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文明视野下的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协商政治的历史与逻辑_政治论文

政治文明视野下的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协商政治的历史与逻辑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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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20(2004)06-0790-07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20世纪中 国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邓小平指出:“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 也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特点和优点”[1](第205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是这一基 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 重要作用。本文试从历史和逻辑的角度,探讨独具特色的中国协商性政治(注:本文使 用和论证的“协商性政治”之概念,纯粹基于中国由新民主主义走向社会主义的历史经 验及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智慧。笔者试图用这样一个概念来表达现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中的 一条独特线索,丝毫无意去搬用某种西方的话语体系。但是,在异质主体利益整合意义 上,这一概念部分类同于当代西方语境中的“协商政治”的概念。后者可参见哈贝马斯 :《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关于协商政治的概念》,靳希平译,见中国社科院网站http ://www.cass.net.cn/chinese/s14_zxs/jiaoliu/habeimasi/010.htm。)以及承载它的 政治协商制度与政治文明的关联,并针对一系列新的挑战提出若干思考。

中国的协商性政治生发于现当代中国的政治生态环境中,与这种协商性政治相联系的 人民政治协商制度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从奠基、初兴、一度失衡、再到重 构的历史进程。中国的协商性政治本质上属于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部分,是马克思主义中 国化的一个重要的积极成果,是中国共产党人将社会主义的种子移植于中国特定土壤, 用自己的政治智慧浇灌培育的政治文明之果实。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形成新民主主义政治的创新构想,同时也在革命根 据地建设过程中获得了新民主主义政治文明的局部发展。新民主主义政治文明的创制, 是马克思主义与近现代中国特殊条件相结合的产物。其中,中国共产党在反帝反封建过 程中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逐渐结成的协商合作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

正是因为经济上摆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不发达状况的长期需要,民族资产阶级、小 资产阶级等就成为现实的进步阶级,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他们理应在政治上拥有一席之地 。而近现代史上不间断的抗击外侮,争取中华民族彻底独立的历史现状,更需要各阶级 阶层将自身利益与民族利益统一起来,结成政治上的联盟。中国共产党关于新民主主义 的政治纲领,提出建立“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 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形成一个“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 ,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 主专政”[2](第2页)。这一政治纲领的目的,在于造就一种工农主导、多阶级阶层参与 的政治模式,适应民族团结、党派和解和政治宽容的历史需求,是中国实现由半殖民地 半封建的中世纪式专制政治向社会主义的现代民主制度转型的中介。

新民主主义社会在政治制度的设计上,始终既强调“各革命阶级”的“联合”或“联 盟”,又强调工人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显然,这样一种制度取向,包含政治 协商、政治合作的题中之义。换句话说,中国共产党既然选择了经由新民主主义走向社 会主义的道路,也自然会在未来的政权建设中适当考虑非工农阶级或阶层的权益,其主 要途径就是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加入政治协商的内容。

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协商理念及其制度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时期。早在第一次国共 合作时期广州以及武汉的国民政府中,就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形成了党际之间的政治协商 机制。中国共产党以合作党或者以党员个人的身份,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与主持政权的国 民党进行富有成效的政治协商。抗日战争时期,是新民主主义政治思想形成和新民主主 义政治文明萌生的重要阶段。中国共产党一方面在国民政府中再次以合作党的身份参与 以全民抗战为主旨的政治协商,其主要载体是国民政府参政会等机构,以及国共两党之 间的政治交往;另一方面又以领导党的身份主持革命根据地的政治协商,其主要载体就 是“三三制”政权。1946年重庆政治协商会议的成功举行,成为20年代以来中国协商性 政治发展的显著成果。尽管这一成果后来被专权者所遗弃,令史家至今仍在为“失去的 机会”慨叹不已,但它并不是可有可无的一场历史插曲。两年后的1948年,中国共产党 在即将取得全国胜利的前夕发布著名的“五一口号”,提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 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 政府。”延续下来的协商性政治理念以及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的倡议,成为人民共和 国诞生的催化剂。

