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央部门预算审计公告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预算论文,部门论文,中央论文,公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影响中央部门预算审计公告效应的成因分析
我们以2004年至2009年审计署发布的“部门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为基础,对我国中央部门预算审计公告的质量进行了分析。研究表明:部门预算审计公告实施的6年间,中央部门预算审计质量有一定提高,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然而分析发现,存在的如下问题制约了审计公告效应进一步有效发挥。
(一)中央部门预算审计公告的范国有限
2003-2008年度被审计的部门数分别为55、38、48、56、53、55,以“部门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方式披露的部门数分别为9、32、42、49、49、54。如表1:
由表1可知,虽然公告的部门数在逐年增加,但部门预算审计中仍存在着“审”而不“告”的问题,这说明目前我国的部门预算审计公告仍是有保留的公告,审计公告的主体和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拓宽;其次,就在2002年,我国中央部门预算的试点部门数就已经超过了90,且以后各年度纳入到中央部门预算试点范围的部门数是逐年增加的,这说明部门预算审计公告所披露的部门数相对于执行部门预算的部门总数而言,其比重依然较低。但是令人欣慰的是,公告披露的部门数在逐年增加,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审计署对审计公告工作的重视程度在提高。
(二)部门预算审计公告的内容不完整
部门预算审计公告是审计机关将部门预算审计结果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开,利用社会舆论监督工具促使审计查出的问题得到纠正和落实的一项措施。我们依据中央部门预算审计公告的内容对其结构进行了剖析,公告由四个部分组成:基本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以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具体内容见表2:
在考察2004-2009年六年间部门预算审计公告的实施效果后,发现其主要内容存在以下问题:
1.部门预算审计公告中的“基本情况”部分,缺少部门本年度预算收支总额信息,使得社会公众不能从整体上了解该部门年度预算收支情况;其次,对部门职能的相关情况未做披露,不便于公众理解财政资金用在何处、为社会带来多少效益,弱化了社会监督的动力;最后,对“部门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评述千篇一律,对资金的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缺乏实质性判定。
2.“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部分,违规事项注重于被审计部门的收支活动和会计资料是否真实、正确、合法和有效的财务审计,忽视预算资金安排是否恰当、是否合适以及资金使用是否有效益的绩效审计;违规金额采用绝对数指标,没有赋予相应的百分数,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数据的信息含量,致使公众“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不利于公告的透明性和可读性。
3.“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部分,主要是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审计处理决定,但对问题的成因、责任归属没做披露,削弱了部门预算审计公告的可读性、严肃性和威慑力;整改建议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难以约束和指导被审计部门的整改工作。
4.“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部分,侧重公告已经整改完毕的事项,但对已披露而尚未整改的问题及其成因却轻描淡写,此外,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处理情况缺乏披露。由此,社会公众不能及时了解问题的整改情况,加大了权力部门暗箱操作的机会,降低了部门预算审计公告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中央部门预算审计公告及时性较差、公告载体较单一
1.中央部门预算审计公告及时性较差。我们将2003-2008年六年间“部门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时间和审计结果公告时间进行了对比,如表3:
由上表可以看出,六年间“部门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时间和审计结果公告时间相差都在半年左右。这样,无论是全国人大、政府部门还是社会公众,都无法及时地获取所需的信息,不利于对各政府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及时监督。
2.中央部门预算审计公告载体较单一。审计公告的载体和渠道是影响部门预算审计公告效果的重要因素。在我国,根据《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第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布审计结果:(1)广播、电视;(2)报纸、杂志等出版物;(3)互联网;(4)新闻发布会;(5)公报、公告;(6)其他形式。虽然从法律规定上看,部门预算审计公告的形式多样,但在实际工作中根据笔者的了解,目前比较常见的还是互联网、报纸、杂志,较少借助于广播、电视节目专栏和政府审计公报,致使我国审计公告缺乏一定的“民间性”,弱化了社会监督力度。
(四)中央部门预算审计公告缺乏相应的信息反馈机制
