,中原王朝在与匈奴、鲜卑、乌桓、突厥、吐谷浑以及西南诸族的共同体边界相交处,皆有特设之互市点。及宋,民族共同体双方外部的缘边贸易,不仅以“各置榷场”的形式在宋、辽、金之间广泛展开,而且也是宋夏、夏辽和夏金之间外部经济交往的基本形式。宋辽“绍兴和议”后,在西起秦州、东沿淮水的广袤分界线上,南宋以盱眙为中心、金以泗州为中心开设了大量榷场,双方的榷场随战和交替时兴时罢,但盱眙和泗州两个中心榷场却一直未关闭过。以茶马、盐粮、皮毛等为主要内容的共同体外部的互市关系,一直以政治权力体系的主导为基本形式,而延续至清。

中国在自古以来的贡使之献、关市之交和民间自由贸易3 种形式中,贡使之献从来就具有“蕃贡继路,商贾交入”的特点,是作为争取关市之交的辅助手段而存在的;民间自由贸易虽在共同体内部有着不同程度的展开,却基本受禁于共同体外部的关市之交,只是在制度的整合有效地把关市之交的外部交往关系转化为内部交往关系后,民间自由贸易才在这些贸易点上获得合法地位。历朝历代形形色色的关市贸易,所展现出来的共同特点,都是专设官制予以管理、定价;在特定的交易地点内,直接由官方或由官方所特许的人员按规定进行交易;在这种贸易点上,交易者既得到权力体系的保护,又要求他们遵行特定的规则和义务,违反规定的私相交易者,要受到流配乃至死刑的惩罚,而交易物亦受到了严格的管制。可以看到,这种官设边关互市点,曾有力地推动了古代中国商业市镇体系的发展。但同样无可置疑的是,在这种形式下发展起来的商业市镇,是有别于王朝内部交往体系中的商业市镇的;其交往的行为和规则,同当时存在于内部的交往也是大有差异的。只是到了清朝,当不同的民族共同体已被有效地纳入一个统一的制度框架中时,民间自由贸易才以其扩散态势,逐渐取代了官府主导之格局,成为商业市镇在多民族交易点上获得发展的普遍推动力。而此时的海外贸易,则由唐宋时期的市舶贸易形式,转化为行商的特许贸易形式,仍然表现出“外部的”交往关系性质。

过去,人们往往只从获取经济收入的角度,来理解国家或政治权力体系对这种外部经济交往关系的管理和控制,这当然是一个显而易见的动因;但更重要的是应该看到,这种管理和控制,蕴含着防止共同体内部的“均质性”免遭外部“异质性”侵蚀的制度性努力。同时应该看到的是,并非一有市场,就获得了内部与外部在经济上的一致性。只要交换仍表现为共同体的外部关系,那么,参与交易的双方都是按照自己共同体内部的逻辑,在认为妥当的情况下才进行交易的。不论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民族共同体之间,所遵循的都是这一普遍的基本原则。这样,作为外部交换的市场,可与内部的非市场机制重合并存;甚至外部和内部的市场,也可表现出差异性的并存状态。

三、民族交往的市场形式与差异

上述分析表明,所谓市场,无非是一种创造交换环境的制度复合体。由于人们的交往关系各自依附于不同的社会结构中,这些关系和结构在起源上是互不相关的。这便牵涉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如果说人们交往或交换的核心体现是社会整合,那么,市场并非是一个纯粹的经济系统,而不可避免地要与特定的社会产生制度性的关联。以往经济学对市场经济分析的理论错位,曾一度确立起把市场经济摒弃于前现代社会之外的假说;经济人类学的一些先驱学者,在作出了把经济理论运用于人类学的伟大贡献时,看到了市场与交换在不同民族共同体中的历史实存,却又不幸地在市场一致性的基础上展开分析,而演成了形式主义的根本性缺陷。因此,认识市场发展中的制度性关联,理解市场不同的生存基础及其发展的历史差异,是更为贴切地阐释不同民族共同体经济实存关系的关键问题。

