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制度改革与唐宋社会结构的演变_宋朝论文

科举制度改革与唐宋社会结构的演变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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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以后,士绅取代贵族成为中国帝国社会力量的主流、国家与民众之间的中间阶层(孙立平,1992:58)。一般认为,士绅集团主要依赖科举制度而形成,由科举途径而获得的功名身份的终身制,使一批人沉淀下来,形成一个有稳定的制度性来源的社会群体——士绅集团(参见杨力伟,1991;张仲礼,1991)。然而,科举制度“第一次撇开了血缘、门第、出身、家世等先赋性因素”(孙立平,1992:61)选拔官僚,有效地消解了贵族集团的政治影响,具有明显的普遍化权力的倾向,本是有利于皇帝独裁统治的选官制度。那么,作为君主专制工具的科举制度,怎么可能一方面消解贵族集团,另一方面又产生“功名身份的终身制”,为绅士集团提供稳定的政治身份?科举制度究竟是倾向于官僚帝国的“普遍化权力”,还是倾向于统治集团与绅士集团在政治上的混融?

本文将通过分析唐宋时期科举制度的变革与社会结构演变之关系,科举制度及其社会功能随着社会结构的演变而发生的变化来回答上述问题。唐宋时期曾经出现各种不同的科举方案,这些方案的成败得失取决于它们能否维系当时的社会结构和政治体系。“功名身份的终身制”并不是科举制度与生俱来的内容,而是一种后发的补充性制度,是贵族集团在中国社会消融后国家与绅士集团相互冲突和妥协的产物,同时体现了儒家文化这种传统的合法性对中华帝国政治目标的制约。

一、均田制崩溃前后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及科举制度在其中的作用

中华帝国的社会结构有两种主要的模式,一种是国家通过官僚直接统治民众,体现了普遍化权力的倾向,以秦朝为典型;一种是国家通过贵族或士绅集团间接地统治民众,魏晋时期是贵族化官僚(士族)发展的一个顶峰,明清社会则出现了一个稳固的士绅阶层。然而在唐朝,虽然贵族化官僚集团(门阀士族)仍有一定的政治势力,但国家在相当程度上恢复了通过官僚直接统治民众的社会结构。

维持唐朝政权通过官僚集团直接统治民众的政治体制,主要是均田制、与均田制结合的府兵制,以及科举制度。均田制发源于北魏,是国家向无地农民分配荒地的制度,与之相配套的是国家直接向农户征收赋税的租庸调制,这是唐朝直接统治民众的经济基础。府兵制由西魏的宇文泰创立,本是仿照部族制建立的军事组织,主要通过豪强地主招募统领士兵,是统治者与门阀士族协作的一种体制。府兵制在唐朝与均田制结合起来,均田制度下的农民成了自备武装的府兵兵源,府兵制从贵族化的军事制度演变为普遍的农民义务兵制。科举制度最初并没有所谓的“功名身份的终身制”的内容,为了争取参加中央考试名额(解额)的解试只是一次性有效,如果没有通过最终的考试,下次参加科举考试还是要从解试开始,因此不会形成秀才、举人这类明清社会才有的科举功名。这时科举制度的功能主要是帮助皇帝掌握了选拔官员的主动权,士族集团需要通过科举才能保持官位,因此更加依附于皇权,其独立的政治地位削减甚至消失了。

然而到唐朝中后期,随着均田制的崩溃,国家通过官僚直接统治民众的各种政治体制开始瓦解,士族集团也进一步衰弱,社会结构开始发生剧变。均田制是国家直接控制民众的经济基础,但随着人口剧增,国家的授田日趋不足,农民无力承担租庸调,开始放弃受田而流亡,有些受雇于富户,成为佃农、客户,他们的土地则被富户兼并,从而形成所谓的“庶族地主”或土豪阶层。均田制的崩溃导致以户口为基础的赋税制度租庸调的破产,以土地为原则的两税法形成,庶族地主的经济地位由此得到国家的承认。根据艾森斯塔得(S.N.Eisentadt)“可以把绅士成员确定为较为富裕的农民或小地主”、绅士“一般由中层的土地所有者、食地租者和地主构成”(艾森斯塔得,1992:207、208)的定义,唐朝中晚期开始出现的庶族地主或土豪阶层就是所谓的绅士集团,但这时的绅士集团并没有稳定的政治地位。

