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新技术的发展对版权保护的影响_著作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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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高新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电子技术的发展,使静电复印、录音机、录像机、电缆电视、卫星广播、激光盘与日俱增。这些高精度、简便的复制技术和再现技术的开发,加速了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利用,给传统的作品使用方式带来了新载体和复制方法。这也是我们建设四个现代化、发展市场经济和文化科学技术的需要。然而它却给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挑战。

(一)著作权的历史是法律环境对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著作权是从作品传播的复制技术发明而开始的。综观历史,著作权保护作为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重要制度,是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古代,在印刷术发明之前凭借口述,手抄方式传播。随着印刷术,特别是活字印刷术的出现使人们不必与作者直接接触就能得到作品,使作品得以流传。著作权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互相依存的。当今的著作权保护已成为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文化交流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大家都知道,15世纪末期,随着活字印刷技术的普遍使用,尤其是德国人古登堡开创印刷技术的新时代以后,印刷技术不断得到提高,大大改进了传播作品的条件,作品得到了更加广泛的传播。这在当时对促进文化的发展是起着推动作用的。但有人提出,作品使用者要保证使用古登堡的机器复制的作品必须加以控制。从这以后,著作权的发展始终受到科学技术发展的支配。我们建立著作权保护制度,就是为了开发智力资源,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利用,推动社会文化和经济的发展,这是我们建立著作权保护的目的之一。可是,随着新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产生了作品的新创作形式,如摄影技术、电影作品、计算机程序等作品的创作新技术得到了更广泛的发展。卫星技术的出现,扩大了广播权,产生覆盖面大,可以把作品传送到传统广播达不到的国界以外的地方去。这种高新广播技术的产生,以新的复制手段传播作品发展之快,给著作权保护确实带来了新的挑战。

(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现有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冲击。

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始终是受到政治因素与传播技术不断更新的影响,每一种高新技术产生,都对使用作品提供了新的途径。近些年来,在国际、国内都有人认为,由于高新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为人们擅自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提供了方便。特别是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广播电视节目、图书期刊为盗版者大开方便之门,严重侵害了作者和其他著作权所有者的权利。因此,曾经有人提出:“新技术是密布著作权领域上空的乌云,它最终将彻底推毁著作权保护制度。冲跨作者的‘马其诺防线’”。持这种观点的人似乎把它看得太严重了一些。当然我们应该看到,每种高新技术的出现都对著作权保护产生影响,都为开辟使用作品提供了新的使用方式,对著作保护提出了挑战。10年前,瑞士联邦主席阿方斯·爱德里在纪念《伯尔尼公约》一百周年对预言国际著作权保护的前景时指出:“国际版权保护制度,面临新技术对现存版权制度的冲击。日益严重的盗印书刊和翻录音像制品的海盗行为将会更加严重。”从这些年我们在著作权管理工作的实践中,确实感到高新技术的发展,使各类作品的复制技术日趋完善,给擅自使用作品的人们提供了盗版条件。因此,大量盗版的音像制品、图书期刊、计算机软件充斥市场。一些优秀作品在市场上无休止地重复出现,严重侵害了著作权所有者的权利,搅乱了文化市场秩序。我们去年在对广西区内音像市场和图书市场进行执法检查中,收缴了非法录像带107156盒、录音带69000多盒,激光唱视盘64619张、图书200多万册的情况看 ,问题是十分严重的。主要表现在:

(1)以新的复制手段传播作品发展特别快, 尤其是激光高新技术发展迅猛,没有引起我们著作权管理机关的足够重视,造成了作品的使用失控。由于激光唱视盘的生产线增多,节目源枯竭,复制成本低,市场需求量大,一些厂家著作权观念淡薄,大量盗版激光唱视盘充斥市场。由于大量先进的录像和录音设备的出、复制手段的多样化,为一些靠盗版发财的人非法翻录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了条件。因此随意翻录电影、录音带、录像带的情况相当普遍。有的电影刚在影院上影就被盗版,如电影《红蕃区》刚在影院上影,一些录像厅就放了,使得音像制品权利人的权益遭到严重的侵害。

(2)由于为创作计算机软件所需的投资往往很高, 一般难以开发制作。人们对计算机程序越来越多地使用,造成盗版计算机软件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以我们对广西科技还不十分发达的南宁市计算机软件市场进行初步调查的情况为例,一个只有几十万人口的南宁市就有大大小小计算机公司一百几十家。其中只有很少几家具有开发和代理业务能力。很多这种计算机公司经营业务基本上是复制、盗版人家的东西。其盗版方式:一是出售硬件时以优惠价给顾客复制所需要的软件。二是直接出售盗版的复制品。在调查中发现,CCED5.0、 朗道字典软件、香港金山WPS汉字排版系统软件、公安部的KIU计算机消毒软件等几十种软件被盗版十分严重。如果对盗版或复制计算机软件不进行打击,计算机软件的制作者就不能收回投资,因此,计算机技术这一决定性方面的创作和发展就会受到较大的危害。

(3)由于近年来印刷机械的改造革新, 目前出现了一种新型的水版小胶印机,这种印刷机的出现,给一些靠盗版图书发财的不法之徒提供了方便,因此盗版图书的问题十分严重,已经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我们近年查处的几起大的盗版图书案,就是利用这种小水版胶印机翻印的。去年上半年我们发现盗印我区几家出版社出版的教辅读物团伙案,我们与公安干警配合,对这个盗版团伙案进行调查,现已查明,盗印图书100余万册,其中有相当大一部分就是用小型水版胶印机翻印的,印出的质量叫你辨别不出真伪,达到了以假乱真的地步。