在人类学的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些以“礼物和赠品交换”的互惠模式或以再分配的因素和机制整合了整个的经济,并以其为体内经济运行主要形式的社会中,仍存在着商品性的交易形式。这种交易通过特定交易点的“市场”形式,倾向于成为一种“国家事务”,由国家或某种政治权力体系“决定的交易”。可以说,在世界各民族经济发展进程中,市场交换的运行形式,既表现出其他各种运行形式望尘莫及的、促进经济发展的巨大能量,又以前所未有的包容性,在当今世界的民族结构中获得了最普遍的存在。

以中国为例,有关神农作市,以“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资,交易而退,各得其所”的远古传说,就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交换发生的较早起源。在春秋战国时期这一皇权制度的形成过程中,社会的市场参与也曾以“端木生涯,陶朱事业”的典型代表,显示出其较高的社会地位和重要的意义及影响。资源配置的市场方式与皇权制度的关系,无论在具体的运作,还是在意识形态体系方面,从一开始就不是对立的异体关系,甚至可以说,市场的运行在某种程度上,是作为皇权制度形成和确立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而存在的,因为土地关系的私有化和个体家庭的生产组织结构毕竟是在市场关系的运行中才得以确立的。正是在此基础上,借助于市场的力量而形成精英政治结构的流动性,取代了世袭贵族的封建政治框架;同样借助于市场的力量,才得以用个体生产的小土地私有结构,瓦解了等级集团性大地产占有的生产组织结构。因此,皇权制度下的小农经济,并不隔绝于市场之外,而是天生具有市场参与的倾向和能力。当皇权制度下的不同社会成员,或通过土地的买卖关系,或藉市场交换积资鬻爵,来实现其社会地位的变动或上升时,实实在在地表明了市场是皇权制度推进开放流动性社会结构的有力杠杆。

在皇权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小农再生产过程的实现,还是社会产品的最终分配,以至整个社会统治机制的运转,都无不在不同的程度上藉助于市场运作的联系。虽然在佃户与地主之间、在国家编户下的各类小生产者、商人、地主与皇权之间,以实物形态为主的直接交纳完成了社会产品的初次分配,但整个社会不同阶层和不同种类(货币的或特定实物形态的)的收入,要求把各个个体收入的片面形态,通过市场交换转化为多种多样的、生产和生活的全面需求品,以实现社会产品的最终分配。而皇权统治机制的运转,也先决性地要求藉市场的运行,把其所攫取到的经济剩余转化为各级官吏的俸禄,并支撑各级政府机构的运转。从西汉的均输之立,皇权制度便藉助于市场流通,进行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并获取贸易之利,到宋行赋税之“折变”,明以银代役,以至“一条鞭法”最后确立起以货币征收为主体的赋税体系,使得实物生产者对皇权的贡纳关系必须通过市场的转换才得以最后完成。这些无不反映出皇权制度日益倚重于市场的运行趋向。相伴于皇权制度形成发展的三个重大转折时期(春秋战国、唐宋和明清),产生了市场或商品经济的三次繁荣发展的高潮,市场交换的经济运行形式与皇权制度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已是昭然若揭。这种小私有的个体生产结构与市场交换相结合的经济运行形式,形成了一个内在的反向运动,即由市场力量而牵动的经济分化,会随之迅速地再塑社会个体成员的出发点差异。并在其所促成的社会的加速流动中,持续不断地加重这种不平等性。这将导致已听命于皇权的自由小农,再度归附于经济迅速膨胀的不同的社会权势集团,造成皇权在社会、政治和经济各方面的国力损失,并形成威胁皇权的潜在力量。而这种市场的力量和存在,本身又是塑造自由小农经济结构的内在前提。皇权制度就这样面临两难的选择:其生存和发展既离不开市场交换的经济运行形式,又要把其限定在一个适度的框架中,使其发展对小农带来的不稳定性的冲击,不至于毁坏皇权的直接生存基础。

