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第三期的改革、前景及其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盟论文,第三期论文,启示论文,前景论文,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EU ETS 是欧盟气候政策的核心组成部分,目的在于用最经济的方式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自2005 年正式启动以来,EU ETS 已经取得了瞩目的成绩,成为全球最大、最活跃的碳市场,推动了低碳投资和低碳技术的开发应用。但是,EU ETS 在第一期(2005-2007 年)和第二期(2008-2012 年)实施的过程中也暴露出来许多问题,欧盟对第三期(2013-2020 年)的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第三期改革所针对的问题、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未来发展前景,对我国碳排放交易试点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EU ETS 第一、二期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
在第一期和第二期,EU ETS 并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减排潜力,这主要源于以下几个问题。
1.高度分权造成竞争的不公平
这两个阶段的制度特点是高度分权,成员国拥有较大裁量权,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竞争环境。首先是国家层面减排幅度存在较大差别,丹麦第二期年度配额总量比第一期年度核证排放量减少了20%,而拉脱维亚增加了40%①;其次是行业、企业之间的不平等,各国不同的排放配额分配模式带来了收入分配效应,第二期能源行业所获得的“意外之财”据估计就占到总收入增长的30%-50%;最后是规则适用上的差异,例如,成员国间监测、报告与核查(MRV)规则在实际操作中并不一致。
2.总量设定面临“囚徒困境”
在前两个阶段,总量设定的权力分散在成员国和欧委会之间。各国先制定“国家分配方案”(NAPs)以确定本国总量,随后将NAPs 提交欧委会批准。这种规则创造了一个“囚徒困境”,成员国从自身利益出发本能地尽量扩大配额总量,从而造成整体的无效率。事实上,第一、二期都存在严重的配额过量的问题。欧委会对NAPs 的否决权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纠错的功能,在设定第二阶段总量时,欧委会动用否决权成功将总量砍掉10%,但这种方式过于“笨拙”,容易引发成员国和欧委会之间的冲突,也会使得市场缺乏可预测性和确定性。
3.免费分配模式缺乏效率
成员国基本采取了免费分配的模式,而免费分配大多基于“祖父法则”。对于既有设施采用“祖父法则”所带来的问题包括:违背污染者付费原则,降低减排意愿;“鞭打快牛”迟滞减排行动;惩罚早期减排者,而奖励高排放者。在对既有设施采用“祖父法则”的情况下,新入或退出设施的分配规则面临两难。就新入规则而言,若也免费分配,不利于激励新设施采用低碳技术。若向其拍卖配额,将导致新入设施相比既有设施,成本更高。就退出规则而言,收回配额将激励企业继续运营低效率设施以便保留配额;若继续免费发放配额又显失公平。
4.抵销机制的数量限制过于宽松
EU ETS 第二期建立了与《京都议定书》项目机制的链接,允许使用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机制(JI)产生的信用(credit)来抵销排放。然而,成员国对抵销机制的数量限制非常宽松,欧盟允许使用的信用总量高达1352.5百万吨二氧化碳当量(MT),平均每年270.5MT,占到了配额总量的13.7%。如果信用使用达到抵销机制上限,第二期年度排放可以比第一期核证排放量增加3.8%,也就是83.9MT②。
5.小型设施引起较高的管理成本
在EU ETS 第一期,占7%的“最大设施”排放的温室气体占总量的60%,而占14%的“最小设施”的排放仅占总排放的0.14%。为数众多的小型设施耗费了大量管理成本,相比大型设施约0.01 欧元/吨CO2当量的管理成本,小型设施的成本高达0.5-3 欧元/吨CO2当量;而不同设施引起管理当局每年的管理成本差别不大,从3000到10000欧元不等,这意味着管理当局将为小型设施支付高额的管理成本③。
