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由创新到共和创新:科学演进视角下的创新理论研究_自由主义论文

从自由主义创新走向共和主义创新——基于科学演变视角的创新理论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共和论文,自由主义论文,理论研究论文,视角论文,走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科学演变与创新理论的发展

产业科学的发展历程就是企业逐步进入科学研究活动的过程。作为科学职业化到一定时期的阶段性特征,大学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公共知识和向社会输送人才而与社会发生联系,以大学为主的科学知识生产与以企业为主的科学知识应用之间存在断裂,因此企业需要与科学发生更加直接的联系以便更好地应用科学知识进行产出。德国的科学职业化到了一定阶段,出现了工业实验室这样新的、私有性的、经济性的科学组织。企业内部的工业实验室从事研发活动并直接将研究成果商品化,企业作为主体实现了科学与经济利益的直接联系。熊彼特正是在总结这一现象的基础上提出了创新的概念,技术创新理论体系也由此开始形成。由于早期的企业科研活动主要限于企业内部,技术创新理论也主要集中于企业层面的研究。

然而此时,科学研究的主要中心仍然是大学,工业实验室的建立并不能满足企业对科学的全面介入,而大学也要求直接参与经济过程的转变,从而走向现代社会的中心地带。大学与企业此时产生了新的契约关系,其本质是,企业将现实中的应用需求以问题的形式委托大学予以解决,而大学通过科学知识直接参与到社会生产和分配体系中。更进一步讲,科学组织此时已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不再局限于大学和科研院所这两个传统形式内,而是以一种开放的形式存在。

创新的国际化和开放趋势改变了企业单一从内部获取所需知识的状况,使企业内部与企业外部组织间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知识交易网络。企业可以更广泛地借助外部的知识和信息来构建自己的技术知识结构。创新管理和知识整合成为企业成功与否的关键,依靠创新联盟和外包创新成为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应对知识驱动所带来的竞争压力的优先选择。简言之,全球科学研究实践活动正在发生巨大变化,仅依靠内部研发资源已很难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同时大学和科研机构要求直接介入创新活动中,企业已不再是一个孤立的系统,而成为一个开放的、非线性的创新系统。技术创新理论的研究也突破了之前的“封闭式创新”而走向了“开放式创新”,从而出现了产业层面及区域层面的技术创新理论。

在德国科学职业化后,伴随着企业内部工业实验室的出现,也逐渐出现了由政府主导的类似于国家实验室的公共性、服务性的科学组织。1873-1879年,德国先后成立了国立物理研究所、化学研究所和机械研究所。科学职业化的主要实现机制是通过建立政府与科学共同体之间契约的方式实现的,但是长期以来,这种实践一直处于经验探索阶段,这种契约非常模糊和脆弱,远没有上升到有明确理论根据的国家政策高度。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曼哈顿工程开启了大科学的科学形态。美国人开始明确地讨论政府与科学的关系,回答政府应不应该支持科学、应该通过怎样的方式支持科学事业的问题。布什在其著名的《科学——没有止境的前沿》报告中首次系统阐述和明确了政府与科学的资助关系。

国家对于科学研究的全面介入,使得科学研究活动的规模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学院科学的研究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国家经济及民众福祉的需要,当大科学计划在全球铺开之时,技术创新理论自身内部也出现了国家创新相关的研究,从认为企业的创新活动研究应囊括国家的影响到开始将国家作为一个主要创新主体进行研究,由此出现了国家创新系统理论。

国家创新系统概念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上出现的几个变化。随着冷战的结束,国家竞争力取代军事对抗成为全球新一轮竞争的焦点,传统的研发系统概念让位于创新体系的概念,各国的科技政策从关注基础研究向技术创新转移,从注重科技知识的创造转向知识的创造、扩散、转移和应用并重。因此,技术创新不仅是一个过程,而是一个系统。

但是此时,国家在科学事业中扮演的仍然是资助者的角色,科学的自治权仍然保留在传统的科学组织内部。在科学投资日益庞大的情况下,社会各界要求接受国家资助的科研机构或科学家通过展示其研究活动与具体的社会经济需求的相关性,来证明其科研工作对社会福利和经济发展做出的应有贡献。这种要求直接改变了国家将科学系统的管理权交付给科学共同体的局面。同时,科学内部越来越多地涉及跨学科的和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特别是在信息科学、生物科学等领域,科研性质的变化本身对研究开展方式和科研管理方式提出了挑战,需要变革科研的组织结构,并通过国家的科研管理来促进在新的科研模式下不同角色功能的发挥,国家从资助者转到管理者的角色。此时的国家创新理论相关的研究也相应地开始重视国家创新政策的研究,注重国家对于创新活动的管控研究。