均田制崩溃也导致农民无力承担兵役,府兵制随之瓦解,国家开始通过雇佣招募军队。失地农民除了成为佃农客户之外,有些应召成为国家的雇佣军,有些则沦为盗贼,甚而组织反政府武装。最后,黄巢为首的流民武装和汇聚在藩镇将领之下的职业军人集团成为推翻唐朝的两大势力,新兴的五代与宋朝政权就由这些武装集团建立,可见,宋朝政权最初并非地主阶级政权。而宋朝政权也因此面临着全新的社会结构模式。士族集团消失了,统治者不能越过地主阶层直接掌握土地与农民,也就不能直接控制地方社会,作为农业经济主导力量的富民、土豪阶层又不能获得政权,或将自己的经济力量上升为政治力量,由职业军人和职业官僚(文吏)构成的政权集团与通过土地兼并形成的庶族地主阶层没有形成政治共同体。宋人叶适所说的“民与君为二”就是指这种国家与社会脱节的现象,他说,“官民不急不相知也,其有求请而相关通者,则视若敌国”(叶适,《水心别集·民事上》)。陈亮也说,“后世官与民不复相知……故官常以民为难治,民常以官为厉己……上下不复相恤也”(陈亮,《陈亮集·四弊》)。

在国家直接控制民众的社会结构下,科举制度能够帮助皇帝控制官僚集团,从而加强国家的控制力;但在国家与社会脱节的条件下,国家通过科举扩张权力,反而会加深与社会之间的裂痕。科举制度在唐朝已经兴起,北宋时科举规模空前扩张,每次科举考试录取的人数从原来的数十人扩展到数百上千人。按照科举制度造就士绅集团的理论,北宋应该形成一个稳定的、与国家权力有密切关系的士绅阶层,但是直到南宋,叶适、陈亮等人仍为国家与社会的脱节而忧心,这是因为没有“功名身份的终身制”的科举制度并没有起到提升土豪阶层政治地位、整合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功能,反而强化了统治集团与绅士集团的隔阂,支持和扩大了国家与社会的脱节。

唐朝的科举制度使士族依附于国家政权,随着科举的兴起,“士族长期徙居城市后,与乡村宗族同舟共济的关系已经基本消失。而乡村的宗族因精英的不断流失,也已经无法发挥太多的社会政治影响”(韩昇,2003:62),从而撕裂了官僚与乡村社会的密切联系,出现了“罢乡举,离地著,尊执事之吏,于是乎士无乡里,里无衣冠,人无廉耻,士族乱而庶人僭”(欧阳修,《新唐书·柳冲传》)的现象。北宋初年的科举制度改革措施倾向于进一步扩张国家权力:首先是殿试制度,即科举士人在参加完中央举行的考试并被录取之后,还要加试一场由皇帝亲自主持的考试,以彰显科举士人都是皇帝的学生(天子门生);其次取消了士人在科举及第后还要到吏部参加选拔的制度,改为在殿试之后由天子直接向及第者授官。这些制度导致官僚彻底依附于皇权,“是士之进不惟今之法度,而几在有司之好恶耳”(王安石,《进说》;吕祖谦《宋文鉴》卷一○七)。科举士人由此成为脱离于乡村社会的“游士”。欧阳修就指出,“且今入学之人皆四方之游士,赍其一身而来,乌合群处,非如古人在家在学,自少至长,亲戚、朋友、邻里、乡党众察徐考其行实也”(欧阳修,《欧阳修全集·议学状》)。

