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图书馆权利”研究的思考_图书馆论文

关于“图书馆权利”研究的思考_图书馆论文

“图书馆权利”研究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权利论文,图书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59;G258.6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1004-325X(2008)04-0059-04

2005年1月,在黑龙江大学召开的中国图书馆学会首届峰会上,“图书馆权利”成为主要议题之一;同年8月,中国图书馆学会桂林年会上,“图书馆权利”又成为分会场主题。2005-2006年,《图书馆建设》开辟“走向权利时代”专栏,共发表“图书馆权利”主题论文43篇,见证了“图书馆权利”研究的“激情燃放”情景。不过,激情不可能长久,激情之后的反思可能比激情本身更重要。我们也注意到,一些人已经开始质疑“图书馆权利”研究中的一些学理性或概念性问题。如有的学者就认为,“图书馆权利”一语“不正宗”[1]。笔者记得,在2006年12月苏州峰会期间,李国新、范并思、于良芝、李超平、肖希明、杨玉麟以及笔者就“‘图书馆权利’这一称谓是否恰当”问题展开过激烈讨论。此后,笔者的反思一直延续至今。现把反思的情况写出来,以就教于其他学仁。

1 ALA的“图书馆权利”指什么?

在中国图书馆界,“图书馆权利”一词,是从美国图书馆协会(ALA)于1948年发布的《图书馆权利宣言》(The Library Bill of Right)中转译而来。日本图书馆协会(JLA)在发布同类宣言时,把“图书馆权利”转换成“图书馆自由”,但其意没有变。我们不妨把两协会的《宣言》原文(中译文)抄录如下:

(1)ALA的《图书馆权利宣言》[2]

●图书馆应提供图书和其他馆藏资源以满足其服务社区内所有人兴趣、信息和启蒙的需要。图书馆不应以创作者的出身、背景或是观点为由排斥任何资料。

●对于时事或是历史事件,图书馆都应该提供表达各种观点的资料和信息。图书馆不应因党派或教义的不容而摒弃或排除任何资料。

●为了履行满足信息和启蒙需求的职责,图书馆应挑战审查制度。

●图书馆应与一切有关的个人和团体合作,抵制对表达自由和思想获取自由的侵犯。

●个人使用图书馆的权利不应因出身、年龄、背景或是观点的不同而被否认或剥夺。

●为所服务公众提供展览场所和会议室服务的图书馆,不管提出使用申请的个人或团体的信仰或所属机构如何,都应在公平的原则上为其提供所需设施。

(2)JLA的《图书馆自由宣言》[3]

●图书馆具有收集资料的自由。

●图书馆具有提供资料的自由。

●图书馆为利用者保守秘密。

●图书馆反对一切检查。

从两协会的《宣言》原意看,所谓“图书馆权利宣言”,实际上表达的是图书馆职业集团的一种立场——在收集文献资料时,不以某种先定的意识形态作为选择标准;在提供文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时,平等对待任何人,尊重利用者自主选择文献资料和相关服务的自由权利;图书馆反对并抵制任何社会组织、团体或个人对利用者自主选择权利的任何干预和侵犯行为。请注意,前文中的“不以……为标准”、“尊重……权利”、“反对……行为”,都鲜明地体现了图书馆职业集团的一种立场。这种立场被IFLA和其他一些国家宣称为维护知识自由(Intellectual Freedom)的立场。如IFLA/FAIFE(信息获取自由与表达自由委员会)的《关于图书馆与知识自由权的声明》指出,“图书馆应该起到发展及维护知识自由的作用,促进捍卫基本的民主价值和世界人权;图书馆有责任保证和推动知识传播和智能活动,为此,图书馆采集和收藏反映社会各个方面的信息资料;图书馆将确保只基于业务角度考虑馆藏的采选和服务方针,而不受政治、道德和宗教因素的影响;图书馆将在获取、加工和传播信息方面拥有自由权,并抵制任何专制行为。”[4]这说明,ALA及JLA的《宣言》所宣明的是图书馆维护人们知识自由权利的职业立场。关于这一点,台湾的高锦雪在解释“知识自由”概念时做了很好的说明:“知识自由既非图书馆史俱来的传统,也没有一定的条文或说法,乃是源自十九世纪以来,美国图书馆学会陆续对相关情况所做的各种探讨与声明……,可见知识自由(Intellectual Freedom)乃是源于此一宣言(Library Bill of Rights)。……最基本的或是:人人有表达自己意见与接触(未必即接纳)他人所表达意见的自由;也就是被知与获知的自由。而维护此等自由是图书馆员职业道德中十分重大的一项。”[5]高锦雪的这段话,至少表达了3层含义:第一,知识自由就是被知与获知的自由,属于人的思想自由(在日本叫“认知自由”)范畴,而不是一些人认为的知识本体的自由(知识本体无所谓自由不自由);第二,图书馆界所称的“知识自由”概念来源于美国的《图书馆权利宣言》;第三,ALA的《图书馆权利宣言》以及JLA的《图书馆自由宣言》主要宣明的是图书馆维护利用者知识自由权利的职业立场和职业责任。

