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管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保险论文,风险管理论文,基金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保险作为多层次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构成。加快社会保险改革,加速构建新的社会保险体系是我国深化改革的攻坚战,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保险改革步伐明显加快,已在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方面相继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并藉此积累了一笔数量可观的社会保险基金。据统计,1994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缴562亿元,支出518亿元,历年节余289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收缴18.6亿元,支出7.13亿元;历年节余47亿元;工伤保险基金历年节余3亿元,生育保险基金历年节余1亿元,四项基金历年节余已达440亿元。可以预言,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改革的深化,社会保险基金将逐年壮大。但与此同时,物价上涨因素的客观存在,形成的基金必然面临着通货膨胀的压力,暴露在贬值的风险之下,如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管理,使之保值增值,事关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本文拟就借鉴国际经验,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管理问题做些粗浅探讨。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形式
从目前实践看,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心内容是养老保险基金,而工伤、失业、医疗等保险往往以支定收,储备金额不大。世界各国通行的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现收现付制,是指政府每年根据当年养老金支出的实际需要,从雇员雇主的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相应资金;二是基金积累制,是指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用,为在业人员建立个人帐户,通过基金投资,使之保值增值,供退休后享用。世界上单纯用现收现付制筹集养老金的有法国等,单纯用基金积累制筹集养老金的国家有新加坡、智利等国。养老金的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都有着各自的优缺点,前者的优点是互助性强,容易调剂,不用担心通货膨胀的威胁,缺点是收集基金有时出现困难,特别是在经济不景气时,企业往往无力交纳,不得不由财政补贴,同时,如果工资替代率太高,两代人之间易造成矛盾。后者的优点是容易建立,由于它与个人利益挂钩,所以机制运行有效,并且,如果完全是新建社会保险制度,没有多少老职工的负担,在开始时成本较小,其缺点是积累的基金易受到贬值的威胁,基金互相调剂的可能性小。并且,如果是从现收现付制转向基金积累制,那么,转轨成本很高,不易操作。
那么,如何取两种方式之长,避两种方式之短呢?许多国家采用了形式上介于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之间的第三种形式——部分积累制,即保险金的筹集满足一定阶段支出的需要并留有一定数量的储备,通常有一年节余即可,这样积累基金少,受通货膨胀威胁小,也好操作。这种方式即为将来留下一定程度的储备,又使保险初期的负担比例不至于过高,从而受到一些国家的青睐。如英国、爱尔兰等国一方面以现收现付制的形式从社会成员中收取国民保险缴费用于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支出,另一方面又通过发展补充性社会保障来扩展社会保障支出的含量,也就是通过走结构制的道路,将两种体制的矛盾用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的方式化解。
我国的养老保险体制实行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并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形式,实行以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原则,资金筹集方式介于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之间,属于部分积累制,再加上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拓宽了筹集渠道,增大了筹资规模,从而基金保值增值的问题就显得尤为迫切。
二、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要求和投资
近几年,我国经济生活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两位数的物价上涨率已将社会保险基金生息增值部分冲销殆尽,基金不仅不能增值,反而有所贬值,如以民政部门办的社会保险基金为例,民政部规定基金年利率不能低于复利8%,各地民政部门与银行达成协议后,实际收益率在12%和14%之间,而1993年,1994年全国物价上涨率则分别是13%和22%,社会保险基金两年生息率为24—28%,低于35%的同期物价上涨率,两年内实际贬值7—11%。社会保险基金贬值现象如果持续下去,投保者和社会保障事业将承受很大的损失,这就促使社会保险基金需要保值,另外,按照世界各国法律所普遍采纳的退休职工“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原则,还需要设法使基金增值。
关于基金保值增值问题,非常有必要从理论上予以认识。首先,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且大都以费率为竞争手段,即降低费率,以争取更多的保户,而降低费率的直接后果,就是业务收入的直接减少,致使经营保险业务利润不大,有些险种甚至亏损。为了保持保险企业财务状况的稳定性,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积极进行保险投资,以保证资金不断增值。其次,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基金具有保值增值的内在要求,保险企业以负债方式形成的多种责任准备金,同样具有保值增值的内在要求,而保险投资便是实现这一内在要求的重要形式,是稳定和扩大保险企业业务的重要手段。再次,现代经济生活中,通货膨胀造成货币贬值是一种普遍现象,保险企业为了减少或避免这种资金贬值带来损失的风险,也必须进行保险投资。最后,保险投资也是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国家在现代化建设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保险企业,特别是人寿保险企业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经营过程中必然有一笔暂时闲置的资金,将其投资于经济建设,则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从国际保险业看,保险投资与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已经融为一体,存保业务和投资业务并驾齐驱,已成为保险发展的一种潮流。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管理
