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唐律疏议》中官吏腐败惩戒制度及启示
林正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089
摘 要: 自古以来,国家兴盛衰败与官吏清廉与否息息相关,官吏清廉是封建吏治重要内容之一。中国史上盛极一时的唐朝就曾主张以法治吏,在给予官吏权力的同时,也制定了详细的法律条文惩戒官吏腐败。《唐律疏议》这部中国史上较为完备的法典,对于惩戒官吏腐败问题就有严密而科学的规定,相关立法内容不仅对当时唐王朝产生巨大影响,对今日之中国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也有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 《唐律疏议》;官吏腐败;惩戒制度;启示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党极其重视党风党纪建设以及反腐倡廉建设,围绕如何搞好党的建设这一伟大工程,我们党经过艰辛的探索,逐步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执政党建设道路。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建设卓有成效。但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以史为诫。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统治,绝对的权利滋生绝对的腐败,因官吏腐败而改朝换代的例子不在少数。唐朝具备完备的惩治官吏腐败的法律条文,《唐律疏议》的立法技术在当时世界法律体系中也处于领先地位。笔者在本文着重对《唐律疏议》中惩戒官吏腐败的有关条例进行梳理分析,力求为新时代我国惩戒腐败的实现途径提供有益启示。
一、《唐律疏议》中惩戒官吏腐败的立法规定
(一)贪污性质的犯罪
一般认为,唐代没有使用“贪污”这种概括性的名称,而只是有以情节直名的具体罪名,其关于官吏贪污罪的概念基本沿汉代的路子。①唐律中惩戒官吏腐败的条文主要包括监临主守自盗、盗所监临财物及其他变相贪污行为。《唐律疏议》对官员侵吞国家财物,比普通的窃盗罪要加重二等,可见统治者对惩戒吏治的重视。②根据分析《唐律疏议》贪污性质的犯罪可分为以下几类。
1.监临主守自盗
《唐律疏议》第238条规定:“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者(若亲王财物而监守自盗,亦同),加凡盗二等,三室匹,绞。”从此规定来看,“监临”和“主守”都是国家公职人员。《唐律疏议》规定:“假有左藏库物,则太府卿、丞为监临。左藏令、丞为监事,见守库者为主守,而自盗库物者,为‘监临主守自盗’。”这可以看出,唐律对公职人员做了很明确的划分。监临主守自盗的行为是会加以严惩的,处罚力度在普通盗窃罪基础上罪加二等。
2.盗所监临财物
2.其他间接形式的受贿罪
3.其他变相贪污行为
③李娟娟.唐代反腐败法制问题研究[D].华侨大学,2016.
(二)受贿性质的犯罪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⑦在依法治国轨道上推进防腐倡廉建设,发挥法治对反腐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全面提升反腐倡廉建设的法制化和制度化水平。首先,需要提高全社会的廉政法治意识,培育社会大众的反腐法治观念。其次,需要完善反腐倡廉法律体系,建立起清晰简明的法律体系,做到反腐有法可依,惩治腐败执法必严,官员腐败违法必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⑧
1.直接收受贿赂
①王立民.唐律新探[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231.
直接收受贿赂有监临主守收受贿赂违法判处和不违法判处、收受贿赂才满足别人的诉求、事后收受贿赂这四种方式。《职制四十八》(总138条)规定监临主守收受贿赂人的钱财为行贿者枉顾法律处断的,得按照受贿娟值一尺就仗责一百,每加一匹罪加一等,受贿满十五匹就处以绞刑。收受贿赂而不枉法处断者,受贿一尺仗九十,受贿二匹罪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职制四十六》规定,“诸受人财而为请求者,坐赃论加二等。监临、势要,准枉法论”,此处所谓“受人财而为请求者”是指监临主管以外的官吏,若是监临主管、身居要职有权势、或者地位虽不高但有权力要挟、制服众人的官吏则比照枉法曲判论罪。⑤最后一种就是官吏在处置时贿赂者并不许诺财物,而是在事后再收受财物,均属于贿赂罪,以是否枉法来定罪。如果违法处断的,依照“受财枉法”定罪;若处断未枉法,则按照“受财不枉法”定罪。
“盗所监临”是“州、限官人盗内部人财物”,即窃取自己管辖区域内的资产,不同于“监守自盗”中规定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是本罪所侵犯的客体。③唐律对官员公然盗窃国家财产的犯罪行为,比平民盗窃要加重二等,贪赃如若达三十匹即可以被处以绞刑。在这里,官吏侵犯部下的私人财产与侵吞国家财产一样处罚,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私人财产,也能减少官员欺压下属的情况出现。
随着人力成本的不断上涨,国家政策淘汰落后产能,支持先进制造技术的发展多方面推动了服务于制造业的机器人的转型升级,欧美国家在此类机器人产品研发方面起步较早,部分已投入实际环境来承担相应任务.随着智能工厂的逐步全球性覆盖与大型物流系统的逐步完善,此类机器人数量将会在短时间内出现井喷式增长,中国机器人市场将会出现前所未有的机遇[2].
