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对策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本市场论文,对策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资本市场已成为我国经济进程中的一个十分引人注目的领域。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离规范化的资本市场差距甚远,特别是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刻,各种社会政治经济矛盾错综复杂,加之东南亚金融危机带给我们的启示,如果资本市场发生混乱,后果十分严重。因此,经济发展的现实客观上要求我们加大改革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分析,发展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对策主要有:
1.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发展直接融资市场。
在我国国民收入格局、国民经济总储蓄的居民部门结构以及金融机构资本来源均发生了重大变化的今天,积极稳妥地发展直接融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还可分流居民庞大的货币储蓄,化解通胀压力,并降低银行巨额不良资产和存贷过于集中的风险。借助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和企业的收购与兼并,还可推动凝固化的国有存量资本流动和重组。因此,必须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快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体制改革进程,彻底改革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消除资金供给制。要使信贷资金商品化,利率市场化,为建立企业直接融资机制提供必要且适宜的环境。在理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关系基础上,适时地放松对创新金融工具的管制,允许有风险、期限、收益、权益各不相同的金融工具出现,不断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扩大资本市场规模。
目前,我国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为4.5万亿元, 外币美元储蓄余额300多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000亿元,居民手中现金约1100 亿元,其他金融资产约900亿元,共计金融资产约5万亿元人民币。随着资本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居民投资意识正逐步增强,因此扩大直接融资有着坚实的资金基础,应因势利导,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的要求,选择更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上市。首先要鼓励大盘股上市,优先让国家重点扶持的1000户企业、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120家试点企业集团上市,并在规范可转换债券发行转换机制的基础上,扩大企业可转换债券的发行规模,并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国外金融市场直接融资。同时,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完善产权交易市场,拓展资本融通渠道,推动整体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完善。
2.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本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逐步建立起包括场外交易、交易所(全国性、地区性)以及证券交易中心或系统等多层次的交易体系。
在证券发行市场上,国家应通过评估自己的短期和长期融资需要以及现金流量来发行国债,发行方式除一部分采取拍卖方式外,其余部分应以非定价拍卖或以平均价格报价方式发售。对于股票的发行,其新股发行的决定权应转移到承担风险的企业本身,摒弃承销商包销方式,改由承销商和企业共同承担风险。股票发行规模的核定,不宜事先确定,应根据其本身的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动态变化而确定,所以应改变目前股票上市和发行量的额度分配和审批制度,实行资格登记制,由证券交易所根据统一公开的标准,择优决定上市与否及上市时间,为资本市场的有序化和标准化提供条件。
切实改变股权分割和股市分割的局面。可考虑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国家股转化为可转换普通股的优先股,将法人股转化为普通股,积极创造条件,使其上市和转让,使处于停滞状态的国家股、法人股逐步流动起来。
同时要建立分层次的证券交易市场,除全国性交易所外,可考虑按经济区域适当增设地方性、局部性、小规模的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所,并将已存在的STAQ和NETS市场合并,改造为电脑屏幕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及新兴高科技企业融资提供便利。
3.调整资本市场运行机理,规范资本市场主体和参与者的行为。
由于资本市场的规范化过程不可能采用行政的或计划的手段来解决,也不可能任凭市场自我调节,而要通过法律的途径,由法制规章来引导和管理。因此,政府应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健全资本市场的各项法律法规,明确资本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制定出与我国迅速发展的资本市场相适应的规则,保证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资本市场行政干预过多,政府行为不规范方面的问题。
鉴于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直接影响着资本市场的稳定和波动,关系着资本市场的成长和成熟,所以,必须规范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及信息披露制度。对重要信息的披露应主要通过新闻媒体来进行,不仅要客观、及时、准确,而且应强化对投资者、上市公司、证券商、证交所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功能,防止信息的虚假、失真,抑制人为的造市。
同时,我们应吸取东南亚金融危机教训,规范股票交易市场的资金来源,不能允许国有企业用信贷资金、股票发行筹集的资本金、配股资金等用于股市炒作,消除股市“泡沫”。对于外资通过各种非正常渠道流入二级市场的资金,在目前人民币资本项目尚未实现可自由兑换的前提下,应严格禁止,防止国际游资对国内证券市场可能造成的冲击。
由于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商等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的行为,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以及资本市场的成长和政策的落实、法制的实施,所以,增强中介机构的责任关系,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提高其素质,促使其行为规范化,对其实行无限责任制并严格审定从业人员资格及经历,对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违规操作及不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令法规进行处罚,将大大有助于资本市场有序运行。
4.调整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大力发展投资基金。
目前,我国证券投资者已超过3000万,但在这庞大的投资者队伍中,超过九成以上的投资者是没有专业知识、缺乏必要手段的个人投资者。证券市场是一个高资讯、高风险、高效率的市场,需要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和有效的资讯网络。投资群体的专业化程度过低,既不利于投资者本身,也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是要大力发展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信托投资,其投资灵活多样,具有能实现资产多样化经营、规模经营效应、变现性强等优势。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世界发达国家证券市场成功的经验来看,各种类型的基金不仅是证券市场上强大的投资力量,而且也是其重要的“稳定器”。所以,发展中国家,特别是象我国,大力发展能代表投资者利益的投资基金和各种社会基金(如养老保险基金等)的融资方式,不仅有利于缓解当前证券市场供求失衡的矛盾,解决由于散户投资者众多而造成的有效需求不足,而且减少投资者风险,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所以,当前应当及时总结我国几年来投资基金发展的经验教训,适当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在1997年11月4日国务院颁布的《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 加速建立和完善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督体系,把我国投资基金的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同时,应尽快成立投资基金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
5.建立起统一、集中的资本市场管理体制。
建立集中统一的资本市场管理体制是世界各国资本市场实现成功运作和管理的基本经验。在我国,当前应考虑通过立法将证券市场的监管授权给一个统一的有权威的管理机构,建立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由单一独立的证管会有效行使对证券市场的专业化管理,相应地减少地方政府管理证券市场的职责,并使独立的证券管理委员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成为只维护国家宏观利益和服务社会而毫无本机构私利可图的事业,以切断其他部门企图插手此项工作的利益诱因。此外,要进一步明确不同市场主体和参与者的监管部门,建立系统完善的监管体系,并赋予自律性资本市场中介机构一定的管理职责,加强对上市公司、交易所会员及交易过程的监督管理。总之,既要加强政府对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督管理,又要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使政府主管机构、证券行业自律性组织和中介机构各负其责,协调配合,从而保证全国资本市场的一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