二、EU ETS 第三期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一、二期暴露出来的问题,促使欧盟对第三期的制度进行了全面调整。2009年欧盟通过了《改进和扩大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机制的指令》(Directive2009/29/EC),确立了第三期的新制度,其突出特点是:制度结构从高度分权走向协调统一,成员国享有的许多权力被集中到欧盟层面,使得EU ETS 从一个松散联盟升级为更加统一的单一体系;总量目标从不确定变得明确,不仅从制度上根除了“囚徒困境”,而且向市场发出了清晰的信号;拍卖将成为配额分配的基本方法,即使免费发放也采用基准法(benchmark),这将大大提高EU ETS 的经济效率,增强了体系的透明度。
1.统一设定配额总量
EU ETS 第三期的配额总量不再由成员国分散设定,而是在欧盟层面统一确定。2020 年欧盟单方面承诺的整体减排目标是比1990 年下降了20%,在其他主要经济体积极减排的情况下可将目标提高至30%。整体减排目标需在被EU ETS 覆盖的行业和未覆盖行业之间划分,才能确定EU ETS 配额总量。在第一、二期成员国自行制定NAPs 时,为照顾本国行业利益,往往划分给覆盖行业的减排责任反而比未覆盖行业更低。这种划分不仅显失公平,而且在经济上缺乏效率,因为一般而言未覆盖行业减排成本相比覆盖行业要高。为了使减排成本最低,第三期将欧盟整体减排责任按照效率原则在两者之间划分,即两者承担的减排责任刚好使两者的边际减排成本相等。以欧盟单方面承诺的2020 年目标计算,欧盟整体排放水平相比2005 年需下降14%,其中覆盖行业需减排21%,而未覆盖行业仅需减排10%。EU ETS 年度配额总量的确定,还需将这21%的减排责任在年份之间划分。第三期采取的方式是首先确定2013 年初始总量,这将根据2008-2012 年间签发配额总量的年均水平来确定。此后每年签发的配额总量呈线性递减趋势,即每年总量下降1.74%。
2.分配模式以拍卖为主
在第三期,配额分配的权力从成员国集中到了欧盟层面,分配的模式也抛弃了“祖父法则”,而以拍卖为主。欧盟担心立即转入完全拍卖会导致碳泄露④和沉淀成本⑤问题,因此,第三期建立了针对既有设施的过渡性措施。而且,考虑到新入和退出规则对公平和效率的重大影响,第三期专门制定了欧盟层面的相关规则。具体而言,第三期配额分配模式⑥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1)既有设施的过渡措施。过渡性措施将向覆盖设施继续免费发放部分配额,分配的方法将采用基准法。行业基准值为行业碳效率最高的10%设施排放的平均值,基准值与设施产出量的乘积就是该设施能获得的全额配额。但是免费配额并非全额发放,按照发放比例的不同,既有设施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电力设施,发放的比例为零,即不能获得免费配额;第二类为面临碳泄露行业的设施,在第三期将获得全额配额的100%;第三类为上述两类以外的设施,2013 年将免费发放全额配额的80%,随后每年等量减少,到2020 年只有全额配额的30%免费发放,用以补偿这些设施的沉淀成本。
(2)新入和退出的统一规则。第三期新入规则规定,欧盟内配额总量的5%将被单独划出,作为“新入者储备”,这是向新入者预留配额的最高上限。分配的方法将与同类既有设施的过渡措施保持一致,例如,新入电力设施将不能获得免费配额。“新入者储备”还将专门划出300MT 的配额,用以鼓励碳捕捉、碳封存技术和可再生能源等示范项目。相比“祖父法则”,基准法能有效避免企业为获得免费配额而继续运行那些无效率设施,这为退出规则的制定提供了便利。因此,第三期退出规则统一规定,停止运行的设施将不能获得免费配额。
(3)配额拍卖的相关安排。除上述免费发放的配额外,其他配额将分配给各成员国拍卖。其中88%将分配给所有成员国,各国分配的比例与各国第一期的排放量占比相当;将10%以促进内部团结和经济发展为目的,分配给特定的成员国,这些国家多为收入相对较低的东欧国家;剩余2%用以奖励早期减排的国家,即在2005年排放量比议定书基准年排放量低20%以上的成员国。此外,作为对部分国家⑦电力行业的照顾,第三期允许这些国家将本国分配到的拍卖配额免费发放给电力行业,免费配额在2013年不得超过历史排放量的70%,随后逐步递减,到2020年为零。
3.扩大和优化覆盖范围
