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商品理论与我们的观点_所有制论文

中国劳动商品理论与我们的观点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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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诸多理论问题的讨论中,劳动力是不是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劳动力是不是商品,劳动力成为商品以后还有没有按劳分配等问题,皆存在特殊的难度。因为这不仅仅是学术问题,而且还会被认为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问题,容易导致政治上的错误。但我国理论界不避嫌疑,一直有学者在探讨这个问题。我们从已有理论和现实联系起来考察,发表我们的见解。

一、“劳动力市场”的提出,是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结果

大家知道,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经典论述里,劳动力成为商品是一定量的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历史条件。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有这方面的专门论述。虽然在资本主义以前也存在有劳动力商品和雇佣劳动,但是数量很有限,也不普遍。恩格斯说:“那时雇佣劳动是一种例外,一种副业,一种救急办法,一种暂时措施。”①只是有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劳动力才普遍成了商品。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奴隶和马牛一样属奴隶主,农民在超经济强制下人身依附在封建地主或领主上,奴隶和农民的劳动力都不属于自己,不可能成为商品出卖。后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了,蛹化中的资本家用暴力强使农业小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离,剥夺他们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毁掉他们的房舍。这样就使他们成为双重自由的人,一方面是一无所有的自由人,除了劳动力之外没有任何生产资料;另一方面是象飞鸟一样有人身自由的人。这种双重自由的人除了出卖劳动力,就没有任何生路。货币所有者靠暴力手段积累起来的钱财,就因为购买到了一定数量的劳动力给他生产剩余价值才转化为资本的。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历史现象。“自然界不是一方面造成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而另一方面造成只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这种关系既不是自然史上的关系,也不是一切历史时期所共有的社会关系。它本身显然是已往历史发展的结果,是许多次经济变革的产物,是一系列陈旧的社会生产形态灭亡的产物。”②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工人的命运悲惨,受尽资本的剥削与压迫。他们的劳动力一旦出卖,就成了奴隶。“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象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③他们创造了大量财富,只得到和劳动力价值相当的一份生活资料糊口,大部份给资本侵吞了。如果劳动力卖不出去,失业,就更悲惨。资本主义的残酷现实是:“他们的贫困同他们所受的劳动折磨成反比”④。工人有工作受到劳动折磨,还有饭吃,若失业不受劳动折磨,就会饿死。因此,马克思把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称为是雇佣奴隶制度。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劳动力商品就消亡了。对此,恩格斯明确指出:社会主义“要把人的劳动力从它作为商品的地位解放出来”⑤。

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既作了这样明白肯定的论述,任何一个取得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国家和领袖在建设社会主义还没有足够经验的时候,是绝对不会去想象工人解放后的劳动力是不是商品的问题。列宁就不容许在苏维埃政权下有劳动力商品。他说:“我们面前有一座其重无比的大山,这座大山就是因循守旧、愚昧无知、坚持‘自由贸易’和坚持把劳动力当作任何其他商品一样‘自由买卖’,而现在我们把它移动了。”⑥1952年,斯大林反对把“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概念搬到社会主义关系上来时说,苏联工人阶级不仅没有被剥夺政权和生产资料,反而掌握着政权和占有生产资料,“在我国制度下,说劳动力是商品,说工人‘被雇佣’,这真是十分荒谬的:仿佛占有生产资料的工人阶级自己被自己雇佣,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自己。”⑦所以他断定“劳动力已经不再是商品”。⑧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重要文献里在讲到社会主义经济不同于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区别时,其中就提到“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不是商品”⑨。只是到了1993年11月14日由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才首次提出要培育“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劳动力市场”的问题。这是实践的发展所使然。