自秦汉至明清,皇权制度始终在均贫富的口号下,以保证小农队伍的稳定性为重心,从三个方面实施了对市场的全面调控:一是用政治和社会意识的歧视性手段“病商”、“恶商”,以削弱或抵消由其经济实力增长而带来的社会实际地位及其作用和影响;二是运用行政管理和经济杠杆进行市场组织,以保证皇权制度对其自发力量过度膨胀的有效控制;三是兴禁榷之制,使国家直接涉于市场经营,以共分市利之手段,把市场力量附着于皇权机体。如设官治市、依制设市、划分市场区域、固定行业市场、度量衡和市场秩序的规范……等等,均为其市场行政管理的不同内容。唐朝就明确规定在县以上治所才可置市。(注:《唐会要》卷86。)至于大量制外之市的产生,不过是市场自身所固有的内在趋向,及其独立力量的必然发展。皇权始终没有放弃市场的行政管理权力。至清雍正年间,仍有湖广总督奏请朝廷于苗疆分界之地开设墟市之记载。(注:《东华录》卷30。)又如平准、均输之法、常平仓之设对物价之调整,税制之用对市利之分流,均为运用经济杠杆对市场的调控。而病商之举和禁榷之制的结合,又给人以皇权重农轻商的表象疑惑,但在实际上,市场以日益增进的速度获得了持续的发展。

早在唐开元、天宝之际,都、府、州、县的建制之市已逾2643个。(注:参见武建国:《唐代市场管理制度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7页。 )市场的发展以这些相继相伴的、互相交织又互为加强的变化,诸如货币制度、市民构成等等,赋予两宋经济浓厚的商业性质和特征。这种基本特质在元朝仍保持着相当的重要性。虽然明朝在重塑皇权生存基础的过程中,重新把重心移向小农,再次以小农作为提供皇权收入的主体力量。至清,国家岁入的3/4以上源于田赋,但也并未能排斥市场的运行与存在。相反,明清时期的中国参与了16—18世纪构造世界市场的过程,并“成为促进世界市场形成与扩大的最积极、最富生命力的因素之一”。(注:张铠:《晚明中国市场与世界市场》,《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3期。 )也有国外学者指出,在这一历史阶段中,东亚始终存在着很活跃的贸易潮流,所以欧洲的沿海民族从16世纪初叶开始,都在想方设法地跻身其中,一个纯属所谓“自给自足”农业的中国,是不可能对此产生任何影响和吸引力的。(注:参见[法]谢和耐著、耿升译:《中国社会史》,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页。)从对外贸易来看,清乾隆十年(1745),粤、闽、江、浙4海关的商税收入为731,435.537两白银,据清道光年间对粤海关并以往税率的调查,大致为值百抽一、二之率。(注:参见彭泽益:《清初四榷关地点和贸易量的考察》,《社会科学战线》1984年第4 期。)取1.5%的税率概略推算,是年中国的对外贸易额近5000 万两白银(取整数)。布罗代尔估算,英国1760—1769年间的对外贸易,平均每年为2000万英镑(取整数)。(注:参见[法]费尔南·布罗代尔著,施康强、顾良译:《15至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674页。)以1英镑等于3两白银换算, 中国的对外贸易额约1600万英镑。虽稍逊于英国,但仍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而在中国市场体系发展中,最具根本性意义的,是把15—30个村庄聚合为一个市场共同体的标准集市的发展。各地的方志记载,就展示了这种市场类型的加速度发展进程。如据施坚雅的研究,宁波府属4 县的这种市场网络,由宋代的26个至清扩展为170余个,在全国已多达63,000余个。 (注:参见Skinner,G.W., Marketing and Social Structure inRural China,in 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24:(1) p.195; (2)p.227。)据费维恺的估计,它们构成了约3/4的全国商品流通。(注:参见[美]费正清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53页。)正是市场自身发展与皇权对市场调控的结合,使中华帝国整个区域空间系统,形成了两种等级结构的交错与并存:一是皇权实施行政控制的等级层次,一是由交易网络构成的市场等级层次。同时,还展示出市场以其内在力量逐渐树立起经济支配地位的发展趋向。在清末全国的大约39,000个经济中心所在地中,只有1546个是皇权的地方行政机构所在地。(注:参见施坚雅:《城市与地方系统的层次》,张仲礼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论著选择》,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第2页。)