齐曼在《真科学》中总结概括了当前科学形态经历了从学院科学到后学院科学的转变。但他并没有给出“后学院科学”的定义,这也秉承了他的自然主义路线:与其给纯科学下一个抽象的定义,还不如让人们承认它是一种存在着的事物。他认为“学院科学”的形态与现实中的科学并不相符,“事实是,真实的科学——即使是在大学中开展的那类科学,也越来越偏离早已确立的学术模式”[1]。后学院科学逐渐趋向于这样一种状态:一种集体从事的、由国家政策进行导向的、以追求经济效用为目标的官僚体制化的事业。这既是科学自身发展的结果,也是科学的社会控制被加强的表现。其实质上表征了科学在三个方面的深刻变化:“科学共同体不像库恩描写的那样平静、单调,由于政府的强势介入,产生了科技政策议程,‘难题’不再由共同体成员自主地设置了;由于产业利益的渗透消除了学术自治理念,研究活动甚至要按市场的法则进行;由于各种形式的多学科协同研究、交叉研究打破了以学科为母体的制度设计,在‘后范式’状态下,‘常规’对跨界成员来说缺乏规范性的力量。[2]”

可以说,这样一种科学形态概括了上述的科学产业化与科学国家化的融合,国家与企业两个主体介入科学实践活动中,二者的力量如何均衡?利益如何协调?这都是当下创新活动所面临的问题。在当前创新理论研究中,协同创新理论成为重要的理论热点,也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能模式。科学活动主体的多元存在从根本上决定了,在这样一种科学形态下的创新活动必须以协同的方式进行。协同创新是企业、政府、知识生产机构(大学、研究机构)等为了实现科技创新而开展的大跨度整合的创新组织模式。这一创新理论对应并具体描述了后学院科学的国家、企业对科学深度介入的重要特点。随着国家对于协同创新方式的积极倡导,在政府、企业、大学、区域经济等各个领域中都出现了与协同创新相关的理论研究。

需要强调的是,协同创新与开放式创新及国家创新系统是有区别的。相对于开放式创新,协同创新是一项更为复杂、更重视要素结合效果的创新组织方式。更重要的是,开放式创新更倾向于以企业为主体,侧重研究企业如何更好地利用内部研发的杠杆作用撬动和分享外部价值,而协同创新则注重形成企业、政府、科研机构多元主体协同互动的网络创新模式。协同创新与国家创新系统最重要的差别也体现在创新主体的地位上,国家创新系统虽注重国家政策体系及文化环境的影响,但仍以企业为主体,而协同创新则彻底改变了传统技术创新的理论模式,将政府、企业、大学及科研机构置于同等地位,强调各主体间的协商互动及利益平衡。

2 创新理论的合法性

2.1 合法性问题的提出

本文结合科学演变本身对于具体主要创新理论范式历史的考察,揭示了主要创新理论各自经历了怎样的变迁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从而回答了本文要解决的第一个主要问题。在对技术创新理论发展考察的同时,本文也刻画了企业作为一个利益主体介入科学的历程。同样,在对国家创新理论的考察中也描述了国家作为利益主体介入科学的历程,并突出了国家在科学中的利益目标。而在协同创新理论的研究中,明确了国家和企业在介入科学时科学本身发生的变化,并结合两者的利益诉求讨论了科学中新的利益分配原则。通过以上结合科学演变对于创新理论的考察发现,创新本身是科学的一种表达方式,这种表达建立在科学与利益相联系的维度上。这就引出了本文的第二个问题,即创新的各种理论范式的合法性在于形成一种科学与利益相联系的合理机制。

这种机制要做到“合理”,需要保障两个方面的问题,即科学活动利益实现的最大化和科学活动中利益分配的正义。长期以来,关于创新的理论范式始终是以第一个问题为中心展开的,即如何更好地促进科学活动利益实现的最大化。但忽略了更为根本的问题,即科学活动究竟应该与谁的利益相联系,或者说科学活动究竟代表谁的利益。关于前一个问题的研究,长期集中于经济学、管理学乃至于社会学领域,也形成了本文上述的多个创新理论体系,这些理论体系在第一个问题的研究上是有效和成功的,也是具有合法性的。但是现有研究却长期忽视对第二个问题的关注,这也是本文想着重讨论和揭示的问题。