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缔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这 既是中华民族历史的伟大转折,也是中国几千年政治文明史的巨大飞跃。这个时候的政 治协商会议,履行后来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而政治协商 制度也成为新中国建立伊始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按照全国政协一届一次会议通过 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建国初若干年,新民主主义政治纲领得 以实施,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文明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兴起与发展:确立了体现“无产阶级 领导下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精神的一系列政治制度;产生了保证政治运行的各级政权 机关;民族和睦,政治清明;广大民众结束长期受奴役的境地,获得政治参与的权利与 渠道;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理念得到 包括中间派别在内的社会各阶层的广泛认同。

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文明建设为不久后开始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奠定了不可或缺的 基础。从政治制度而言,二者前后承继:人民民主专政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政治协商制度得以延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在前期人民代表会议的基础上顺利建立; 依托于政治制度的社会政治意识与政治行为在总体上同样一脉相承。此时,尽管中国的 阶级结构发生重大转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选举产生新中国首届政权机关的历史使 命也已完成,但在毛泽东、中共中央的坚持下,政治协商制度主要作为多党之间“长期 共存、互相监督”的统一战线组织得以保存下来,继续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进 程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对此,1954年全国政协二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章程》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由于目标模式选择上的历史局限,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在1956年以后亦难免 存在隐忧,主要表现为中央集权强化的趋势愈益明显。尽管毛泽东等中共中央第一代领 导集体也意识到了“以苏为鉴”的必要性,但苏联式政治文明发展模式仍然占据了主导 。这种政治文明发展模式最主要的特征就是高度中央集权、党政不分、国家与社会同构 。在这种情况下,政治协商制度也受到极大的冲击。以1966年8月30日起政协全国委员 会被迫停止办公为标志,政治协商制度一度陷于瘫痪。

1978年后,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拨乱反正”[1](第71页):抛弃“左”的政治理念与 苏联式的政治文明发展模式,张扬历史积累的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以及此前新民 主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积极成果;恢复遭到严重破坏的政治制度、民主观念与法治尊严 ,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时,重新肯定 与非公有制经济相联的非工农群体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民众的政治意识与政治行为 在更广的范围与更深的程度上得到重新整合。正是在这一政治文明的重构过程中,契合 时代与国情的个性日益生长,从而发展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1978年政协 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及新章程的制定为标志,政治协商制度得以重建。 此后,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功能进一步得到明确。

1982年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 式确立了政治协商制度的地位。同时,举行的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制定了人民政协的 第三部章程。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 商制度的意见》颁布,对政治协商相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1993年,全国人大八届一次 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 在和发展。1994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得到修订,在“政治协商”和“民 主监督”外增加了“参政议政”的职能。2004年,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根据新的宪法 修正案,再次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修改。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的协商 性政治机制趋于制度化,其机构和功能逐步得到完善,政治协商制度越来越显示其在政 治文明建设过程不可替代的作用。

可以看出,在历史维度中,政治协商制度与中国政治文明有着必然的关联,不管是前 者作为基本政治制度、还是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形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程 是政治协商制度的依托,反过来,政治协商制度的坚持和完善,又推动着政治文明建设 的进程。

要从理论或逻辑角度明确政治协商制度与政治文明的关联,必须在历史维度基础上廓 清政治协商的性质和功能。如前所述,政治协商制度自1949年以来经历建立、转轨、破 坏和恢复与重建的复杂过程,它的性质和功能也因此并非是一成不变的。1978年以后, 人民政治协商的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协商性政治的性质和功能渐次得以合理界定,成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关于政治协商制度的性质