二、劳动力归劳动者所有理所当然。资本家都不曾去剥夺这种所有,社会主义更不会去剥夺这种所有

我国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所有制问题值得一提的有三种看法。

1.否认有任何所有制存在。余长河说,如果从生理意义上看,人的劳动力或劳动能力就是体力和精神力的总和,存在于人的身体中,跟劳动者的身体溶合着不可分离,劳动者就是自身劳动力的占有者。这是一种自然的物质关系,任何社会经济形态下都是这样。但这种个人占有劳动力要不要表现为经济意义上的一种所有制,这是属于历史范畴的问题。只有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这种劳动力所有关系,“劳动者对其劳动力的生理上的占有关系才发展为经济上的所有关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成为社会真正主人,这中生理上的占有关系没有必要变为经济上的所有关系。因而反对劳动力公有制和个人私有制的提法。他说:“劳动力公有制的理论不仅在理论上论据不足,在实践上也将产生不好的作用。劳动力公有制意味着集体对每个劳动者的劳动可以任意支配使用并有最后的处理权。这种说法不仅和社会主义的实际情况不符,同时也可能造成一种错觉,即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是不自由的,连生理上占有的劳动力都公有化了。其次,劳动力公有制的理论,也将在人们思想中造成不必要的混乱,认为劳动力是属于集体,集体对劳动力有自由调动、使用和处理之权。这样就可能助长乱调动劳动力和强迫命令的情况,所以这样的提法,对于实际工作是没有好处的。”至于劳动力个人私有制和部分私有制,也与实际不相符。“马克思所说的按劳分配是默认不平等的个人天赋是一种天然特权的说法,是指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后,劳动上的差别引起占有和消费上的不平等和特权,而不是指按劳分配原则的根据是劳动者对劳动所有权或对劳动享有所有权。”⑩

2.公家与个人都部分所有。薛暮桥不赞成回避劳动力的个人所有的问题,更不赞成根本否认劳动力有归谁所有的问题。他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他们联合起来共同占有、管理和使用生产资料,共同进行生产。“社会要求一切有工作能力的人,把自己的工作能力贡献给社会(或集体),并按照他们的工作能力分配适当的工作。”(11)但是,“在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以后,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的情况,还不可能立即消除。劳动者仍然把劳动当作自己的谋生手段,他们还不能不计报酬地为社会劳动。”(12)他说,现在社会还不可能无代价地向全体人民提供他们所需的全部生活资料,只能让劳动者按劳取酬,精打细算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同时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分工,社会还必须给一些有较高科学文化知识的脑力劳动者一定的照顾。“这种情况都说明,劳动力事实上还部分地归劳动者个人所有。”(13)他认为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说社会主义社会还不得不默认劳动者不同的工作能力是个人的“天然特权”,实际上就是默认这种工作能力的个人所有。生产资料公有化以后还部分保留劳动力个人所有这种旧社会痕迹,正是社会主义制度过渡性的一种表现。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部分个人所有制的消失需要很长的时间。

柯宗瑞认为有两重所有制。他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是由劳动者个人和社会所共同承担这一点,说明劳动力的所有制有两重性,既是劳动者个人所有,又归社会公有。(14)

3.私人所有。于伍认为,社会主义革命取消了一切生产资料私有制,实行了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但是,却把劳动力本人私有制作为“旧社会痕迹”继承下来。认为劳动力本人私有制在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生活中普遍地存在着。可是由于劳动力本人私有制的前提即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发生了根本变化,生产资料私有制变成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劳动力本人私有制的性质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这种变化使劳动力失去商品性质,使劳动者永远摆脱了剥削制度的压榨。他说:“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直接根据,不是别的,是劳动力本人私有制。劳动力本人私有制和社会主义的商品性质也有着本质的联系。”“由于劳动力本人私有制还存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就不能不含有一定程度的私的性质。”(15)

雨田也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力属劳动者个人私有。他说:“人们通常讲的生产资料是指物质的生产条件,并不把劳动力包括在生产资料之中。而劳动力的私人所有,正是消费品分配的根据之一。这是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在占有上的重大差别。”(16)

劳动力的归属问题,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依然是存在的。否认这个问题的现实性,说劳动力既不属于公有,也不属于私有,实际就等于否认有劳动力这个东西的存在。世界上任何东西,不论是社会物和自然物都有个归属问题,就是阳光这个自然物也有个归属,就是属于人人共有,除非没有人迹的地方,自然物才不存在归属问题。何况劳动力是重要的生产要素。有一个问题就是,讲劳动力的归属,要不要用“所有制”这个范畴。因为“所有制”是需要用法律或政策予以确定的一种经济关系,如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人所有制都在宪法上或政策上有明文规定。如果劳动力也存在所有制问题,也就应当有同样的规定。所以还是讲劳动力归谁所有为好,不讲法律政策规定,只讲实际归属。

