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不作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般认为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构成不作为犯罪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的总和就是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获得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刑法理论界普遍认同的不作为犯罪的分类是真正(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纯正)不作为犯,尽管二者在违反作为义务这一本质特征上是一致的,但二者在构成上存在很大差异。真正不作为犯由于其构成要件的法定性而较易认定,不真正不作为犯才是不作为犯的核心问题。
一、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
我国学者认为,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凡是法律规定有一定的作为义务,单纯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某种犯罪。
真正不作为犯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一)法律明文规定了一定的作为义务或作为命令。
一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只有具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才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二)行为人有履行该义务的可能。
(三)行为人没有履行该义务或执行该命令。
在认定有没有履行时,不能简单以行为人的身体动静为标准,而应以法律所要求或期待的作为是否得以实施为标准。
真正不作为犯,其实质是不按刑法的命令规范为一定的积极举动。其构成是否以一定的危害结果为要件,有无未遂犯,在理论上存在争议。
我认为真正不作为犯中不存在未遂问题。从理论上讲,真正不作为犯是以要求履行一定义务或执行一定的命令作为其构成要件内容的,只要行为人不为此义务或不执行此命令,便可构成该犯罪。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
不真正不作为犯是不作为犯的核心问题,通常认为,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以不作为的手段实施通常作为犯所能构成的某种犯罪。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理论界鲜有探讨,下面试作论述:’
(一)行为人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
对不真正不作为犯来说,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不同于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也就是作为义务的产生条件,亦即行为人在什么情况下负有应当实施作为的义务。依据通说,大致有三方面,即(a)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b)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作为义务;(c)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作为义务。
(二)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
(三)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也就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作为犯所能构成的某种犯罪,并且发生了该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四)作为义务之不履行与危害结果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是结果犯。查明作为义务之不履行与危害结果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具有极其重要意义。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的研究中,忽视不作为的因果关系是不全面的。
1.不作为因果关系概说
关于不作为因果关系,大致存在消极说与积极说之争。我认为,不作为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那种否认不作为因果关系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不作为与作为在客观表现上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别,但在两者都具有因果关系这一点上并无区别,只不过,不作为的因果关系具有不同于作为的因果关系的特点罢了。
2.不作为因果关系的特点
特点之一是,不作为因果关系的存在是以行为人负有作为义务为前提的。
特点之二是,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没有及时消除客观上已经潜伏存在的危险状态,即在行为人不作为之前或同时,在客观上就已经存在着或潜伏着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因果锁链。
3.不作为的原因力
不作为的原因力,在于他破坏了阻止危害结果出现的内外因平衡关系,使得本来不会发生的有害于社会的某种因果过程得以顺利完成。这便是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真相。
三、关于不作为犯罪主观要件的思考
不作为的故意犯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不作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如果行为人对自己应履行的作为义务不是明知,即在行为时没有认识,那么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不能构成不作为故意。
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往往可以推定行为人对其作为义务明知,而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为人则可能缺乏明确认识。
至于,从意志因素上讲,是否要求行为人必须有利用意思,即行为人必须有利用客观上对社会有害的因果关系的意思?我认为,这是区别直接故意不作为犯和间接故意不作为犯的重要标志。直接故意不作为犯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不作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该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直接故意不作为犯主观方面包含犯罪目的的内容。在追求并实现犯罪目的的过程中,行为人体现出明显的利用对社会有害的因果过程的意思,利用意思也必然成为直接故意不作为犯主观罪过的一部分。间接故意不作为犯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不作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该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目的,也没有利用意思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