首先,政治协商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一起被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政治 制度。这一性质获得执政党与社会的广泛认可,并在2004年的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 被明确加入到新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关于政治文明的构成,一般 认为“包括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个组成部分,是由这三个部 分组成的有机整体”[3](第140页)。其中,政治制度的性质在政治文明的概念体系中处 于核心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包括作为国体的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政体 、同时又是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鲜明特色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 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国两制”。此外,还包括司法制度 、人事制度、选举制度等一系列根植于中国国情的具体政治制度。从政治制度层面上看 ,政治协商制度是当代中国政治文明体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 议又是统一战线的法定组织形式,这是政治协商制度在操作层面最主要的性质。此一性 质的确立始自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之初,除了在1949—1954年的几年时间里全国 政协代行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外,至今未作根本的变更。 不过,在具体的提法上曾几经调整:1949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的《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人民政协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1978年的《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将政协的性质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统一战线的组织” ;1982年制定、并在1994年和2004年两次修订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界定人 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则确定“中国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时期汇 聚民众、克敌制胜的三大法宝之一,也是和平建设时期协调利益、建设国家的有效手段 。将统一战线用政治协商会议的组织形式加以制度化,有助于充分发挥前者在社会主义 政治文明建设中的所独具的政治整合作用。

政治协商是一项制度,但与其它的政治制度相比较,又具有很大程度的非强制性。“ 说官亦官,说民亦民,亦官亦民,非官非民。”(注:这是原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在199 3年访问印度时对人民政协地位与特点的概括。参见《人民政协报》1993年12月7日。) 它是“为广大群众和国际社会所认可的一般政治意义上的‘官方’组织”,同时“在严 格意义上又是一个‘非政府组织’”[4](第246页)。这样的性质,使得政治协商制度凸 现了它在政治文明诸范畴中的独特性,和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不可替代性。

(二)关于政治协商制度的功能

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组织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 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人 民政协承担着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三大职能。按照政治文明的结构来分析, 可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人民政协的功能。

第一,政治协商制度是扩大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实现广泛 政治参与的根本途径。与人民代表大会不同的是,政协委员按照党派、界别划分产生, 包括中国共产党、八个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农林 、教育、科技、社会科学、宗教等界别,其中非共产党员的委员人数超过总人数的一半 。政治协商制度建构了中国政治参与中一种非常特殊的“政治协调结构”[5](第279页) 。政协、尤其是上层政协的委员大多为社会知名人士和精英分子,主要体现一种精英参 政,区别于人民代表大会建立在自下而上选举基础之上广泛的公民参政。这种独特的政 治参与模式,“是对当代中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一种补充体制”[6](第52页 )。因此,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政治协商会议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具有非常有效同时也是 不可或缺的辅助或补充作用,起到了完善与扩大政治参与的功用。

第二,政治协商制度是调整政治关系的独特纽带。如前所述,政协具有“亦官亦民” 的特性,政协委员来源广泛、文化层次较高、社会影响较大,这些都使得政协在社会主 义政治文明建设中对社会政治关系的调节起着特殊的作用。一是对党政关系的调节作用 。党政关系主要是指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和政府机构的关系,它是国内政治关系中 的关键环节,也是政治体制改革所要涉及的重点课题。近年来,通过执政党领导方式和 执政方式的改革与完善,党政职能正在逐步得到合理划分。某种意义上,政治协商制度 可以视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度的附属机制”[6](第51页)。通过政治协商制度下的 政治协商机制,各民主党派和其它群体依法对重大国是建言献策,完善执政党的决策, 进而影响政府过程。人民政协还可以依法行使对政府与执政党的民主监督职能,并以此 协调党政关系。同时,政协委员的精英特性,也使得政协可以利用成员个体的社会影响 力,扮演党、人大和政府之间协商性的政治调节器。二是对党际关系的调节作用。中国 的政党制度既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不同于传统社会主义国家 的一党制,而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分别是执政党与参 政党,相互之间形成“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荣辱与共、肝胆相照”的关系。这样一种 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党与党关系,主要通过政治协商会议的组织形式,获得制度与法律 的保障。除政治协商会议以外,政治协商制度所包括的其它一些经常性、但又是非制度 性的形式,如民主协商会、小范围的谈心会、座谈会、书面建议等,也在不同程度上具 有协调党际关系的作用。三是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节作用。中国在改革开放前的数十 年间,由于种种原因,国家与社会处于同构的状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 需要适当分离这种国家与社会合一的状态,建立更为良性的互动关系。政治协商制度可 以利用其独特的优势,在整合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在职能上,政治协 商会议既是自上而下传递国家意志的重要渠道,也是自下而上表达社会民意的重要桥梁 。政协的非强制性可以与人大的强制性相互补充,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构建双向、多层、 畅通的政治传输路径。在组织上,政协委员大量来自社会(非政府性或半官方性)组织, 具有连接国家与社会的当然作用。一些棘手的社会问题,往往可以先通过政协进行预热 ,根据反馈,再付诸从人大决策到政府执行的政治运行路径。政协可以一种独特的“软 制度”,成为调节国家与社会之间刚性冲突的减压阀或者缓冲器。