2.2 科学的价值中立

“我们知道,现行的科学制度其实沿袭了盛行于中世纪的行会自治体制,而在19世纪逐渐被赋予了种种理想化的色彩,逐渐塑造出一个新的科学形象:作为理智的探险活动,踽踽独行的英雄们在探索真理的道路上要历尽磨难;作为纯粹、自主的活动,它独立于社会之外,亦馈赠于技术与产业,等等。以这样一种形象为原型,维也纳学派设计了一套方法论规范,默顿刻画出了科学家的精神气质”[2]。

在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德国学术界,价值中立成为社会科学的一种理想,因为它能使科学和大学免受外部争论的困扰,以维系自身的自主性。在当时,这不是指某种中立的态度,而是为了抵制特定社会运动而提出的。当韦伯提出“价值自由”概念时,其意图一方面是为了批判科学主义,使社会价值免受科学的侵蚀;另一方面,这样的分离也有助于保障自然科学的独立性。可见这个概念的内涵是十分不确定的,不同的学科,不同的人为不同的目标都可以打出“价值自由”的旗号。只是由于19世纪以来的自然科学尤其刻意地追求这一理念,从而使“价值中立”逐渐演变成一套固定的话语方式。韦伯把这样一种客观性的特征理解为“世界观的祛魅”。

科学价值中立因为与理性建立直接联系,而被推崇为一种独特的精神事业。然而事实真的是如此吗?针对这一问题,20世纪曾有两场著名的争论。一场是20世纪初的实在论与工具主义之争,争论在两位著名的物理学家马赫和普朗克之间展开。“马赫认为,人类的生存是首要目的,科学的目的就在于帮助人们节约劳动(思维经济),科学的有效性是由可协调的公众利益或集体审议来决定的。普朗克认为,科学毋须直接服务于人类生存的目的,科学应该有自身追求的目标,这就是建立统一、连贯的世界图景。当然,科学也会带来福祉,但这只是巧合而非本意”[2]。

虽然当时沿袭了柏拉图主义的普朗克思想赢得了胜利,但很快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的德国和实行计划式科学的前苏联在科学领域的巨大成就使得马赫的看法得到广泛重视。另一场更大范围的相关论战由贝尔纳的《科学的社会功能》一书引发,他认为,科学之所以在社会中有如此高的地位,完全是由于它对提高利润所做的贡献,而不在于科学家自身受什么好奇心或者什么目标所驱使。而波兰尼则通过强调实践技能与非语言交往的重要性来捍卫科学的自由。此后,整个20世纪产业科学和大科学的蓬勃发展将科学迅速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科学突破了理性主义者所设定的认知边界和默顿学派的社会边界,成为了一项公共事业。科学自由在科学实践中已沦为一个口号或一面没有旗杆的大旗。

科学事业已经交织在各种个体利益、国家利益及公共利益当中,无论是齐曼的“后学院科学”、列维兹的“后常规科学”还是吉本斯的“知识生产的新模式”,都试图厘清当下科学这种复杂的局面。而明确描述科学利益问题的,是巴恩斯的“强纲领”利益解释模型。爱丁堡学派通常把起解释作用的社会因素还原为利益关系。巴恩斯认为,人们必须根据行动的指向,即运用“目标”或“利益”概念来解释行动,因为利益构成了包括科学在内的各种制度的动力[3]。对于“强纲领”来说,知识之所以在共同体中有效,是因为可以通过利益原则来得到解释。于是“利益模型”便成了科学论的方法论原则,其主要应用于科学的认知结构而非社会结构。而本文要讨论的创新所表征的科学与利益的问题,主要是在科学的社会结构层面。

2.3 创新中的利益主体

上面论述已经明确了当下的科学实践活动并非是价值中立的,渗透了诸多利益形态,而创新是表征这种科学与利益相联系的一种主要方式。回顾创新理论的历史,熊彼特提出的技术创新概念,总结了至20世纪初企业介入科学活动所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模式。需要注意的是,他的这种总结是在自由主义层面上的,技术创新是要实现科学研究促进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虽然后来大科学时代的到来,促进了国家因素在创新活动中重要性的提升,使得创新成为一个系统,国家利益开始介入科学活动,但国家创新系统理论的目的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促进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仍是创新系统的核心要义。

