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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径开新:统治、治理、善治
将“统治、治理、善治”的治理演进形态作为现代德治的开新路径,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基本价值判断:一是中国社会治理发展对于德治的需要程度;二是人们对于德治价值的理解与接受程度;三是德治本身以其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成果之于中国治理的满足程度。选择治理理论解读“以德治国”,旨在强调德治并非与法治分庭抗礼,更不存在任何弱化法治权威的意味,而只不过是要表明或更好地表明现代治理的多元事实或者说社会控制的多元格局。政治国家、民族地域作为一个实体,其强大与否,并不仅仅得益于某种单轨的治理主体或治理组织,而是取决于多元主体包括执政党、国家政府、公民社会等之间的通力合作、平衡发展和综合治理。从现代治理的高度来审视、检讨和设问德治的合理合法性问题,旨在把德治作为现代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加以考察。把德治现象作为治理的一个部分进行整体上的把握,历来构成政府治理的问题领域。重大的德治理论问题,通常也是政府治理的重大问题。相应地,现代治理理论关注的问题领域及其所揭示的治理内在矛盾,对于德治问题研究、把握德治现象的内在特征和外部关系,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性和启发性。一般而言,现代治理理论中的核心问题也就是德治理论的关键问题,至少是德治领域的关键问题之一。总之,在德治与治理理论的关联中把握德治现象,有利于更深入地揭示德治的生成过程与运作机制。因此,研究德治现象,特别是从整体上讨论德治问题,就不能不借助现代治理理论。然而,发端于西方社会的治理理论究竟是什么?为什么治理概念会日渐频繁地出现在世界政治社会领域?治理变革正在发生什么转向及其背后的理念支撑是什么?这一系列集中反映现代治理理论的主要问题,也直接构成了科学解读现代德治开新路径的问题群。
治理变革与治理理念就其反映对象而言具有一致性,但两者的价值诉求有间距。治理理念不仅表达了治理变革的性质,而且表达了治理变革可能达到的最好状态。治理理念本身因其建立在“应然”的基本诉求上,不仅“先验”地为自己的存在提供了价值依据,而且恰恰因为治理变革现实对它的质疑和否定,使其成为判断治理变革的价值标准,从而使治理变革的“实然状态”被“应然状态”所扬弃。所以,当我们要引进国外的某种先进治理技术时,必须要考虑一下我们有没有相应的治理理念与之配合。如果没有,则要么就不用这种治理技术,要么就修正我们的治理理念。总而言之,治理理念与治理的“应然状态”相关,并不断超越于治理变革的现实逻辑。治理理念和治理变革之间可能存在的非完全对应关系,需要在将它们联系在一起的治理理论体系中加以界定,否则,会导致这种治理理论体系的“碎裂”。“善治”所要表达的正是关于治理变革的一种理想的或者说完美的治理理念,尽管人类社会与这种善治还有很大距离。
当代世界各国治理的实践表明:治理是一种以整合性价值诉求为理念,集“治理主体——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治理资源——法律与道德、治理机制——法治与德治”为一体的系统工程。如果说传统统治是一种控制型治理,那么现代治理则是一种整合型治理。控制型统治历来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但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的世界发展潮流更需要整合型的治理模式。无论是从维护社会稳定还是保持社会的持续发展来看,社会结构的快速分化对社会整合都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建立新型的适应社会分化要求的社会整合型治理模式已成为当务之急。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中国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历程,也是一个不断寻求新的社会整合治理机制的过程。目前中国社会尤其城市社会结构分化中的突出问题和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也使原有的整合模式受到了挑战。这些问题企图靠单一控制型机制来解决是低效的,甚或是徒劳的,只有依靠良好的社会整合机制才能促进社会结构的健全分化。这种整合治理是全方位的,包括治理主体即政府与非政府(公民社会)的整合,治理机制即德治与法治的整合,治理资源即道德、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的整合,治理理念即信任、互惠和合作等一系列态度和价值观的整合,等等。在一定意义上说,现代治理理念指的是“国家与公民、政府与市场”关于社会秩序建构的集体态度,隐含着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间的关联方式和责任界限。“治理”(governance)替代“统治”(government)的意义恰如世界银行指出的,好的“治理”的含义是,政府的职能从“划船”转变为“掌舵”。这种变革摒弃了政府万能的神话,重新界定政府的性质、作用与职能,突出了非政府组织或第三部门的作用,耦合了政府与非政府组织间的责任关系,主张社会经济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提升必须依靠非政府组织或第三部门的合作,依靠每个社群、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参见世界银行编写组)
