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西经济学辞书关于剥削一词释义所作的比较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辞书论文,释义论文,所作论文,一词论文,中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章编号:1002-7408(2000)05-0024-03
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容之一是“消灭剥削”。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基本政策内容之一是要允许和鼓励私营经济的发展,而私营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有剥削关系的经济成份。我国曾实行过社会主义改造,已宣告过在我国“已经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那么即使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否真正做到了消灭剥削现象?诸如“吃大锅饭”、“不等价交换”等现象其性质又是什么?现在的“权力寻租”又是什么?国有的资本与个人的商品劳动力相结合而产生出归出资人所得到的收益即“M”,这种关系是什么,出资人所得到的“M”是否属于剥削得到的价值。 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资本、土地等非劳动要素所得到的“回报”、流行的“剩余索取权”,是否就是剥削的代名词。上述一连串的理论和现实问题需要我们对“剥削”这一经济范畴作再探索和再研究。
一
“剥削”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概念,但马恩列从未对此作过定义,因而我们对剥削概念的研究,只有从辞书的释义作为“定义”做研究的起点。“剥削”一词,除了象在《辞海》一类综合性的辞书和改革开放初期出版的许涤新主编的《政治经济学辞典》中能查找到这一辞条外,在近10余年出版过的多种经济学专业辞书和社会科学类专业辞书大都未录该词条,即使有,其内容也大体相同。然而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B卷第268页)中却载有该辞条,还作了较大篇幅的展开。由于“剥削”是作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概念,西方经济学中一般不用这个概念,和此相近含义的词汇也只有“经济剩余”“剩余索取权”等名词。因此为了全面而客观的理解该词的科学含义,而且也能对我国的改革开放起到一些有利的作用,本文拟从国内和国外西方经济学家所主编的辞书中对该辞条作一比较研究。
许编《政治经济学辞典》(上卷188 页)对“剥削”一词作如下释义:“剥削是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无偿地占有另一部分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甚至必要劳动。”而1980年版《辞海》则释义为:“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生产资料或货币资本,无偿地攫取另一部分人或其他社会集团的劳动成果。”在1989年版的《辞海》中,则释义更为简单:“凭借私有财产,无偿地攫取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以上两则释义内容基本相同,差别只在对“生产资料”的内含及作为剥削凭借的条件的表述上有所差别,前者强调的是“垄断”,而后者则是“私有”。但从产权关系来看,前者的含义比后者更广泛。因为按马克思的著作中的原意来说“垄断”即包括“经营的垄断”和“私有权的垄断”两种情况。前者释义似乎已隐含有即使凭借对“公有”的生产资料的垄断,同样也可以“无偿地攫取他人的劳动成果”之意在内了。不过,这里的“垄断”仍然是指私有之意,因为在该辞条释义的外延扩展部分的表述是这样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出现以及随之而来的财产不平等现象,使人剥削人变为现实。”接着又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通过剥夺剥削者和对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从而消灭剥削,结束人剥削人的历史。”
上述对剥削的释义,是传统的也是通行的和“权威”性的解释,可以作为定义来使用。然而联系到国际和国内社会主义运动的历史变迁和我国20年来改革开放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上述释义至少有下列局限性:首先,该释义未能对剥削现象作出实质性的理论说明,只是对这种社会行为作为社会关系发生的原因(如生产资料的私有)和结果(一部分人无偿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成果等)作了描述。没有对发生“原因”的“动因”和由于这个“结果”而将产生的社会“后果”作出说明。“动因”是内在的,“后果”是外化的,只表述“原因”和“结果”的因果关系,只能说明剥削现象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只有说明“动因”和“后果”的因果关系,才能说明剥削现象的作为社会行为的作用。只有把本质(含特征)及其作用(含地位)联系起来,才能构成科学的概念。恩格斯在对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剥削制度的奴隶社会进行论述时曾说到过:“我们一定会说——尽管听起来多么矛盾和离奇——在当时的条件下,采用奴隶制度是一个历史的进步。”这说明即使是奴隶制那样残酷的剥削,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在当时仍然是一种进步,因为就奴隶制度发生的“动因”而言是奴隶主为了让奴隶活下去,比把战俘杀了用作食物更为有利可图。其社会的后果则是保存了一个劳动力从而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第二,该释义的内含缺乏层次性。它未能区分剥削行为与剥削制度间的关系。因为只有当剥削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作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后,才能形成为剥削制度。