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法律问题及立法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律问题论文,对策论文,经济责任审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修回日期]2007-01-17
[中图分类号] F239.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5801(2007)01-0084-06
自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两个暂行规定),正式确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以来,各级审计机关探索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为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在这一背景下,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权力运行制约机制中的重要环节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相关地方性立法越来越多,相关制度不断完善。
由于传统审计工作在目标上与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并不一致,这使经济责任审计开展近七年以来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一直与干部管理监督机制处于协调之中。这个过程中,关于这项审计活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逐步显现,引起了相关各界的密切关注。诸多问题中相关法律问题是一个核心,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法律中如何定位,如何成为干部管理监督的法定环节,其目标是什么,相关程序如何设定等都是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各方关注的重要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规范开展这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事关干部管理监督大局。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根据《审计法》规定,从各方面详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活动的相关行政法规的起草制定工作在积极推进。为有效地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若干法律问题,2006年5月以来,课题组成员对陕西、黑龙江、江苏、广东等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并与有关专家、学者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和研究。通过实际调查与深入研究,我们形成了关于经济责任审计法律问题及立法对策方面的一些认识。
一、经济责任审计立法现状
目前对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有规范作用的法律规范,一是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的两个暂行规定,二是2006年6月新修改实施的《审计法》。前者仅规范了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所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后者第25条赋予了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职责,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适用于地方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各地在《审计法》修改实施以前,根据两个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各地实践所制定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截至2005年底,全国31个省(区、市)制定颁布了39个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相关制度具有不同的区域性特点,差异很大,既完善了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也突破了两个暂行规定的范围,如把县级及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纳入审计范围。这导致经济责任审计在各地的实践中有不少做法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党中央制定的一些文件政策从干部管理监督的角度对经济责任审计发挥了重要规范作用。如2002年中共中央制定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上述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规范层次体系有两个特点:一是在全国适用的规范非常清晰地明确了审计目标、职责、权限等重要方面;二是在各地适用的规范具体规定审计程序等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有关的事项。鉴于干部管理监督的重要性,这两个特点决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全国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纷纷从不同角度予以规范,有效地推动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二是在没有适用于全国的详细明确的工作规范的情况下,各地适用的法律规范不统一、不协调,又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健康有序地进行。
各地适用法律规范不统一、不协调,使各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出现了一些混乱,依据很多,做法很乱。如在审计结果利用规范方面,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山东、安徽、广西、海南、陕西、甘肃、西藏等11个省(区)都制定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2000年以来,仅广东省就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办法58个。这种情况带来了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评价标准不一致、审计文书格式不统一等诸多问题。
通过对经济责任审计立法现状的调查了解,我们认为在经济责任审计立法领域尚有下列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一是经济责任审计法律缺乏法理学基础研究,或者说缺乏与现代法学理论的有机衔接。目前对有关立法问题的研究仅仅停留于应用层面,这使该项制度在实践中表现出不可替代的价值的同时,在法学理论层面较为混乱。二是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兼跨政府行政工作领域和党的领导领域,有效解决行政立法与党的规定的矛盾与冲突,成为经济责任审计法律研究领域不能回避的基本问题。这也导致对经济责任审计进行单纯的法理学研究面临很多困境。三是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有的制度,其立法及其理论研究都应面向实践,面向未来,进行全新的创造性研究。
二、经济责任审计法律问题与立法对策
(一)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目标
审计目标是审计工作的出发点。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决定了这项工作的一些根本法律问题,如立法目的、经济责任审计的主客体关系。调研发现,对审计目标的认识有代表性的是两种意见。
一些省市将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定位宏观。如江苏省在调研中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应当定位为“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部分人员还认为应将“促进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更好地履行职责”也列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
也有一些省市确定了一些层次稍低的目标。如陕西省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目标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为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考察、任用干部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促进领导干部及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法规,遵守财经法纪,保障党和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工作职责,提高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能力和经济决策水平;促进领导干部加强内部管理,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保证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经济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海南省等一些省市在前两种认识基础上,提出了更具体的审计目标。例如,市长、县长和乡镇书记(长)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包括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对市长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提供依据等。部门、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包括通过审计,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揭示和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纪行为,促进被审计单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大专院校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包括对高校校长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全面、公正、客观评价,促进勤政廉政;揭露问题,严肃财经纪律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目标包括,核实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变化以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揭露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做出全面、公正、客观评价,为国有企业管理部门考核任用干部提供依据;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经济效益。
上述在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对审计目标理解的不同,其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有关法律、法规对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位置,没有明确具体的阐述。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发展。我们应当在下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中加以解决。如果这个问题得到解决,经济责任审计立法目的也就得到解决。