从法理学意义上看,“图书馆权利”称谓是成立的。其理据主要在于:图书馆是一种社会组织主体(法人主体),作为社会组织,必然要承担特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而责任、义务与权利应该是对等的,即履行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利。图书馆首先是一种责任、义务主体,所以它同时也必须是权利主体,因而“图书馆权利”这一称谓是成立的。

2 从图书馆使命到图书馆精神再到图书馆权利

用法律语言说,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图书馆,必然承担特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在图书馆界一般称之为“图书馆使命”(有的人称之为“图书馆职责”,但笔者认为“图书馆使命”和“图书馆职责”是有区别的,因为“职责”是职业责任或职务责任,其主体一般是承担这一职务的个体,而“图书馆使命”表达的是整个图书馆界对于社会的集体责任[6])。现代图书馆的使命具有多方面的表现,如教育、知识传播、促进阅读、社会包容、信息服务,等等。长期以来,为了完成这些使命,在世界公共图书馆界逐渐形成了“公共图书馆职业精神”——崇尚理性和知识、维护个人获取知识的平等权利、追求知识资源的最大利用[7]。这三大职业精神,是图书馆实现其使命的根本精神支柱,而贯彻、落实这三大职业精神,必然要求图书馆具有相应的职业权利。这就形成了“图书馆使命→图书馆精神→图书馆权利”这样一种逻辑链条(反方向也成立)。也就是说,图书馆权利是落实图书馆精神、保证实现图书馆使命的必要前提。

在崇尚理性和知识方面,经过13至18世纪的文艺复兴和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崇尚理性和知识已普遍深入人心(至少在西方民主政体国家是如此)。在追求知识资源的最大利用方面,随着“知识就是力量”、“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知识经济时代”等观念的普及,无论在社会还是在图书馆界都取得了基本的共识,其在图书馆界的基本表现就是“书是为了用的”、开放服务等职业法则或职业运行模式的广泛确立。然而,在图书馆维护个人获取知识的平等权利方面,无论是在西方民主政体国家,还是在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都没有形成社会的普遍共识,其主要表现就是:图书馆维护个人获取知识的平等权利的职业准则与社会的公权部门、社会团体或个人对图书馆传播的某些知识资源进行审查、压制、没收、封存等行为之间的冲突。当然也包括图书馆或图书馆员自己慑于社会压力而进行的“自我审查”与职业精神、职业准则之间的矛盾。所谓“维护个人获取知识的平等权利”,实际上就是IFLA、ALA、JLA等宣扬的知识自由原则。由此可见,维护知识自由是当代图书馆权利的核心目标,也是其主要难点所在。更明白地说,如何认识并处理好知识自由与“知识审查”(主要表现是公权部门对图书馆的书报检查、对读者阅读记录的检查、对读者阅读权限的意识形态标准限定等)之间的矛盾,是图书馆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的关键问题。这一点可从以下两个案例中得到证实[5]。

案例1:1997年10月,英国伯明翰UCE大学(The University of Central England)艺术与设计学院三年级女学生为了准备“艺术与色情”的课程报告,到该校图书馆借了摄影家Mapplethorpe的摄影集(内容涉及到男同性恋者的亲密行为),拍摄了其中两张作品,打算呈现在其报告中。当该生到冲片店冲洗时有人将其告发至警察局。警察局认为该照片有“败坏风俗”之嫌,故采取以下行动:(1)到该女学生公寓搜查该书,并予扣押;(2)要求UCE图书馆自动将涉嫌猥亵的两张照片删除,才能将扣押的书归还;(3)要求出版此摄影集的出版社将该书的剩余库存销毁。

案例2:1995年,法国民族阵线(FN,为一极右派政党)在法国南部的4个地方赢得市长选举。从此,这4个市政当局开始介入所辖图书馆的严格意识形态控制。在Marignane(马里尼亚讷),图书馆的图书采购单被取消,市长办公室直接下令停订左派报纸;在Orange(奥朗日),图书馆的采购书单要经过政府行政人员审核,禁购图书种类包括犹太文化、非洲文化、黑人作家的作品、描述不同种族之间友谊的小说等;在Toulon(土伦),因公共图书馆在书展中向左派作者致敬而引起市长的愤怒;在Vitrolles(维特罗尔),公共图书馆的购书费从40万法郎减至20万法郎,且这20万法郎必须订购右派期刊。

在上述两个案例描述的政策或社会环境中,个人获取知识的自由权利难以保障,以“维护个人获取知识的平等权利”为宗旨的图书馆权利也必然面临丧失殆尽之尴尬境地。图书馆权利的丧失,意味着图书馆精神的难以弘扬,意味着图书馆使命的难以实现。可见,坚决维护图书馆权利,应该成为图书馆职业集团全力为之的神圣誓约[8]。在我国,为了使这种誓约更加坚定明确、更加深入人心,有必要继续重视它,研究它,宣扬它。

3 图书馆权利研究的应然走向:还需要研究什么?