费孝通曾观察到,近代以来,“当年轻人从学院毕业时,发现几年不在家乡,已经切断了与家乡的联系。在乡下,大学生无事可做……结果是农村不断地派出它的孩子,又不断地丧失了金钱和人才”(费孝通,2006:93-94)。其实从科举士人游离于乡村社会的情况看,宋代的科举未必没有这种效果,从事科举的过程和科举成功后的仕宦生涯都需要离开家乡,导致士人或官僚无法在家乡经营产业、照顾亲人,“科举既频,天下之士诚奔走之不易,而岭外尤为遐僻。每随计动经五七千里,往来不啻百余程”(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贡院乞逐路取人状》);“做官的人调度频繁。一般都不能回到家乡服务”(陶晋生,2001:59)。而且从事科举的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财力,成功率也极低;科举在经济上也极具风险,科举而导致破产的情况并不少见,“很多落第的士人立即面临困境……有人功名不成而破家……还有一种怪现象,有些子弟借科举之名而挥霍”(陶晋生,2001:39-40)。因此这时的科举对乡村社会而言不过是“不断地丧失了金钱和人才”。宋代不少土豪地主(绅士集团)对科举非常冷淡,“贵农桑本业,而贱游学迁徙”(晁补之,《鸡肋集·黄君墓志铭》)。乡村社会甚至会嘲笑那些从事科举的子弟,士人“独碌碌抱不售之器以自滨于饥寒,乡人悯其愚而笑之”(秦观,《淮海集笺注·谢王学士书》),如苏骐骥的族人就曾“争笑且怒之曰”:“汝世农家,勤治耕桑以丰衣食,汝忽弃业为书生,穷馁无日矣”(司马光,《增广司马温公全集·苏骐骥墓碣铭》)。

总之,随着均田制的崩溃,唐朝国家直接控制民众的社会结构开始解体,没有政治地位的绅士集团(庶族地主)开始形成,新兴的五代和宋朝政权由职业军人和文吏构成,由此形成的政权集团缺乏乡村社会的根基。国家凭借武力能够统治绅士集团(地主阶层),无意与这个阶层分享政权,国家政权与地主阶层因此不能整合成一个政治共同体,国家与社会出现脱节的趋向,“中唐以来之社会,既成一平铺散漫之社会,而其政治,仍为一和平的大一统之政治。故一‘王室’高高在上,而‘社会’与‘政府’之间,堂陛益远”(钱穆,1996:27)。科举制度本是国家选择官僚、君主加强专制的工具,在唐朝科举发挥了消解贵族集团(士族)政治势力、通过官僚集团加强对民众直接控制的功能;但随着唐朝社会结构的解体、国家与社会的脱节,具有“普遍化权力”倾向的科举制度反而加深国家与社会的鸿沟,而不是帮助绅士集团在整体上提升政治地位、将政权集团和绅士集团整合成政治共同体。

二、北宋统治者的权力扩张与熙宁变法中的“三舍法”制度

官僚帝国的统治者总是具有“普遍化权力”的倾向,致力于扩张性的政治目标。其一般性政治目标首先是“建立和维持统一的中央集权的政权,以及统治者的最高主权”(艾森斯塔得,1992:119)。在北宋,这个目标是通过重新统一南方领土,收回地方军政、行政和财政权力,以文官取代武人出任地方官等措施达成的,大力发展科举考试则是大兴文官政治的必要手段。统治者的第二个一般性目标则是发展“有关资源动员的特殊取向”,“保证其能够从社会不同群体那里得到不断的、独立的资源补充”,“力图把社会的权力与控制的中心独揽于一己之手”,“努力控制这些资源而使之专为一己所用”(艾森斯塔得,1992:119、120、121)。为了达成这个目标,宋朝统治者及其官僚集团曾提出了种种方案,其中比较极端的方案是重建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度和农民义务兵制度,其次是努力培养更加具备“普遍化权力”倾向的官僚集团,但这两种方案都失败了,这是因为国家权力过度侵犯了绅士集团(庶族地主)经济上的既得利益,阻碍了这个阶层“从官僚组织的发展中获得直接利益”(艾森斯塔得,1992:209)的可能性,同时也“超过了其传统合法性(在中国即是儒家文化——笔者)的适当限度”(艾森斯塔得,1992:121)。