为增加减排机会和降低管理成本,第三期对覆盖范围进行了扩大和优化。新纳入的行业包括两类:一类是纳入之前未覆盖的行业活动,包括石油化工制品及其他化学品、氨、铝等(航空业已经于2012年纳入);另一类是通过取消原有部分覆盖行业的限值而纳入的行业活动,包括石膏、有色金属、白云石煅烧等。新纳入的行业使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从二氧化碳扩大到氧化亚氮和全氟化碳,覆盖的排放量增加约100MT,约为第二期配额的4.6%,预计将降低减排成本约30%-40%⑧。覆盖范围的优化主要体现为排除小型设施和技术单位。为节约管理成本,第三期允许成员国排除年排放少于2.5万吨的小型设施,大约有6300个设施,每年可以为设施经营者节约管理成本0.13-0.95 亿欧元,管理当局也可节约0.126-0.4 亿欧元。同时,在计算设施有关热输入值时,将额定热输入值在3MW以下的技术单位排除,这可排除约800个设施⑨。
4.严格限制抵销机制
第三期将延续抵销机制,但由于后京都气候协议尚未达成,CDM 和JI 项目的信用处理成为棘手问题。EU ETS 允许第二阶段剩余的信用转换为第三期配额,这包括两类:截至2012 年已产生的信用和2013 前完成项目注册而在2013 年后产生的信用。对于2013 年后的国际项目,在没有达成国际气候协议的情况下,第三期只认可最不发达国家的CDM 项目和与欧盟签订了双边协议国家的项目。而一旦国际气候协议达成,EU ETS 将只接受签署该协议国家的信用。此外,第三期将允许成员国向其境内未被EU ETS 覆盖的减排项目签发配额或信用。
鉴于第二期抵销机制的数量限制过于宽松,第三期力图进行严格控制。对于既有设施,允许使用的上限为该设施在第二期允许使用额度中尚未使用的部分。考虑到部分国家第二期上限较低,指令允许这些国家的设施使用不低于其第二期配额数量11%的抵销信用。对于新入的设施和行业,允许使用的信用应不低于其排放量的4.5%。在欧盟整体层面,允许使用的信用总量不能超过第三期全部减排量的50%。
5.强化欧盟层面的管理职能
第三期的制度结构总体而言趋向协调统一,因而在欧盟层面的管理职能也相应得到强化,其新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制定欧盟层面的MRV 条例。第三期将由欧委会制定统一的监测与报告的条例,由于条例(regulation)具有整体约束力,并且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这将大大消除各成员国在监测和报告上的不一致。同时,欧委会还将专门制定核查和核查者认证的条例,以便规范核查活动和管理核查者,同时促进欧盟核查、认证服务统一内部市场的形成;第二,建立单一注册处。第一、二期EU ETS 的注册登记系统由各成员国注册处和独立交易日志共同组成,成员国注册处负责对国内配额的发行、持有、转移和注销进行记录和追踪。第三期将建立单一的欧盟注册处,统一负责相关职能;第三,设立应对碳价波动的机制。欧委会将监测欧盟碳市场的表现,包括拍卖、流动性和交易量。在欧委会认为碳市场表现不好时,可以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若配额价格连续6个月超过前两年欧盟碳市场平均价格的3倍,欧委会可采取以下措施:批准成员国拍卖未来的配额;批准成员国拍卖新进入者储备中剩余的配额,但不能超过25%。
三、EU ETS第三期改革的前景
第三期在制度上显然更加完善,然而,欧债危机的长期持续对EU ETS 产生了严重冲击,将大大抵销第三期制度改革的效果。而且,国际气候谈判的裹足不前增加了第三期的不确定性。不过,第三期很可能在与其他碳交易体系的链接上取得积极进展。总体而言,第三期的前景不容乐观,亟待欧盟以极大的魄力进行相应的调整。
1.配额供应可能出现过量
第三期将签发的配额总量明确而固定,预计2013 年为2039MT,随后每年递减37.4MT。这原本是一个严格的配额总量,按欧盟估计,2005-2020 年经济年均增长2.4%,覆盖行业在2020 年的排放量将达到2477MT。但是在金融危机及欧债危机的连续打击下,欧盟经济不景气,2009-2011 年覆盖行业的年度排放量在1900MT 左右,预计第三期的实际排放将远低于预期水平,配额总量将由于固定不变而显得过于宽松。而且,金融危机已使第二期有大量未使用的配额,欧委会预计这一数量高达1400MT⑩,按规定这些配额在第三期继续有效,这相当于未来8 年平均每年配额供给增加175MT。此外,欧盟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计划已经使得覆盖行业每年排放下降了约50MT,而将于2014 年开始实施的能效计划预计将使得覆盖行业每年排放下降55-80MT(11),这将进一步减少对配额的需求。因此,第三期配额很可能出现供过于求的情况。
