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研究

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研究

陈琳[1]2014年在《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35年来,国有企业经历了从国营、国有到国家出资企业的改革基本路径。尤其是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批准新一轮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日益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不断加快,公司治理日趋规范。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独立的监督机构,是治理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权力制衡和监督的作用。本文通过回顾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发展历程,总结中央企业及部分省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分析新形势下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吸收国外股份制企业内部监督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归纳总结监事会工作规律和经验,提出改革创新监事会制度的目标、原则和思路,着力从监事会体制、机制和工作制度层面,提出适合当今中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改革创新的模式,探索监事会工作的制度规范。

刘泓呈[2]2007年在《中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大型企业一般都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企业制度。我国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在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同时,它也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制度的产物。在我国,国有企业监督体制的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从高度集中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性全面监管,到国企改革探索初期的多头重迭监管,再到稽查特派员制度的建立,然后到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建立,最后是国务院国资委的成立以及一系列相配套的法规政策的出台。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产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从它诞生的一刻起,就肩负着代表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维护国有企业所有者利益的重大责任。《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制度内容,包括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派出范围、职责、工作方式、组成以及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等,正是这些基本的制度设计使得我国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得以初步建立并有序运行。在理论中,对于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性质问题还存在着争论,有人认为国有企业监事会是完全独立于企业的外部监督组织,不属于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有人则认为国有企业监事会是“外派内设”的监督机构,应当属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一部分。笔者认同后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是一种以出资者所有权为依据的产权监督,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属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作为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解决了我国国有企业政企分开后所有者监督缺位的问题,建立了一条独立于企业的信息渠道,同时也创新了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管理方式,并在强化企业负责人的自律意识、促进企业改进经营管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在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维护出资人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也存在人员选任制度和组成结构不合理、派出范围规定不明确、监事义务及责任制度缺失、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机制等问题,这些在制度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也是不容忽视的。与此同时,世界很多发达国家在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也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法国的国有企业监督体系中最具特色的就是国家稽查员制度,而德国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则是西方发达国家中设立企业内部专门监督机构的典型代表。因此,与我国国有企业监督体制走过的改革历程相联系,法德两国的国有企业监督体制对我们也更加具有典型的借鉴意义。笔者正是试图以法国的国有企业稽查员制度和德国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为侧重点同我国现行的国有企业监督制度作一些比较分析,从整个监督体系设计的高度来吸取发达国家国有企业监督管理体制的经验和教训。针对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法国和德国的国有企业监督体制的制度精髓,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要做的事情还很多。既要从制度设计层面来加强和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制度体系内容,也要从运行机制层面的完善上来保障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有力、高效运转,同时还要从立法体系层面的完善上来为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为了保证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出制度设计的本意,我们还必须加强与国有企业监事会相关的其他制度的建构和完善。

潘传平[3]2007年在《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有独资公司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特殊产物,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结果,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由于国有独资公司产权结构单一,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为了维护国家作为国有独资公司所有者的权益,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因应而生,并经历了由有关行政部门或机构派出监事会,到稽查特派员制度,再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监事会的历史演变。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在监督性质、监督形式以及监督方式上均不同于公司法上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内设监事会。它以特殊的方式体现了对秩序、正义和效率的追求,从体制上、机制上、法律制度上规范了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是一种科学的监督方式,在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虽然2005年《公司法》修改对公司这部分进行了较完整的修改,但是,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仍遗留了诸多未解决的问题,如新《公司法》所力图解决的公司权力失衡、监事会形同虚设的情况依然严重。监事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监事会职权抽象,缺乏配套制度;监事身份混乱,不能独立行使职权;责任和激励机制缺失,监事缺乏履行职责的动力和压力;监事会成员缺少专业技能,监督能力弱。这些问题影响了监事会的监督效率。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优越性,也存在着诸多缺陷,这制约着监事会功能的充分发挥,我们的正确态度应该是继续坚持和积极完善。在明确了监事会的性质地位后,有必要从监督权力的完整性与操作性的角度对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重构。这有利于监事会监督约束功能的正常发挥,也是完善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任务。具体而言就是要:第一,完善委派监事制度,包括:建立与公务员制度相衔接的委派监事遴选机制、控制委派监事在监事会中的数量、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资格及任期制度。第二,完善职工监事制度,包括:强化职代会在职工监事遴选中的作用、按照不同职工层次分配其职工监事中的席位,完善职工监事任期制度和资格制度。第叁,以激励制度的本土化为核心构建独立监事制度。包括:建立独立监事的公开招聘制度;采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思路,在建立独立监事的责任及其追究制度的同时,积极培育独立监事的声誉机制。第四,在吸收德日模式各自优点、对相机治理模式进行改进的基础上,建立以债权为基础的国有独资公司银行监事制度。包括:在国资委支持下,通过银行间监督协议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银行监事;规定国有和民营银行之间监事席位的制度化配比。