以上列举的三个方面问题足以说明了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给著作权保护的影响是大的,作为著作权保护工作者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对著作权保护影响的思考

伴随着高新技术不断发展的时代,一种新创作物和新作品使用形式的产生,如何保护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人的权益,已成为我们著作权管理工作者思考和研究的重要课题。高新技术的不断出现,它尚属新的领域,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认为,由于高新技术的不断出现,在经济相互依存日益加深的当今,它不仅会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可能还会成为关税的一大障碍。基于这一情况和高新技术发展的现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早在三年前就伯尔尼公约巴黎文本修改20年的保护对象、权利内容及权利实施着手制定新的议定书。以后又对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著作权的保护制定了具体办法。

为适应高新技术发展对著作权保护的影响,世界上许多国家也对本国的著作权法不断进行修改,例如,美国1790年的版权法保护印刷出版物为传播媒介的作品,在1865年修改版权法时,又将电影作为版权保护的对象,1971年修改版权法时,把录音制品作为版权法保护客体,1980年修改的版权法时,又把电子计算机程序作为版权保护的对象。英国为了弥补因高新技术的发展给版权造成的损失,1979年制定的“公共借阅法”规定,每年由政府拨一笔款给国家图书馆,根据本书的年度借阅次数向作者支付一笔补偿金。西德在1974年修改版权法时,为了补偿私人因转录唱片或录制广播、电视节目,给音乐作品的作者造成的损失,作出“作者有权向录音设备的制造商索取报酬”的规定。

参照国际上许多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应作适应高新技术发展需要的修改和补充。笔者提出如下思考。

(1)修改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 既要考虑科学技术在我们国家是兴国之本,它对发展市场经济,繁荣我国的文化事业,推动社会进步这一目的,又要根据这些年在实施著作权法中,由于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给保护著作权提出的挑战来考虑。如卫星广播是传播技术发展到更高的阶段。由于作品的传播使用卫星,著作权保护可能就无国界了。在修改我国著作权法时,这类问题是在我国的法律中作出规定,还是由我国参加卫星公约来解决,这是值得立法者研究的课题。

对于许多国家来说,保证计算机程序得到足够的著作权保护变得越来越重了。我国在制定著作权法时就已将计算机软件列入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这也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40多年前,世界上只有“埃尼阿克”第一部计算机出现。这项高新技术发展特别快,计算机及其软件广泛用于控制各种生产和生产工艺。软件可以单独作为商品出售,其巨大的经济效益越来越显著。因此,软件被非法翻译和复制显得较为普遍。对此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要进行修改,尤其是法律责任部分,对非法翻译和复制者严加制裁的内容要增加刑事条款,对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手段严加控制。笔者认为,最好把经过修改后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为著作权法的一章或一节,使修改后的我国著作权法成为一部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完整的著作权法。

(2)鉴于侵犯著作权已不完全是民事责任, 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一重要原则,在修改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时,应将侵犯著作权犯罪及制裁条款写入罪则一章。或者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再作适当修改补充并入著作权法。根据当前盗版的严重状况,建议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可以考虑数罪并罚,即以非法盗版罪、投机倒把罪数罪论处。对那些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严加制裁。只有这样才能制止或减少盗版犯罪的问题。

(3)根据这些年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深感侵犯著作权与保护著作权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因此,现阶段由国家干预,加强国家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力度是必不可少的。对此,各级政府必须在贯彻执行《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定》中,加强机构建设。建议国务院把著作权管理的体制理顺。目前,从国家到地方著作权管理机构都是新闻出版部门的附属物。本来新闻出版本身就受著作权法的制约。如果这种体制不彻底解决,要完成艰巨的著作权管理任务是非常困难的。为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使之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发展我国的科学文化事业,建设市场经济服务,笔者建议,国务院将国家专利局、国家版权局、国家商检局合并成立国家知识产权部或局,地方也比照实施,建立相应的机构,配备适应高新技术发展管理专业人才,这样既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化管理;又符合我国机构改革精简的原则。否则,要承担起因高新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管理机关带来的繁重而艰巨的任务是无法做好的。

(4)加强音乐作品集体管理机构的建立健全, 在今天看来显得非常重要了。随着广播、电视、唱片和收录机、电子出版物等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音乐作品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我们国家这么大,每天公开表演的音乐作品数以万计,对于作者来说,不可能都知道自己的作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被使用,更不可能自己去向每一个作品使用者放入许可证和收取使用费。相反,每一个使用者在使用作品前不可能找到每个作者取得许可。鉴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建立健全我国的集体管理机构势在必行。我们在实践中感到,集体管理机构在我国不失为一种正确的选择。因为,(1 )保证收取使用者支付的作品使用费,分配给作者应该获得合理报酬。(2 )集体管理机构还可以提供无纠纷使用作品的可能性。(3 )可以帮助作者解决卫星直播的有偿权。(4)可以较好地辅助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管理。因此, 国家版权局在完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同时,应将其幅射到全国各地,尤其是文化较为发达的地区组建集体管理机构,使之形成网络,把这项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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