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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466(2010)03-0013-05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系统工程。这个系统工程特别需要从两大方面加以把握:从纵向时间的跨度看,要充分认识这是需要长期推进、不断推进的任务,既要牢牢把握方向,更要研究发展进程中不同阶段的特点;从横向内容的宽度看,要充分认识这是一个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其中,物质是基础,政治是主导,制度是规范,法治是保障,文化是灵魂,和谐是目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系统工程,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科学方法论的指导,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逐步实施,稳步推进。
一、按唯物史观的系统观来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任务的明确是以唯物史观不断认识社会主义的新成果。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把整个社会的构成和不断演进都作为一个系统来把握。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对社会发展演进作出这样的表述:“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1](P32)和谐社会不是孤立的社会形态,而是同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相关联的。我们要牢牢地坚持唯物史观的基本要求,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与实践需要进一步坚持唯物史观的指导。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需要有物质前提更需要不断强化其物质基础
唯物史观的根本观点就是认定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特定条件下形成的不断发展的社会生产力。按照唯物史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有其物质基础。马克思指出,物质财富的生产,是“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2](P78)在物质财富十分贫乏的社会里是不可能构建和谐社会的。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夺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2](P86)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在贫穷的基础上更不会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并且处于不断发展演进的进程中,从而使社会物质财富相对比较宽裕的情况下,人们的普遍交往才能建立起来,人的社会关系才能优化,才能有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和谐的因素才会不断增长,不和谐因素才能得到抑制、化解,也才能使不和谐的社会不仅被废除,而且不会再产生。物质财富的相对宽裕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前提和基础,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存在、巩固和不断发展的基础条件。在生产力很不发达的情况下设想构建和谐社会,只会是一种空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批判了离开生产力发展、社会物质财富增长而抽象谈论社会主义的历史唯心主义。今天,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我们仍有必要防止自觉或不自觉地离开生产力发展抽象谈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唯心主义倾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把发展生产力作为根本任务,努力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为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为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系列要求都必须从现实已经达到的社会生产力的水平出发。
邓小平在“拨乱反正”的时候讲过一句名言:“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3](P146)这两个“可以”、两个“不行”,是彻底的历史唯物主义、彻底的辩证法,干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不要忘记。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有些同志对某些物质还不富裕而群众关系尚和谐的地方和单位过分地津津乐道,有些人怀念在绝对平均主义条件下的“一致”,有些人以过分尊崇公平而鞭挞重视效率,有的人离开社会财富实际水平而侈谈共享,……那都不能说是马克思主义的。在这一点上,一些福利国家捉襟见肘、举步维艰的经验教训值得研究。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有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政治基础
在马克思主义之前的种种关于和谐社会的构想尽管有着许多天才的预见,但却是不能实现的“空想”,这既是因为没有必要的物质基础,更是因为没有相应的运用物质基础来实现人们要求的政治制度。政治是主导,只有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才能实现社会和谐。当少数人高高在上实行统治,社会财富尽管丰富,人民群众却不能支配,就不能用以为人民谋利益。而多数人处于被控制的地位,是不会有和谐的社会关系的。
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因而人民之间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为只有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推进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全体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障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形成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才能形成既有对多数人的服从又有对少数人的保护这样一种各得其所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才能消除对抗性的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和谐。
