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奶粉 谁之过——政府不应为企业埋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埋单论文,之过论文,政府论文,企业论文,毒奶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食品安全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经济学把它列为公共问题范畴。今天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要不要政府管制?怎么样管制?但是用管制这个词容易产生歧义,从经济学上讲,管制不是一个好的字,大部分经济学家都不接受这个词。
对于“管制”,20世纪30年代就有过争论。管制是由regulation这个词翻译过来。20世纪90年代,经由日本学者的介绍,通常将它翻译为“规制”。以我的理解,现代经济学家用“规制”表达的是侧重规则的含义,即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而“管制”侧重用行政权力来干预。一字之差,但内容上却发生了变化,亦体现了市场经济中,政府对市场失灵问题进行干预时手段的区别。
关于管制的问题,芝加哥学派内部亦有争论。以斯蒂格勒为首的芝加哥学派认为,政府不应干预市场,因为干预的结果比原来的设想要差。有人认为,适当的干预也要十分谨慎。还有人干脆坚持永远不要干预,政府干预得越少,经济就越好。这种理念被称为“市场原教旨主义”,他们完全信奉市场规则,如亚当斯密说的“放任自由,不要干预”。资本主义基本采取这种政策,只有在出现很大的危机的时候,政府才出台一些政策,用行政命令和权力等方式干预市场。我们认为可以用政策微调,侧重用宏观经济的一些调控政策、工具来对市场做一些补充。
涉及到具体的问题,如药品安全、食品安全等,从根本上讲要采用透明原则。一种新药上市前,要经过技术方面的鉴定,要向公众公布新药品的成分,它有可能产生什么样的药效以及副作用等信息,而且要经过较长时间的公示,经过很多的临床试验后才可以真正上市。即使药品上市了,还要接受严格的监管。比如,美国有一种药,妇女怀孕时吃了会导致胎儿畸形,而当初临床试验时没有足够的例证来证明不会对胎儿产生危害。这些经验教训使得美国对药监的管理比较严格。但20世纪80年代,美国还是出现了几例事故,但比较大的事件是通过集体索赔的方式来解决的。用这样的事例比照我们今天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效果呢?如果我们的食品企业是私人企业的话,它生产的食品危害了公众健康,受害者就可以去索赔,该企业就可能破产。但现在我国有很多企业不是完全私有性质的,比如股份制企业中很多都是国有控股企业,政府好像保护它的儿子、孙子似的,不能让它破产。而企业往往会做一些协调或者善后工作,有时候甚至让政府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所谓的赔偿责任,就是患者入院时所有的治疗费用由政府安排。出现问题时,政府主动把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揽过来可能会产生一种逆向激励,鼓励那些违规企业。因为虽然企业自己做了坏事,但是公众辨别需要一个过程,而且当危害不是那么直接时公众反应不是那么强烈,企业就抱着一种侥幸的心理,一旦真的被发现了,政府亦可以为它分担一部分责任。
毒奶粉事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经验例证。政府不应当为这样的企业承担任何责任。从人道主义来讲,抢救病人优先,政府可以出台免费治疗的政策,但事后一定要追究企业的责任。否则在这种权宜之计之下,以后人们就有投机心理。
从威廉姆斯所倡导的交易成本经济学来看,如果有些问题不能以道德的方式、成本的方式加以解决,还可以以场外交易的方式解决。比如说食品或者药品问题,可以由企业和实际的或者潜在的受害人进行谈判来解决。比如美国一个很大的烟草公司曾经面临集体诉讼案时态度非常傲慢,他们认为公司已经在烟盒上写明了“吸烟有害健康”,既然消费者选择了吸烟,出现的后果就应由消费者自己承担,因为消费者都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有人认为,烟草公司虽然申明吸烟有害健康,但还不够清晰,吸烟还可能引起肺癌、呼吸道疾病等。这个诉讼由于有强大律师团的支持,最后取得了成功,烟草公司赔偿了消费者几千亿美元。这么大的案例可以从侧面说明,企业哪怕给消费者带来的危害不是那么直接、致命,而是后续的影响,也可以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或者其他的方式来加以解决。当然,像毒奶粉问题不是经济补偿可以解决的问题,因为涉及的是婴幼儿,正如前几年安徽阜阳的大头娃娃事件不是经济补偿可以完全解决的一样。
还有一些对身体健康危害不那么严重、不那么直接的食品,它们出了问题怎么解决?我们可以通过这些问题的进一步的思考和辨析,使政府的政策更加完善,针对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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