在我们看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是天经地义的,应当毫无疑问,理由是两个。

第一,社会主义没有理由要剥夺劳动者的劳动力个人所有。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也只是说,共产党人只是要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具体说,“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也就是“要把资本变为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17)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里也只是讲“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这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18)可见,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对要废除谁的私有制,要建立什么东西的公有制,是规定得很明确的。根本就没有提到要废除劳动者的劳动力个人所有。工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被剥夺的太多了,只剩下劳动力,这是连资产阶级都不能再剥夺了的东西,难道社会主义反而要去剥夺来归公有?是绝对不可能的!这是起码的人权。何况工人是被剥夺者,不是“剥夺者”,劳动力这个生产要素是劳动者自身生长成的,不是从别人那里剥夺来的,社会主义没有任何理由把他们列入“剥夺剥夺者”之列。实际上社会主义各国都没有这样做。至于在改革开放前,在实行大一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农民和职工受各种限制比较多,这不是因为有什么劳动力社会“公有”的问题,而是经济体制问题,政企不分,按行政命令营运经济,加上“政治挂帅”和以阶级斗争为纲,必然有这种结果。当然,其中正常的劳动组织和工作纪律的约束是必要的。

第二,马克思提出社会主义条件下消费品的分配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实际上是以承认劳动力的劳动者个人所有为前提的。这一点在《哥达纲领批判》里可以清楚地体会到。劳动力就是劳动者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劳动力归谁所有,就要看这种体力和智力归谁所有和这种体力和智力的再生产由谁负责。《哥达纲领批判》中不难看出这两重含义。其一,社会主义社会里劳动者是平等的,“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19),这种体力和智力方面的个人天赋和工作能力,都属劳动力范畴,既然要默认这些是劳动者所有的天然特权,社会主义社会无法否认,当然就是属于每个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否则就不能作为劳动者按劳取酬的一个条件;其二,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是劳动者的个人责任。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包括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子女的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如果劳动力是社会主义社会所有的,那末理所当然这项工作应由社会来负担,也就和各个劳动者结婚与否,子女多少没有关系,反正都是社会支付。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劳动者自身及其家属、子女的生活费用都要由劳动者自己负担,因此,就是有同样的收入,没有结婚的比已结婚的,子女较少的比子女较多的,要生活得好些,富裕些。这就说明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是劳动者各家各户的事,劳动力属于劳动者个人所有。如果劳动力是社会公有的,而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又是劳动者家庭的事,就不合逻辑。社会当然也负担一部分,有时多有时少,这是社会应尽的义务。这种社会福利性的义务在资本主义国家也有一些,不能因此说明劳动力不是工人自己所有的。

因此,劳动力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归劳动者个人所有。这是天然特权,不需要明文规定的。社会主义社会的责任是默认并予以维护,在经济上予以实现--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只有到了按需分配,劳动不再是劳动者谋生手段的时候,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才没有经济意义。所以于伍、薛暮桥等承认或部分承认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是正确和基本正确的。

三、既然存在“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就是商品。因为劳动力市场买卖的对象是劳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过去讳莫如深的劳动力是否商品的问题逐步提到经济学论坛上来,并有人公开主张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也是商品。其中李明泉的见解独特而激烈。他首先否定劳动力者是企业生产资料的主人。认为“将劳动者个人视做企业生产资料的主人在理论上是荒谬的,在实践上也给我们的事业带来巨大破坏,因而是不能成立的。”理由是社会主义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劳动个人不能充当生产资料的占有主体,只能共同占有。这个共同占有的主体或代表只能是国家,而某个劳动者集体如全民企业的代表是经理、厂长,他们是人格化的“共同主人”。把“共同占有”理解为人人都有一份,实际上是承认个人对生产资料有私人占有权。“社会共同占有取代私人占有,社会共同主人取代‘个人主人’,这是社会发展进程中一个革命性的质变。”“个人主人论”有两大弊端,一是把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看做是直接的结合,因而国家对劳动者要包就业,二是使国有企业丧失了真正主人的地位和主人翁责任感,而现阶段没有超出个人主义狭隘性的职工却人人成了主人,没有真正爱护关心企业,共同占有实际变成了个人所有制。否定了劳动者个人对生产资料的主人权利,马克思讲的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条件在社会主义现阶段就完全存在。第一,劳动者有人身自由,而且保留着劳动力个人私有的性质,第二,劳动者除出卖劳动力之外,一无所有,既无生产资料也无生活资料。“这里,劳动者个人不是将劳动力出卖给自己,也不是出卖给某个人,而是出卖给社会,社会对出卖劳动力的个人实行按劳分配。”(20)

欧阳元松也赞成劳动力是商品。认为“劳动力具有商品属性是商品经济基本规律的要求,是商品经济发达的必然趋势。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它要求商品的生产和交换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商品的价值要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经济越发展,要求生产要素,包括主观要素--劳动力越商品化,劳动力越商品化,商品经济越普遍化,越发达。”他说,马克思说过劳动力成为商品,商品生产才普遍化,才成为典型的生产形式。“我认为,马克思这一劳动力商品与商品经济发展的关系的原理,也适用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21)