杨超男[4]2009年在《中国国有企业独立监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现代公司治理模式在国有企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前提下,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与公司经营者之间极易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进而导致企业经营不善、股东利益受损和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加强国有企业监督已成为当前完善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而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正是其中的关键环节。在本文的研究中,笔者深入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现有监事会制度存在的现状,指出其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德、日两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基础之上,探讨在我国构建国有企业独立监事制度的可行性和现实障碍,从制度设计、运行机制、立法体系和配套制度几方面提出了构建我国国有企业独立监事制度的具体措施,以期对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和完善有所裨益。

侯怡[5]2011年在《国有股监事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由于派出机关的特殊性,国有股监事与一般监事在任职资格、职权范围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与追究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对国有股监事法律制度展开深入的研究,这不仅对我国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而且对我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国有股监事一方面是由国资委派出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管的代表,另一方面又是通过国有股权进入国有企业后的监事会的成员,身份上的双重性决定了其不仅要向派出机关负责,还要向所有股东负责,对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来说,除了国有股以外,还有其他股东。正是由于国有股监事的双重身份及属性决定了国有股监事的双重职责,因此,其不仅要履行作为监事的一般职责,还要承担起作为国资委监管代表的责任。特殊的监管代表身份决定了国有股监事享有远比一般监事广泛的职权,如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权力,投资主体或机构下派的权力等。《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国有股监事的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相关制度亟待完善。国有股监事由国资委委派,并且常常带有一定的行政级别,但是在实践中,国有股监事仍然很难形成对企业的有效监督,这是体制弊端所造成的。由于国有股监事只是国有资产代理人,并不拥有剩余索取权,企业经营得好坏对其自身利益没有多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国有股监事缺乏履行监督职能的足够动力,这些都是我国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强化国有股监事的职能,扩充其职权范围,让国有股监事真正地发挥实质性的监督作用,这是完善国有股监事制度的应有之义。

刘文涛[6]2014年在《我国国有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监事会制度是建立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整体框架下的一种内部监督机制,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利益各方分权制衡并降低代理成本的必然选择。我国对国有企业监督机制起源于1998年稽查特派员制度,真正建立是在2000年3月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之后。十几年来的发展实践完全可以充分的证明,监事会制度是切合实际具有我国经济体制特色的国有资产监督模式,能够有效地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能力和财务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并处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遇到的各类风险和问题,有力的规范了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切实有效提升了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从而保证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本文共分叁个部分,通过对国有公司监事制度的当前运行状况的分析,系统提出了有关我国完善国有公司监事会有关制度的法律相关建议。第一部分首先明确了本文研究的对象是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并对国有公司监事会的制度的发展历程以及特点和功能进行了阐述和解释;第二部分则重点系统的分析了国有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所依据的基本法理及其意义,对其理论基础,实施的紧迫性、必要性以及实施实践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和阐释;第叁部分在对国有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实践效果进行了总结归纳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监事会制度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然后从法律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国有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相关建议。

