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国家助学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国家助学贷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7年我国高等教育全面实行收费上学的制度,让广大学生及其家庭承担部分高等教育成本。伴随着高等教育规模扩展和学费水平的提高,如何保障贫困家庭子女受教育机会的公平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1998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出台了国家助学贷款、一般助学贷款、教育储蓄、教育保险和高校后勤社会化贷款等一系列信贷政策措施。1999年先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武汉、沈阳、西安、南京等八个城市开展试点,进而在全国全面推开。这一举措对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拓展银行消费信贷领域,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精神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国家助学贷款由于开展的时间短、各方面的认识不足,实际执行并不十分理想,还存在许多急待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一、国家助学贷款及其主要特征分析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动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负责发放,对象是在校的全日制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目的是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日常生活费。国家助学贷款与一般助学贷款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无需担保:国家助学贷款采取信用贷款的方式,无需担保。只需要有两名本学校师生、员工作见证人即可。
(二)财政贴息: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由财政按50%贴息,其余50%由学生自己负担。
(三)贷款期限长:贷款期限按所在学校的学制确定,可延至学生毕业后四年内,最长期限可达八年。如果借款人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原学校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还可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
(四)按基准利率执行,不准上浮: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五)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行一次审批、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申请,每个学生原则上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贷款。银行每年集中一次审批,一次签订合同。学费贷款分年发放、基本生活费贷款分月发放的办法。
(六)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按季结息,到期一次还本;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季结息,分次任意还本的方式归还贷款。
(七)指标控制:国家助学贷款根据教育部门核定给学校的贴息贷款额度,实行总量控制。
二、我国推行国家助学贷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与实际发放规模差距太大
据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最新统计,截止到2001年5月底,全国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共53.4万人,申请贷款金额33.4亿元,已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17万人,贷款合同金额12.6亿元,累计已发放贷款6.27亿元。各级财政共安排贴息经费2.79亿元,已支付贴息金额934万元。其中,全国地方院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不含体制改革中改由中央与地方共建的原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的学生人数39.2万人,申请贷款金额21.9亿元,已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10.1万人,贷款合同金额6.7亿元,累计发放贷款4.07亿元,地方财政安排贴息经费1.07亿元,已支付贴息经费346.8万元;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申请贷款学生14.2万人,申请贷款金额11.5亿元,已签订贷款合同人数6.8万人,贷款合同金额5.85亿元,累计发放贷款金额2.2亿元,中央财政安排贴息经费1.72亿元,已支付贴息金额587.2万元。到2001年5月底,全国高等学校中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人数仅占申请人数的31%;已签贷款合同金额只占申请金额的37%;有的省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量仅为申请数的3.87%。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仍有近2/3申请贷款的学生尚未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人数与签订贷款合同的人数和申请贷款金额与实际发放规模差距仍然很大。
(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在地区间、学校间、银行间发展严重不平衡
从地区来看,全国还有部分省、自治区未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甚至个别的省、自治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尚未启动。从高校来看,有相当多的高校并没有认真开展此项工作,相关的机构和人员也不落实。在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中还有55所院校至今仍未启动国家助学贷款。
从银行来看,不少基层银行的经办人员,积极性不高,存在着种种不必要的顾虑。由于助学贷款在地区间、高校间和银行间发展的不平衡,使得相当多的学生得不到助学贷款,不能满足高校困难学生的合理贷款需求,不能适应教育发展的需要。