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当少数人统治社会、阻碍社会发展的时候,必须按照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进行革命,推翻旧制度,建立新社会,这是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当维护少数统治者利益的旧制度存在的时候,革命是完全必要的;而当人民掌握了政权,在新国家新制度建立并巩固起来的时候,构建和谐社会就成为必要的了。和谐社会当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相一致的条件下广泛存在着非对抗性的矛盾。要不断解决这些矛盾,必须不断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必须努力寻求真正有效的实现形式和手段。
在建立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之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中,当然不会完全没有对抗性的社会矛盾。邓小平说得对:“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4](P379)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力量和敌对分子,必须有旗帜鲜明的态度和对策。但是正如周恩来在上个世纪50年代就说过的那样,历史的进程必然是应当循着“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的路子前进。[5](P20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努力学习和实践民主,特别是要在寻找适时适地适当的表现形式方面下工夫。
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系统工程需要锤炼先进思想主导的和谐思想文化道德灵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需要雄厚的物质基础、可靠的政治保障,又需要有力的精神支撑、良好的文化条件和强大的思想道德力量。这就需要一个建立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础上的和谐文化来支撑。
用这样的和谐文化来支撑和谐社会建设,就必须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鼓舞群众、维系人心,坚持用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凝聚力量、激发活力,坚持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弘扬正气。
思想文化道德是灵魂。融社会主义思想观念、理想信仰、社会风尚、行为规范、价值取向于一体的和谐文化,能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既能树立全社会的共同理想信念,增强全社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形成团结和谐的强大精神力量,又能引导人们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倡扬和谐之风,不断增加社会生活中的和谐因素;既能形成健全的保障社会和谐的道德规范体系,形成和谐思维,培育理想的道德人格,又能在和谐的社会环境下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氛围,从而形成一种既充满活力又团结和谐的社会局面。这将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重要途径。用这样的和谐文化来支撑和谐社会建设,就必须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就必须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引导,就必须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不断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的文化生活需求,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文化素质和品位。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在一张白纸上的创作,而是在既有的文化传统和经济政治条件下,需要从实际出发,既继承古今中外和谐的优秀思想成果,挖掘和谐文化资源,又要充分考虑现有经济政治发展的水平和需要,更要审视研究并主动地克服延续数千年之久的自身文化弱点或糟粕。
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构建维护公平正义的法治制度基础
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进步价值取向。这种理想追求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能实现。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的重要前提和基本条件。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和谐。公平正义是协调社会主义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一个社会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道义源泉。这需要通过制度的规范来实现,“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3]P333只有遵循公平正义的规则,进行制度安排、变革和创新,才能取得社会各个阶层的共识和认同,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看到希望,才能使干群关系融洽,才能使出台的措施获得最广泛的社会支持和接纳,才能有效地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自觉自愿地为之奋斗和献身,从而得以顺利地推行和实施,从而使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
公平正义广泛地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权利平等、分配合理、机会均等和司法公正等等,因而具有多方面的含义。在社会学意义上,公平指的是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消费水平比较接近而不过分悬殊;在法学意义上,公平指的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人们的获得应该与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以及所做出的贡献相一致;在伦理学意义上,公平指的是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和机会。因此,公平与正义不仅广泛涉及到上层建筑领域中的问题,也大量涉及到生产关系问题,是直接关系全体人民的经济权益和政治权益的重大问题。因而坚持公平正义的制度建设应当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社会管理制度,等等,并要根据不断发展的实际的需要进行创新,创建符合社会和谐的制度。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在空地上建设的,不是在一张白纸上绘画,而是面对固有文化传统、前人已经形成的一定的明文规定的制度或潜在的实际成为行动规范的制度。这就既需要废除不利于社会和谐的制度,又需要对不适应和谐社会建设需要的制度进行变革,更需要创建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制度。