掌握土地是国家直接控制民众、独占社会资源的根本手段,在均田制崩溃后,宋朝统治集团非常向往重新控制土地,打着儒家文化中所谓“井田制”的旗号鼓吹土地国有制度,如田锡提出恢复井田制以“维持万民”(田锡,《咸平集·复井田论》),杨亿认为井田可以“亲附万民”(杨亿,《武夷新集·咸平四年四月试贤良方正科策一》),蒲宗孟认为井田制下“天下数千里之远,其指顾措置犹一堂之近”(蒲宗孟,《论周制》,见《全宋文》75册),李昭玘相信井田制下“先王和同四方,连络万里,使家与家相爱,人与人相亲,保之而不忘,合之而不散者”(李昭玘,《乐静先生李公文集·属民》)。抱着国家重新控制土地资源的企图,宋朝出现了“天下之士争言复井田”(苏洵,《嘉祐集笺注·田制》)的现象。张载提出,国家将天下之地统一规划,然后平均分配给农民,地主可以安排为管理土地的官员,“但先以天下之地,棊布画定,使人受一方,则自是均,前日大有田产之家,虽以田授民,然使之为田官,以掌其民”(张载,《张子全书·周礼》)。有人甚至提出通过大乱得到大治的方案,“夺富民之田以与无田之民,则富民不伏,此必生乱。如乘大乱之后,土旷而人稀,可以一举而就”(苏洵,《嘉祐集笺注·田制》)。到了南宋,林勋又进献《本政书》十三篇,再次提出恢复“井田制”的问题,详细描述了他设计的具体方案。在桂州为官时林勋又上《比校书》二篇进一步描绘他的井田蓝图(脱脱,《宋史·林勋传》)。林勋的方案曾得到朱熹、吕祖谦和陈亮等的赞赏,陈亮认为他的方案思虑周密,取得了当时“井地之学”的最高水平,必有待用之时(陈亮,《陈亮集·书林勋〈本政书〉后》)。

不过均田制崩溃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国家基本上不干预土地流通,“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在宋朝已经成为既成事实,官僚们提出的恢复井田的方案仅限于纸上谈兵。太宗、真宗时陈靖提出的劝募逃户、国家授田的方案曾引起皇帝的兴趣,宋真宗甚至任命陈靖为“京畿均田使”责任此事(赵恒,《均开封府界税诏》,见《全宋文》11册),但很快就罢废(赵恒,《罢京畿均税诏》,见《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三)。此外宋朝政府再也没有实施过井田或均田制度。除了试图恢复井田制之外,宋朝也有很多官僚鼓吹恢复民兵制,表现了国家独占人力资源的企图,不过除了熙宁变法时王安石提出的保甲制度包含着部分民兵制的内容之外,宋代也没有实施恢复过农民义务兵制度。