此时的创新活动中,交织着国家利益与个体利益,但技术创新的理论内核并没有发生改变,因为这里有一个隐含的基本预设:即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要通过个体利益来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仍是主要目标。然而,在当下的创新实践中,由于科学产业化与科学国家化两种趋势的交融,传统的通过个体利益最大化来实现公共利益已不是唯一的途径,国家利益的介入,使得创新活动需兼顾企业所代表的个体利益和政府所代表的国家利益,才能实现公共利益。因此,创新理论合法性的核心问题在于欠缺与国家利益的结合。

从西方政治学者的论述来看,国家是否存在利益追求,一直就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按照西方传统政治学的观点:“国家作为全体公民权力的委托行使者,除了公共利益以外,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不会追求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利益。[4]”也就是说,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完美的利他主义者,国家应该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不应该有自身的利益。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也提到国家利益的概念,但他也认为国家利益即为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就是公共机构的利益,它是由政府组织制度化创造和带来的。在一个复杂的政治体系中,政府的各种组织和程序代表着公共利益的不同侧面”[5]。而近代政治学(如公共选择学派)则认为,国家具有自身利益,是一个利益主体。

理想的国家,其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由运用公共权力产生的利益必须符合人民的利益,即使国家具有利益,这个利益也等同于公共利益。但是西方现实的政治实践证明,国家及其官员并不是利他主义者,国家是拥有权力的众多社会组织结构之一,与其他社会组织一起分享社会管理的种种职能,国家内部的各种权力是社会不同利益集团“讨价还价”的结果。政府制定的政策必然会存在非“公共利益”的“国家利益”。在创新实践中,国家作为利益主体,可以通过改变政策及环境影响创新进程。因此,国家利益也是公共利益实现的一种途径,是创新实践中必须考虑的因素。

科学从19世纪延续下来的两种发展趋势非但没能交汇,反而越走越远。一种是扩展的趋势,即科学在发展中不断地融入技术,使科学和技术成为难以拆分的整体。紧接着再通过技术融入到经济乃至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另一种是收敛的趋势,随着分化的加速,科学研究的分工越来越细,逐渐被收缩到了一个十分狭窄的领域。有时除了少数同行外,人们甚至根本弄不懂这些科学家们在做些什么,说些什么。第一种趋势即是人们所讨论的创新活动所表征的,这种扩展趋势使得科学影响到了每个人的生活。对公众而言,在这个科学技术处于中心地位的现代社会,缺乏科学素养还是一个道德问题,因为没有科学素养的人无法理解自己周围的世界,无法再找个世界理性的行动;从权利的角度来说,科学历来是一项少数人对多数人发言的社会活动形式,公众有权利了解并参与建构当下的科学事业。因此,在这个层面上,公众通过与自身兴趣相称的方式参与科学决策是必然的。

问题好像出在了第二种收敛的趋势上,科学家被赋予崇高的专家地位,公众相信或者至少是顺从科学家,尽管没有多少非科学家曾经目睹科学家的判断与解释所依据的知识是怎样提出来的。然而事实是,“如果每一位科学家对‘越来越少的东西知道得越来越多’这句话是真的,那么科学家就越来越接近科学界之外公众的认知状态”[6]。因为,无论一位科学家在他自己的领域中如何精通,在其评价其他领域时,他相较于公众并没有明显的优势,但这一点常常被人忽略。所以,只有公众充分参与到科学政策决策中,才能保障创新实践中国家利益能够代表公共利益。

明确了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问题,下面要讨论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这对传统的关系在创新理论中的意义。在这一问题上,亚当·斯密构筑了一个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制度体系,他说:“个人在这一过程以及其他过程中,都是由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并最终增进了社会的利益,虽然这最终的结果并非出自其个人的意愿。不过,个人无意识的行为并不是不利于社会的。相反,通过追逐自身的利益,他对社会利益不断的促进作用甚至比他想要这么做时更有效。[8]”但如何证明这条路径的可行性呢?边沁认为,个人利益是能够与公共利益统一的,“社会是一个虚构的团体,由被认作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社会利益是什么呢?它就是组成社会所有单个成员利益的总和”,社会必须以个人的存在和充实为前提,才能获得实体性存在,也就是功利主义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成为实现公共利益的唯一法则,每个人的利益增进就是公共利益的增进。