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要靠法治。只有实行法治,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社会成员依法享有的平等权利,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法治作为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执政方式,它要求把法律作为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最高权威和约束所有社会成员的根本规范。法治的根本目标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与人治是对立的。
正义一般分为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前者是指社会制度分配权利和福利的结果是公平的,而后者则是指对法律和制度的公平一致的管理。只有实行法治,通过法律程序和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才能通过程序正义体现和维护实质正义、保证社会公正。只有实行法治,坚持依法行政,把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才能防止社会矛盾激化为对抗和冲突,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有序。只有实行法治,使社会成员的民主权利制度化、法律化,才能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
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在动态发展中不断化解社会矛盾,达到激发活力、凝聚合力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封闭停顿、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处于不断地解决矛盾的动态发展进程中。十六届六中全会以彻底的辩证法深刻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旧阶级社会的重要不同在于:自觉主动地正视矛盾能够正确地化解矛盾、解决矛盾并达到一种有序和良性的社会状态。
把“化解”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解决矛盾的主要方法,是同阶级对立社会不同的思维,也是同革命战争年代不同的思维,更是深刻总结社会主义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认识到的。这是因为面对的大量的和主要的矛盾的性质的不同导致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都能够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矛盾中非对抗性矛盾占主体地位,矛盾的解决一般不采取对抗和冲突的形式,矛盾各方能够达到相互促进、良性运行、和谐共存、共同发展。由于在人民内部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非对抗性矛盾占主体地位、起着主导作用,而且由于这些矛盾不是处于对抗和冲突之中,完全可以通过和平的、民主的、自我调解的非对抗形式解决,因而矛盾各方能够相互促进,良性运行,和谐共存,共同发展。在这样的社会中,大量的社会矛盾都因其特有的性质而处在平和的、可化解的状态。所以,从哲学的高度看,“和谐”是事物矛盾的、而且是非对抗性矛盾的一种平衡状态,即这类矛盾着的对立面的统一,是矛盾的同一性占主导地位的一种有序状态。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依存和辩证联通的。通过一定形式化解矛盾,就能达到和谐状态。
把“化解”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解决矛盾的主要方法,既是因为面对的大量的和主要的矛盾的性质的不同,更是为了不断激发活力、凝聚合力来实现不断发展前进。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都能够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因而在全体人民之中,在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党派、不同民族、不同信仰、不同所有制的人士中,人们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凝聚合力、不断发展前进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诸因素协同作用的社会过程,要着眼于发挥、凝聚、整合方方面面的优势和积极性,要实现宏观统筹安排,形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强大合力。
人际关系的和谐,社会的和谐,是一切社会因素的有序综合,是调适各种社会因素的效应,是社会合力协同作用的结果。这既要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注重充分激发社会各个阶层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要使这些激发起来的创造活力,有机地凝聚成为合力,使活力凝聚成为合力,而不是分力,更不是相互抵消,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始终需要认真解决好的课题。
恩格斯在研究全部人类历史进程基础上指出:“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所以到目前为止的历史总是像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6](P697)这是社会发展的自发状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自觉创造。彻底的唯物辩证法使我们懂得:我们不能使个个活力处于全无妨碍的状态,但应当努力使这些活力之间尽可能地少一些相互“妨碍”,而形成尽可能大的合力。“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让一切生产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形成人人想干事、人人能干事、人人干成事的社会环境。
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按照客观规律来推进的事业,但这绝不是一种自流自发的社会过程,而是一个在不断认识和把握规律的基础上自觉能动的、多因素协同作用的、充满矛盾和不断化解矛盾的历史过程。把握这个进程的关键在执政党。执政党的“担子重,责任大”。[4]P383这就需要弄清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与领导革命的党的不同定位,按历史方位的要求尽力而为,既不能无为,也不能越位而为。
党的十六大对党的历史方位进行了科学界定:“我们党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我们的成功和不成功都在于对这样的根本问题是否有清醒认识,特别要注意不能简单套用领导革命的模式和具体方法来认识和处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系列问题。
着力增进党内和谐,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是发挥执政党作用的重要方面。党内和谐应该是全党同志基于共同理想信念、严格组织纪律、自觉道德追求之上的紧密团结,是建立在恪守党章要求基础上的和谐相处。具体说,党内和谐是在坚持共同政治目标、价值追求和组织原则基础上的思想统一和行动一致,是充满生机活力而又安定有序的良好状态;党内和谐是创造一种融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于整体利益之中的科学机制;党内和谐是广大党员交流互动、共同提高的前进过程。党内和谐是党的建设的工作目标,需要通过党的建设各方面的扎实工作来促进、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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