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建兵[1]2013年在《罢工权:劳动者集体中止劳动权的研究》文中指出“有社会便有纠纷,于是需要防止和解决纠纷的场所、机构、程序及有关规则”。①换言之,即有社会关系便有社会关系的扭曲与矫正,任何社会关系的存在不可能永远和谐,劳资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自然也不可能一直冲突或永远和谐。因此,只要以雇佣为纽带的劳资关系存在,就难以消弭劳资冲突,就会有冲突程度缓和的讨价还价和冲突剧烈的罢工现象。那么对于劳资冲突的极端表现形式——罢工,现实中法律却予以回避,使得罢工事件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这不利于有效构建劳资政和谐关系。因此,在新形势下,考察罢工权的属性,以便我们正确、科学地认识罢工权,这已成为我们思考的重点。本文试图以劳动力权理论为基础,结合罢工的特点,提出了罢工权:劳动者集体中止劳动权这一命题,并对该命题进行了论证和具体分析,确定了罢工权:劳动者集体中止劳动权的价值,以期在相关法律制度设计层面对罢工权确认的合理性提供依据,从而推动罢工立法的进程。罢工权一直以来是劳动法研究的核心权利,是劳动者实现自身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具体来说,首先,罢工行为实际上是劳动者集体中止运用自己劳动力的行为,因此,罢工权实际上是劳动者集体中止劳动的权利。其次,罢工最初的目的是为了劳动者生存而采取的一种集体行动,而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劳资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已不仅仅是为了简单之生存目的,而是为了实现各自发展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冲突。罢工权作为劳动力权的诉求请求权,具有发展权的本质属性②。因此,人权中的发展权的实现则是通过罢工即在已创造出并正处于实现剩余时,劳动者就可以通过中止劳动,使剩余的创造和实现停顿下来,以此来对抗雇主,而获得应得的剩余用于劳动力权人自身素质的发展。这势必会提升广大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和劳动者创造剩余的积极性,而剩余的创造、实现与剩余的再创造、再实现的循环关系,关系到社会整体剩余的可持续稳定的实现。最后,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实际上是资方作为财产权人滥用财产权侵犯雇佣劳动者作为单纯劳动力权人的劳动力权益冲突,是传统私法的私权(财产权)与现代私法的私权(劳动力权)的冲突,这种权利冲突,只能通过法律同时确认、设定和保护才能得到缓和。而在面对这种冲突时,国家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护劳动力权人的权益,那么它就可在多大程度上对劳动者的罢工做出相应的限制。
艾琳[2]2014年在《集体谈判权研究》文中认为劳动关系是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又处于劳动关系矛盾的凸显期和由个别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的转型期。集体谈判制度被认为是西方国家以制度方式有效化解劳动者与雇主两大对立阶级矛盾、有组织地解决集体劳资冲突的一项伟大的社会发明,在我国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是值得期待的。本文从解释论的视角,对集体谈判权的定义进行了规范。为了更加贴近“集体谈判”的本意,未使用“集体协商”、“集体协议”等去冲突化的语言表述,并从完善立法、指导实践的角度,对集体谈判权的内容、权利行使中的侵权现象进行了剖析,对学界关注的罢工权立法及工会独立性确认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解读,以期构建起较为完善的集体谈判制度框架。从研究的意义入手,分析了集体谈判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指出集体谈判制度设立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其次说明文章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采取语义分析方法明晰概念;采取实证研究方法,以劳资纠纷典型案例为对象进行问题解析;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对比国外立法的做法经验,适当借鉴、合理移植。最后是对此问题研究的预计突破,即通过对集体谈判理论的梳理和系统构建,分析权利主体中的弃权、侵权现象,为促进集体谈判权的立法提供理论指导。对集体谈判权进行了多元解释。首先在齐美尔、科塞“社会冲突理论”的理论框架下对“集体谈判”、“集体协商”、“集体协议”进行词义辨析,明确“集体谈判”的法律概念。其次从人权、劳权、公民权叁种权利形态出发,探究了集体谈判权的法律属性。最后从正义、自由和效率原则入手,明确了集体谈判权的法律价值。对集体谈判权利场域中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特殊主体进行了详尽、明确的阐析。在权利主体的划分中,把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主体,展现了具有“双重代表”身份的工会在集体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位置和尴尬处境;在义务主体的划分中,把雇主组织列入其中,体现了我国亟须建立行业级、区域级集体谈判的现实状况;在特殊主体的划分中,把政府列入其中,体现了政府作为集体谈判“第叁方”的不可或缺性和正确定位的必要性。