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风险与风险关系探讨_风险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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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会风险(social risk)和风险社会(risk society)是学术界、尤其是社会学界非常流行的两个概念。但我国学术界有不少学者对这两个概念及其关系的认识还比较含糊,所以,有必要对它们的内涵与相互关系进行辨析,从而更深入认识这两个概念,以便正确使用它们。

在人类认识史上,风险、社会风险、风险社会这些概念不是同时出现的,其中“风险”这一概念出现最早。据卢曼考证,英语中“风险”(risk)一词是从欧陆引进的,到17世纪才出现。在中世纪,拉丁词risicum是一个高度专门化的词汇,主要用于海上贸易以及随之而来的有关损失或损害的法律问题。那时,风险是指一种客观的危险,一种上帝的举动,一种不可抗力的可能性。对此,不能归结为人的错误行为。[1](P226)可见,早期的风险属于自然风险,用吉登斯的说法叫“外在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风险的内涵才逐步扩展,将“人为风险”也包含其中。吉登斯曾对风险这一概念做过这样的解释:“看来最初是在两个背景下出现的:它起源于探险家们前往所未知的地区的时候,还起源于早期重商主义资本家们的活动。”[2](P75)而社会风险则是在人们对风险认识深化的结果——人们在对风险进行分类时,才出现诸如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等概念。

“风险社会”这一概念出现最晚,是由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在1986年出版的《风险社会》一书中提出来的。在该书中,贝克提出并深入论证了“风险社会”这一概念。在西方,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的后遗症和英国疯牛病的蔓延,风险社会的概念才逐步得到学术界的认同。在我国,进入21世纪以后,特别是2003年SARS的流行,学术界逐步接受了风险社会这一概念。

但是对社会风险、风险社会这两个概念的认识,学术界存在着一些误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混用社会风险与风险社会这两个概念。在我国有许多学者将风险社会等同于社会风险,不加区分的混用社会风险和风险社会。如李路路先生在《社会变迁:风险与社会控制》一文的开头就写到:“当‘风险社会’成为一个日益流行的概念,并通过例如‘9·11’恐怖袭击事件和SARS流行为社会大众所切实感受到后,说当代中国社会因巨大的社会变迁已经进入一个‘风险社会’甚至是‘高风险社会’,绝对不是危言耸听。”[3]张义祯在2005年8月23日《学习时报》上发表文章,题目是“风险社会与和谐社会”,在该文中作者也是把风险社会与社会风险混为一谈。还如,周术国于2005年第9期《求实》杂志上发表的《风险社会与提高党的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一文,也犯了上述同样的错误。

第二,把风险等同于不确定性。有些学者忽视了风险的损失性特征,把风险混同于不确定性。在经济学界就有不少经济学家从不确定性的视角来研究风险。如1921年经济学家奈特在其经典名著《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一书中首次明确提出风险与不确定性之间的关系,并进行了区分:概率型随机事件的不确定性就是风险,非概率型随机事件就是不确定性。奈特认为风险不会为经济行为提供获利的机会,相反,不确定性则提供了获利的机会。正是在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中,一部分人才会努力获取信息,以寻求获益的机会,而这一部分行为者也会比他人得到更多的有关利润机会的信息。[4](P3)在奈特之后大多数经济学家沿着不确定性视角去研究风险,甚至有些学者断定,风险和不确定性是同一个概念,如著名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就认为“风险现象,或者说不确定性或不完全信息现象,在经济生活中无处不在”[5](P785)。赫什莱佛和赖利也不认同奈特对风险与不确定性的区分,而是认为风险和不确定性是同一回事。[6]

社会学界也有一些学者将风险等同于不确定性。如英国著名社会理论家安东尼·吉登斯就认为现代社会的风险是“人为制造的不确定性”。在吉登斯看来,风险具有消极和积极两面性,它既有负功能,也有正功能。“风险一方面将我们的注意力引向了我们所面对的各种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是由我们自己创造出来的。另一方面又使我们的注意力转向这些风险所伴生的各种机会。风险不只是某种需要进行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少的负面现象,它同时也是从传统和自然中脱离出来的、一个社会中充满活力的规则。”[7]

受国外学者的影响,国内有些学者,特别是经济学界的一些学者也把风险等同于不确定性,否认风险的损失性特性,认为“风险不同于损失。它有可能指损失的程度,也有可能指获取超额收益的程度”;“风险总是指一种动态行为,指对经济主体双重影响方式,即蒙受损失和获取收益的可能性”。[8](P57)