虽然井田制、民兵制这些极端的国家权力扩张方案在宋朝没有实施的机会,但11世纪70年代由宋神宗和王安石领导的熙宁变法,其中某些措施明显表现出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扩张的企图,如“青苗法”实质上是将地主向贫困农民发放生活与耕种贷款的营生收归国有;“保甲法”表现出在县以下的乡村建立行政组织的企图。除此之外,王安石提出的以“三舍法”为核心的科举改革方案,试图加强皇帝对官僚的“教化”权力,增强官僚的职业化特征,同样表现出“普遍化权力”的强烈倾向。所谓“三舍法”,就是将各地选送的太学生分为外舍生、内舍生和上舍生三等,层层培训选拔官员,其核心是改革单纯通过考试选拔官僚的体制,要求国家通过学校教育强化对官僚的职业培训。在此之前,王安石还提出了改革科举考试的内容,要求取消诗赋、帖经、墨义等内容,改考本经、兼经、论和时务策等政治性很强的内容,还增设立了一个纯粹的行政技能科目——法律。同时宋廷又将王安石等人撰写的《周礼义》、《诗义》、《书义》作为统一士人思想的教科书。王安石科举改革方案的意图,在其著名的《上皇帝万言书》中表达得很清楚,他希望能培养出真正贯彻统治者意志的合格官员,因此强调应由统治者直接教育、培养官员,改变科举士人以“无用”的传统文化和诗词技巧为主的知识结构,“人之才,未尝不自人主陶冶而成之者也……古者天子诸侯,自国至于乡党皆有学,博置教导之官而严其选。朝廷礼乐刑政之事,皆在于学。士所观而习者,皆先王之法言德行治天下之意,其材亦可以为天下国家之用”(王安石,《王文公文集·上皇帝万言书》)。在另一篇文献中,王安石更加明确地要求由天子教育天下,天下诸侯、士子乃至民众“一皆听于天子,天子命之矣,然后兴学”(王安石,《王文公文集·虔州学记》)。因此在熙宁变法中,王安石明确提出科举改革的目标在于“道德一于上”、“习俗成于下”,以及“人材皆足以有为于世”(徐松,《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四十三)。

熙宁变法的许多政策虽然在神宗两个儿子哲宗与徽宗统治时期得以延续,但官僚统治集团分裂为支持新法和反对新法两个派别。违反宋朝开国皇帝的政治传统(祖宗之法)、违背儒家的文化传统、扰乱乡村社会的既有秩序等,成为反对派攻击新法派最主要的理由,说明新法遭到了具有自主化倾向的官僚集团、保守的儒家理想主义者,以及乡村社会的土豪阶层(绅士集团)的联合抵制。新法实施的过程非常不顺利,很多政策因难以推行而宣告失败。与乡村社会关系似乎不大的“三舍法”选官制度在徽宗朝的宰相蔡京手中得到了空前的扩张,但这个试图取代科举制度的新型选官体制在其表面上最辉煌的时刻被突然废止,充分说明了“普遍化权力”倾向在中华帝国政治体系中的限度。最后王安石开创的倾向于“普遍化权力”的政治改革事业随着北宋末年的军事灾难而彻底破产。

纸上谈兵式的井田制和民兵制鼓吹、熙宁变法的政治实验及其失败,都说明宋朝在国家与社会脱节的背景下,国家无视绅士集团的社会力量而向乡村社会扩张其“普遍化权力”的企图难以得逞。就科举的社会功能而言,在熙宁变法之前,科举制度加深了官僚集团与绅士集团的分化,而在熙宁变法之中,以“三舍法”为核心的新型选官制度表现了国家权力向绅士集团控制的乡村社会扩张的企图。

三、儒家学者学校取士方案与皇权之冲突

在王安石等人鼓吹“普遍化权力”倾向的选官理论和实施“三舍法”的同时,宋朝有些儒家学者提出了另一种科举改革方案。儒家学者的方案同样要求通过学校选拔官员,不同的是他们强调乡村社会(绅士集团)的精英分子才是充当国家官员的惟一合适人选,并要求由儒家学者主导文化教育并获得向朝廷推举官员的权力。儒家学者的方案试图限制统治者的普遍化权力扩张,同时维护儒家文化传统合法性并提升绅士集团的政治地位。