由于部门预算审计结果公告采用的是大众传播方式,因此反馈信息形成的渠道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我国只有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却还没有相应的信息反馈机制,这使得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公告以后,难以及时准确获知公告所带来的效应以及公众对审计公告的理解和看法,致使很多具有建设性的建议和完善措施可能因此反馈不到审计机关或各部门预算单位的手中,这将不利于我国部门预算审计公告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二、改进中央部门预算审计公告的对策
(一)拓宽中央部门预算审计结果的公告范围
“只有阳光,才能除去病毒”。部门预算审计结果公告范围狭窄势必影响审计公告的透明性,对此,审计机关要逐步加大审计的广度,而不只是抽查少数部门,或是对所审计部门中的一部分进行披露,要逐步做到“以公告为原则,以不公告为例外”。只有对越来越多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披露,才能使社会公众更大范围的了解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更好地加强社会监督力度。
(二)完善中央部门预算审计公告的内容
1.中央部门预算审计公告中的“基本情况”部分中,应简要介绍被审计部门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收支等情况,便于公众了解和熟悉被审计部门的基本情况;而部门预算审计结果的评价可分为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两个层次,并采用公众容易理解的结论性指标衡量被审计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对部门预算财务审计结果的评定可借鉴民间审计的做法,即分为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四种情况;对部门预算绩效审计结果的综合评价,可划分为优秀、较好、一般、较差和糟糕五个级别。
2.“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部分,建议将部门绩效审计的结果与部门财务审计结果分别加以披露,在部门预算审计公告中另起一段,从格式上凸显绩效审计的重要性:对于部门预算绩效审计结果公告的数据应重视绝对数、关注相对数、甚至可以用图表来表示,多角度反映总体情况和发展趋势,使得社会公众不仅知道违规事项的发生与否,而且可以详细了解违规事项的严重程度,提高审计公告的透明性和可读性。
3.“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部分,应对违规事项追本溯源,披露问题的成因,找出存在的漏洞,为整改工作指明切入点和方向;其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公告责任主体归属问题,提高审计公告的威慑力,促使被审计部门及相关机构在此压力之下更快地改正问题和处理问题;所提出的对策和建议应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以利于被审计部门改善工作,并为国家各个职能及决策部门提供参考。
4.“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是公众关注的焦点,是审计公告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审计公告应将部门预算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责任人的责任和处理、尚未整改和处理的原因及责任、准备采取的主要整改措施等情况公布于众,建立长效机制,实现人民对政府的监督,部门间的横向监督,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增强部门预算审计的社会效益。
(三)提高中央部门预算审计公告的及时性和公告载体的多样性
部门预算审计公告的及时性和公告载体的多样性是影响公告质量的重要因素。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1.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所有的公共事务都应当按照其自身的逻辑运转。审计工作报告也不例外,应逐步向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将查处的问题分批分期、及时地向社会进行公告,而不仅仅是产生一个短暂的社会“审计风暴”的效应,在年度的某个时点集中统一对外披露。
2.在公告载体的选择上,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公报、广播、电视、报纸、新闻发布会等来发布审计公告。对于影响面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审计结果,必须让绝大多数公众容易获得,所以应该同时采用以下形式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过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告;通过广播和电视公告:在主要的报纸和杂志上刊登审计结果;在政府与审计机关网站的“审计结果公告”上发布;对于信息传播较闭塞的地方,可以通过发放部门预算审计公告小手册,以及审计人员的口头陈述这种简单直接的方法加以宣传,而不应仅限于覆盖面有限的现代化传媒手段。
(四)构建中央部门预算审计结果公告信息反馈机制
完善的审计信息反馈系统对我国部门预算审计公告制度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首先,拓宽信息反馈渠道,及时收集反馈信息。可以通过大力利用国家审计机关的信息来源渠道,集中运用多媒体、多层次、多平台的综合方式来实现。包括网络平台调查、媒体的问卷调查、审计机关的走访调查以及设立反馈信箱、举报热线、访谈对话等直接接收公众的反馈信息;其次,完善科学的信息处理系统。充分利用设立的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将收集到的信息通过专门的信息处理系统进行分析处理,寻找信息间的内在联系,模拟分析社会公众对审计结果的需求特点,作为审计机关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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