把剥削关系和剥削制度区分开来,既能证实也能说明剥削行为早在剥削制度形成之前就已发生(原始社会末期),就在剥削制度被消灭以后(如我国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仍然存在或者需要它存在。其三,释义具有很大的片面性,它只是把“生产资料”、“货币资本”和“私有制”引起的“财产不平等”作为发生剥削关系的条件。因此它既不能对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关系内部仍然产生的一部分人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的现象(如“吃大锅饭”“不等价交换”等等)作出科学的解释,也不能对社会主义制度下消灭了剥削制度之后又要发展私营经济的必要性作出科学的解释,更不能对由于非生产资料或非货币资本拥有的不平等而产生的剥削如“权力剥削”、“身份剥削”、“权力寻租”以及当代社会人们由于拥有的知识、信息、技术和能力等非生产资料或非货币资本等所谓“人力资本”或“智力因素”的差别从而发生了和传统的“剥削关系”相类似的经济地位上强烈的反差现象作出说明。其四,该释义具有很大的空想性。既然剥削关系的发生是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才能出现,那么也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达之后,当人们大体上能消除人们在经济、政治、社会地位的重大不平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消灭剥削,否则把人们要求消灭剥削的良好愿望和对剥削关系的道德评价当作现实的行为准则和政策目标而侈谈“结束人剥削人的历史”,其结果必然会陷入到空想社会主义的泥潭中去。
二
由西方经济学家们所编撰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剥削一词所作的释义,似可为我们对剥削概念的更新打开新的思路提供有益的启示。该辞典认为:“EXPLOITATION剥削(开发)广义而言, 开发一物是指为某种目的而加以利用,可为社会福利或私人收益而开发自然资源。如果用于取利于他人,则开发一词也含有不道德之意。如被利用之人当时处于无能力状态,象贫民之与财主、债主等等,则该词又有压迫之意。马克思使用该词表达上述各种含义,但他又提出一种新的概念,即剥削劳动,具体指阶级社会所赖以存在的剩余劳动的榨取。在一定意义上,剥削构成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学说的基本概念之一。”按该释义,我们似可作如下理解:第一,EXPLOITATION一词原意是“开发”或“利用”,该词本身并无“贬意”而属于“中性”含义,甚至可作“褒意”解。第二,马克思在使用该词是“表达上述各种含义”的,这是指“广义而言”的。如果是“取利于他人”即为了获得他人的“剩余劳动”而去EXPLOITATION(开发、利用)他人的劳动力则就含有“贬意”了,而且也是马克思所提出来的新概念了,因而是一个“特指”的狭义含义。而我国在对该EXPLOITATION翻译时,一开始就作贬意的特指含义解的,很少有人知道马克思使用该EXPLOITATION一词的原意还可以从广义和特指两方面去理解的。第三,马克思虽然在其著述中多次使用剥削一词,但他未对此同作过定义,他只是对“剥削程度”一词作过论述,但也是按“剩余价值率”一词来等同于“剥削程度”的。然而马克思对“剩余价值”的含义表述固然很多,虽然他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曾说到过:“如果我们把工资和剩余价值,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去掉,那么就不再是这几种形式而只是他们为一切社会生产方式共有的基础。”可见“剩余价值”及“剩余价值率”这些名词都可以作广义的中性含义解,由此可以推理到“剥削程度”(与剩余价值率同义)及“剥削”等词都可作中性含义的广义解。 由此证明“帕氏”辞典对EXPLOITATION一词所作的释义基本上是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的。其四,马克思使用EXPLOITATION一词的年代就当时的生产力水平而言资本主义社会还刚进入工业经济时代,而现代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已面临知识经济时代。就生产关系而言,资本与劳动的对立还未完全摆脱资本的原始积累时的野蛮状态,而今资本主义的私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发生了极大变化,已达到了所谓“混合经济”阶段,而就生产要素而言当时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是物质资本,而现代则强调“知识资本”和“人力资源”,并有日趋主导地位的取向,当然这些是马克思所未见到的,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出现以及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瓦解,以及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出现的分配不公,出现隐性的EXPLOITATION的消极现象,以及社会主义国家还要发展私营经济等等更不是他所预计的。马克思使用EXPLOITATION一词,基本上是特指的,含贬意的,因此我国的理论界对该词的翻译仅限作贬意释义也是符合马克思使用该词的原意的。而今天由于历史的变迁,当年的含义已难适应今天现实的需要, 因此人们有必要根据马克思使用EXPLOITATION一词的特指和广义的含义精神,根据今天和可见将来的预期对剥削概念应作出时代性的创新理解。
三