市场的运行与存在,始终不绝于皇权制度的发展过程;官府的行政力量和民间的市场力量所形成的两种机制或行为方式,始终并存于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进程中。两者之间相互依恃,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或强或弱、或多或少的表现罢了。正是基于皇权制度与市场资源配置方式的内在结合,中国社会得以树立起强大而丰满的发展形象,长期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并延至18世纪而成巅峰之态。在此过程中,商人这一独立的市场力量,彻底丧失了它自身独立发展的条件和方向。在资本的权势化与权势的资本化交错中,谁获得了权力,谁就代表了社会之整体利益,谁就可主宰社会生灵之命运。从皇权自身的生存角度看,其所实现的制度对市场的调控,应该说是有效而成功的。但遗憾的是,这种调控并非基于现代发展概念的基点,而是立足于对小农经济的稳定,当其阻断了个体利用市场迅速积累资本的自然通道,并为防止无产化而全面努力时,也就在根本上扼杀了市场的灵魂和内在活力,断送了通过市场的两极分化而演变出由大资本组织产业化生产的可能,从而使整个市场的运行皆以“藉资生计”为重心,皇权制度也由此与中国小农结下了不解之缘,并也确实培育出了一支忠实于皇权的小农队伍。如此强化控制下的市场运行,不过是一次次地再造了以自耕农为中心的、不断下降为贫农和不断上升为地主的经济循环,而这种循环发展的最高理想和水平,不过是重塑一个皇权体系。这在明朝的创造者朱元璋那里,得到了最具典型意义的体现。皇权制度与市场方式的结合所引起的这种全面变化,使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式、道路和性质都表现出与众不同的特点。

萨米尔·阿明的一项研究指出,阿拉伯民族基本上是作为一个商业集团而出现于历史上的,远距离贸易在这个民族中起了格外重要的作用,阿拉伯文化所赖以建立的社会形态始终表现出了商业性质。如阿勒颇、大马士革、巴格达、巴士拉和安蒂奥克等等,曾一度各自拥有数十万居民,比同期的西方城市重要得多;在最兴盛的时期,这些城市包罗了居民总数逾50万的该地区的大多数人口。这些城市积累的财富表明了它们辉煌的文明,而在20世纪初期,这个地区的人口却远远不及其辉煌时期的水平。同样,在17世纪以前的长时期中,黑非洲也已和旧世界的其余部分建立了交换关系,它的商业活动跨越了撒哈拉沙漠,从横亘达喀尔与红海之间的热带大草原一直伸展到地中海。这一商业活动成为热带非洲社会组织的重要基础之一。虽然大规模商业活动的这两个实例极为突出,但它是和比较贫困的公社制或贡纳制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所以不可能由自身产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注:参见[埃]萨米尔·阿明著、高铦译:《不平等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4—38页。)而在前资本主义的欧洲,香槟集市的大规模商品交换,也曾一度繁荣了佛兰德尔地区的庄园经济。这种历史事实所表明的是,对某个特定的共同体来说,当市场交换这种经济运行形式只表现为一种外部性的存在时,它并不能把整个的社会经济整合为一体,共同体内部的不同生产方式与共同体外部的商品交换,只是拼接成了相对分割的并存状态。如果说,市场交换的经济运行形式在英国的历史发展,直接导致了近代工业化变革的革命性结果,那么,在同一时期,当这一经济运行形式在英、法、荷等国推动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成长时,在德国、波兰以及斯拉夫地区,大规模的粮食商品化生产却直接推动了“再版农奴制”的复活。可见,这一形式在特定民族中的一个具体发展实例,是不足以成为其世界性发展的一般标准和特征规定的。