整合性治理不仅是政府职能的调整,而且是整个社会结构和社会性质的变迁。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关系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统治与被统治,而是一种友好合作、平等交流的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指作为委托人,公民如何行使监督权,如何设计良好的可行的机制激励作为代理人的政府更好地为公众服务,减少或避免道德风险(如腐败)的发生;二是指政府内部各层组织内的委托代理问题和机制设计问题,即如何创造一个富有效率、有效性、回应性和“顾客满意”的政府。在这个意义上说,治理在本质上指的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以信任、互惠和合作为价值理念的责任制衡关系,它既有利于公民参与的法治化,又调动了公民参与的主动性。“统治、治理、善治”的治理演进形态孕育着德治需求,建构着德治主题,培育着德治主体,开创着德治路径,为“以德治国”赢得了合理合法性的时代境遇或话语平台。
二、战略定位:建构社会主导价值体系
治理既可以表现为对社会的控制,也可以表现为对社会的引导,但无论哪一种,都是不断优化、组合、挖掘和扩大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传统等治理资源的结构创新过程。有效治理或曰善治有赖于治理体系对治理资源的拥有量和对社会运行的调控引导力。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治理模式或统治方式,而决定治理模式的则是治理资源要素的配置和运作。正如美国学者英格尔斯所指出的:“那些完善的现代制度以及伴随而来的指导大纲、管理守则,本身是一些空的躯壳。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见殷陆君,第4页)也就是说,治理不仅仅是展示和运用金钱、市场规模和武力,更是对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力量的综合运用,即在以军事、经济力量治理国家的同时,也要用文化精神力量引导和教化人们。构建以伦理道德为核心的一定社会主导价值体系,曾经是、现在是并且将来永远是人类社会治理多元事实或社会控制多元格局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力量和存在形态。如果说法治主要表现为社会的控制性治理力量,那么德治则将更多地承担起引导性的治理职责。只有当控制性的法治力量与引导性的德治力量既各司其职又相互补充支撑,一个良性运行的有序社会才能形成。
德治作为治理多元事实或社会控制多元格局的一种力量和存在形态,在事实上是一种社会人文价值观的历史积淀,是一种战略性治理而不仅仅是一种一事一治、一时一管的战术性治理。对一个国家来说,任何忽略战略性治理理念的战术治理,其效果虽任务式地管住了某些非常具体的一时一事,却模糊了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失却了社会发展的终极关怀。一般而言,战略性治理蕴涵着三层意义:第一,应然性;第二,方向性;第三,前瞻性。坚持和体现战略性治理理念的以德治国的基本功能,集中表现为以优化治理资源为基础,着力构建社会主导道德体系,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思想保障、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德治总是以社会主导道德体系的形式把握、管理和引导一个时代、一个社会的。这就是为什么即使是为了地盘、利益、权力等而发动血腥战争的人,也要运用人道主义理由寻求道德支持的原委。“任何一种经济制度都需要一套规律,需要一种意识形态来为它辩护,并且需要一种个人的良知促使他去努力实践它们。”(罗滨逊,第5页)这里的所谓意识形态、个人的良知,也就是占社会主导地位的道德价值体系。从历史发展的过程来看,人类社会在不同时期、不同社会条件下具有不同的主导道德价值取向,从而形成了各自不同的文化特征和人的发展趋向。以儒家伦理为价值主导的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侧重于道德,人则成为“道德人”;以神本价值主导的西方社会的发展使人成为“神性人”;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人对物的依赖性,使人成为“经济人”;随着现代科技地位的不断提高和作用的不断强化,当代西方国家有人把科技作为“神”加以顶礼膜拜,又使一些人成为“工具人”。建立一套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人的全面发展——“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3页)——相适应的社会主导价值体系,是当代中国以德治国的战略定位。
