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营金融制度需求的不足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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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营金融呼声:引言与文献述评

樊纲等(1993)[1]首次提出“民营银行”概念,并倡导民间金融合法化,大力发展民营金融机构,以及通过构建民营金融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中国金融新秩序。他们认为,在中央银行、国有银行、国有企业之间具有血缘关系,且与地方各级政府产权关系纠缠不清时,中央银行很难对国有银行实施“动真格的”监督与管理。在产权不完整,且在地方政府干预下,国有银行部门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遵守市场秩序,银行业信贷市场秩序只能寄托于计划安排。因此,要建立市场秩序,金融体制改革必须像经济体制改革一样,创建民营银行,走“体制外发展”之路。

中国经济在1997年进入萧条期,一度使国有银行、新兴股份银行以及由城市信用社改造而成的城市商业银行陷入经营困境。该宏观经济背景,使得樊纲等人(1993)发出的创建民营银行的呼声几如泥牛入海。几年沉寂之后的2000年7月9日,国际国内50余位经济学家云集西安,为中国当时的金融形势把脉。徐滇庆等在列举了:(1)改善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2)培育“抵御”“侵略”的新生力量;(3)促进国内金融市场竞争;(4)释放民间金融需求压力和规范地下金融风险以及瓦解金融“黑市”等有必要创建民营银行的几个重要理由之后,着手开辟中国金融业的异类战场——民营金融。从此,一股民营金融的理论热浪劲儿冲击着中华金融理论市场。

大凡呼吁创建民营银行的文献,尽管连民营银行概念(钱小安,2003)[2]以及民营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华南金融研究所课题组,2001)[3]等都还没有弄清楚,就把“疏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改善民营经济的融资环境”作为第一重要理由。他们认为,经济体制改革把民营经济提升为了社会投资的新兴力量和支撑国民经济增长的最主要部门,甚至在有些地区,民营经济已经挑起了地方经济的大梁,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并为实现充分就业提供了有力支持。但改革20年来,其工业增加值已占全社会总量75%的非国有经济所利用的银行信贷资金,占全社会信贷资金总量的比例却不超过30%,并且至今没有发展起或准确来讲是没有被允许发展起一个与非国有经济相适应的、为之服务并共同成长的非国有银行业(樊纲,2002),[4]非国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了融资渠道的制约。因此,在大银行为大企业服务、小银行为小企业服务的市场竞争规律中,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有其充足理由(徐滇庆,2002a)。[5]

然而,2003年7月,几家民营(筹办)银行向专家论证会提交的筹办方案及章程设计,却与理论家极力主张构建民营银行的初衷大相径庭;其章程设计暴露了一个在经济上成长起来的利益集团急迫参与银行业的真实动机。该动机不过是为实现其政治利益追求铺设一条更加便捷的经济路径而已;打造民营银行、为民营经济主体服务,不过是一个因为冠冕堂皇而较有诱惑力,进而容易获得社会支持的口号罢了。

二、民营金融制度供给无助于民营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

我们不否认民营经济的整体发展壮大遭遇到了融资渠道的瓶颈制约,构建更多的中小银行或许能够对中小企业融资有所帮助;但如果认为,人为地制造几家民营银行就可以疏通民营小企业的融资瓶颈问题,那么提出制造民营银行的学者们也太天真了。从商业银行等存款机构的信贷资产结构来看,无论经济膨胀时期还是经济萎缩阶段、无论是国有银行地方分支机构还是新兴股份商业银行乃至城乡信用社,有几家金融机构是把其信贷资金的主要取向定位于民营小企业的?就连有“民企之家”之称的中国民生银行,其对私人小企业的信贷资金又占其总信贷资产的几何?城市商业银行都在借助地方政府的支持同国有大银行竞争信贷批发业务,那么新成立几家民营银行就能够规避中小民营企业的比较风险劣势(见图1)(华南金融研究课题组,2001)?[3]在存款利率受到严格上限控制的管制金融制度中,一方面存款部门更愿意把盈余资金存入风险低的大银行;另一方面民间(地下)金融势必继续存在,使得民营银行即便许可出生,如果不采取高息揽存,也难以吸收到维持银行生存的底限存款。同时,在贷款利率上限受到严格管制的金融制度中,信贷配给现象将客观存在;如果民营银行不把其信贷资金配给到费用较小且具有比较风险优势的优质中大型客户(既包括有政府支持背景的国有企业,也包括效益高的民营大中型企业),那么其选择绝非理性的。这样的民营银行将不能被称为市场经济下的利益主体,而只能被认为是民营小企业的救世主。