本章是下文进行侵权及救济研究的基础和起点。对集体谈判制度构造进行研究。首先结合对美国集体谈判制度的借鉴,充实了国内现行的集体谈判内容,丰富了该制度应有的内容构造,并对国内外集体谈判构成中最重要的内容——工资集体谈判进行了详尽的说明与解读。其次从程序上对行使集体谈判权的准备、过程与结果进行了梳理。在行使集体谈判权的准备阶段,强调了代表人的确立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在集体谈判的结果上,对我国当前集体合同的签订情况做了一定的实证考察。对权利运行中的主体弃权、侵权现象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在权利主体的弃权方面,结合法制史研究中的法律文化视角,分析了劳动者因法文化的积淀、法意识的缺乏造成的权利意识薄弱、因“搭便车”心理造成的主动弃权的现象;在义务主体的侵权方面,通过案例分析了雇主未尽承认谈判义务和未尽诚实谈判义务的现象;在特殊主体侵权方面,论述了因政绩导向下的越位、管制导向下的缺位、利益导向下的错位造成的侵权现象。对当下集体谈判制度运行中的困境进行的多角度、多维度的透视,为本文第六章对集体谈判制度的救济与保障研究打下了伏笔。对集体谈判权的权利救济进行了研究。首先通过对救济种类的划分,论证了集体谈判权本身就是一种积极的自力救济的权利。在自力救济方面,运用社会工作中的“增权”理论,分析了劳动者个体增权的困境,主张通过社会的良性中间力量和工会的外力作用促成个体增权,激发和挖掘劳动者的潜能,提高劳动者的个体素质,实现真正的“造血”。对于工会在集体谈判中权利主体的代表主体的角色定位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提出了建立“低耦合、高内聚”的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工会。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入手,从源头上改变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提出完善政府的劳工政策,特别论述了罢工权立法,这一劳动法研究领域的热点及难点问题,梳理了罢工的概念、发展、存在问题并阐述了解决思路和方法。最后建议政府转变对劳动关系的思维定式和管理模式,从“意图伦理”向“责任伦理”适时过度,建立有所为亦有所不为的“法治政府”、“有限政府”和“善治政府”。本文对集体谈判权的研究,是基于各种学术理论和相关学术观点展开的,是围绕集体谈判权的内容构造,着眼于具有典型代表性的集体劳动冲突实例,从侵权状态的分析到救济举措构建的落实,力图描绘和构建较为完整的以团结权为基础、罢工权为保障并符合中国国情的集体谈判制度体系。
陈旺[3]2012年在《论我国的罢工权立法》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我国劳资关系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近几年我国的罢工现象时有发生,受到广泛的关注,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在当前我国正致力于推动收入分配改革、尤其是在“提高劳动者报酬,让群众体面劳动”的背景下,罢工事件所蕴含的社会价值和劳动权利启示,无疑值得全社会重视。在罢工权研究方面,国外对罢工权及其相关制度已经进行了许多深入的研究,罢工权在多数国家已被载入宪法,成为一项普遍性的社会经济权利,一些国家除了在宪法中规定罢工权外,还在法律法规中有具体的配套规定。我国学者对罢工权的研究已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目前对罢工权没有统一的定义,研究得也不够系统全面,缺乏罢工权立法的具体操作规范和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衔接,导致在罢工事件中各方行动都无法可依,容易出现无序罢工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对罢工权立法进行进一步的研究。本文从罢工权的涵义出发,分析了罢工的类型和罢工权的属性,通过分析罢工权立法对政府、企业和劳动者的影响得出罢工权立法的必要性,对影响我国罢工权立法的因素进行了历史考察,发现其内在认知和外在制度环境两方面的原因,立足我国国情分析国外的相关立法,进而沿着这两条路径,研究罢工权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限制,对确立和进一步完善我国罢工权立法提出了系统性的对策建议,这对现阶段罢工现象的司法实践有借鉴作用,对今后的立法完善亦有参考价值。
黄学军[4]2010年在《罢工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初步确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与此对应,企业劳动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日渐增多。我国已经开始进入“劳资纠纷的高发期”。由于劳资双方在利益追求上的差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在工作报酬、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工作项目、工作条件、工作时间等问题上的矛盾都非常突出,罢工事件频频发生。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确认劳动者的罢工权,因此我国的罢工运动一直无法可依,处于非常尴尬的局面,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正是基于以上的原因,本文从立法研究的角度出发,首先阐述了“罢工权”的基本概念以及罢工权在国外与国内法律法规上的历史演进。