第三,政治协商制度是支持政治运行的辅助平台。人民政协通过自身的选举、会议、 提案、公报等,在人民代表大会之外,建构了中国政治运行的辅助平台。一方面,人民 通过政协进行更为广泛的参政议政,并藉此平台,对执政党、政府等实施一定程度的民 主监督;另一方面,执政党、政府则通过政协集纳政策咨询,提高决策的效度,完善政 府过程。

第四,政治协商制度是整合政治意识的有效途径。“政治协商的好处在于既能实现最 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又能尊重占少数地位的人民的民主权利,在经过充分协商之后 ,使各方面的政见在基本上达到适当的集中和统一。”[7](第321页)这种政见的集中和 统一,体现了政治意识的整合。一届政协时期的《共同纲领》树立了整合社会意识的一 个范例。1978年后,政协的这一功能再次受到重视。正如邓小平所强调,“新时期统一 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就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 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为把我国 建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奋斗”[1](第187页)。政治协商会议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同时参加政协的各个界别、尤其是各民 主党派又有自己的政治取向或政治纲领。广泛政治协商的结果,必然促进社会政治意识 的整合,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程度。

“中国政治发展的现实条件,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基本政治理念,共同决定了在中国民 主政治发展的程序选择必须以协商为价值偏好。”[8](第25页)进入新的世纪,中国发 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进程明显加快。协商政治理念指导下的 政治协商制度面对一系列新的挑战,如何发挥特色和优势,改革和完善自身来适应政治 发展的步伐,值得关注与研究。

(一)政治协商制度与阶层分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近些年来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相比于改革开放前已经发生了明显 的变化。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当前我国的社会阶层除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外, 还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 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他们也是“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9](第1版)。阶层的分化带来利益取向及其政治表达的 变化。伴随着全国范围内的社会分层和利益调整,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方式日趋多样化 ,人们的政治观念必然发生深刻变化。在政治需求与政治参与扩大的情况下,执政党必 须做到对社会民众分化的利益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具有更强的维护社会稳定和进行社会 整合的能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应适应这种变化,其中政治协商制度具有自身的优 势。从政协委员的构成来看,中间阶层占据相当的比例,而中间阶层的兴起恰恰是当前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社会阶层变化的显著特点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要求政协进一 步发挥自身特长,在整合中间阶层问题上有所作为。为此,可以中国共产党的“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对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界别、八个民主党派及全国工商联的组织 范围作适当调整,使得一些新兴社会阶层、尤其是中间阶层的合法利益能够适当表达于 一定的组织框架中。