儒家学者希望通过学校向全社会传播儒家文化,“讲信修睦,以裨教化”(夏竦,《请兴学校奏》,见《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一四),如苏辙认为,“古者以学为政,择其乡闾之俊而纳之胶庠,示之以诗书礼乐,揉而熟之,既成使归,更相告语,以及其父子兄弟”(苏辙,《苏辙集·上高县学记》),这和王安石将学校看成单纯的官僚培训机构有明显的区别。同时儒家学者希望通过学校将乡村社会(绅士集团)的优秀人才送入官僚系统,“所以用之于朝廷者,则前日修之于其家者;所以服于畎亩者,则异日用之于朝廷者”(沈括,《长兴集·杭州新作州学记》),从而达到“咸谓乎尔公尔侯,亦在乎我乡我里”(王禹偁,《小畜集·乡老献贤能书赋》)的效果,帮助绅士集团“从官僚组织的发展中获得直接利益”(艾森斯塔得,1992:209)。黄裳指出通过这种选官制度,国家的官僚系统就能深植于乡村社会,“昔时乡教之中同为儒者,而今同为天子之吏,岂有异趣哉”。这样不但国家的意志通过学校传达到乡村:“乡吏受教法于卿大夫,万民之学受教法于乡吏。则其所以教民者,诸侯群吏之私不与焉,资诸王而已”;而且乡村社会的民意也可能通过学校顺利传达到政权集团:“使民兴贤,还以长之,深协其民之好恶;使民兴能,还以治之,深中其民之利病。则其所以进人者,王之私不与焉,委诸民而已”(黄裳,《演山集·考其德行道艺而劝之》)。学校因此可以将国家与乡村社会(绅士集团)整合成政治共同体。这种学校方案之所以能形成政治整合功能,关键在于它宣称只有乡村社会(绅士集团)的文化或道德精英才是国家选拔官僚的合适的对象。王安石的选官理论则与此形成鲜明对比,他否认乡村精英是国家选官的对象,理由是宋代的民间已经没有人才了,“在位之人才不足,而草野闾巷之间,亦未见其多也”(王安石,《王文公文集·上皇帝万言书》)。

根据这种理论,儒家学者在熙宁变法前后提出了具体的学校取士方案。熙宁变法正式开始前一年(1068年),北宋著名的理学家程颢上《请修学校尊师儒取士札子》,强调师儒应当从民间选拔,师儒一方面教化社会,另一方面获得向朝廷推举官员的权力,“县令每岁与学之师以乡饮之礼会其乡老,学者众推经明行修、材能可任之士,升于州之学,以观其实”(程颢、程颐,《二程集·请修学校尊师儒取士札子》)。程颢还认为士人的身份应该通过免役等政策区别于普通民众,“择士之愿学、民之俊秀者入学,皆优其廪给而蠲其身役”(《二程集·请修学校尊师儒取士札子》),提出了赋予士人政治身份的构想。反新法派当权的元祐年间(1086-1094年),吕大临又提出了立士籍的方案,“州县皆立学,皆立士籍,学官正录掌之”,再次提出了士人政治地位身份化的构想。吕大临要求在学校中设立由民间学者担任非官方的“外学正”,赋予外学正从庶人中选取士人的权力,同时要求官僚从学校的士人中产生,这等于赋予了民间学者选拔官员候选人的权力,“委州县学正于学外士人中推择为众所服者,为外学正……如(士人)犯大过,既书许其改过,不愿改及终不悛者去其籍,不得与士齿,不得服士衣冠。朝廷考察德行,皆质于此”(吕大临,《论选举六事奏》,见赵汝愚《宋朝诸臣奏议》卷八○)。元祐元年(1086年),宋廷命程颐等修立太学条例,程颐强调应当从民间选拔师儒,尊重道德之士的权威(《二程集·回礼部取问状》),并大胆地提出有德之士教化君主的责任,认为师儒向君主教学的“经筵”制度,其意义“不惟义理为顺,所以养主上尊儒重道之心”(《二程集·论经筵第三札子》),这就意味着教化的主体不是君主而是代表着儒家文化的道德之士,强调儒家文化对皇权的限制。