参照国内通行的、传统的剥削概念含义,结合国外权威辞书对马克思使用EXPLOITATION一词的释义,联系国际国内社会主义运动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似可对剥削一词的概念作如下定义:剥削是一种社会行为,是指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其经济和其它社会条件的优势而对他人资源(含人力、物力)予以利用从而获得了剩余索取权的活动。剥削行为必然形成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也是一种具有双重性的经济机制,在其“适度”的情况下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积极作用,而在其“过度”的情况下则对生产力的发展起消极作用。剥削的发生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使人们在资源的拥有上发生重大差别以后;同样,剥削的消亡也只能在生产力高度发展到使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重大差别被淡化以后才有可能。上述对剥削概念定义的表述,似有以下可取之处:首先,这个表述作为剥削的概念它把实证标准与价值标准统一起来了,从而有较强的科学性。即是对剥削现象发生发展的历史作了实证性的总结,并对其未来发展的取向及特点的预测是建立在对原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过早地消灭剥削从而带来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基础之上的,因而它是实证的而不是理想主义的。同时它对剥削现象的发生、发展、变异以至消亡的客观必然性和必要性的价值判断是以能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标准的,而不是以人们的善良愿望为标准的。因此,这个表述作为概念达到了实证标准与价值标准的统一。从而就能正确的评价剥削现象在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也能说明一些社会主义国家过早地“消灭剥削”而造成的负效果的原因。因为作为一种生产方式在没有完成其自己的历史使命之前是不会退出历史舞台的,由此也可以证明我国允许和鼓励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是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的。
其次, 这个表述可以作为概念, 因为它是建立在对马克思使用EXPLOITATION一词的特指含义和广义含义相结合的理解基础之上的,适用传统的辩证思维和现代的系统思维相结合的思维方式作出分析和归纳的,因而具有较强的理论性。这个表述把对EXPLOITATION的特指含义理解为不平等的社会关系;而广义含义则有“利用”、“开发”之意,理解为“经济机制”。前者可以认为是对EXPLOITATION的“性质”,而后者则指其的“地位和作用”,由此两者就构成了EXPLOITATION的概念系统。然而作为“社会关系”而言,它又可以分为剥削行为、剥削关系和剥削制度等三个层次,这样就可以说明“消灭剥削制度”与消灭“剥削关系”具有不同的内含。而从广义而言,作为“利用”、开发”的经济机制来说,其后果是对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促进或阻碍的作用。再从“社会关系”和“经济机制”两者联系起来看,不同剥削制度的更迭与剥削行为方式的变迁是相联系和制约的。诸如奴隶制社会是以公开强制的方式来剥削奴隶的剩余劳动和一部分必要劳动。封建社会以徭役的方式来剥削农民的剩余产品:资本主义社会则以劳动力买卖的契约关系来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等等。历史上任何一种剥削方式的兴起或淘汰都表明他们对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双重性作用,有时积极和消极的作用会同时相向的作用,这表明它们的进程是合理性和不合理性、存在和非存在的辩证历史过程。
再次,这个表述具有有效的实践性。传统的剥削概念作为定义的释义,仅仅是对历史上已有过的剥削制度作了描述之后再来回答什么是剥削,但它未对其作理论抽象,尤其它回避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着许多严重的“分配不公”缺陷的制度性原因的分析和性质的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下仍然存在着与传统剥削方式不同的“隐性剥削”关系,诸如“大锅饭”(即“少劳多得”或“不劳也得”的劳动者对“多劳少得”劳动者的剥削,流通中的严重的“不等价交换”、“权力寻租”等等)。传统的释义当然也不能说明社会主义条件下还需要利用剥削范畴的必然性。现在我国理论界已经为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要“为资正名”,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在我国现阶段仍有三性:进步性、建设性和必然性,以名正言顺的鼓励其发展,同理可以推断,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作为经济范畴也同样具有进步性、建设性和必然性,也应该名正言顺地鼓励发挥其积极作用。
最后,这个表述具有内容上的确定性(一般性)和灵活性(特殊性)相结合的特点,从而无论在对理论的证实还是实践的指导都具有了广泛的适用性。作为概念其理论的逻辑结构基本上采用传统定义的框架,但作为概念构成的主词宾词和介词都考虑了“剥削范畴”的历史变迁及其发展取向作了调整。例如把剥削发生的条件由凭借生产资料或货币资本的“私有”或“垄断”修改为“经济和社会条件的“优势”,当然既包括经济上的生产资料和货币资本,还包括诸如知识、信息、技术、能力和非经济的(权力、身份和影响)等条件上的不平等,把剥削行为所采取的方法如“无偿占有或攫取”及对象上的“劳动成果或剩余价值及一部分人的必要劳动”修改为方法上的“对他人资源的利用”。“利用”亦含“开发”之意,属中性含义,而对象上则修改为“剩余索取权”。至于对剥削的性质,这个表述把它既作为“社会关系”又作为“经济机制”来看待,既承认其消极作用又肯定其积极作用。从而不仅可以解释历史上曾发生过的,现实中存在着的,将来也许可能发生的剥削现象,而且还可以预见到EXPLOITATION的形成及其特性的变迁取向。诸如在承认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有经济的投入也是“资本”,国有企业内的职工的“劳动力”也是“商品”。国企追求的目标也是“M”的情况下, 国家(国有资本)与职工(个人的劳动力)间的“劳资关系”是什么?“剥削”吗?不好说。如果称之谓“开发”或“利用”而取得“回报”也许更适宜,至于在即将来临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主体与其使用者、合作者究竟是剥削关系还是其他,都可以在这个表述中得到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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