同时,对我国现有罢工权理论争鸣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应该恢复“罢工权”的观点,同时摆出了我国恢复罢工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对相关制度设计提出了建议:首先通过宪法明确赋予劳动者以罢工权,宣示罢工权的正当性;其次,以宪法的原则规定为基础,制定配套法律法规,并对罢工权的具体实施细则做出明确规定;最后,为了防止劳动者滥用罢工权,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设定相关措施,对罢工目的、罢工主体、罢工行为、罢工程序等各个方面进行限制,确保罢工权能够最大程度的发挥作用,避免罢工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
刘腾腾[5]2011年在《罢工权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30年,我国市场经济在保持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正面临一个劳资关系紧张的劳资纠纷高发期,罢工行为不断涌现。因为立法的空白,致使国内大部分的罢工行为被冠以闹事、群体性事件的名义,并最终由政府出面拖延或解决。这本应是工人向资方表达自己经济要求的正当行为,却因为国家立法的刻意回避以及对资方的袒护而被转嫁到政府头上,并因此而致使罢工行为带有很强烈的政治色彩。实际上,罢工行为既包括政治性罢工,也包括经济性罢工。在世界大部分国家,政治性罢工是被禁止的,而经济罢工则由国家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保护。本文即以经济性罢工为研究对象。经济性罢工是劳动者为了促使资方改善劳动者工作条件、提高劳动者工作报酬,而集体暂停工作甚至阻止他人工作的行为。经济性罢工有利于促进资方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与劳动者的生存环境和生存利益密切相关。此外,经济性罢工作为劳动者向资方表达自己意愿的一种特殊方式,能够有效缓解劳动者对资方,甚至是对社会的敌视态度,有利于削弱劳资关系中积累的负面因素和冲突,进而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同时,罢工权作为劳动权这一基本人权的应有之意,已为国际社会上大部分国家所承认,并通过立法予以确认。我国作为国际《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国际公约》的成员国之一,也应积极履行国际义务,根据我国自身情况,加快立法进程,对经济性罢工予以规范。
张振[6]2012年在《我国集体谈判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为解决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就劳动和就业条件等双方所共同关心的事宜展开集体谈判、达成共识,并以缔结集体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达到劳动关系的平衡。在这一动态的劳资利益冲突解决机制中,劳方行使团结权组织工会,改变劳动关系中的不对等地位,在这基础上通过行使集体谈判权与资方进行平等协商和平等谈判,维护自身权益并争取利益最大化,同时以争议权作为集体谈判权的辅助性权利和压力性手段,促成集体合同的缔结,经过意思自治缔结起来的集体合同约束着劳资双方的行为,从而在静态层面稳定着劳动关系。在以团结权、集体谈判权以及争议权叁者组成的集体劳权中,居于核心地位的集体谈判权本身蕴含着劳资自治理念,同时其权利的实现也需要在制度构建中确立劳资自治的理念。在我国集体谈判权实现的制度构建中,首先应予以明确集体谈判权的双方主体及其职责,其次充实和规范通过集体谈判确定下来的集体合同的双重效力规定,最后完善集体谈判权实现的相关辅助性与保障性权利,从而让集体谈判权制度在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发挥彰显劳动者集体利益、平衡劳动关系以及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
孙科浓[7]2009年在《罢工权的法理学研究》文中认为罢工权是法学领域所关注的重点和热点。本文试图从理论法学的角度对罢工权进行研究和探讨,分析罢工权在我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我国罢工权立法提供理论依据。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是对罢工权相关概念的界定。本章致力于明确罢工自由和罢工权的区别,分别介绍了罢工的概念、构成要件、罢工权概念、与罢工自由的关系以及与劳动权的关系。第二章以域外历史考察的方法,追溯了罢工权的理论历史,探寻了罢工权的理论基础。主要介绍了早期西方的罢工权理论,马克思主义的罢工权理论以及当代西方的罢工权理论。第叁章首先是用历史考察的方法对我国罢工权的历史进行了介绍,其次通过对我国国情变化考察和罢工权替代制度的研究来得出确立罢工权的必要性这一结论。第四章是对罢工权的法理学分析。本章阐述了罢工权的人权基础,分析了罢工权的宪法权利属性,探讨了罢工权确立和限制的正当性依据,并以法治的原则保障达到各得其所的和谐状态。第五章探求罢工权制度的具体设计,采用罢工自由入宪和《罢工法》的专门立法,为我国立法提供建议。
