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对勒费夫国家理论的解读_列斐伏尔论文

毛泽东对勒费夫国家理论的解读_列斐伏尔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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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斐伏尔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人物,国家问题曾是他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列斐伏尔认为,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并不存在一种连贯的和完全的国家学说体系。虽然国家问题是马克思经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并且已确定了方向,但是马克思生前并未能使国家问题理论化和系统化。列斐伏尔对国家问题的研究就旨在于制定一种现代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四卷本的著作《论国家》就是他在这一方面的一个尝试。

关于毛泽东在国家问题上的思想,列斐伏尔是在《论国家——从黑格尔到斯大林和毛泽东》一书的“毛,毛主义”部分进行讨论的。他认为:“毛泽东要建立一种国家理论还有困难需要克服”,“毛泽东似乎没有制定和发表过一种关于国家的独创性的理论,即使他的实践具有一种不可否定的特殊效能”[1]。具体来说,列斐伏尔认为“这是因为条件和形势的变化往往改变了他对所提出问题的政治解决办法,这就产生了对条件和形势的分析比对目标的分析更加重要的倾向”[2]。同时列斐伏尔还认为毛泽东对“文化大革命”中所谓的“暴力的节日”与国家和群众、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和矛盾问题没有“理论化”,虽然毛泽东在国家问题上的实践具有特殊的效能,但最终由于缺乏深刻的理论拟定和规划而有滑向“国家主义的生产方式(即斯大林式的国家社会主义生产方式)”[3] 的危险。这就成为他要批判的政治异化的国家主义和国家意识形态。

就列斐伏尔对毛泽东关于国家问题的讨论,我认为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毛泽东有没有关于国家问题的理论;二、毛泽东关于国家问题的思考和实践有没有独创性;三、列斐伏尔对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消亡及民主、国家主义和“政治异化”等问题的论述是否正确。下面我就对以上前两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一些具体的分析和讨论。

一、毛泽东有没有关于国家问题的理论

列斐伏尔认为毛泽东写于1945年4月的《论联合政府》和1949年6月底的《论人民民主专政》等文章表明毛泽东要建立一种国家理论还有困难需要克服,这是因为条件和形势的变化往往改变了他对所提出问题的政治解决办法,这就产生了对条件和形势的分析比对目标的分析更加重要的倾向。在他看来,这就是毛泽东没能够制定出一种国家理论的原因。从列斐伏尔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他在国家问题上对“目标”的分析的重视显然要胜于对“条件和形势”的分析,这可能是他认为毛泽东没能制定一种国家理论的一个依据。正如他在谈到毛泽东的《论联合政府》一文时所说的,“毛泽东写于1945年的这篇文章,与其说是为国家,还不如说是为过渡性的政府提供了某些有效的指示”[4]。其实,列斐伏尔在国家问题上对“目标”的重视是和他的人本主义的理论立场分不开的。列斐伏尔在国家问题上的理论思路正是继承了马克思早期的人本主义的异化理论。一般而言,在人本主义的理论思路中,都会有一个悬设的理想价值目标,而现实总是与之相背离的。对现实与理想之间的背离,人本主义者的解决方案是对现实进行批判,企图通过批判来达及理想目标。显然,正如马克思所说:只有在现实的世界中并用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解放是一种历史的活动,不是思想活动,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的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很显然,用批判的手段是达不到使现实革命化的目的的。这种人本主义的理论思路同样也出现在列斐伏尔对文化大革命式“暴力的节日”的运动的论述中。在列斐伏尔看来,这种“暴力的节日”其实质就是一种酒精精神的再现,是一种诗性的实践活动。事实上,这种诗性的实践活动除流于文化、艺术的表面革命批判之外,并不能使现实发生丝毫的改变。

其实在我看来,毛泽东对革命“条件和形势”的分析是较之对目标的分析更为合理的。这是一种目标与手段、结果与过程的关系。为达到目标对实现目标的手段和过程进行详细的规划,这本身就是科学实践所必需的。因而,对毛泽东《论联合政府》、《论人民民主专政》等文章就不能认为是单纯的只是为政府提供指示,因为其终极的理论目标无疑是“为国家”。因此,在这种意义上不能说毛泽东没有国家理论。事实上,纵观毛泽东的一生,他对国家问题的关注和论述不仅体现在理论上,更体现在具体的实践中。毛泽东对国家问题曾有多次论述,这主要体现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1939年)、《新民主主义论》(1940年)、《论联合政府》(1945年)、《论人民民主专政》(1949年)、《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必经之路》(1953年)、《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1955年)、《加快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以及《论十大关系》(1956年)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1957年)等文章中。这些论述又主要针对两个阶段:革命阶段和建设时期。

就革命阶段而言,中国革命的目的是要推翻帝国主义、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压迫和统治,造就一个民主的共和国。这一时期,国家问题主要表现为革命问题。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毛泽东指出,当时中国革命是属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范畴,因此革命的目标是要造就一个民主的共和国,一个由“工人、农民和其他小资产阶级在其中占一定地位起一定作用的民主共和国”,即“一个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和其他一切反帝反封建分子的革命联盟的民主共和国”[5]。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毛泽东明确表示要建设一个中华民族的新社会和新国家[6]。并认为当时的革命“已经不是旧的、被资产阶级领导的、以建立资本主义的社会和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为目的的革命,而是新的、被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在第一个阶段上建立新民主主义的社会和建立各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国家为目的的革命”[7]。在这篇文章中,毛泽东在谈到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政治时还按照政权的阶级性质对世界多种多样的国家体制进行了划分和论述,同时还特别论及了国家的国体和政体等问题,并指出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要以“革命阶级联合专政”为国体,以“民主集中制”为政体[8]。同时,毛泽东还对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的经济和文化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和规划。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如列斐伏尔所说,毛泽东的论述较为有效地为过渡政府提供了指示,但更重要的是,这些指示是“为国家”的,它基于一种明确的国家理论目标。正如文中所说,“只有经过民主主义,才能到达社会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天经地义”[9]。为了社会主义国家这一目标,毛泽东从中国人民的基本要求,国际形势和国内形势,抗日战争的两条路线,中国共产党的政府,全党团结起来为实现党的任务而斗争等五个方面以及涉及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为最终目标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保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毛泽东论述了国家消亡问题,具体到中国则是经过人民共和国到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到达阶级的消亡和世界的大同。毛泽东还深刻分析了人民民主专政问题,深入分析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和依靠力量等。