儒家学者的学校取士方案,要求赋予儒家学者独立的文化教育主导权和从乡村社会(绅士集团)推举官员的权力,这是统治者无法接受的。统治者担心儒家学者掌握文化教育主导权后自由地解释经典,无视国家的统治意志,造成思想和政治舆论的混乱,“议者欲郡设学校,诚甚高论,然天下业经以万数,而传师学者百不一二。不澄其源,虽置之无益也”(尹洙,《河南集·敦学》)。同时统治者也无法容忍师儒从民间直接推举官员,因为这样容易形成君主难以驾驭的独立的政治派别,“若采声华于乡曲,恐渐成朋比之风”(田锡,《咸平集·开封府试策第二道》)。因此儒家学者的学校取士方案没有得到统治者的采纳。

四、科举理学化及其社会功能

儒学学者提出的学校取士方案虽然行不通,但宋代的儒家学者发展了一种新型的儒学理论,即所谓的理学,却提供了统治集团与绅士集团在政治上妥协、混融的新模式。陈明认为,儒家文化“从整体上提出了协调state与society双方关系的新型社会理想”(陈明,1997:39),但传统的儒家思想比较适合国家与贵族集团的合作,并不适用于新兴的绅士集团。宋代理学家发明《礼记》中《大学》、《中庸》的含义,以“理”为本体,以“修齐治平”为“理”的外在表现和实现途径,赋予“修身”、“齐家”与“治国”同等的本体论意义。传统对《大学》“齐家、治国”的解释,一般认为主体是君主,治国先齐家的观念是建立在君主“家国一体”的基础之上的,“一家,一人,谓人君也”(孔颖达,《礼记注疏·大学》)。然而随着理学的发展,普通的儒生也获得了“齐家、治国”的主体地位,“凡厥诸生,当体公意,以是正心诚意,以是修身齐家,以是治国平天下,以尽大学之归,以求夫子之用心”(张九成,《橫浦集·重建赣州学记》)。普通儒生不是“有天下国家者”,甚至不一定能进入仕途参与治国,士人的家庭也不构成国家政权的一部分,士人又如何来实践“齐家治国”呢?朱熹解释说,“此是言一家事,然而自此推将去,天下国家皆只如此”,“‘孝者所以事君,弟者所以事长,慈者所以使众。’此道理皆是我家里做成了,天下人看着自能如此,不是我推之于国”(朱熹,《朱子语类·大学三》)。也就是说,普通士人不是不需要在治国层面上实践天理,但在齐家层面也能像在治国层面上一样实践天理,因此普通士人也能通过齐家而治国。在这种理论之下,士人即使科举失败,土豪(绅士)即使没有条件从事科举,只要他们信奉理学的观念,在乡村社会中自觉地根据理学理想来维护社会秩序、宣扬儒家文化,就等于是在维护国家的秩序,实践着与“治国”同等价值的行为。而通过科举进入仕途的官僚,如果他信奉理学的思想,那么他治国的目标也就是构建乡村宗法秩序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合理秩序。由于齐家与治国的意义是等同的,因此为政权服务的官僚理应在乡村社会重建根基,发展自身的宗族力量,而自觉维护理学秩序的绅士集团也理应被视为国家的精英并获得出仕的机会。于是,通过理学,乡村社会的绅士集团和国家官僚集团整合成一个政治共同体。根据理学的观念,绅士集团的政治地位有两种表现方式,一种如黄宽重所描述的,在乡村宗族社会中读书,然后应举出仕成为国家的官员,退休后又返回乡里服务乡里(黄宽重,2005b:351);另一种则是科举失败或因为养亲的需要没有条件参加科举而始终在乡村经营宗族、维护社会秩序和实践“天理”,以此自觉地支持理学观念中的国家政权。

