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人民的法律素质是国家实现长期稳定的前提和基础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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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我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加快了立法的步伐。据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了200多部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制定颁布行政法规700多个;有立法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各种地方性法规3000多个。这些法律、法规大部分是近几年制定颁布的。可以说,我国已经初步建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法律体系。这不仅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加快了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但我们也应看到,我国国民的整体法律素质相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说还有很大差距。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一部分干部和群众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的事情屡有发生;某些部门和单位“人治”现象还相当严重。由此笔者想到,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仅靠加快立法步伐是远远不够的。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其立法的目的能否实现,最终取决于它在社会生活中能否得到贯彻实施。要使成百上千部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和各个领域得到贯彻实施至少应该做到两点:一是使全体公民知晓法律。法律作为对社会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只有在人们知晓的前提下才谈得上遵守。二是要严格执法和严格司法。因为从某种角度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比无法可依还要坏。而要做到以上两点,就必须在提高国民的法律素质上狠下功夫。法律素质,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以及心理的总和。在现阶段,提高国民的法律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国民的法律素质愈高,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就愈有保障。本文仅就如何提高国民的法律素质,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提高国民法律素质要从青少年抓起

不久前,中央电视台记者前往北京一些中小学校调查了解青少年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被采访的绝大多数学生不知道我国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少学生混淆了“未成年人”与“公民”的概念,错误地认为未成年人不属于公民。由此可见,当前中小学校的法制教育还比较薄弱。据统计,青少年犯罪占我国整个犯罪的68%,并且有继续升高的趋势。邓小平同志早在1986年就指出:“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没有法制不行。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63页)青少年占我国人口的一半,他们是我国下个世纪的建设者,也是未来的父母,法制教育从他们抓起是依法治国的战略需要。我国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短短几年,因此提高国民的法律素质要从基础抓起,这个基础就是中小学校的法制教育。中小学法制教育如何抓?我认为,首先,中小学法制教育应把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放在首位。中小学生绝大多数是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正处在生理和心理的发育变化时期,人生观和世界观尚未形成,理解事物及判断是非的能力较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中小学生绝大多数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因此,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应侧重法理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宪法的基本内容,使他们从小就懂得什么是法,法在国家生活及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为什么要学法、守法、用法,使他们逐步树立起正确的法律意识。其次,应根据中小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讲授一些具体的法律知识。法律与其他社会行为规范相比,突出的特征就在于它明确规定了一切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里,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即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要使一切组织和公民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他们进行长期的、系统的法制教育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工作。青少年思想单纯,求知欲望强烈,中小学校应根据他们的年龄层次和接受能力由浅入深地讲授诸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等。使他们在日常学习、生活中时常用法律衡量、规范自己的行为。中小学法制教育应当讲求方式方法,小学应根据儿童的心理特点,着重进行法制启蒙教育;中学应根据社会的需要,专门开设法律常识课。教学中,在搞好启发式讲授的同时,要探索运用诸如以案讲法、课堂讨论、组织模拟法庭以及图片录像等生动直观的教学形式,使学生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在头脑中牢固树立起“法”的观念,将来才能以一个具有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身份走入社会。第三,中小学校在教学改革中应不断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这些年,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中小学校的法制教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如有的学校在课程设置及师资配备上弱化法制教育,个别学校甚至发生个别教师违反《教师法》体罚学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因此,各级教育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法制教育,尽快实现中小学法制教育大纲、教材、教师的“三落实”,争取早日使中学法制课列入会考科目,真正做到依法办学和依法育人。

二、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要求迫切

1995年初,尽管公务繁忙,党和国家领导同志还是千方百计挤出时间,先后两次出席在中南海怀仁堂举办的法制讲座,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在第二次法制讲座结束后发表重要讲话再次强调:“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已成为一项紧迫要求。”在全面开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新时期,提高广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既是适应领导工作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和自觉遵守法律的需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实施除了需要一切公民、所有法人守法外,关键还在于各级领导干部的守法,执法机关的严格执法和司法机关的严格司法。在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违法乱纪、腐败堕落,究其根源,一般都是由于这些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素质不高所致。这不仅损害了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也是导致个别领导干部走向犯罪的原因之一。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高低是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的关键。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更需要领导者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否则,即使暂时做出点成绩最终还是要栽跟头的,反面的例子如天津大邱庄的禹作敏等。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已显得越来越迫切,各级领导干部应象中央领导同志那样率先垂范,增强学习法律知识的自觉性。在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方面,除了定期听法制讲座外,还应充分发挥各级党校、干校在传授法律知识中的作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思想以及法律的基本知识,应该成为各级党校、干校的必设课程。各级部门在选拨领导干部时应把其法律素质作为一项硬化条件。如果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提高了,那将对加快我国的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反腐倡廉,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法制教育法制化是提高国民法律素质的根本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提高国民的法律素质,我国先后用了十年时间组织实施了“一五”普法教育和“二五”普法教育,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国民的法律素质,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益。但我们也应看到,由于普法工作主要是靠各级领导和有关主管机关去抓,且常常采取临时和突击的方式,因而难免带有“人治”的色彩,以致个别地方、个别单位普法教育流于形式,收效甚微。某企业于不久前结束的对670名青工法律知识掌握情况的问卷调查中,在回答“法律与人是什么关系”时,有29%的青工回答“不知道”,34%的青工回答“法律是管犯人的”,有的青工甚至回答“法律是镣铐”。调查结果反映出相当多的青年人法律知识欠缺,有的甚至是法盲。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广大农村,很多地方普法教育至今仍是空白。由此可见,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国民法律素质,如果没有制度作保障是不行的。多年来,许多有识之士呼吁国家采取措施将法制教育纳入立法的轨道。在这方面,我们不仅有充分的理论依据而且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邓小平同志早在1986年就说过:“加强法制根本问题是教育人”,他还明确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小平同志的讲话至少有两层重要内容,其一,法制教育是法制建设中带有根本意义的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作;其二,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全社会性的工作,需要深入持久地进行。而一项长期且宏大的社会工程,当然需要法律调节,需要规范化、制度化。我国宪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要通过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就使法制教育法制化具有了宪法依据。从实践看,持续十年的全国普法教育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可以概括总结的内容很多。此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也为法制教育法制化创造了条件。因为市场经济除要求本身的体系法制化外,还要求为它服务的体系法制化。作为直接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教育应顺应形势的要求,走法制化的道路。总之,无论是理论还是现实,都迫切需要全国人大制定颁布一部法制教育长期适用的法律。只有这样,提高国民法律素质,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才有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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