范并思认为,图书馆权利可从两方面理解:一是社会立场的图书馆权利,即图书馆是现代民主制度的产物,图书馆是社会公共信息中心,图书馆的存在保证了公民的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二是馆员立场的图书馆权利,即按照图书馆活动的专业要求,科学管理图书馆事业,维护图书馆人的职业价值、职业尊严和职业权益[9]。对社会立场的图书馆权利,我们应从理论上继续全面论证“图书馆的存在保证了公民的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以赢得更广泛的社会认同;对馆员立场的图书馆权利,我们应继续研究“维护图书馆人的职业价值、职业尊严和职业权益”的实践操作策略,以保证图书馆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有一个应对措施。这两个方面构成图书馆权利研究的理论和实践维度。而对这两个维度的研究,目前在我国图书馆界仍然处于欠缺状态,尤其是实践维度的研究,更是处于几乎空白的状态。实践维度的研究与其说是“研究”,不如说是“论证”,因为在这方面我们实际需要做的是通过论证(包括调研和专家咨询)拿出一个行动策略。

第一,在理论维度上,我们仍需研究并澄清的问题还有:“图书馆权利”概念的具体内涵如何把握?图书馆权利的主要指向(客体)是什么?图书馆权利与维护知识自由之间是什么关系?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什么称这方面的研究为“知识自由”研究而不叫“图书馆权利”研究?维护知识自由(也即维护个人获取知识的平等权利)为什么应该成为现代图书馆的基本职业精神?图书馆维护知识自由的学理和法理依据是什么?图书馆维护知识自由与目前我们正在进行的关于“图书馆核心价值”、“图书馆服务宣言”、“图书馆立法研究”的讨论如何衔接和统一?等等。

第二,在实践维度上,我们亟需论证的主要问题是:充分行使图书馆权利的组织策略。这种组织策略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权利的制度化和权利的救济渠道建设。在权利的制度化方面,我们需要论证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图书馆立法中更加全面、准确地体现图书馆权利诉求;如何在图书馆职业立场、职业教育、职业自律规范(如图书馆核心价值构建、图书馆学专业教材建设、图书馆服务宣言、图书馆员伦理规范等)中贯穿图书馆权利诉求。在权利的救济渠道建设方面,我们需要论证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以“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为指导思想,建立健全图书馆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及时得到救济的行业组织机构及其运行机制。在这方面,ALA和IFLA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1)ALA的做法

●1940年,ALA成立“知识自由委员会”( Intellectual Freedom Committee,IFC),1967年成立“知识自由办公室”(Office for Intellectual Freedom,OIF)。IFC为政策制定部门,OIF为政策执行部门。OIF的工作包括:出版刊物、举办禁书展览、提供咨询、成立行动支援网络。

●1969年,成立“阅读自由基金会”(Freedom to Read Foundation ),基金会主任由OIF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是为因维护知识自由而遭遇法律诉讼、收入减少或个人伤害的馆员以法律和经费方面的支援。

●1971年,成立“馆员调节仲裁调查委员会”(Staff Committee on Mediation,Arbitration,and Inquiry,SCMAI),专门处理馆员因维护知识自由所带来的工作迫害,例如任期、雇佣等问题。

●1973年,成立“知识自由圆桌会议”( Intellectual Freedom Round Table,IFRT),提供ALA会员有关知识自由的活动,设立3个知识自由奖项,奖给那些表现突出的团体、个人、出版品。

●出版《知识自由手册》(Intellectual Freedom Manual),介绍有关维护知识自由的基本知识和行动策略,如ALA如何帮助馆员对抗检查者,如何建立知识自由联盟,如何与检查者应对,如何写信给议员,如何应对社会压力与媒体采访,等等。

(2)IFLA的做法

●1983年,第49届IFLA大会通过“保护因人权事件而成为牺牲者的图书馆员”决议,授权IFLA主席可以联合有关团体,抗议并制止图书馆员因表达意见而受迫害的事件。

●1989年,第55届IFLA大会通过“表达自由、检查制度与图书馆”决议,确认图书馆行业遵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之规定,声明:①如有图书检查事件发生,并直接影响到图书馆员时,图书馆员应事先被告知;②如有图书检查事件发生,且国内援助资源不足时,应将事件提升至国际层面,并向IFLA报告。

●1997年,第63届IFLA大会成立“信息获取自由与表达自由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reedom of Access to Information and Freedom of Expression,FAIFE)。FAIFE 于1999年发布了“IFLA/FAIFE关于图书馆与知识自由权的声明”。FAIFE的主要职责包括:①关注间接或直接影响图书馆界的知识自由问题;②监视IFLA会员国有关知识自由问题的发展;③促进IFLA有关知识自由问题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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