(二)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与相关各方职责
调研发现,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与相关各方职责的认识,各地基本一致。
各地都认为,凡涉及国家财政预算资金的部门、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干部,都应列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包括: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及与经济责任有关的副职,下同);省、直辖市、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直属机构的正职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办)党委、人民政府的正职领导干部;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各群众团体和国家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其他公有制形式的经济实体,以及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国有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厂长、经理)。
各地认为,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部门在审计中都承担了一定的职责。这些部门分别是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包括每年年底前根据信访举报情况,提出对重点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和建议等。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根据组织人事工作、企业管理需要,制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和省管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划,本着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人员、重点资金使用监督的原则,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议等。审计部门的职责,包括将联席会议或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审定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纳入审计机关年度项目计划管理,根据委托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等。
对于审计实践中出现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和管理问题,各地的认识也是一致的。各地都认为,当前经济责任审计相关领域有两大重要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研究中加以解决:
一是审计对象的范围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基本问题之一,没有在法律的层面上加以解决,审计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可能已经跨越了现行法律规范范围。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确切地给予经济责任审计以合理的法律定位,使其符合政治和法律的共同要求。同时,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需要,与有关法律、规则相一致,避免冲突。
二是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兼跨政府的行政领导和党的领导两个领域,原本非常容易解决的经济责任审计的管理问题在法律领域变得困难。如何综合考虑管理的有效性、管理制度运转的有机性和立法的规范性,是我们面临的难题。
(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各地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现场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等。
1.委托
各地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由组织部门以书面的形式出具委托书。近几年的实践证明,组织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委托是有必要的。没有组织部门的委托,经济责任审计既无法正常开展,审计结果也无法得到有效利用。但是,组织部门的委托应当规范。目前,组织部门的委托书只有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和单位,没有具体内容的规定。这使组织部门委托的一些项目在不具备经济责任审计条件,领导干部离职时间较长、单位已改制或被兼并等情况下,审计项目无法实施。为此,各地都认为,应当对委托书的内容予以规范,明确规定组织部门委托时,应注明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的情况和审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保证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为缓解换届选举时经济责任审计过分集中的矛盾,组织部门应选择重点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避免突击审计影响审计质量。
2.审计管辖
经济责任审计管辖权的划分、特殊管辖权的范围、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是经济责任审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经济责任审计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一般认为,省、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的直属机关和群众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审计机关负责;市(地)、县(市、区)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和市(地)、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的正职领导干部及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根据法定代表人所在企业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不能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投资的企业,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管辖。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当领导干部的干部管理关系与财务隶属关系不一致时,由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此外,立法中还要解决授权审计设定的问题,即国家审计的上级审计机关将其职责范围内的一些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实施。被授权的下级审计机关对授权的事项实施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和作出审计决定。
3.审计计划
严密有效的审计计划是非常必要的。在审计计划环节,审计机关应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委托,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分清缓急,合理安排,进行审计立项。
各地认为,审计计划环节当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尚缺乏有效的计划性。人事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尚未做到在每年年底前共同制订经济责任审计计划(除个别临时人事变动外),确定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数量,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多数随时委托,随时审计。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计划性直接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不确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会直接影响工作安排和审计实施,不利于统筹规划和有效进行。同时,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通常在有关领导人员任期届满离任后才进行,对任期内发现的问题虽然可以进行处理或警示,但不能及时提示和纠正,致使经济责任审计的预防和控制作用受到制约。
一般认为,在目前的体制下,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应当由组织等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提出,商审计机关后,报党委或政府批准。当然,对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制订,立法时还应当适当考虑审计机关的主动性,即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安排,拟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商组织等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后确定。
4.审前调查与实施方案
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财务收支审计、资产负债审计等审计事项,界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应当对与领导干部的经济活动、工作目标及履行部门单位法定职能相关的内容进行审计。因此审计方案、审计(审计调查)实施不能仅限于财政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关于审前调查范围,一般认为包括:一是部门、单位本部;二是有关下属单位;三是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四是被审计部门、单位主管部门;五是对被审计部门、单位已检查过的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审前调查是否全面、深入、充分,直接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为搞好审前调查工作,审计机关要进行调查准备,明确调查范围和调查内容。
各地认为,制定经济责任审计方案,一般包括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和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的内容,包括审计工作目标、审计时限及审计范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方法和程序、审计评价和审计报告、要求等。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编制依据、被审计人员所在地区(单位)基本情况、审计目标、审计时限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审计方法、审计时间和步骤、审计组成员及分工、要求等。
5.审计现场实施