然而在创新实践中却并非如此,以企业为代表的个体利益与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利益对于创新进程的要求并不一样。个体利益的表现是市场价值渗透到自由研究领域中,以至于“自由市场”与“自由研究”看起来就是一回事。只与个体利益相联系的创新活动将直接导致希望从事科学研究而不逢迎现状的研究者逐渐被逼转向寻求私人投资支持,而直接加速了科学从公共领域向私有知识的迁徙。在当今日益壮大的“自由主义”社会中,支持独立研究的最大动机是对知识产权的期望。但如果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国家利益的缺失将最终导致创新的枯竭。

更进一步地说,社会主义者指出科学创造节省劳力技术的作用,将最终破坏工人与老板之间任何尖锐对立的基础;而资本主义者强调科学增强人类创新能力的作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在市场中更有效的竞争力。科学在这两种政治经济学中被赋予的使命截然不同,但是二者都意味着劳动力全球性解放的结果。而需要尝试做的,就是在创新实践中弥合这两种对科学分道扬镳的设定,通过赋予创新理论丰富的合法性内涵而走出一条既充满活力又保障公共利益的中间道路。这条道路必须综合考虑企业所代表的个体利益和政府所代表的国家利益,只有两者相结合的创新实践活动才能保证创新的持续性,更重要的是保证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4 走向共和主义创新

在此,本文借用史蒂夫·富勒的“共和主义科学”的概念,用“共和主义创新”概括这种同时结合了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创新。富勒使用了两个图表来表达“共和主义科学”究竟何为,其对于“共和主义创新”的表达具有很好的启示作用,见图1和图2。

图1 决定科学生活的二维图

图2 决定政治生活的二维图

共和主义的基本观念是:真正的自由需要不同见解的表达而不仅仅是宽忍。在这个意义上,犯错权绝不是一种真正的权利而只是一种义务。修希底德关于公元前四世纪雅典伯里克利民主的说明、康德关于启蒙时代“理性公有”的定义和穆勒言论自由的辩护,都显示了这种义务特征。而共和主义创新即要求这样一个开放性的、不同个体通过不断证明其自主性而改进创新过程的机制。进一步来说,在现有的创新系统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共和主义创新的本质要求是系统内各利益主体的平等地位和不断协商。相比之下,自由主义创新以企业所表征的个体利益为核心,知识的极度私有化最终将导致知识的枯竭。国家利益的介入不仅能更好地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也能促进创新活动的可持续性。

回顾已有的主要创新理论,传统的技术创新理论是一种典型的自由主义创新,企业的一切自主研发、技术引进、产学合作都是为了个体利益的最大化。大科学的推进使得创新理论研究发生了较大的转变,政策体系、文化环境等国家要素得到了充分重视。国家创新系统的研究将个体利益置身于一个系统当中,多种利益要素共同构成创新系统,但个体利益的实现仍是核心,对于国家要素的研究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个体利益的实现。提倡共和主义创新理念的根本原因在于,科学国家化的趋势使得传统通过个体利益最大化实现公共利益的模式已不再完全有效,需要综合考虑国家利益与个体利益,才能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而协同创新理论则首次将政府所代表的国家利益与企业所代表的个体利益置于同等地位进行研究,成为了一种共和主义创新的典型范式,见图3。

图3 决定创新的二维图

毋庸置疑,经济管理学界对于创新理论的推进,在利益最大化问题上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囿于处在自由主义创新的模式下,导致缺乏对不同主体利益均衡的关注。本文提出共和主义创新的概念,就是要在利益平衡的角度赋予创新理论以合法性。强调创新活动中对于国家利益的重视,不仅是为了论证创新理论的合法性,更是为了发挥科技创新体制的有效性。