社会主导价值体系为形成一种相对一致和普遍的治理模式提供具有一定超越性的价值理念。以自由、平等、博爱、民主等为内容的资本主义道德价值体系支撑着近现代欧洲治理模式;以忠孝仁义、“三纲五常”等为内容的儒教道德价值体系,构建着长达2000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治理框架;以集体主义和大公无私为主要内容的社会道德价值体系支撑着中国式计划经济体制治理框架30年之久。一个社会的道德价值体系,不仅是判断民众凝聚力和向心力强弱的重要标志,也是决定治理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条件。没有道德价值体系的社会是一个没有品位、没有精神、没有灵魂和没有生命活力的社会。美国著名学者亨廷顿曾尖锐地指出,缺乏主导价值(道德体系是核心)取向的国家是精神沙漠化的国家或文化精神分裂的国家,这样的国家是没有办法在世界民族之林站立起来的。只有透过主导价值体系,社会公民才能真切地、深刻地、全面地感知客观世界和感悟生活意义。社会道德价值体系作为一定社会发展的尺度、社会习惯的引领和人们生活的精神家园,是一个国家或地域个人和集团建构各种治理关系的基本依据,为人们正确处理人与人、人与集体、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提供了理论指导和精神支柱,影响着人们参与政治的动机、态度和行为方式,熔铸着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在经济全球化与信息化的时代,社会道德价值体系作为一种引导力、传播力、凝聚力在国家力量、国际事务中的地位逐渐突出,世界主要大国日益重视本国“社会道德价值体系”的发展和运用。加强“社会道德价值体系”建设,一方面使国家通过优化整合内部治理资源来增强本国公民对自身文化价值观的认同感以及本国的凝聚力,另一方面又使国家能够利用自身文化的吸引力以及在国际组织中的地位,来影响其他国家,以增强本国参与、融入世界文明发展的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处于转型期的当今中国社会倡导或构建一定的社会主导价值体系,将成为执政党的执政之重责。德治就是一种以倡导或构建社会主导价值体系为己任的治理理念、治理机制和治理组织的有机整体。
社会主导价值体系,一般是指基于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经国家倡导,为社会大多数人所认同、参与、践行的关于一定社会道德关系的信念、信仰、理想和标准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一定社会主导价值体系总是在个人与社会、传统与现实、历史与当代、东方与西方、理性与经验、此岸与彼岸、灵与肉等等错综纠结、纷纭互动的利益博弈、文化碰撞、心灵交融中铸成的。因此,一定社会主导价值体系是一个有待于发现生长的过程,而不是一个可以制订颁布的结果,社会中的任何个人或组织包括国家政府都不可能强大到可以将自己的意志等同于社会主导价值体系。但是,“发现生长”并非指一个社会的道德价值体系可以或只是合乎历史必然性地自发生成。在特定文化背景下,错误的思想道德价值体系也会形成历史潮流,把社会引向堕落、毁灭;而支配现实社会生活的时代潮流实际上也往往处在命运或偶然性的支配之下。因此,人类社会道德价值体系演进之路潜藏着巨大的危险性和不确定性。正是历史必然性中的种种可能缺陷需要人类自身的生活态度和思想方法实行变革,使以倡导或铸造社会主导价值体系为主题的“以德治国”方略获得现实的合理性。罗马俱乐部创始人奥雷利奥·佩西就指出:“这是一场人的革命,如果我们打算操纵我们这一时代的其他变革,如果我们想使人类走向有希望的未来,那么这场人的革命就比其他事情更紧迫。”(佩西,第3页)国家的倡导与公民的参与则贯穿于社会主导价值体系由片面到全面、由不成熟到成熟的革命过程的始终。在社会主导价值体系演进过程中,如果国家放弃倡导、公民无权或无力参与,消极地等待历史必然性自发起作用,就会使种种社会矛盾激化,酿成无法解决的人类灾难。社会主导价值体系的力量在于它的规范性、超越性和神圣性。如果我们把社会主义比喻为一辆正在运行的载重汽车的话,那么,市场经济为这辆汽车提供的只是“发动机”,但并没有提供达到最终目标的“方向盘”。把握方向的任务要由社会主导价值体系来承担。因此,一个国家的有效治理不能停留于理性认知而要将其融入公民的人格系统,转化为公民内在的认知态度、情感体验及行为习惯等,即形成一种被大多数公民所认可、接受并自觉践行的社会主导价值体系。民众智慧、社会风气、传统文化等几乎成为现代治理质量高下的试金石。如何在深刻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重倡和构建中国社会的主导价值体系,以整合治理资源、达成基本一致的治理理念,构成了当代以德治国的核心任务。