受所监临财物和坐赃都属于间接收受贿赂。《职制五十》(总140条)“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监临官吏,只要不是在公事上接受贿赂,都以最终脏值来处罚。《唐律疏议.杂律》规定不管是官员还是百姓,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利益几位坐赃。
(三)行贿性质的犯罪
《职制律》137条规定:“有官之人,初受有事家财物,后减所受之物转求余官。初受者,并脏论;余官各依己分法……与脏者,坐赃论减三等。”即指官吏收受贿赂后又再拿出一部分委托其他官员的中介行贿行为,如若首犯按并脏的原则给予定罪处罚。同时,本条也规定,主管官员接受财物行贿后,如果官员并未实施枉顾法律判处的,依据坐赃罪减去二等罪行定罪,如果施行了罔顾法律判处的,则依据坐赃罪定罪。可以看出,在唐代对于官员收受贿赂及施行贿赂都是会受到严惩的,处罚一般是按贿赂数额有等级的定罪,定罪规则详细,条例清晰。
《唐律疏议》中对贿赂罪的犯罪主体的界定并不明确,主体既包含有官职的人,也包含平民众人。定罪的必要条件就在于行贿人是否有意通过该行为谋求一定利益,不管最后得到的利益是否正当,都够成了贿赂行为。此外,对于数人一同为一件事行贿的,则主犯按照行贿总额给予处罚,其他从犯则按照各自所出额度给予处罚。可见,《唐律疏议》犯罪的主客观方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细致的划分,立法具有科学性和可实施性。
二、《唐律疏议》中官吏腐败惩戒制度对现代的启示
习总书记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⑥,反腐倡廉建设是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建设科学化的题中应有之意。从《唐律疏议》中关于惩戒官吏腐败的条例可以看出,唐朝惩治腐败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严格的执法手段,及与之配套的监督体系,形成了中国古代较早的廉政文化。对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中国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
(一)重塑廉洁政治生态,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向纵深发展
打铁还需自身硬,这是新时代对反腐倡廉建设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必须高度重视重塑清正廉洁的政治生态,必须加大反腐力度,重点打击对政治生态造成巨大破坏的涉黑涉恶行径,严惩党员干部充当“保护伞”行为。同时,要从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中汲取经验教训,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协同推进,加大对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提高党员干部防腐拒变能力。在全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形成不敢腐不能腐的态势,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由此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力量推动中国向前发展。
(二)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增强反腐倡廉建设实效
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廉政制度建设取得的巨大进步,构筑了反腐倡廉的系统工程,但廉政制度依旧不够完善,仍需要在已取得的成就基础上加强廉政制度建设,为党的反腐倡廉实践提供制度保障。首先,需要注重制度的系统性与全面性,关于这一点,《唐律疏议》给了我们很好的借鉴意义。一项系统全面的廉政制度能为防腐倡廉建设指明方向。同时,也必须注重制度施行机构的完善,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是我们党建立健全监督体系的一项重大改革。这一改革提高了我国反腐倡廉的效力,让廉政制度落到实处。最后,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效推动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有效落实。
④朱作鑫.浅论《唐律疏议》中反腐败方面的规定[J].兰州学刊,2004(05):247-250.
(三)加强廉政法治建设,推动防腐倡廉与全面依法治国有机衔接
受贿性质的犯罪主要在《职制律》中有阐释,把受贿定义为“受财”或“受有事人之财”,即利用自己官员职务的便利,接受或索要行贿者钱财物的不法行径,并满足行贿者的私利,形同现当下的钱权交易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三、结语
五千年的华夏民族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始终耀眼,一朝朝的历史沉淀,一代代的文化传承,法律文化的延续只是这长河中一条小溪,可溪水之甘甜足以养育一代代华夏儿女,《唐律疏议》便是这小溪里的水滴,汇入中国法律文化这条历史长河,便是当下我们防腐倡廉可以借鉴的弥足珍贵的历史宝藏。惩治腐败,党和国家永远在路上,不可毕其功于一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党的防腐倡廉务工作务必做到标本兼治,保证党员干部思想纯洁、政治清明,由此跳出历史周期律。
[ 注 释 ]
果酒中酚类物质的含量与原料种类、产地、土壤类型、收获时机及酿酒工艺有关[31]。酚类物质会参与酒液陈酿过程的许多物理化学变化,从而决定了猕猴桃果酒的感官特性[32]。在橡木桶陈酿期间,酚类物质发生的各种反应显著影响果酒风味改变[33]。在陈酿过程中,溶解氧会与新鲜果酒中大量存在于的游离多酚类物质发生反应。
②董兴华.浅论《唐律疏议》中官员犯罪方面的规定[J].黑龙江史志,2013(15):8.