3 从创新理论到科技创新体制

当前,我国处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阶段,要实现自主创新、实现产学研的有效结合,关键在于科研能力的提高和创新方式的转变。2012年5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门研究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相关问题。7月6日至7日,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体出席。温家宝指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是解决科技与经济结合问题,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增强企业创新能力。这是一项事关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任务。企业强则国家强。我国是制造业大国,已经具备很强的制造能力,但仍然不是制造业强国,总体上还处于国际分工和产业链的中低端,根本原因就是企业创新能力不强。如果能在‘中国制造’前面再加上‘中国设计’、‘中国创造’,我国的经济和产业格局就会发生根本性变化。企业的创新能力,很大程度上决定我国经济的发展前景。[9]”所以,具有中国特色的共和主义创新并不是要放弃个体利益的实现,缺乏个体利益的创新实践将缺乏创新的基本动力。

共和主义创新的核心要求是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结合。具体来说,如何保障国家利益介入已有的个体利益模式中呢?在创新实践中,国家的创新政策与规划是主要手段。一方面,要积极要求国家支持的大学和科研机构的成果向企业开放,因为国家支持的科研项目已充分渗透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企业创新活动是具有一定方向性的,是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结合过程。另一方面,要通过各种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在公众现实需要的、社会发展迫切要求的重点领域进行创新活动。

温家宝对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提出了具体要求:“一要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中心。真正的企业研发中心,是企业创新能力的源泉、企业竞争力的核心,应当具备足够能力把握创新机会,选择创新方向和技术路线,组织技术研发、产品创新、利用和转化科技成果。‘十二五’时期,国家重点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实验室,要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行业骨干企业布局。二要以企业为主导深化产学研结合。企业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对新技术、新产品最敏感。产学研结合,要坚持‘产’为主导,即企业为主导。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凡是产业目标明确的,要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织实施。三要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国家投资建设的科研设施要向企业开放,作为技术研发的公共平台。国家支持的科研活动所获得的信息资料,要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9]”以上三点要求,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从根本上不同于传统自由主义创新的要求,企业的创新方向、创新基础都充分渗透了国家目标和公众利益。在保障企业所代表的个体利益持续实现的前提下,使国家利益在创新实践中与个体利益紧密结合,以公共利益的实现引导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

中央要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要围绕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这个核心问题,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要提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创新服务的能力,强化协同创新,加强统筹协调,优化结构布局,推进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强化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建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协调发展的机制,提高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10]”这就确认了协同创新对于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作用,协同创新不仅仅是国家创新体系构建的资源优化配置手段,更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本质属性,是我国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的新的理论成果。而创新型国家建设又构成了协同创新的体制化目标,使协同创新理论得以付诸实践。

协同创新是在国家、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基础上的协同效益生产过程,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可以说,协同创新理论是对传统技术创新理论范式的一种超越,极大地丰富和扩展了“创新”的理论内涵,实现了自由主义创新向共和主义创新的转变,是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理论和创新道路。十八大报告中要求全党和全社会要有“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在科技创新体制方面,也要坚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的创新理论自信和创新体制自信。完全照搬西方的科技创新理论和创新体制,已不能满足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求创造性地提出符合我国基本现实的创新理论,走出一条独特的科技创新道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和理论优势。

4 结语

从巴门尼德开始区分知识与意见之后,科学便与知识相联系,而意见总是与政治相对应,科学在不断地寻求确凿无疑的知识,政治则不断地表达意见,意见本身可以是多样化的,意见背后往往是权力的要求和利益的表达。科学发展到后学院科学为主导的时代,随着科学与社会的不断互动,科学共同体的构成发生了极大的扩展,科学知识生产方式也有了根本性的转变。后学院科学中的科学知识是由政府、企业、科学家各主体通过不断协商而构建的。科学的目的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寻求客观真理,而是要达到满足科学实践各主体利益诉求的平衡点。在科学实践活动当中,各主体为了扩大在共同体中的权力和满足自身的利益,不断地表达意见、进行商谈,最后形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平衡之后的科学知识。而创新所表征的科学这种深刻变化与利益紧密相关,面对这种变化人们需要寻找新的理论资源去揭示科学面貌与内涵,而这些涉及权力与利益分配的问题需要进行政治哲学的考量,这种分析视角可以称为科学政治学的视角,它为人们从科学与利益相联系这一维度认识科学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视角。

共和主义创新表征了产业科学与国家科学两种趋势一种可能的交织方式,从科学与利益相联系的角度刻画了当下科学之面貌,为人们理解当下科学形态、研究科学技术政策等议题提供了一条路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于不断演变的科学的把握,需要不断借鉴其他领域、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对于创新理论研究的深层意义即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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