在建设时期,毛泽东对国家问题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如何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等问题上。这主要体现在毛泽东关于农业、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思考上。毛泽东认为要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必须完成三大改造。最初预期过渡时期是一个相当长的阶段,但在实践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而未能按照原来的设想进行,从而使过渡时期大为缩短和提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最终目标的实现。《论十大关系》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则更是针对国家建设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的具体讨论。

不难看出,毛泽东在国家问题上是既有理论又有现实实践。虽然毛泽东在国家问题上不是就国家而论国家,但其理论和实践明显已涉及到国家问题的方方面面,如国家与革命的关系问题,过渡时期国家的性质问题,人民民主专政问题以及为达到社会主义国家的目标而具体采取的步骤和措施等等。所有这些都表明国家问题是毛泽东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而说毛泽东没有国家理论是明显不符合事实的。列斐伏尔认为毛泽东没有制定和发表一种国家理论,这至多只能指明毛泽东在国家问题上的思考没有具体化和系统化而已。而至于这一点,正如列斐伏尔所说,连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未曾做到。否则列斐伏尔也不会试图通过他的四卷本的《论国家》去建立一种现代国家理论。

应该说,毛泽东在国家问题上的理论和实践都是以中国的实际条件和形势为依据的,但这并不能表明毛泽东在国家问题上就没有一个“目标”,也不能表明毛泽东就不重视对“目标”的分析和追求。事实上,这恰恰说明毛泽东是一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去建构和实践他的国家理论的。相反,在这个问题上,列斐伏尔却失之于空洞、抽象而教条。

二、毛泽东有没有独创性的国家理论

理论的创新无非有两种形式:一是提出一种和先前理论完全不同的新理论,新理论完全异质于旧有理论;二是在旧有理论的质域内做出部分的否定、发展和创新。具体到毛泽东的国家理论有无独创性的问题,主要也可以从这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即考察毛泽东有无提出一种完全超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国家理论质域的新理论,或毛泽东是否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国家理论质域内提出新的观点,做出新的发展。如果我们可以把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划分为两个理论层次:即第一层级的基本原理和次一层级的具体理论,那么,所谓的创新就可以在这两个层面做出,这也是可以对应于上述两种理论创新方式的。

就毛泽东的国家理论而言,列斐伏尔认为毛泽东似乎没有制定和发表过一种关于国家的独创性的理论。我认为这种判断过于笼统和武断。事实上,毛泽东的国家理论相对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国家理论而言是既有继承又有创新,这主要表现为第一层级的基本原理上的继承和次一层级的具体理论上的创新和发展。具体地说,毛泽东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国家理论的继承和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关于国家问题的理论目的都是为了指导无产阶级取得革命的胜利,从而推翻旧政权的统治,创建以无产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国家,并向共产主义过渡,最终达到世界大同。因而都是通过阶级斗争的途径来实现其目标的(当然,马克思、恩格斯也论述过利用议会政治和平夺取政权的问题),暴力革命成了夺取革命胜利的主要形式。但是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主要是根据西欧资本主义工业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在阶级斗争问题上走的是一条在无产阶级聚集的大城市进行革命,通过城市革命带动农村的道路。列宁则是在相对落后的俄国利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特殊国际国内环境变帝国主义战争为国内战争的策略,而一举取得了革命的胜利。而在中国,情况则又有所不同,中国革命走的是一条经由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革命的特殊道路,这本身就是由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的。同时,有别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城市革命论,毛泽东领导的中国革命则是开创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的特殊道路,革命成功后建立的是一个新民主主义的联合政府,在新民主主义的条件下再经过社会主义的三大改造而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在此期间允许发展和利用资本主义经济因素为社会主义做贡献。在这个问题上,毛泽东的思路同列宁的新经济政策有相似之处。同时,中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采取的是赎买政策。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从资产阶级专政到共产主义社会中间有一个过渡时期,在这个过渡时期实行的是无产阶级专政。而毛泽东也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民民主专政问题。在国家与社会、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力的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都认为国家不能凌驾于社会之上,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认为民主是国家的组织形式,民主和国家本身都将最终消亡等等。

综观毛泽东和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在国家问题上的理论异同,不难发现,毛泽东是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国家问题的基本原理创造性地运用到了中国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之中,并根据中国的特殊国情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国家问题的一些具体理论,形成了一些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理论。应该说,毛泽东在国家问题上的理论和实践有一定独创性,是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

认为毛泽东在这一问题上没有独创性,如果是笼统地讲毛泽东的国家理论没有独创性,这明显欠妥;如果是指毛泽东没有超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在国家问题的基本原理而独创性地提出一种全新的国家理论,则这一判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一点可以从他对斯大林在国家问题上的理论和实践的论述中得到一定的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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