(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较苛刻、办理的手续较繁琐,缺乏简便、规范、科学的操作系统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要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学习成绩较好;诚实守信;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00元;有两名本学校师生、员工作见证人;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学校审核批准和两名见证人的规定限制了学生的贷款。贷款的发放程序较复杂,一般要经历银行与学校签定贷款协议;学生提出申请;对学生条件进行初审;对学生的经济、表现行为、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见证人出具证明;贷款发放等5、6道环节,手续较为繁琐。
(四)政府、银行和高校的配合不力,缺乏有效的助学贷款管理系统
中央和地方已经出台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没有得到全面落实,具体的贴息政策、税收政策和有关呆坏帐的核销等问题没有落到实处;经办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不高,处于等待和观望的状况,对经营风险过分担心;有些高校领导认识不到位,宣传不够。政府、银行和高校的配合不力,缺乏有效的助学贷款管理系统。
(五)借款学生信用意识淡薄,缺乏完整的学生个人信用征询系统
有的借款学生把助学贷款当成国家无偿资助,借款后没有偿还的打算,有的甚至将贷款挪作他用,信用意识淡薄,再加上缺乏完整的学生个人信用征询和监督系统,商业银行难以了解学生的信用状况,从而增加了助学贷款的风险。
三、推行国家助学贷款难的原因剖析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可以从国家政府、经办银行、高校和借款学生方面去进行分析。
(一)从国家政府方面看,由于近几年来经济不景气和国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的财力比较困难,连续多年面临较大的财政赤字和较重的债务负担,对于学生贷款的贴息、呆帐核销、营业税等优惠政策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难以较好地调动商业银行从事政策性金融活动的积极性。
(二)从经办银行方面看,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大量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分离,其经营目标也开始转向利润最大化方面。所以,对国家助学贷款这一政策性贷款心存疑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对无收入的学生贷款,银行在学生独立承担借款主体的资格上有顾虑。2、对学生就业后的行踪不好把握,工作后是否有收入和收入的多少,银行很难预测,担心出现信用风险;3、贷款的期限较长,在借款期内,借款人的变动情况较大,加之不确定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怕潜在的流动性风险。4、缺乏完整的学生个人信用征询系统和学校的有效配合,银行无法获得学生的真实信用资料,担心对学生的信用评估很难准确。5、担心国家贴息、核销和税收优惠政策不落实,给银行带来一定的债务负担。6、在银行缺乏防范无担保贷款风险手段的条件下,担心发放无担保的贷款收不回来时,难以化解这一风险。7、由于国家助学贷款笔数多,金额小,银行办理的成本相对较高,收益不大,有可能银行不仅得不到利润,反而还会倒贴。
{三)从高校方面看,国家助学贷款是对高校困难学生的一种支持,也是解决高校收费困难的一种信贷手段,应该积极配合。但是高校也有顾虑:首先,怕麻烦。学校对困难学生要进行认真的调查了解,包括家庭情况、学习情况、信用情况等方面。根据情况向银行出具合理证明。根据规定,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所在学校必须提供介绍人和见证人。见证人职责是协助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有关情况,在借款人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并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高校教师反映,学生毕业后最初工作单位的通讯地址尚可提供,但其“跳槽”后,就难以掌握其新的工作单位并向银行提供了。但贷款银行对违约的借款人除公布其姓名外,还要公布违约见证人的姓名,这将影响见证人的声誉,故许多教师不愿意充当见证人。其次,怕矛盾。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总量控制、定额发放的办法,而目前困难学生占学生人数的30%左右,申请贷款的学生多,实际得到贷款的学生少。贷款给谁,要由学校来确定,学校也感到为难。第三,怕风险。对国家助学贷款要求中规定特困生贷款到期无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议的学校和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偿还(其中:学校偿还60%,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偿还40%)。怕贷款收不回来,承担太大的风险,影响学校的社会声誉。
(四)从借款学生方面看,学生从小到大,所有的生活费用和学习费用都是由家庭来承担的,现在要作为独立承担借款主体,感到不适应。缺乏信用知识和信用意识,缺乏独立承担借款和还款的意识能力。
四、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对策措施
(一)各级政府应该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充分体现国家对教育事业发展和贫困学生就学的政策性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措、拨付中央部委所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经费(含特困生贷款的还本资金),监督贴息经费使用情况。首先,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银行、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落实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额度,及时办理拨款手续,绝不能因贴息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其次,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健全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加强贴息资金的使用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国家助学贷款的健康发展。第三,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国家对助学贷款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地贯彻落实,保证财政贴息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支持银行发放助学贷款,使更多的贫困学生得到政府和银行的支持。第四,根据地方政府自己的财力状况,制定优惠的政策鼓励各商业银行开展地方助学贷款业务,使更多的金融机构如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加入到助学贷款的行列中。使更多的贫困学生得到政府和银行的金融支持,得到受教育的机会。第五,各级政府应承担一定的风险。比如出现毕业即失业的或失踪或死亡,国家应该承担这部分贷款的还本付息。此外,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成本一般也应由国家承担。