换个角度分析,规模以上且效益好的民营大中型企业当然是民营银行所关注的,比如海尔集团、新希望等,但这类民营企业同样是国有大银行争相服务的对象。这类民营企业根本不愿意到抗风险能力较弱的民营银行去贷款,因为任何风吹草动都会倾覆中小银行,进而拖累借款企业的稳定发展。另外,如果说新建民营银行仅仅是用来打通民营经济内部资金的横向联系和流动(钱小安,2003),[2]那么学者们提倡建立的民营银行只能定位于合作金融机构或者社区互助银行,而不应该也不可能是规模以上的商业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这种逻辑结论与民营(筹办)银行章程设计反差太大,他们都表示要在短期内发展成为规模以上银行,甚至提出要在20年内打造东方花旗。

图1 银行信贷的风险与收益对应趋势

国有银行不给小企业贷款,关键在于小企业比较风险系数太大,超过了利率决定的收益空间。根据证券趋势线上风险=收益的原则,当收益率为R时,银行所承担的风险不能大于β,但小企业的风险系数为太大,信贷配给现象必然存在。

在中国经济与社会转轨的前改革期,国有银行在国有企业投资饥渴或需要扶贫的状态下,确实没有能力为后生的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方便,(注:没有为民营经济体提供融资方便,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向民营企业融资根本不方便。这种不方便是民营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控诉国有银行“唯成分论”(史晋川,严谷军,2001)是不公平的。)这并不等于说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对应的融资格局永远不会改变。实际上,中国经济与社会体制转轨进入后改革期(江其务,2003)[6]以来,如前所述的那种状况已经得到了改观,国有产权从竞争领域的退出,致使许多国有企业的比较风险优势丧失,其贷款可信度大大降低。而国有银行商业化贷款比例的大幅度提高,要求国有银行必须实现服务对象的战略转移;国有银行也确实在努力实现这种角色转换,只是在严格金融管制中,其业务创新速度相对迟缓,对市场的反应度也依然不够灵敏。民营经济的兴起及良性发展,已经改变了民营企业在国有银行家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各家国有银行也都设置了专业信贷部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统计表明,国有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和比例确实都大大上升了(辛朝兴,2003)。[7]

从中央政府政策偏好来看,国有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根本不存在政策限制,中央政府督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决议已经进入了最高管理层文件。在这样宽松的经济金融形势下,某些个私企业依然不能成为国有银行的青睐对象,其障碍就只能在于它们自己,而不应该诉诸国有金融制度。学者们埋怨国有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手续复杂、门槛过高,该不是在要求国有银行在中小企业不提供任何经营信息的条件下就对其放款吧!实际上,即便是成立更多的民营银行机构,中小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制度上的天然亲和力”,也不符合市场经济伦理(史晋川、严谷军,2001)。[8]

假如像极力主张民营银行的学者们所埋怨的“国有银行因应国有经济的金融需求而生,与国有企业具有天生的血缘关系;国有银行对国有企业的信贷行为是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注资关系的延伸,其社会信用基础是国家对企业的一种纵向信用关系,且这种信用关系是以国家为中轴,通过自上而下的机制来实现的。一方面,这种纵向信用关系处处体现着国有银行对国有企业信贷行为的软预算约束和政府对国有银行软化的利润约束,因此效率是极低的;另一方面,在这种自上而下的纵向信用关系基础上,国有银行不可能为民营企业融资(樊纲,2002)[4]”这个论证逻辑成立的话,那么我们的问题是,倡导民营银行的学者们在批判国有金融制度适应国有经济金融需求而生,从而导致了一个纵向信用关系的同时,却要求国家为适应民营经济发展而新设民营银行,这种做法岂不是重蹈国有金融制度覆辙?应对民营经济而构建的民营金融制度,岂不是也被纳入到了国家金融的范畴,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此时的信用关系也将成为中小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纵向信用关系,而不是建立在利润最大化和公平交易基础上的横向信用。如果把民营经济融资问题纳入到政府信用体系中来,又如何能够摆脱中小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行为的软预算约束和国家对中小银行的利润软约束?中小银行等金融机构即便成立,也应该以利润为中心,而不是以什么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服务为中心!