第三,否定“风险社会”这一概念。我国有些学者认为“风险社会”是一个伪命题。如李文钊在2004年7月25日的《中国经营报》上撰文,其题目就是“风险社会:一个有积极意义的伪命题”。他认为人类的历史就是与风险斗争的历史,人类社会本身就是风险社会,所以,不存在一个与一般社会相区别的所谓“风险社会”。在西方也有人否定“风险社会”,如斯本特·拉什就认为应当用风险文化取代风险社会。他在“风险社会与风险文化”一文的最后部分就明确断言:“我们可能需要开始对风险社会告别了。它的末日已经来临,现在已经日薄西山。我们要迎接的是风险文化,尽管仍然有些战战兢兢,但绝无恐惧和担心。”[9](P8)

我们要消除在社会风险与风险社会认识上的各种误区,就必须正确认识这两个概念的内涵。

由于这两个概念都与风险直接相关,所以,要正确认识这两个概念的内涵,首先应正确把握风险的本质。风险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不确定性,二是损失性。

风险既具有损失性,又具有不确定性。如果没有损失性,也就无险可言了。但风险又是一个预期性概念,客观存在的损失性只是可能性,没有必然性,因而风险就具有不确定性特征。而那些把风险等同于不确定性的学者,由于忽视了风险的损失性特性,自然就会得出风险具有正反两个方面,既有可能是坏的结果,也有可能是好的结果。问题是风险不等于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只是风险的一种属性,风险还具有损失性的属性。如果说风险仅指不确定性,不具有损失性,既指向坏的结果,也指向好的结果,那么就不能提“防范风险”、“规避风险”、“化解风险”等,因为如果风险还有好的积极的一面,就不应该“防范”、“规避”、“化解”了。另外,有些学者之所以认为风险有两面性,是因为他们看到了有些人因冒险而获得了成功,就认为风险具有两面性。其实这是误解。有些人冒险成功了,只能说明风险带来的损失具有不确定性,不是必然性。如果所有人冒险都失败了,那就不叫冒险,而叫蛮干了。冒险成功正说明成功地规避了风险,而不能说风险本身能带来积极的后果。

本文进一步认为,在风险的不确定性和损失性这两种属性中,损失性是更为根本的属性。风险中的不确定性不是其他什么不确定性,而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所以,恰切地说,风险的本质应当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我们已经知道风险的本质是损失的不确定性,在此基础上我们就比较容易揭示社会风险与风险社会的内涵。就社会风险而言,其内涵可以简单地定义为:社会风险就是社会损失的不确定性。这一定义所揭示的社会风险内涵是社会损失的不确定性。要正确把握社会风险的这一内涵,关键是要正确认识“社会损失”。而要正确把握“社会损失”,首先要明确对社会的认识。社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是一个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子系统的巨型复杂的系统。如果从广义的社会出发,那么,除个人损失外,人类生活中的各种损失都可以称之为社会损失,除个人风险以外的任何风险都可以称之为社会风险。而狭义的社会则是指与政治、经济、文化等相并列的系统,狭义的社会损失是指与政治损失、经济损失、文化损失等相并列的一种损失,狭义的社会风险是指与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文化风险、金融风险、决策风险等相并列的一种风险。广义的社会风险其外延极广,涉及许多学科,不是社会学这一学科所能研究的问题。所以,社会学所研究的社会风险不是广义的社会风险,而是指狭义的社会风险。

狭义的社会风险所指的社会损失有自己的特定内涵,像外敌入侵,这是国家损失,不能说是社会损失;党派冲突、政变,这是政治损失,不是社会损失;经济萎缩、通货膨胀,这是经济损失,不是社会损失;银行倒闭、股市暴跌,这是金融损失,也不是社会损失。当然,上述国家损失、政治损失、经济损失、金融损失等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转化为社会损失。作为社会大系统里的子系统,任何一个子系统的遭受损失,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他子系统,使其他子系统也遭受损失,如20世纪90年代的印度尼西亚金融危机,最后就导致经济危机、社会危机和政治危机。那么到底什么是社会损失呢?简单地说,社会损失就是社会秩序遭到破坏。我们知道,社会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社会一直在运动、变化之中。社会运动有两种状态:有序状态和失序状态。社会有序状态即稳定状态,社会失序状态即混乱状态。社会之所以有序是因为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成员和社会团体认可现存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自觉遵守现有的社会规范。大家都能按一定的社会规范去生活,这个社会自然就处于有序、稳定的运行状态中。社会之所以失序是因为社会有一部分成员或团体不能接受现存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不愿遵从现有的社会规范,做出各种反叛社会的行为。在社会学中反叛社会的行为主要指越轨行为(Deviance Behavior)和聚合行为(collective Behavior),如示威、罢工、罢课、堵塞交通、破坏、骚乱、动乱、暴乱等,这时社会就处于失序状态。社会失序显然是社会自身所遭受的损害,这是因为有序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社会失序就意味着社会处于混乱状态之中,这样,社会就不可能得到发展,社会成员的利益就会遭受损失。所以,如果一个社会正常秩序被破坏,其部分或全部处于失序和混乱状态之中,那么我们就称之为社会损失。