以德治国的首要任务是培育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社会主导价值体系。浸润着丰富的文化密码、价值判断、权利意识、民族心理等精神张力的社会主义社会主导价值体系,将使政治国家推行的每一个治理方案必须正视这种“张力”的反弹,必须对这个“张力”的极限与底线作谨慎的选择。在市场经济、政治国家、公民社会的复杂社会结构中,社会道德体系引起的社会冲突,有时比因利益引起的冲突更可怕。只有对社会道德价值体系的张力与冲突,既施之以刚毅,又协之以智慧,才能达至治理效果。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现代治理是一项极为缜密的精神工程,倡导和构建社会主导价值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
三、理论框架:一体二翼六卦
“以德治国”合理合法性问题的解构和建构,既要找到科学的理论支持,又要合理定位德治的战略功能,还要依赖于严密的理论框架或逻辑范式。逻辑是“思想的货币”(马克思语),是思想的秩序和脚手架。“范式决定了我们的着眼点,决定着哪些问题是允许提出的,同时决定着如何回答所提出的具体问题以及解决这类问题的方法与手段”,“没有范式,便没有科学,因为范式是理论化了的坐标或罗盘。以此坐标为底基,才有可能将某一研究范围归类与规范化”(波塞尔,第118页以下)。借助波塞尔关于“范式”的这些解说来建构以德治国的理论框架,必须基于其自身概念的清晰认知和严密的逻辑阐释。建立一个逻辑上清楚的、原则上没有缺漏的德治规则体系,需要在理论上满足以下两点:一是正确依据德治概念赋予的文化意义构建德治体系,二是利用体系的观点科学把握德治规则和原则之间的价值内涵。德治体系化的意义在于能够说明并实现德治行为系统在价值判断上的贯彻性与统一性,从而使德治观念转化为一种可以期待的、可以度量的治理学说。据此,德治研究试图以“一体两翼六卦”的逻辑结构和话语系统——即以“社会主导价值体系”为主体,分政治取向(善政)与社会取向(善的社会)之二翼,从权力配置、制度安排、行政行为、公民道德、私人美德、民族精神等六大方面——比较系统而全面地建构以德治国的理论结构和实践框架。以德治国研究的焦点将集中于以公共秩序为主体的德治功能及其基本理论、政治伦理视域的善政和社会伦理视域的善的社会三大主题,深入探究“以德治国”的合理性,以求达至中华民族善治社会的伟大理想。德治功能及其基本理论主要探究以下三大任务:一是厘清课题的分析视角和研究理路,合理定位以铸造社会主导价值体系为目标的德治功能;二是对中西方德治思想进行合理比较,以论证德治现象的普适性;三是科学揭示德治与法治结合的科学精神,以论证善治的当代形态。以权力配置德性、制度安排伦理、行政行为道德为基本内容的政治伦理视域的善政德治,旨在建立一个良好的国家政府及其执政党,以赢得执政的政治资源——即赢得社会公众对政党及其政治主张、政治行为等的认同和支持——使国家政府及其政党获得对公众的影响力、凝聚力、号召力等执政能力。自国家政府产生以来,善政便成为中外人们所共同希冀的理想政治管理模式。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善政的主要意义旨在强调官员的清明廉洁、威严公道和善待子民,以提高政府的儒化能力,即形成一套能被广泛接受的认同感和价值观。西方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善政(good govermment)即“良好的政府”或“良好的统治”,偏重于强调行政效率和行政服务,以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兼融儒化能力与行政能力是现代善政的时代精神。善的社会作为社会伦理视域的德治主题,旨在使这个善政符合人性提升即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以形成优秀的民族精神、公民道德和私人美德。善政与善的社会的相辅共存在推动社会由“统治转向治理”、由“善政”达至“善治”的同时,也直接构成了现代德治实践的价值范式和操作模式。善政是一种精英取向的德治,而善的社会是一种公民取向的德治,前者是自上而下的,后者是自下而上的。善政与善的社会的和谐统一构成一种和谐主义的德治实践形态——善治。当然,只有当这两翼的德治都处于有效耦合状态时,即它们之间能够相互制约、相互支撑时,它们才构成实质性的和谐主义德治实践形态,如果其中的一翼消解,或名存实亡,或依附于另一翼,和谐主义德治特征也就没有了。善政与善的社会是现代德治这一硬币的两面。善治意味着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它反映着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关系的最佳状态。因此,在要求国家政府文明执政即善政的同时,还要培育、塑造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与培育“四有”新人目标相一致的文明的中国公民及和谐的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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