欧委会早已认识到第三期配额过量的风险,曾提议主动将减排承诺提高到30%(12),这样可以大幅减少配额供给,而且在欧债危机的情况下提高减排目标的经济成本将大大降低。该建议得到了英国、法国和德国环境部长的支持,却遭到产业界和东欧成员国的极力反对,最终不了了之。2012年7月欧委会提出新的建议,将2013-2015年间拍卖配额的一部分推迟(back-loading)到随后几年拍卖,推迟拍卖配额的参考数量分为400MT、900MT 和1200MT 三档(13)。这是一个短期措施,不影响第三期的总体配额,其作用仅仅在于稳定第三期早期的碳价。不过,推迟拍卖很可能是为欧委会赢取时间,因为欧委会在提出该建议时还暗示,将在年底的碳市场报告中提出长期结构性调整的措施。点碳咨询公司预测未来协商的结果可能是将800MT 的配额推迟拍卖,所谓长期结构性调整措施可能是将推迟拍卖的600MT 配额永久注销,而仅将200MT 重新投入拍卖市场。若能注销部分配额必然有利于改进第三期的表现,不过这需要欧盟拿出足够的魄力。
2.信用市场将面临深刻调整
按照制度设计,第三期抵销机制的上限包括两部分,第二期允许使用额度中尚未使用的部分和第三期新增的部分。前者估计约550MT,后者大致有350MT,共计900MT 左右,这是第三期信用市场上最大的理论需求量。在配额可能过量的情况下,如此数量的信用将进一步冲击碳市场。
在此背景下,第三期将对传统项目机制进行严格限制,信用市场的供给端面临深刻调整。首先,EU ETS 要求2013 年之后CDM 项目的东道国为最不发达国家。CDM 原本是主要的项目机制,中、印等五国占据90%以上的份额,绝大部分供应欧盟市场,因而此举将意味着CDM 不再重要。欧盟宣称今后在国际气候协议或双边气候协议谈判中都将坚持这一立场,这反映了欧盟限制CDM 的态度;其次,项目的类别将受到更多限制。除了已限制的项目外,第三期还将禁止N[,2]O 和HFC-23项目(14),而这两类项目产生的信用占已有信用总量的60%左右。而且,不排除进一步限制其他种类项目的可能性,这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最后,JI 项目将限制在欧盟范围以内。2013 年后《京都议定书》下的JI 机制不再有效,第三期允许成员国向其境内未被EU ETS 覆盖的减排项目签发配额或信用,这相当于建立了欧盟内部的JI 机制。
信用市场面临深刻调整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欧盟极力推动建立新的行业信用机制(Sectoral Crediting Mechanisms,简称SCM),这也是对传统项目机制进行如此多限制的目的所在。SCM 是指发展中国家在某个行业建立“基线与信用”机制,产生的信用将被EU ETS 第三期认可。然而,中、印等发展中国家明显缺乏对SCM 的兴趣,相反更希望CDM 能够继续,因此国际气候协议谈判会更加曲折,也将给第三期信用市场带来新的不确定性。
3.碳价低及不确定性影响低碳投资
预计第三期配额可能出现过量,使得碳价预期一再调低。2008 年欧盟的影响评估预计2020 年配额价格为32 欧元(每吨,下同)左右,2010 年欧委会将价格调低为16 欧元,仅为之前预测的一半。目前市场对第三期的预期更低,点碳咨询公司Marcus Ferdinand 认为,在没有任何政策调整的情况下,2013 年配额价格将跌至4 欧元,第三期平均价格为7 欧元;如果推迟800MT 配额拍卖,并将其中600MT 永久注销,那么2014 年配额价格会上升到12 欧元,2015-2018 年在10-12 欧元之间徘徊,整个第三期平均为11 欧元;如果推迟的配额将来全部重新投入市场,那么2015 年配额价格将跌至5 欧元,第三期平均价格为8 欧元。第三期虽然引入了新机制以应对配额价格过度波动,但该机制仅仅考虑了过度上升的应对,而没有考虑配额价格过低的措施。在信用市场,由于受政策限制影响,CDM 项目信用价格在2012年10 月已经跌至2 欧元,点碳咨询公司预计第三期平均价格仅为1.6 欧元。
如此低的碳价不足以支撑私人部门进行大规模低碳投资,需要公共部门更多的投入。然而,由于配额价格的低迷,EU ETS 第三期专门用以鼓励示范项目的300MT 配额的价值大大缩水。而且配额价格低也将减少政府的拍卖收入,对低碳投资的财政支持也会随之降低。更严重的是,低碳投资面临太多的不确定性。欧盟内部的不确定性包括:未来经济形势的发展、配额数量的调整、项目类别的限制等。而最大的外部不确定性是后京都气候协议谈判的进展,若达成协议,欧盟可能将整体减排目标提高至30%。此外,与其他碳交易体系的链接和双边气候协议的签订也将增添新的不确定性。
4.碳泄露行业获取“意外之财”