三、对民营金融制度需求的其他理由的再质疑

徐滇庆(2002a)[5]等极力主张构建民营银行的所谓“充分”理由,实在不充分。

第一,对于加快银行业市场对民营部门的开放,是考虑到国有银行已经是“扶不起的阿斗”,难以抵制“就要进村的鬼子”的攻击。但很难想象,如果经过两轮“洗牌”之后并已经做好了充分准备的国有银行都难以阻挡“要进村的鬼子”的话,那么既缺少办行经验又缺少规章制度,更重要的是缺少金融家的一个新兴民营金融机构,如果没有政府的特殊照顾(怕带来扭曲性干预,民营(筹办)银行要斩断与各级政府的联系),它能够具有多大的竞争实力来抵抗“进村的鬼子”,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给予怀疑。

第二,对于民间(地下)金融的现实存在,其表象原因是资金价格上限管制背景下的资金需求过旺以及供给相对不足这两个因素共同作用所致,但其本质原因是利率上限管制为地下金融制造了巨大的利润空间,而不是资金供给机构的短缺。实际上,在国家、部门和地方合力推动下的国有银行机构扩张,已经使得国有金融机构数量超过了其均衡边界,引发了境内金融组织的拥挤后果(张杰,1998,P198),[9]而金融组织的空间拥挤降低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所以,要屏蔽现实存在的民间(地下)金融,其标本兼治的做法是推行资金价格决定与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而不是增加所谓的同样接受利率管制的民营金融机构。只要是存款利率上限管制现状不变,地下金融的利益空间存在,金融黑市就必然存在,这是资本本质所决定的。

第三,有如我们在另文(李华民,2004)[10]中的分析所实证的,经过两轮“洗牌”后的国有商业银行组织绩效的各项指标,都走出了“V”字型趋势线,并从1998年开始进入了稳步上升通道;而非国有商业银行组织绩效的对应指标则在持续下降。国有银行在进入商业化改造以来的1994-1997年间,其资产收入率与股份商业银行相差无几;而商业化改革实质性推进的1998年,其资产收入率开始高于股份商业银行(李华民,2004),[10]并持续至今。这表明,如果国有商业银行能够抑制其费用偏好,就具有组织绩效提高的巨大潜力。而那些小商业银行由于存在诸多问题而被地方政府“始乱终弃”之后,其生存环境逐渐变得恶劣,有沦落为国有银行业务代理机构的征兆。大小银行同盟是中国银行业演变的未来趋势。在这种趋势中,企图通过筹办更多的民营小银行机构来改善中国银行业竞争态势的预期并不乐观;小银行机构只能在大银行无暇顾及的服务领域求生存,根本没有能力与国有大银行竞争,甚至连潜在竞争者地位都不具备。

按照倡议民营银行机构的学者构想,几家民营(筹办)银行应该定位于为社区居民和民营小经济体等特定客户群服务的社区互助银行机构;但已经完成初步方案和章程设计的几家“民营(筹办)银行”,包括沈阳瑞丰、浙江南华、佛山民华、江阴商业、西安长城等,没有任何一家是按照学者的笛音来跳舞的。其表现之一是,几家民营(筹办)银行的筹办方案都深刻暴露出了民营企业家参与银行业的暴利心态,如明确提出了“首先向股东提供丰厚的回报”如此之“章程条文”(田国强,2003);[11]其表现之二是,这些民营企业家的胃口不可谓不大,逃避风险制约的意识不可谓不强,如有民营(筹办)银行提出了“20年打造东方花旗”这样的雄伟蓝图,却没有任何一家民营(筹办)银行进行了相对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设计。这既体现了民营企业家要成为规模型民营金融家的真实动机,也体现了其设计者从一开始就对风险制度约束的不情愿(从来就没有作好承担风险的思想准备)。而“20年打造东方花旗”岂能是为社区居民和民营中小企业服务这样的定位所能实现的规模,简直是天方夜谭。

四、民营银行呼声背后的政治经济学:集团利益追求(注:实际上,在构建民营银行的呼声中,还包含着某些地区的局部利益及其地方政府利益。重庆民营银行研究小组组长吴晓光先生毫不讳言:“要以重庆为总部、以民营企业家投资筹办一家民营商业银行,这是重庆作为西部开发战略地位所决定的”。“重庆要成为长江中上游的经济中心,首先要成为金融中心,不然前者只能是一种奢求”(参见《西部开发报》:《重庆民营银行筹组台前幕后》,2003年1月2日)。)

有学者提出,中国银行业改革的滞后,是受到了在位利益集团阻力的结果(盛洪,2003)。”[12]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徐滇庆(2002a)等学者极力主张的民营银行,不过是一个在经济上壮大了的利益集团为实现其政治利益追求去打经济前站而已。对于此,主张民营银行的人士早就不打自招了。“到目前为止,中国银行业市场不对国内民营资本开放的奇怪现象,恐怕只有用政治经济学才能合理解释,即来自民营部门的压力可能还是太小了(《中国经济时报》,2002)”。[13]暂不论“中国银行业市场不对国内民营资本开放”的说法是否能够站得住脚,仅上述观点本身就表明了民营企业主在成为一个具有凝聚力的利益集团之后,其利益追求的表达途径已经提升到了组织力量层次。