针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特殊要求,在操作运营时,必须贯彻以下原则:1.安全性,社会保险基金作为老百姓的“养命钱”,不能承担高风险,应用以支付受益人最基本的生活费用,因此,在投资时,应把如何规避风险作为第一要素考虑;2.流动性,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持续进行并且不容拖延,要求基金投资具有流动性。在具体措施上,可对收支进行事先预测,留足资金和一定的短期投资以备短期支付之用;并对中长期投资的期限进行统筹安排,使基金投资在应付日常支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效益。长期投资虽然牺牲了基金的流动性而风险更大,但收益也更高,因此仍应在满足基金流动性前提下适度用于长期投资。当然,不同性质的基金对流动性的要求也不同,如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应以短期投资为主,而养老保险基金则偏重长短期投资的统筹安排。3.盈利性,基金的保值增值归根到底依赖投资的收益,没有收益,就不能保值,更谈不上增值。而盈利往往与风险相伴,在投资项目的选择中,要把握好收益与风险的关系,注意两者是否相称。4.公益性,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应符合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根本宗旨,即公益性,除了必须与社会利益一致外,还应注意与政府经济政策是否一致。
比照上述原则,可以看到,我国的保险投资状况十分不理想。这主要表现在:1.资金的运用率太低,资金闲置严重。自1986年人民保险公司开展投资业务以来,累积运用余额已达52亿元,但平均运用率为46%,而发达国家的运用率一般为85—90%;1986年日本人寿保险机构总资产累积达到639亿日元,占整个金融体系资产总额的9.1%,而我国寿险业资产总额到1992年约为100亿元左右,不足四大专业银行同年投资总和的0.2%。2.资金运用的形式不合理,效益差。按照国际惯例,保险投资主要是用于购买品种优良的中长期债券、股票和公债,投资于不动产和发放抵押贷款等,而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主要投资于联合企业,或发放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显然,这样不但投资效益差,而且风险较大。3.保险投资未体现公益性。世界上多数国家的保险法都规定寿险基金的运用要体现服务于公共福利,促进社会进步和提高保险声誉的原则,其内容之一就是投资于基础产业和公共事业,以协助政府振兴经济,其形式大多是认购国家和地方建设债券、国库券,参与公共工程项目的放款等。我国的保险机构,投资的公益性仅限于办一些与保险防损有关的实业,认购的金融债券和中长期公债数量很少,保险基金转化为产业资本很少,投资于利国利民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则更少。
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随着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发育,金融体系的健全,应该放松对保险基金的运用的行政控制,让保险企业根据市场的需要和规则自觉地进行保险投资,同时国家要为保险企业的投资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管理体制,进行鼓励和引导。
首先要考虑成立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国外在这方面已作出大量有益的探索;如美国社会保险制度自40年代实行以来,尽管资金筹集的原则是现收现付、收支平衡,但一直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40年代保险盈余相当于当时34个月的支付额,以后虽有下降趋势,但自1984年以来又有回升,至90年代初,已增加至足够支付一年的保险待遇总资金。美国政府将这笔社会保险盈余资金组成社会保险信托基金,交由财政部管理。社会福利部长、劳动部长与两位非政府人士在财政部长总管下形成五人信托基金委员会,由它决定社会保险盈余的投资管理。又如新加坡实行由雇主和职工缴纳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制度,所筹资金统一由财政部下设的中央公积金局管理,公积金局同时又作为公积金投资的信托人,遵循公积金法与信托法进行资金投放。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拉丁美洲的智利成功地从由国家负担的养老金制度过渡到了大部分由私人支付的养老金制度。他们在1979年就得出结论:即使通货膨胀率降低到零,而且经济按预定的速度增长,国家的全部国内生产总值也将最终被用来满足养老金的需要。于是,在1980年颁布了全国统一的退休养老金制度法,规定各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必须每月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10%,以劳动者个人名义存入某个退休养老金管理机构,具体的保险和投资业务由遍布全国的25家相互竞争的私人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经营,到1994年6月底,全国已积累退休养老基金192.16亿美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40%。政府在新的养老金制度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规则制度的设计者,而且对这25家私人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的经营和对劳动者缴纳基金的投资活动有着绝对的控制权。
那么,我国在基金管理方面,为给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营中保值增值提供机制保障,也应考虑由财政部或人民银行成立一个专门的、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全国的社会保险基金节余交由基金中心经营,基金中心独立开展基金运营和投资业务,统一负责基金的保值增值。这样,既可以提高资金的集约化程度,把分散的资金运用活动变为协调一致的规范行为,从而达到减少投资风险,提高基金增值水平,又可避免国家财政因“兜底机制”而最终承担基金投资风险损失,由社会保险基金中心针对基金结构的不同特点,灵活而又稳健地开展基金运营和投资活动,力求基金在运营中增值。