劳动力是否商品问题,坦白说要不是党中央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逐步形成劳动力市场”,我们真不敢赞同劳动力是商品。胡培兆就写过文章(22),认为按劳分配与劳动力商品是不相容的。因为劳动力如果是商品,工人的工资就不是从分配中分得,而是从流通领域中卖得,其实质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同时,工人的工资只能以劳动力的价值为限,虽然其价格可以随劳动力供需关系变化而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但不能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而增加。按劳分配就不一样,社会财富增加,经过必要扣除后消费品总额多就可以多分,不以劳动力价值为限。因此认为按劳分配和劳动力商品是相反对的,两者只能择一舍一,必不能相容并存互为条件。我们还认为,过去一些主张劳动力是商品的理论都相当的牵强,近乎武断,难以成立。如上引的李明泉的理论,认为工人个人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是“无产者”,不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就很不切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生产资料固然是公有,全体成员共同占有,但每个工人只要是这个共同体中的一份子,就可以参与共享这种公有生产资料的权益,当然是主人。把它理解为只有每人实际占有一份生产资料才叫主人不失为是小私有者的眼光。如果这种逻辑是通的,那末只有每个工人都是人民代表,都有一官半职才能叫做政治上的主人。这样的理论和逻辑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又如上引的欧阳元松的理论,也太牵强,甚至有违经济学的基本常识。他认为劳动力是商品,是价值规律的要求,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我们认为价值规律的这个要求与劳动力必须是商品毫不相干。只有当产品成为商品以后,价值规律的要求才发挥作用,而不是价值规律的要求起作用产品才成为商品。他还根据马克思的说法提出只有劳动力成为商品,商品生产才普遍化,才是典型的生产方式。因此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也要成为商品。我们知道,马克思这话是专讲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下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如何转变为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的。原话是:“一旦劳动力由工人自己作为商品自由出卖,这种结果就是不可避免的。但只有从这时起,商品生产才普遍化,才成为典型的生产方式;只有从这时起,每一个产品才一开始就是为卖而生产,而生产出来的一切财富都要经过流通。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但也只有这时,它才能发挥自己的全部潜力。说雇佣劳动的介入使商品生产变得不纯,那就等于说,商品生产要保持纯粹,它就不该发展。商品生产按自己本身内在的规律越是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也就越是转变为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23)这样的阐述,怎么也竟成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力也要成为商品的论据了呢?《共产党宣言》里说:资本主义社会里人与人之间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一切都淹没在利己主义打算的冰水之中,历来受人尊敬的医生、律师、教士、诗人都成了资本家出钱招雇的雇佣劳动者。(24)这种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的必然现象,是否也要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滑波是“必然趋势”的根据呢?显然不能。总之,我们看到的一些理论,只感到他们有把劳动力当作商品的强烈主张,却没有雄辩的令人信服的论据分析。

劳动力商品和劳动力个人所有是有一定联系的。劳动力个人所有,劳动力不一定就是商品。但劳动力是商品,劳动力就必定是个人所有。所以在过去讨论劳动力是否公有或私有时,我们有些学者就有这个敏感和担心。如蒋学模说:“把劳动力看作是职工的私有财产,并进一步把劳动力的私有看作是按劳分配的客观依据之一,就势必会得出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力仍然是商品的结论。”(25)薛暮桥提出劳动力部分个人所有之后,也郑重指出:“有些同志认为,如果我们承认劳动力部分地归个人所有,就必须同时承认劳动力还是商品。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同劳动力成为商品,并没有必然的联系。”(26)事实是,个人所有的劳动力能不能成为商品,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也是有条件的。别说在改革开放以前,就是在1992年党中央提出我国经济改革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之前,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劳动力并没有成为商品,就是在今天基本上也还不是商品,因为劳动力市场还在培育、形成过程中,劳动力也在有序地逐步地向商品转化过程中,到过程的完结还需要时间,所以,劳动力个人所有的客观存在,并不一定劳动力就是商品。的确不能认为承认劳动力个人所有就必定承认劳动力是商品。但是,劳动力的个人所有,只要需要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社会条件和经济政策存在,劳动力就会走向市场,转变为商品。从这一点看,承认劳动力个人所有是劳动力有可能转变为商品的先决条件。因此,提出劳动力个人所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商品理论史上是有积极作用的。