第三期的分配模式无疑有了质的进步,不足之处在于对碳泄露行业的认定过于宽泛,部分行业将获取“意外之财”。一般研究表明,碳泄露只集中于钢铁、水泥、铝、造纸等少数行业。而第三期认定的碳泄露行业包括四类:第一类,EU ETS 引起生产成本提高5%以上且贸易强度超过10%的行业;第二类,EU ETS 引起生产成本提高30%以上的行业;第三类,贸易强度超过30%的行业;第四类,参考减排潜力、市场特征和利润率等指标而补充的行业。以欧盟产业分类体系(NACE)四位码划分,制造业部门共258个,欧盟公布的碳泄露行业首批清单包括了其中151个,还有13个超过四位码分类的部门,其中按照贸易强度标准分的第三类就达118个。随后名单进行了两次修改,反而又增加了6个。这份清单无疑大大超出真实的范围,一些行业将获得“意外之财”,据Martin 和Wagner (2010)计算,碳泄露行业每年的“意外之财”约为70 亿欧元。
5.国际链接取得重大进展
第三期对与其他碳交易体系的链接持更开放的态度,而其他国家、地区交易体系的陆续建立也提供了建立链接的机会。目前欧盟已经与澳大利亚达成协议,将在EU ETS 第三期建立与澳大利亚碳价格机制(CPM)的链接。考虑到时间的紧迫性和双向链接的复杂性,当2015 年7 月1 日CPM 进入自由价格阶段时,与EU ETS 的单向链接将首先建立,届时澳大利亚的企业可以购买并使用欧盟配额。不迟于2018 年7 月1 日,EU ETS 和CPM 将通过互认配额的方式建立双向链接。这对于EU ETS 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反映了EU ETS 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其次为建立类似国际链接提供了示范;再次是有利于建立一个更加流动的国际碳市场;最后,这也为第三期过多的配额找到了新的需求。而且,EU ETS 与瑞士碳交易体系的链接也在协商之中,其他国家或地区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碳交易体系,也将成为链接的潜在目标。
四、对我国碳交易试点的启示
EU ETS 第三期的制度设计和发展前景,为我国目前七省市的碳交易试点提供了以下有益的启示。
1.合理设定配额总量
确定合适的总量对于我国碳交易试点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这一方面源于历史数据的缺失,另一方面是未来经济增长速度的不确定。目前,我国企业多数没有完整的排放数据,只能从能耗数据换算成排放数据,这必然存在较大偏差。因此,在设计总量机制时,应充分考虑总量过多或过少时的对策。一种办法是从严控制总量以确保配额的稀缺性,同时采取措施避免碳价过高拖累经济发展,比如建立价格的安全阀,即碳价超过一定水平时允许政府临时增发配额,或扩大项目信用的使用比例。
2.防止项目信用泛滥
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多数试点省市也允许企业使用自愿减排产生的项目信用抵销排放。然而根据欧盟的经验,项目信用很容易出现泛滥的情况。因此,可以考虑只允许获得配额数量少于实际排放量的企业使用项目信用,而且允许使用的项目信用数量应该严格限制在实际排放量和获得配额数量差额的一半以下。
3.处理好新入和退出规则
在数据不理想的情况下,预计我国碳交易试点对既有设施会以“祖父法则”的方式免费分配配额,这就需要同时处理好新入和退出的分配规则。由于新入者不存在沉淀成本的问题,应该特别鼓励其采用低碳技术,至少不能低于行业的平均水平。因此,对于新入者可以选择基准法的方式分配配额,基准可以定为所在行业既有设施的平均水平。对于退出者,为了避免继续运行无效率的设施,可以考虑采用“转让规则”,允许老设施关闭时将配额转让给新设施。
4.碳排放核算应尽快建立统一标准
目前,我国缺乏统一的企业或设施碳排放核算标准,各试点省市需自行制定核算标准,并建立相应的MRV 制度。这不仅造成重复建设,而且不同省市的核算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应尽快建立统一的碳排放核算标准,具体可分三步:第一步协调试点省市的数据统计口径;第二步制定核算框架和MRV 指南;第三步建立统一的核算标准和MRV 制度。
5.定期评估以图不断完善
碳交易体系的建设并非一蹴而就,需要根据实践经验不断改进完善。考虑到我国碳交易试点是“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第一步,定期评估就显得更加重要,也面临更多任务。首先,通过定期评估来逐步完善试点制度建设,包括优化覆盖范围、改进分配模式、加强监督管理等;其次,通过定期评估为随后的阶段指明方向,为碳市场发出明确的信号;最后,通过定期评估为全国碳交易体系奠定基础,并努力向全国碳交易体系发展。
注释:
①根据EU ETS data viewer 的数据整理。
②EEA Report,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ends and Projections in Europe,No 4/2011 (April 2011).