只要我们关注一下是谁在极力挤入银行业,然后分析其挤入银行业的动机,那么构建民营银行的司马昭之心就大白于天下了。大凡急迫进入金融业的,都是所经营企业达到了相当规模的民营企业家,而不是民营小企业家。对于他们而言,参与并进一步控制银行机构可以带来如下利益:

1.通过关联企业贷款,寻找方便融资的通道。在制度乱世之中,谁控制了银行机构,就等于在自己家里安装了从社会敛财的取款机;超然一点讲,就等于为所控制实业的进一步发展搭建了一个宽阔的金融平台。这一点可从20世纪90年代初个人控制信用社的历史悲剧中得到教训。“德隆的民营金融控股集团之梦”(康庄,2003)[14]在2003年破灭,成为民营企业家在中国国民最基本信用体系得以确立之前入赘小金融机构的一个惨痛案例(注:根据康庄(2003)的报道,德隆集团疯狂控股十几家金融机构,为维系著名老三股提供无所不能的金融支持,以实现产业结构的整合和腾飞。)。另据《中国企业家》报道,控股不成,退而求其次,最终参股贵阳商业银行的民营企业“西洋肥业”,持有了贵阳商业银行4%的股份,但该企业从贵阳商业银行拿走的贷款早已超出了所投资本(王利娜,2003)。[15]这与参股海南发展银行的股东手法惊人相似。实际上,基于某种特殊背景而不是基于个人企业家素质发展起来的许多民营“企业家”,追求资产规模扩张的动机往往非常强烈。由于企业的实业投资扩张受到其个人素质的约束,他们急于通过介入银行业来实现资本规模扩张。这种素质的民营企业家如果控阻了商业银行机构,“杀鸡取卵”和“恶意透支信用”行为是难以避免的,这对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高集中度后果而言也是不堪设想的;其最终结果只能是,一旦遇到危机,民营企业与所参股银行一起“全军覆没”。

2.转移剩余资本,以追求更高的资本回报率。随着中国经济进入过剩时代,技术力量薄弱的民营企业越来越感受到实业领域“炽热”的竞争压力,但其技术力量限制了其开拓新领域的能力。这样,从现有生产领域退出来的产业资本就蜕变成为剩余资本乃至闲置资本,这不符合资本追求增殖的本质。银行业作为通过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来追逐高杠杆利润的行业,因为存在严格的准入限制特征,使得银行控制者个人风险小而利润丰盛。因此,民营资本在壮大起来后,参与银行业成为一种时髦追求。这种追求本身无可厚非,但一旦追求丰盛利润与追逐关联交易目的结合在一起,其破坏性后果就不可避免了。

3.先进入银行业的民营企业家将能够通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来控制其所在的实业领域,实现高额行业垄断剩余。在无情市场竞争下,追求行业垄断剩余本身也无可厚非,但行业垄断却会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均衡点出现在生产可能性曲线内部,从而引起社会总福利损失。何况,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融合成为金融“寡头”,并最终介入政治资本,才是民营企业家控股银行机构的目标;而为民营中小经济主体服务,不过是一个颇具诱惑力的口号而已。

国外放开银行业市场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借鉴,无论是印度尼西亚还是菲律宾,其准入市场的民营银行都发生了被少数家族或企业控制,并最终因为监管无力而导致金融危机的悲剧(徐滇庆,2002b);[16]而捷克、智利、墨西哥、俄罗斯及一些前苏联国家,则由于市场体系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健全及社会信用环境不配套,大量进入的民营银行控制者由于道德风险而引发了金融混乱。国内前期城市信用社民营资本控股型改造的大量失败案例,也同样给我们提供了警示作用。