(二)各级经办银行应该消除顾虑,规范贷款流程,加大办理助学贷款的力度,可以与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结合起来开展
银行应切实转变观念和作风,克服畏难情绪,不怕麻烦,主动、及时地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操作和发放工作,努力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简便、快捷、优质的服务。进一步放款申请助学贷款的条件,简化贷款程序和手续。探索形式多样灵活的贷款方式,比如利用学生信用卡发放助学贷款、开展农村家长的《贷款证》助学贷款业务等。完善家庭所在地助学贷款,投放对象也可以是学生家长,贷款由家庭所在地银行发放,让家庭来提供信用担保、抵押、质押,减轻学校和学生的负担。鼓励和支持银行、社会保险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助学贷款,将国家助学贷款与其他商业性助学贷款结合起来开展,对经济条件较好的学生可以发放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用于购买电脑、书籍、学习软件、假期旅游等方面。
(三)各级经办银行应尽快建立助学贷款风险管理系统
各商业银行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防范无担保贷款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的途径与措施。首先,对借款学生的贷款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其次,对借款学生的信用资料进行认真调查,甚至深入到学生家中进行调查了解,确实核实学生家庭的基本情况、经济状况。最后,对借款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和学生的就业情况进行严格后续检查。可以对不讲信用的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在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媒体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情况。对不主动与见证人和贷款银行联系、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不守信用的学生,也要记录在案,将来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四)加强银校合作,高校应积极主动地向经办银行提供真实可靠的学生信息
各高等学校主要领导应亲自抓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落实。高等学校领导要做到主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主动加强对学生的贷款指导,主动与经办银行配合,主动承担高等学校在国家助学贷款办理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助学贷款机构——学生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本校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挑选有责任心、热心为学生服务、有爱心的同志具体负责实施这项工作。(1)指导并协助学生办理贷款有关手续。主动向银行介绍,或出具必要的证明。(2)做好申请贷款学生的初审工作,做到既要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能及时得到贷款,又不能使不符合条件的人拿到贷款,确保国家助学贷款真正用于经济困难学生。(3)按期向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根据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初审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办理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五)尽快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
2002年9月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查询系统中开通学生个人贷款、还款信息网络查询。各商业银行要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为契机,以大学生为主要对象,通过与高校紧密合作,在高等学校学籍学历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数据库。利用电脑系统和信息技术,与各商业银行联网,建立统一的客户信息数据库,同时接受信息中介机构通过网络传送的信用信息,最终建立信息的双向流通体系。这样学生毕业后,不管流动性有多大,银行均可以通过全国的信息网络系统及时掌握借款人的行踪和收入,从而控制其风险。
(六)加强对学生信用知识和信用理念的培养
将学生个人的信用状况作为衡量学生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的一项重要指标,作为学生踏入社会参加工作和创业的一笔宝贵的信用资源。可以通过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信用知识宣传,引导和培养学生的信用理念,使学生真正树立信用至上的观念。各高等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内和社会传媒,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介绍推广好的典型和经验,批评纠正错误的观念和行为。各高等学校在印发《招生简章》时,必须刊登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内容。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使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明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办理程序,为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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