赖蓉华[7]2011年在《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有企业的规范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监事会制度理论在国外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发展和研究,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制度研究相对起步较晚,在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人权力泛滥的情况下,目前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很难达到国有资产有效监管的预想。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监事会制度的研究,通过对国外监事会制度的分析和对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比较分析及运行剖析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有助于完善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制度,加强国有企业内部制衡,实现国有资产有效监管。本文在对监事会制度赖以产生的委托代理理论、分权制衡理论和产权理论进行系统阐述的基础上,结合对国外监事会制度的分析,提出对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若干启示。同时,本文重点对X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进行了系统的阐释,并对其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了X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建设的思路,包括明确基本职能、优化选任条件、健全组织架构和探索新的工作机制、提升基本职权、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等。通过上述分析旨在对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探索一条确实可行之路。本文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研究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回顾、研究思路与主体框架、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阐述委托代理理论、分权制衡理论、产权理论等相关理论,分析相关理论对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启示。第叁部分对国外典型的德国、日本的监事会制度进行研究,同时揭示了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差异,得出对本文的启示。第四部分重点对X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将其分别与国外监事会制度、国内其他省市、其他类型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和监督机制等进行对比分析,并结合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剖析,为下一章提出思路和建议打下基础。第五部分提出完善X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思路和建议。

汪学高[8]2004年在《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问题,在理论上实践上都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本论文确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外派监事会制度(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国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举措,是新形势下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管的制度创新。伴随着新一轮的政府职能调整和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制度将逐步实施到位。本论文主要是从公共政策分析的角度对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进行理论研究和制度评价,从实践需要的角度对现行制度存在和面临的问题,从观念、法规、体制、机制、人才、工具六个层面进行深入剖析,提出策略选择。这些研究和结论,对丰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理论,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对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性,探索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有效实现形式,具有现实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文莎[9]2009年在《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建立完善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对于完善国有资产的监督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国有企业监督体制的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从对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与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缘起,到国有企业稽察特派员与监事会制度在国有重点企业的并行,再到国有企业监事会在国有企业的全面推广与适用,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产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现行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解决了我国国有企业政企分开后所有者监督缺位的问题,建立了一条独立于企业的信息渠道。同时,外派监事会制度在独立性、专业性、权威性等方面有着比其它监督制度明显的优势。但是,现行外派监事会制度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如它适应范围较窄,仅仅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企业),而对国有控股公司,通过派出的股东代表、国有董事、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这显然是不够的,不符合国有经济总体发展的要求;它还存在难以实现事前介入、过程监督以及监事会的职能不对应,权责不对等等问题。与此同时,世界很多发达国家在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也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德国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中设立企业内部专门监督机构的典型代表,而法国的国有企业监督体系中最具特色的就是国家稽察员制度,还有新加坡的“淡马锡”模式,对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完善都具有典型的借鉴意义。针对现行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德国、法国和新加坡的国有企业经营监督体制的制度精髓,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我国未来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模式的选择;第二,国有监事的派出与选任的程序化;第叁,国有企业监事会组织机构的内部化;第四,提高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法律地位;第五,充实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权;第六,严格国有监事的法律责任;第七,完善国有监事的激励机制。

任慧英[10]2017年在《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文中研究指明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做出的一项重大决定,对于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和深远意义。本文通过对Y集团公司(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现状的分析,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以期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体系。

参考文献:

[1]. 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研究[D]. 陈琳. 厦门大学. 2014

[2]. 中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研究[D]. 刘泓呈. 中央民族大学. 2007

[3].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D]. 潘传平. 湖南大学. 2007

[4]. 中国国有企业独立监事制度研究[D]. 杨超男. 暨南大学. 2009

[5]. 国有股监事法律制度研究[D]. 侯怡. 湖南大学. 2011

[6]. 我国国有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D]. 刘文涛.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4

[7]. 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探讨[D]. 赖蓉华. 福州大学. 2011

[8]. 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研究[D]. 汪学高.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2004

[9]. 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研究[D]. 文莎. 湖南大学. 2009

[10]. 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任慧英.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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