上述实例表现出,“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的现象,尽管它们在范围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注: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33页。)市场交换并非任何时候,都是产生于社会化生产力基础上的、新的经济结构的产物。它可以存活于各种不同的历史环境中,亦可以由不同因素促成其发展并导向不同的道路和方向:由千家万户零星分散的小生产的简单集合,可以凑集成庞大的社会商品运动,但它只表现为许多同质而不凝结的国内细胞;同样,如果说它的发展是这个世界发生变革的起点,“对旧生产方式的衰落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勃兴,产生过非常重大的影响。那么,相反地,这种情况是在已经形成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发生的”,“在这里不是商业使工业发生革命,而是工业不断使商业发生革命”。(注: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72页。)诚然,现代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使这一形式得到最成熟的发展,使其内在规律得到最充分的展开,并成为主导现代经济的基本运行形式,但假若由此就把这种形式与资本主义混为一谈,就会产生一个问题:为什么只有西欧的资本主义才有所建树,并构筑起现代经济发展的基础,而其他地方和民族的“资本主义”却湮灭于历史的发展中?可见,“大规模贸易并不产生资本主义,而且大规模贸易本身也不是资本主义的”。(注:[埃]萨米尔·阿明著、高铦译:《不平等的发展》,第38页。)就当代而言,由资本主义的确立所成熟完善起来的市场交换的经济运行形式,不仅包容了不同的经济内容,而且可以服务于不同的社会目的,它不专属某种社会经济形态,其发展也并不必然导向资本主义之路。因此,民族经济发展的关键,并不在于这一经济运行形式是否存在或发展,而在于如何把其存在和发展导向对自身生产基础的转变。任何一个民族经济体,既要看到这一形式所具有的、为其他经济运行形式所不及的巨大经济能量,充分运用这一形式来促进自我发展;又要看到它的巨大包容性,理解它的一般性质及其不同的生存基础和社会作用,深入分析它与其他的制度性关联,更好地利用各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济成分的贡献投入发展,才能为民族经济的发展与变革获得一个本质性的基础。在民族经济的发展中,市场交换的经济运行形式所发挥的功能,只是润滑剂,而不是发动机。

由此可见,以所谓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对立的理论假说,把市场机制同自给性经济对立起来,并把市场选择的经济自由特征同政治制度的专制模式对立起来的分析方法,是不可能准确把握不同社会和民族经济交往结构的基本特点的。因此,一看到市场、流动性的行政官员队伍或其他什么别的东西,就马上欲加之某种“主义”的涵义,同样是荒谬可笑的。用“市场经济”对“自然经济”取代的话语,来解说社会的发展与变革的理论错位,抹杀了市场交换这一形式发展的丰富多彩的历史内容。对市场经济历史发展差异的分析,把我们引向了对人们“交往”的深层动因的探究。事实上,在市场中关联着两种有区别的现实的交织,即社会关系的生产和产品生产过程流通的社会形式。现实的这两个方面并不处于同一层次。在每一个经济系统中,兼容与从属的关系存在于生产关系和物质产品流通的形式之间。生产关系决定着存在于各个经济形态中的社会产品各自流通的数量、形式及其重要性。它引导人们去深究不同共同体中有关“支配”、“权力”以及“支配的道德”等观念的涵义,强调了经济是一种被制度化的(相互作用的)过程的观点。当社会经济的运行形式通过市场交换形式而外化为一种独立的运行体系时,也并未摆脱它同社会的其他制度性要素存在的关系。这种研究的一个必然发展,就是去揭示经济活动在社会中的非独立性和经济制度在本原上的非物质性。对特定的经济运行形式的性质、功能及其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中的作用等等,只能从它们连结人与其周围环境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得到解释。这便为经济人类学研究在同历史学、社会经济史学相交叉的领域中,提供了一个更新视域的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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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传播的关系与结构分析_维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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