可见,所谓社会损失就是指社会失序和社会混乱,这种社会失序和混乱是由一部分社会成员或社会团体反叛社会行为所引起的。有了对社会损失的深入认识,我们就可以给社会风险作出进一步界定:社会风险是由个人或团体反叛社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失序和社会混乱的可能性。

贝克作为风险社会这一概念的创立者,并没有对它下定义,而是描述了它的一些特征。他指出,风险(或世界风险社会)的概念意味着:

第一,既非毁灭亦非信任/安全,而是一种真实的虚拟;

第二,是一种有威胁性的未来,(仍然)与事实相反,成为影响当前行动的参数;

第三,既是事实陈述,也是价值陈述,它在数字化道德中得以结合;

第四,控制与失控,正如在人为制造的不确定性中所表现的那样;

第五,在认识(再认识)冲突中所意识到的知识和无意识;

第六,全球和本土被同时重组为风险的“全球性”;

第七,知识、潜在影响和症候后果之间的区别;

第八,一个人造的、失去了自然与文化二元论的混合世界。[9](P337)

吉登斯作为对风险社会理论有建树的学者之一,他对风险社会下了一个定义,认为风险社会就是日益生活在高科技的前沿(frontier),无人能够完全明白,也难以把握各种可能的未来。

我国已有学者试图给风险社会下定义,如庄友刚在《从马克思主义视野对风险社会二重审视》一文中就认为:“风险社会是指在全球化发展背景下,由于人类实践所导致的全球性风险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发展阶段。在这样的社会里,各种全球性风险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存在着严重的威胁。”[10]杜本峰认为:“所谓风险社会,即是指由于某些局部或是突发事件可能导致或引发的社会灾难。”[11]

以上列举的关于风险社会的几个定义,我们认为都未能准确反映贝克提出的并且已得到学术界认可的“风险社会”这一概念的内涵。吉登斯的定义虽然抓住了风险社会的时代特征,但并没有反映出“风险社会”的“风险”特征;庄友刚的定义没有反映“风险社会”的“现代性”特征;杜本峰的定义把“风险社会”混同于“社会风险”,所以更难以令人信服。

根据贝克等学者对风险社会的论述,我们认为风险社会可作如下定义:风险社会是指由反思性现代化和全球化而可能给人类生存带来毁灭性损失的社会发展阶段。

在这一定义中,“反思性现代化”是贝克提出的继第一次工业现代社会之后一种新的现代化。反思性现代化和全球化是风险社会产生的直接原因,其中反思性现代化,尤其是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是带给人类生存威胁的主要因素。正因为如此,贝克要反复强调风险社会是新科技带来的后果,他指出:“风险可以被界定为系统地处理现代化自身引致的危险和不安全感的方式。”[12]全球化一方面直接给人类生存带来风险,另一方面,它又放大了反思性现代化所带来的风险,所以,贝克认为,风险社会也就是全球风险社会或世界风险社会。而定义中“可能给人类生存带来毁灭性损失”正反映了风险社会这一概念中“风险”的本质:第一,它仅是可能性,而不是确定性;第二,这里的风险不是指一般的损失,而是人的生命的损失。它说明,这里的“风险概念表述的是安全与毁灭之间的一个特定的中间阶段的特性”[12]。第三,它也说明这种风险具有全球性特征,可能带来的是对整个人类生存的威胁。我们认为上述定义比较准确地反映了贝克等学者所论述的风险社会的本质特性。以上的论述也说明,风险社会这一概念是对工业文明达到新的历史阶段的当代社会根本特征的一种刻画,具有比较强的解释力。那种否定风险社会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在确定社会风险与风险社会的内涵之后,我们就可以进一步讨论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两者之间存在内在关联。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社会风险与风险社会都涉及社会与风险这两个范畴,是对这两个范畴之间相互关系的不同表征。“社会风险”强调的中心是“风险”,“社会”是对其限定,说明这里的风险不是政治的、经济的、个人的、自然的风险,而是社会的风险;“风险社会”强调的中心是“社会”,“风险”是对“社会”的限定,说明这里的“社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任何社会,而是特定时代的特定社会。

其次,社会风险与风险社会都指向损失的可能性,这正是风险的本质特征。当然这两个概念所提示的损失可能性是有差别的,社会风险所指向的是社会结构、社会秩序损失的可能性;而风险社会所指向的是人类生存遭受毁灭性损失的可能性。