五、中国中小金融机构处于过剩状态

实际上,我们从没有反对民营资本参与银行业,但我们反对新增设民营银行机构,因为目前中国中小金融机构的供求现状存在着供给过剩。截至2002年底,境内有4家国有独资银行、10家全国性股份商业银行、112家城市商业银行、3家农村商业银行、2家住房储蓄银行、36302家城乡信用社以及外国银行在华分行146家和代表处211家,还有3家已通过审批正在筹建中的区域性商业银行;以上存款类金融机构共有超过21万家分支机构,这还不包括基层吸存网点(数据来源见《中国金融年鉴》2003年)。它们一起构成了我国寡头主导,大、中、小共生的商业银行体系。(注:另外还有3家政策性银行。按照蔡重直的说法,中国目前有50多家银行属于民营银行。之所以认为如此,其理由是,这些银行是民办的。但我们不认为它们是民营的,而是民办官营的;之所以说它们是官营的,是依据这样的事实:出资人没有话事权,行长是组织部任命的(参见蔡重直:《对田国强等(中国银行改革的两难与外资引用)》一文的评论,天则经济研究第252次双周讨论会)。)如果从规模上衡量,除4家国有商业银行外,包括10家全国性股份商业银行在内的所有其他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都只能归入小银行之列。在中国任何一个地区级别的行政区域中,都可以同时找到上述各类银行机构中的绝大部分种类或者其分支机构,与另外存在着的3家政策性银行的分支机构一起,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资金信贷业务。因此,针对民营经济融资渠道而言,中国所短缺的不是银行性小金融机构,真正短缺的是基础性的制度设施和社会信用基础——公平竞争环境、监控体系、法制结构以及“信用文化”等。如果这些基础设施不完善,即便制造了民营银行机构,它或者很难良性运转、或者不过是给大企业增添了一个资金供应园地而已,再不然就是成为某些人的“钱袋子”。没有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和金融监管制度,我们不能避免以上悲剧。

对于通过银行业体系内部改革来拓展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问题,(注:对于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拓展问题,陆家骝和孔小伟在市场完全性理论框架下提出了构建区域性债权证券交易市场的政策建议,符合如下现代金融学理念:资产组合之所以能够降低非系统性风险,在于构成资产组合的金融产品之间的差异性。但有一点需要补充的是,债权证券交易市场稳健运行的基础依然是发达的社会信用(参见陆家骝,孔小伟:《金融效率改进与广州债权证券交易市场建设研究》,中山大学行为金融与金融经济学研究所内部文稿,2004年)。)我们更加主张先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然后对现有中小存款机构通过股权变动,改造成为民间资本参与性中小银行机构(华南金融研究所课题组,2001),[3]甚至可以分离国有银行的某些地区性分支机构(注意:不是把国有银行拆卸为八块)进行民间资本的渗透性改造。尽管我们的“改造论”也难以避免道德风险,但两害相权取其轻。在不具备制度硬约束时,民营资本控股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危害比政府控股下的政府干预危害更大。改造旧制度的优势在于:(1)对这些小金融机构的改造,可以大范围同时进行,但制造民营银行则只能实现小范围均衡;(2)改造即便不成功,改造后的小银行机构依然存在现有制度的制约和现有大股东的制约,因而从整体而言,其最坏的结果不会比现在更坏;(3)不能由民营资本控股,是因为在中国信用制度得以完善之前,控股民营银行的民营企业家道德风险巨大。这不是某个金融企业家定力不够,而是制度使然。改造现有小金融机构的结果是,在某个区域之内形成多家小型存款性金融机构,为地方经济特别是民营小企业提供资金信贷服务,并形成小银行相互之间的有效竞争;至于抵御“进村的鬼子”及与国有大银行竞争,根本不是它们的任务。

六、民营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结构变迁:结语

即便民营银行在中国得以构建,在可预见的长期内,它们对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影响也只能存在于理念上——夸张一点来讲,充其量也不过是一个“潜在竞争者”。徐滇庆所言的构建民营银行是为了“推动中国国内银行业的市场竞争和培育‘抵御’‘鬼子侵略’的新生力量”(转引自华南金融研究所课题组,2001)[3],以及“改变国有金融‘一统天下’”局面的理想结果是不可能出现的。这一点从我国10家全国性股份商业银行的设置与20年的成长、近3千家城市信用社的商业银行化改造(王宝清,2002)[17],以及其他类型的吸收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发展所带来的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变迁效果中可见一斑。至于某个民营(筹办)银行要“20年打造东方花旗”,只不过是天方夜谭。这一方面体现了设计者对服务于中小民营企业的银行机构规模发展能力的错误判断;另一方面则从本质上昭示了经济上成长起来的中国民营企业家对步入庙堂的期盼与迫不及待,而通过控制金融以成为“金融寡头”则被看成为步入庙堂的依赖路径。我们不反对将目前处于地下的民间金融正式化,但我们不赞成通过新增民营银行机构来对口性地为民营小企业融资;我们对新增民营银行可以推动中国金融市场的实质性竞争不抱任何希望,更不能期望通过构建民营金融来抵御“外国鬼子”的入侵。我们的结论依然是:既然无益,勿增实体(李华民,19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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