其次要选择好资金投向,形成合理的资金运用结构。社会保险基金中心运营基金时,要树立强烈的风险管理意识,基金中心经营过程也就是合理承担风险并取得风险报酬的过程。如何通过投资组合选择来分散、降低和避免风险、提高风险报酬率和经营安全性,是经营者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风险管理”实质就是在经营中化风险为安全,也就是“分散风险管理”或“无风险管理”。保险属于负债经营,保险基金运用的“安全性”是第一位的,“收益性”是建立在安全性的基础上的,为此,应按照“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投资原则,做好保险基金的投资组合,基金运营途径主要有:
(一)认购国债,要以国债为基金投资的主要方向。借鉴国外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看到,国债在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中占有较大份额。比如美国规定,社会保障信托基金节余只能用于购买财政部发行或政府担保的特别债券;在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以政府债券的形式将中央公积金转入金融管理局用作房屋建设和海外投资;捷克规定养老金组织只能把筹集的资金用于购买国家、财政和银行发行的债券,或者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购买其他任何企业的债券不得超过该基金组织财产的10%。还有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对基金投资方向作出应当购买国债的硬性规定,但债券投资在基金投资中仍占有较大份额,如英国、德国、意大利的这一比例分别为31%、50%、70%,这与国债的信用好、回报稳定,一般情况下既能保值又能增值有较大关系。
因此,我国目前要以国债为基金投资的主要方向,理由是: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发达,风险性较强,通货膨胀使社会保障资金贬值,而购买国债可使之保值;为克服通货膨胀,国家应当调度部分资金有计划地增加供给、紧缩需求;财政困难较大,不是不发行大量国债去平衡预算。当然也要看到,购买国债虽然是基金投资的一种理想选择,但国家在取得这部分资金时承担了相应的风险,而且在通货膨胀率较高的情况下,仅实行保值补贴,资金不能增值,若再加大补贴幅度,又将进一步增加财政开支负担。
(二)创造条件,使社会保险基金参与证券投资。根据国外经验,一般保险投资以公司股票和债券为主,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健全,投资风险较大,而且,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水平不高,风险控制能力不足,现行政策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只能用于认购国债,转存银行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途”,而不宜涉足证券市场。这种单调的资金运营方式削弱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盈利能力,有悖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增值要求。但是,巨额的社会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既是基金本身增值的客观要求,也是由证券市场的功能决定的。因此,应当尽快地营造一个适宜社会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进行真正投资的环境。一方面要努力培育一个完善的证券市场,制定完善的市场法规,政府应当具备有效的监控手段和能力,投资工具多样化等,另一方面要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经营管理者的风险预测和避险水平。从而,可以使社会保险基金早日进入证券市场,进行真正的投资。
(三)大力发展住宅信贷。住房本身就是社会保险福利项目之一,因此,有些国家将住房信贷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资产,如新加坡和智利,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显著特点,是将公积金资金作为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同时也是使公积金保值增值的重大举措。公积金制度预筹的大量资金,通过购买政府公债转化为新加坡建屋发展局建设资金,构成了住宅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同时,个人可提取公积金存款来购买国家提供的低价住房。这既解决了住房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又避免了城市化使地价和房租上涨导致居民无力购房或租房的现象。此外,政府利用公积金兴建公共住宅,较好地调整了消费结构,进一步抑制了通货膨胀。至于智利,相当数额的养老基金进入银行体系,控制了60%由银行签发的抵押单,可以说,智利建造的房屋很大一部分是由工人通过他们的养老基金融资成的。深圳在这方面也已有了成功的经验。
最后,要重视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法制建设。很多国家都在制定法律和健全有关法规,积极支持养老金的投资增值,比如,过去,英国、爱尔兰都在养老金投资方面的法制滞后,所以都发生过养老金诈骗或经营破产的案例。1986年,英国颁布了一套完整的包括基金投资法规在内的《金融市场法案》,1990年,爱尔兰颁布了《养老年金法案》,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杜绝了此类案子的发生。并且英国法律强制养老基金经营者对投资进行谨慎的选择,如果在经营中违反原则,政府将取消税收优惠,并处以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在取得基金投资执照之前要经过有关部门的论证,是否有经营过类似资本的经历,是否具备足够的管理资金,对不符合条件者将拒绝发放执照。爱尔兰则由法律规定职业养老金必须以信托的形式,独立于行业之外,由基金单独经营,并且职业养老金委员会要一年一度公布全国基金管理情况,受托人要公开公司财务状况及投保人的利益。相应地,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积累起的巨额社会保险基金,也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如《养老年金法》、《投资基金法》等,鼓励养老金的投资,并规定其投资的期限、产业和范围等,使其尽量减少投资风险,保证它的投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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