再次,它们之间相互影响。在当代,社会风险在一定的条件下会导致风险社会。就拿9·11事件来说,恐怖组织劫持民航飞机撞毁美国的摩天大厦,这是高新技术条件下,全球化时代人类所遭受的毁灭性灾难,是风险社会的一个典型事件。如果究其发生的根源,就与社会风险有关。人们知道,恐怖组织以及恐怖袭击事件的出现有复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原因,但人们已公认,世界的贫富两极分化,国与国之间的不平等,是恐怖组织以及恐怖事件产生的重要根源,而这些正是社会风险的主要风险源。而在风险社会里,一旦风险发生,必然对政治、经济、社会造成破坏或负面影响,其中最容易受到损害的就是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这就说明风险社会也影响社会风险。

尽管说社会风险与风险社会有多方面的关联,但两者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时间维度上的区别。社会风险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后就开始出现,并且只要人类社会存在,社会风险就有可能出现。而风险社会是到了当代以后,在人类社会进入高科技、全球化时代以后,才出现的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用贝克的话说:风险社会是在第一次工业现代社会之后,人类进入第二次反思现代社会的产物。[12]这就告诉我们这两个概念所指向的时间维度不同,前者与人类社会共存亡,后者则是到了当代才出现。

第二,社会内涵上的区别。社会风险与风险社会都有“社会”这一概念,但这两个“社会”的内涵并不一致。在社会风险中的“社会”是一个狭义的社会,而“风险社会”中的“社会”则是一个广义的社会,指的是人类社会。

第三,风险内涵上的区别。从社会风险与风险社会的定义可以看出,这两个概念中的“风险”内涵不同,社会风险中的“风险”是指社会结构、社会秩序受损的可能性,而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是指人类生存遭受毁灭性损失的可能性。由此可见,风险社会中的“风险”要比社会风险中的“风险”严峻得多,对人类社会的破坏性要严重得多,这样的“风险”更应当引起全人类的重视。

第四,风险范围的区别。社会风险中的“风险”发生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之内,一般不会对邻国产生影响。而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则常常会波及世界各地,像英国的疯牛病,2003年的SARS事件,就波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如果是对大气层或海洋的严重污染,那么受到危害的将是整个人类。由此可见,风险社会中的“风险”要比社会风险中的“风险”涉及的范围大得多。

第五,风险来源上的区别。社会风险的风险源主要是一部分社会成员利益受损,并由利益受损引起反叛社会的行为,从而导致对社会结构、社会秩序的破坏,而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源主要来源于高新技术的运用(如核技术的运用、转基因技术的运用)和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它正如吉登斯所言是“人造风险”。他指出:“我们所面对的最令人不安的威胁是那种‘人造风险’,它们来源于科学与技术不受限制的推进。科学理应使世界的可预测性增强,但与此同时,科学已造成新的不确定性——其中许多具有全球性,对这些捉摸不定的因素,我们基本上无法用以往的经验来消除。”[13](P115)

第六,在风险预警方面的区别。社会风险中的“风险”是由一部分社会成员反叛社会的行为造成的,而人之所以会反叛社会,又是由一系列的利益受损造成的。所以,对人反叛社会行为从理论上讲是可以预测的,可预警的。而风险社会中的“风险”主要是由现代科技的运用造成的,而现代科技在运用的过程中什么时候、什么条件下会导致风险,人们通常情况下难以预料到,像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英国的疯牛病等在风险未产生前都是无法预测、难以预警的。

第七,在风险后果方面的区别。社会风险尽管也会造成严重损失,但相对来说,经过努力后果是可弥补的,能恢复的。而在风险社会中,其风险一旦变为现实后,其后果是灾难性的,对人的生命是毁灭性的,因此,其后果是难以弥补的,是不能恢复的。这就正如贝克所说,在风险社会中,当灾难发生时,“它便不复存在,因为已经没有东西存在了”[14](P40)。

第八,受损人群的区别。在社会风险中一旦风险发生,受损的是本地区内的某些阶层或人群,一般不会造成该地区所有人群的受损,更不会对该地区以外的人群造成损害。而在风险社会中,一旦风险发生,受损的将是所有人,这一点贝克称之为“飞去来器效应”。他指出:“在现代化风险的屋檐下,罪魁祸首与受害者迟早会同一起来。……这里变得明确的是地球变成了一个弹射坐椅,它不再承认富裕与贫穷、黑人与白人、北方与南方或者东方与西方的区别。”它“以一种整体的、平等的方式损害着每一个人”。[14](P40)

以上八个方面的区别说明,虽然社会风险与风险社会只是词序上的颠倒,但却是两个涵义差别很大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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