理学的这种独特的整合方式,需要得到国家的承认并与具体的政治制度结合才能发挥实际的社会功能。历史发展的最终结果是理学成为中华帝国的统治思想并与科举制度深度结合,虽然这个过程经过元明清历朝复杂的过程而最终完成,但南宋无疑是这个历程的开端。南宋的理宗朝已经承认了理学的正统地位,理学思想也在南宋后期开始渗入科举考试中(祝尚书,2005)。更为重要的是,南宋的理学家已经明确指出了科举理学化对于提升绅士集团政治地位的重要意义。姚勉在宝祐元年(1253)殿试的策论中讨论科举与学校的部分,全面论述了通过科举理学化整合统治集团与绅士集团的可能性。

姚勉不再像北宋的儒学家那样要求独立的文化教育主导权和推举官员的权力,他承认科举制度,即承认皇帝对选官的独裁权力,但他要求通过科举理学化,让皇帝承认信奉理学的乡村绅士才是国家选官的恰当对象,这些人即使无法通过科举考试进入官僚集团,皇帝也应承认他们在乡村社会的文化权力和政治地位。姚勉说,“使上之人不专以文求天下之士,而专以道淑天下之士,则学术才智之士,宜出而为国家用矣”,“以德行道艺兴天下之贤能”。理学又称“道学”,这里的“道”就是理学所指的“天理”,这就是要求皇帝以理学的标准来实现科举取士。姚勉指出这样做的意义在于使国家的官僚根植于乡村社会,“古之所以用乎士者,所献之书虽登于天府,所仕之地则不出其乡闾,故天下之士皆知所以自重,而无所谓奔竞之习”,这是古代的理想状态。科举理学化之后,绅士阶层通过在乡村社会的“修身”“齐家”实践,应该成为国家选官的惟一适合对象,“乡以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先教后兴,盖有素矣。兴而曰宾,盖有礼矣”。这就意味着皇帝应该在整体上承认绅士集团的政治地位,将绅士集团与政权集团整合成政治共同体。姚勉批判科举制度下士人脱离地方的弊端,不但认为国家的官僚应该深植于乡村社会,而且要求皇帝承认信奉理学之绅士在政权之外的文化权力与政治地位,他说,“使天下之士知天爵之可贵,而人爵之不足贵,知义荣之可尊,而势荣之不足尊,利禄之心轻,则科举之念亦轻”(姚勉,《雪坡舍人集·策癸丑廷对》)。“天爵”、“人爵”,语出孟子“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孟轲,《孟子·告子上》)。意思是说,理学士人不必求仕,照样是天理的实践者,皇帝以道取士的目的,不仅仅是要将“仁义忠信”之士吸收到官僚系统当中,更重要的是使这些“仁义忠信”之士在官僚系统之外也能成为自觉治国人才。姚勉要求皇帝要承认、支持理学士人在政权之外的文化权力和政治地位,以期他们自觉地维护皇帝的统治,这正是理学提升绅士集团政治地位、在更广泛范围内整合统治者与绅士集团关系的独特方式。

与北宋儒家学者提出的学校取士的方案相比,科举理学化的模式不要求改变科举的选官模式,承认了皇帝在选官体系中的独裁权力。理学发展到明清时代,皇帝获得了对理学的最高解释权力,儒家学者主导思想文化的企图破产了(黄进兴,1998)。在儒家学者学校取士方案的三大政治目标中,通过科举理学化惟一能够实现的,就是要求统治集团承认绅士集团在政权之外的政治地位。这是皇帝可以接受的,同时也是中华帝国政治体系维系的必要条件。正是在这种思路下,明朝在剥夺了士人对理学的最高解释权、由皇帝本人主宰国家意识形态的前提下,将科举、理学与官学体系完美地结合起来,秀才和举人最终成为一种终身的功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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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制度改革与唐宋社会结构的演变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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