③Ecofys Report,Small Installations within the EU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ECS04079 (July 2007).
④碳泄露(carbon leakage)是指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的减排行动导致不承担减排义务国家排放增加的现象。
⑤沉淀成本(sunk cost)指EU ETS建立前的投资和建立后碳价格导致的利润下降所引起的成本。
⑥此处分配模式不包括航空业,航空业的配额分配相对独立于其他行业。
⑦包括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波兰和罗马利亚。
⑧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mending Directive2003/87EC so as to improve and extend th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 trading system of the Community,{SEC (2008)85},(January 2008).
⑨Commission staff working document,Accompanying document to the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mending Directive 2003/87/EC so as to improve and extend the EU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 trading system - Irnpact assessment,{COM (2008)16final} {SEC (2008)53},(January 2008).
⑩Commission staff working document,Information provided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the volumes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s auctioned and freely allocated and the impact on the surplus of allowances in the period up to 2020,{COM (2012)416 final} {SEC (2012)481 draft},(July 2012).
(11)Nicolas Berghmans,(2012)“Energy efficiency,renewable energy and CO2 allowances in Europe:a need for coordination,”.Climate Brief,September 2012.
(12)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Analysis of options to move beyond 20%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reductions and assessing the risk of carbon leakage,{COM (2010)265 final},(May 2010).
(13)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mending Directive2003/87EC clarifying provisions on the timing of auctions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s,{COM (2012)416 final},(July 2012).
(14)Commission Regulation (EU),Certain restrictions applicable to the use of international credits from projects involving industrial gases,No 550/2011,(June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