在80年代,在主张劳动力是商品和开放劳动力市场的学者中,一般都相当谨慎地注意措辞,只说“劳务市场”和“劳动市场”。而且一般都是指农村闲余劳动力进城打工、当保姆和城镇待业者到外资企业工作的现象而言的,大多都不讲公有企业的职工。实际上这些“劳务市场”和“劳动市场”都已是名副其实的劳动力商品和劳动力市场。用“劳务市场”和“劳动市场”的概念是不确切的。不过只要明白其中之含义和内容,也不妨约定俗成的使用。特别是“劳动”作为“劳动力”的简称,有时马克思也是用的。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卷分析资本循环的第一阶段G--W,货币资本购买生产要素时就说:“货币额G分成两部分,其中一部分购买劳动力,另一部分购买生产资料。这两个购买序列属于完全不同的市场,一个属于真正的商品市场,另一个则属于劳动市场。”(27)在这里,马克思就是把“劳动力市场”简称为“劳动市场”的。因此,概念问题不用讨论过多。

现在“劳动力商品”是否最后确认了?党中央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里,只提“劳动力市场”,没有提劳动力商品。是不是在“劳动力商品”问题上还有保留呢?我们认为既提“劳动力市场”,就不说自明,劳动力必然是商品。劳动力市场是买卖什么的?当然是买卖劳动力商品的。劳动力商品就应当不容置疑、无可争议的存在着。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点“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劳动力也是资源,要归市场配置,就要商品化。但这个商品化过程不能急,要看条件有序地逐步进行。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商品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商品在社会属性上有本质区别。第一,劳动者仍然是社会主人。就是在外资企业就业的劳动者,也受到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保护,不能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权,不能象资本主义社会那样只看作被剥削的人力资源,可以任意奴役压迫的。第二,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消费品分配仍然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职工工资不以劳动力价值为最高限。第三,社会主义的积累规律不会使职工贫困化,而会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使职工生活日益提高。因此,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只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不是要改变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劳动力普遍成为商品以后,按劳分配还存在不存在?劳动力商品和按劳分配既然并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两者就该统一起来。几年前,就有人提出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这种统一说法。这种统一观点现在较之最初认可的范围扩大了。因为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劳动力商品的存在就毫无疑问地迟早会成为事实,劳动力要进入市场。可是按商品交换原则去做,劳动者的工资就不再是分配所得,而是在流通领域里靠出卖劳动力所得,其实质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态。它与按劳分配的所得虽然名义相同,也叫工资,但两者的区别是很明显的。是出卖劳动力所得,一是按劳动分配所得。两者怎么也不能在实质上等同起来。我们不能只借用科学社会主义的名词而用自己更换进去的内容来讲按劳分配。两者究竟怎样统一起来,以两全按劳分配、劳动力商品共存之美,坦白说我们还缺乏比较满意的共识,暂且赞成胡培兆发表在《经济研究》1993年第4期的文章《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与按劳分配》中所构想的统一观点。

注释

①恩格斯《反杜林论》,第268页。

②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192页。

③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200页。

④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707页。

⑤恩格斯:《反杜林论》,第197页。

⑥列宁:《从莫斯科喀山铁路的星期六义务劳动到全俄星期六义务劳动》,《列宁全集》31卷,第104-105页。

⑦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第13页。

⑧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第11页。

⑨《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⑩余长河《劳动力所有关系问题浅探》,《光明日报》1962年5月4日。

(11)薛暮桥:《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68页。

(12)薛暮桥:《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68页。

(13)薛暮桥:《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69页。

(14)参见柯宗瑞:《试论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所有制的性质问题》,《天津日报》1962年6月6日。

(15)于伍:《试论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力所有制形式》,《新建设》1962年第6期。

(16)转引自蒋学模的《商品问题上的争论不仅是概念之争》一文,《学术月刊》1959年第4期。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65页。

(18)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831-832页。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20)李明泉:《劳动者个人不是社会主义企业生产资料的主人--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应是商品》,《江海学刊》1986年第6期。

(21)《欧阳元松》:《没有按劳分配,只有劳动力价值分配》,《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88年第2期。

(22)参见胡培兆:《只有按劳分配,没有劳动商品》,《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88年第2期。

(23)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644页。

(24)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53页。

(25)蒋学模:《商品问题上的争论不仅是概念之争--与雨田同志商榷国营企业出售给职工的消费品是否商品》,《学术月刊》1959年第4期。

(26)薛暮桥:《中国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79年1版,第72页。

(27)马克思《资本论》第2卷,第32-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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