许超[8]2011年在《论我国罢工权入宪》文中提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罢工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特殊保护,通过修改宪法、颁布法律法规等方式使罢工权成为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我国在建国后的1975年和1978年宪法中都规定了公民的罢工权,但现行宪法中出于种种原因,取消了罢工权的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原有经济格局发生了不小的变化,出现了一些之前我们预想不到的情况。近几年来,以罢工为表现形式的群体争议活动在部分地区频频发生,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罢工行为,使得罢工在现实中处于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也使得工会、地方政府在面对罢工问题时难以在法律框架内解决争议,相反更多的依赖行政手段解决矛盾,这样做不利于争议的正确解决,也不利于依法治国理念的贯彻落实。本文通过对罢工相关问题的重新梳理,厘清罢工行为与其他行为的区别所在,明确罢工权是劳动者的一项经济权利,属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范畴。通过对罢工权的历史和价值分析,并结合我国目前所处的经济发展状况,提出罢工权入宪的口号,并尝试对罢工权入宪的具体安排进行设想。在修改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并授权国务院尽快出台罢工条例,规范罢工活动的主体、程序、组织等,使关于罢工权的法律体系逐渐完整。本文使用了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并运用法理学、宪法学的基本理论,对罢工权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分析,对罢工权入宪的具体操作上提出了不成熟的构想,希望通过本文能为今后的罢工问题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赵守博[9]2008年在《罢工权的保障与规范》文中研究指明目次一、罢工权保障之必要及罢工之意义二、罢工权的保障叁、罢工权之性质、行使要件、放弃及纠察与锁厂四、国际劳工组织及罢工权五、结语一、罢工权保障之必要及罢工之意义罢工(strike、strike action)为劳资双方互动的关系中,受雇劳工用以对抗雇主的
刁晨航[10]2011年在《罢工权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所有制形式的不断多样化,劳资关系变得日益明确化、紧张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天平已经失去平衡,劳动者利益得不到合法、有效的保护,罢工事件便开始持续发生。但是,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缺位,劳动者的罢工又陷入了非法的尴尬地位。因此,罢工权的研究和确立已经成为我国劳动法领域重点和热点问题。本文从法理角度对罢工权进行研究,论证确定罢工权的必要性,并且从理论上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全文共分成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例的介绍。本部分意在通过对江苏联建科技的罢工事件进行介绍及其分析,总结出目前我国实践中罢工事件存在的一系列特点以及罢工事件背后的本质原因,指出我国立法对于罢工权的规定应该注意的问题。第二部分是从法理角度对罢工权的概念及其权利属性进行分析。首先,介绍国内学者关于罢工权的概念表述并进行分析,提出个人关于罢工权的概念界定。同时,对罢工权的权利属性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进一步的理论分析,加深关于罢工权的法理认识。第叁部分是我国目前罢工权理论研究的介绍及确立罢工权的必要性的论述。首先,就目前理论界的理论研究成果进行介绍和评述,明确对于罢工权的认识,排除误区。同时,对我国确立罢工权的现实必要性进行了分析,从五个方面论述了罢工权立法的存在意义。第四部分是对于我国罢工权立法状况的介绍和分析,从而提出有关罢工权立法建议。首先,对我国罢工权入宪讨论进行评述,建议在《劳动合同法》中吸收罢工权。其次,通过借鉴国外的法律制度,探求我国罢工权制度的具体设计,在保护罢工权的同时应该对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最后,分析我国目前工会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工会制度建议,保证罢工权的合理实施。
参考文献:
[1]. 罢工权:劳动者集体中止劳动权的研究[D]. 楼建兵. 湘潭大学. 2013
[2]. 集体谈判权研究[D]. 艾琳. 吉林大学. 2014
[3]. 论我国的罢工权立法[D]. 陈旺. 华侨大学. 2012
[4]. 罢工权研究[D]. 黄学军.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5]. 罢工权研究[D]. 刘腾腾. 南京师范大学. 2011
[6]. 我国集体谈判权研究[D]. 张振. 宁波大学. 2012
[7]. 罢工权的法理学研究[D]. 孙科浓. 复旦大学. 2009
[8]. 论我国罢工权入宪[D]. 许超. 安徽师范大学. 2011
[9]. 罢工权的保障与规范[J]. 赵守博.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08
[10]. 罢工权研究[D]. 刁晨航.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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