与其他审计相比,各地认为,审计现场实施阶段有必要召开进点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一般认为,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一般由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单位的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是地区、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和审计组全体成员。有时审计机关有关领导和同级纪检、组织部门有关人员也参加会议。会议上,被审计领导干部作述职报告,审计机关或纪检、组织部门提出具体要求,公布联系电话,并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测评。
大家还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审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一是体现依法行政的宗旨,二是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三是引起群众关注,接受他们监督。审计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被审计对象管辖范围内进行公示,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内容包括审计组住址、电话,并说明什么时间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6.报告阶段
报告阶段涉及审计评价、责任界定、审计报告形成和审计成果运用等重要事项。
调查中,各地一致认为,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应当提交两份报告,一是给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二是给组织人事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大部分审计人员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相应的专题报告是必要的。关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调查中大家一致认为其应当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职责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所做的主要工作(重大经济决策和重要经济管理活动、主要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问题定性及责任归属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遵守财经法规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报送对象,目前的意见不够统一。考虑到政务公开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不少审计人员认为报告不仅要主送党委、政府,抄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立法时还应当考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原)单位。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不仅应包括对审计发现问题的评价,也要包含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所取得工作业绩的评价,且必须对审计发现问题作出责任界定和客观评价。审计人员迫切希望经济责任审计立法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作出相应规定。各地一致认为应当评价下列内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有关经济发展目标的真实性、完成程度和发展业绩情况;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领导干部任职期间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实施效果;领导干部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情况;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廉洁自律情况;其他应当评价的事项。
关于经济责任的界定,大家提出了一些建议。直接责任包括:直接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重大经济事项违反民主程序决策或者决策失误、实施不当,给国家、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的;其他由于领导干部的不当行为而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包括:由于管理、领导不当,给所在部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发生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因制度不严,监督不力,造成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以外,其他应当负有的责任为领导责任。
各地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包括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被审计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审计结果的运用。被审计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审计结果的运用应当包括:一是被审计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接到审计报告或审计结果报告后,应督促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领导干部按照审计建议认真进行整改,并督促其接受和落实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二是被审计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所反映的领导干部存在的一般违规违纪问题,应当认真进行核查,经查实后,根据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在职权范围内及时做出处理。三是被审计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处理结果以文件或函件的形式反馈给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立法关于程序的规定,实际上是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操作程序。这一操作程序的执行者并不仅限于审计机关,还包括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管理部门,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程序,我们认为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以下问题:一是确定各相关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位置,进而规范其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再规范其行为程序。二是在审计法的基础上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特殊性)规范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操作的程序。三是如何在法律层面上解决一些基本的经济责任审计要求、经济责任审计方法、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出具规则等经济责任审计的技术与应用问题,以指导经济责任审计实践。四是如何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和结果利用制度,能够将经济责任审计和干部管理监督制度在法律层面上加以衔接。
(四)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处理处罚
调查发现,经济责任审计中,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能否直接进行审计处理处罚有两种观点,实践中也存在着两种做法:其一,审计机关有权进行处理、处罚。当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管辖一致时,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应由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直接依法进行;当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管辖不一致时,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应由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或经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认可,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也可以直接进行处理处罚。其二,审计机关不能直接进行处理、处罚。审计机关在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在送达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财政、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审计通知书,也可以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或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合并发一个审计通知书,在文件标题和内容中标明同时实施两个审计事项。对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审计文书中,依法做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经济责任审计的处理处罚问题是一个有待进一步创新以适应中国特色审计与干部管理监督制度的问题。原则上,我们现在依据《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审计处理、处罚权,由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审计处理处罚是有效的。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审计方式的特殊审计制度,其发挥作用的领域比其他审计方式有着明显的不同,应当具有与其作用相适应的审计处理方式,因此,研究相关部门如何运用审计成果也是经济责任审计法律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该问题与上述若干问题息息相关,有效解决该问题则有待理论上的突破与创新,有待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的发展。从法律角度先行加以研究和实践,可以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长远发展提供理论和制度层面的支撑。
综上所述,经济责任审计是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责任审计法制建设是干部管理监督制度法制化的重要体现。对于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与存在的问题,相关立法既要认真总结、吸收,更要批判、创新。要紧紧把握我国干部管理监督制度的发展趋势,力争制定出既能全面规范经济责任审计活动,保障经济责任审计实践,又符合相关法律精神,在理念上具有先导性的经济责任审计行政法规,促进建立起体系健全、规范有效的经济责任审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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