(二)政治协商制度与法制化取向

20世纪90年代,中国共产党提出并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法制化成为我国政 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政协所具有的“亦官亦民”的特性,有利于在较大范围内营造 自由协商的氛围。但是,如果法制化程度不够,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中,政治协商的某些 内容会流于空谈清议。因此,在保持政治协商制度自身特色的同时,应将人民政协的建 设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中,使中国特色的协商性政治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9 ](第1版)。目前,在法律意义上政治协商制度的性质和地位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对政协 作最为完整定性的是经过最新修订、但法律权威不足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而宪法只是在序言中肯定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地位,国家机构中并不包括人 民政协。这些当然反映了政协作为一项“软制度”的特色,但反过来又不利于体现政协 制度的法律地位。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在立法上可以考虑:一是在宪 法中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二是可以提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文件的法律层次,或可依据宪法精神,订立《政治协 商法》。

(三)政治协商制度与执政方式

为了适应新世纪的要求,中国共产党已将改革和完善自身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 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中共十六大提出,“按照党总揽全局、协 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党的领导主要 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9](第1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政治协商制度的根本前提 ,其领导方式和领导水平决定了政治协商的方式和内容。因此,在执政党改革和完善领 导方式的条件下,政治协商制度本身也应与之相适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的各个 民主党派、界别、团体等应对各自组织以及纲领、方针等作相应的调整,进一步完善政 协与执政党、国家权力机构和行政、司法机构的关联方式,进一步优化政治协商制度平 台上的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共生关系。

(四)政治协商制度与祖国统一

“一国两制”构想作为一种独具特色的国家学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 机组成部分。而邓小平正是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全国委员会主席的任上,提出和形成 了“一国两制”的构想,这或许是一种巧合。但毫无疑问,兼顾多方面利益的协商性政 治精神,既体现在“一国两制”的理论架构中,也贯穿于运用“一国两制”解决香港和 澳门问题的过程中。香港、澳门的回归以及回归后的稳定发展,使台湾问题暨实现祖国 完全统一的问题日益凸显。2000年后的台湾,国民党维持数十年的一党独大地位瓦解, 岛内政派关系趋于复杂化。中国共产党已不可能仅仅通过国共合作来解决台湾问题。在 这种情况下,协商性政治理念有可能发挥更大的作用。可以考虑发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 会议的独特优势,将“一国两制”的构想与政治协商制度统筹起来。在坚守“一个中国 ”底线的前提下,借鉴中国协商性政治的历史经验,首先在政党层面实现两岸之间广泛 的政治协商,为后续两岸的利益整合和最终走向统一奠定政治基础。

“后发型的现代化国家,不论选择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形态多么先进,都必须在 自己的社会、历史和文化的基础上找到一个承接点,以承接新的发展形态。”[10](第4 66页)政治协商制度及其所担载的中国协商性政治,就是这样一种中国政治形态转型暨 政治文明演进过程中的社会、历史与文化的“承接点”。基于近代以来中国在半殖民地 和半封建化过程中的“半边缘化”境况,在民族民主革命过程中,体现各革命阶级政治 和解的新民主主义社会模式得以生长。可以认为,若干在新民主主义社会未及完成的历 史任务需要在数十年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阶段去完成。这些任务归结为一点,都是基 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文化落后的基本国情,为“先天不足”的中国社会主义进行“ 后天弥补”。只不过,新民主主义社会是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前进行这种工作,而社 会主义初级阶段则是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进行这项工作。就政治形态而言,新民主 主义社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共同的意图:二者都基于中国缺乏高度的社会主义政 治文明的物质与文化基础,都以更务实的姿态和更合理的模式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与社 会的进步,都强调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致力于社会阶层及其政 治意识多样化情况下的政治协商,致力于对现代性政治文明的诉求,并且都拒斥“超越 人类文明发展所提供的现实条件”和“超越自身社会、历史和文化的规定性”[10](第4 66页)的乌托邦式政治文明发展模式。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协商性政治贯穿于从新 民主主义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整个历史过程。在特定的政治维度内,政治协商制度成 为中国政治文明现代化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支点。

收稿日期:200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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