包括盗所监临财物、贸易官物及监临之官家人乞借犯罪等。《唐律疏议·职制》第142条规定“盗所监临财物”即监临在自己掌管的区域内,不仅非法运用职权贸易财物,还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形同于今天的官员拿回扣的行为。这一条例主要针对监临之官,官员如果一个月还不归还所拿回扣,处罚结果是,不仅需要将所借之物归还,另外还需加增徒刑一年。《贼盗四十三》(总290条)中规定,“诸以私财物、奴婢、畜产之类,贸易官物者,计其等,准盗论(若是监临主守,加罪二等);官物贱,亦如之。计所利,以盗论(若计利三十匹,监临自盗合绞)”。④官员用不正当手段把自己财物同国家财物湘调换,刑律规定处罚贸易官物罪以财物价格高低比较,按照盗窃罪的程度量刑。监临家人乞借犯罪,此罪是指官员的家人通过索要、借贷财物、免费借用劳动力等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行为,不管官吏知情与否,一并受到处罚。官员知情则构成共同犯罪,不知情则按家人罪五等惩戒。这一条就有效的避免了官吏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依托家人在管辖范围之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径。
碳酸镍沉淀分离浓密池采用砼衬橡胶,再衬耐酸耐温陶砖的复合衬里结构,橡胶内衬为5 mm厚预硫化丁基橡胶(P- ⅡR- 18),呋喃树脂胶泥砌筑2层耐酸耐温陶砖(200 mm×200 mm×54 mm)。除铁、除钴帕丘卡空气搅拌槽尝试采用了新方法砼衬橡胶,再衬耐酸耐温陶砖的复合衬里结构[3];导流筒为乙烯基树脂玻璃钢制作;导流筒支架为TA2材质;槽盖为钢件内外表面衬胶。
绢云母和伊利石均系白云母的变种[2],是一种细鳞片状的白云母,呈鳞片状集合体态分布,在高倍镜下才勉强可以辨认。而绢云母与伊利石的区别在于,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去K(或Na),去Al,含水略多,伊利石较绢云母更进一步黏土化。其中,白云母[2]的化学式为KAl2[AlSi3O10](OH)2,其理论组成为SiO2 45.2%,K2O 11.8%,Al2O3 38.5%,H2O 4.5%;伊利石[2]的化学式为(K,Na,H3O)Al2(AlSi3)O10(OH)2。
⑤朱作鑫.浅论《唐律疏议》中反腐败方面的规定[J].兰州学刊,2004(05):247-250.
水下分流河道间:位于水道两侧,水动力较弱;SP曲线接近泥岩基线、低起伏,GR曲线呈漏斗状且起伏也很微弱。
在城市水环境的治理工作中,基础内容为在源头进行合理的治理,确保河流源头的污染源被有效控制,从而确保源头水资源的质量。在河流源头的污染等问题得到控制后,城市河流的净化功能与基础处理功能等会逐渐恢复,不会继续影响河流的水环境,而河流生态结构的破坏因素也能得到有效控制。在源头治理工作中,主要工作内容为控制水体污染负荷及浓度,确保汇往城市河流的水的各项指标符合相关标准。
⑥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外文出版社,2014.16.
⑦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出版社,2014.3.
你敢!没有王法了。牛皮糖厉声道。随即他爬上推土机驾驶室,去拖拉驾驶员。村长叫了两个年轻人,绑着牛皮糖,将他扔进了他自己挖的沟里。沟很深,牛皮糖在那里蹦跶了好几下,终因手被绑,无法爬上沟坎,只好在那里竭斯底里的喊叫起来,湖匪打劫啊。孙滑头杀人啊。民工们惊慌地散了,没人理他。
肠道型大肠杆菌病的感染主要以口服抗生素药物为主,由于肠道型病症的大肠杆菌主要密集分布在羔羊的肠胃、消化道内,口服抗生素药物是最直接、最快速的使抗生素接触到大肠杆菌的办法,且出生一周的羔羊胃中还未生成太多益生菌定值,这时抗生素对羔羊胃部的平衡破坏不大,可选用水溶性较好的药物,混合到水中灌入羔羊胃中,可有效治疗此种类型的大肠杆菌病。要求养羊场人员对刚出生的羔羊进行一周的紧密观察,当出现上述症状时及时灌输药物,可有效医治该类疾病。且羔羊恢复后不会受到药物影响。
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出版社,2014.7.
中图分类号: D9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9-0209-03
作者简介: 林正勇(1995- ),女,汉族,四川宜宾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
标签:《唐律疏议》论文; 官吏腐败论文; 惩戒制度论文; 启示论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