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教育183号思想政治教育_公民教育论文

公民教育183号思想政治教育_公民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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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新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公民道德建设入手,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这是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全新思路。公民与公民教育的提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民主法制建设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使然,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本文就公民与公民教育的一些问题做初步讨论。

一、“公民”的由来及公民教育在西方的涵义

“公民”一词最早用于古希腊,并为古罗马所沿用。在雅典城邦制国家所建立的奴隶主民主制下,奴隶主和自由平民在法律上享有特权,这一小部分自由民被称为“公民”,奴隶只是“会说话的工具”。公民不能离开自己的城邦,否则就可能沦为奴隶。“公民”直接与“城邦”(国家)相连,公民的生活取决于城邦的生活。这样,古希腊以城邦制度为背景形成了“公民”的观念。古罗马则突破狭隘的整体城邦观念,从共和国的公民权利和义务出发解释国家的本质。古罗马人在其政治实践中,培育了以公民自由(其基本涵义是平等的公民实行自治)为核心的共和精神,以共和精神为动力源泉创造了复杂精妙的共和制度。可见,公民是希腊和罗马城邦结构所特有的一种身份,它不见诸于古代其他地区。马克斯·韦伯认为:“国家的公民这一概念是伊斯兰世界、印度和中国所不知道的。”[1](P2)

罗马帝国灭亡后,公民身份在西方国家销声匿迹。漫长而黑暗的中世纪,在教权和政权的双重压迫下,公民不复存在,人权遭到践踏。中世纪只有神权、君权与等级特权,根本不存在凡人的什么权利。无所不在的是政治强制、等级关系和人身依附。从11世纪末叶起,随着城市的复兴,公民身份才又重现于政治舞台,并逐渐形成了近代民主理论的萌芽。公民被真正赋予含义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资本主义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公民一词被广泛推广,其中含有了“自由”、“平等”等的本质内涵。

西方学者对“公民”涵义的解释一般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上的解释把“公民”一词完全看作是一个政治的概念,认为公民身份是与政治自由息息相关的。“公民”落归到一套特定的政治制度和价值上。在这个意义上,公民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其本身都是政治民主的一个关键因素。[2](P1-12)公民由政治体系的联合运行享有法律的、政治的以及社会经济的特权;同时,公民为保持政治体系的有效运作需要做出贡献和牺牲。公民是一个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政治的和道德的目标,与之相关的三个术语是爱国主义、意识形态和公民意识。

广义的解释则把“公民”划分为几个不同的层次。在第一个层次上,对公民的解释与以上狭义的理解并无两样,即公民身份是一套存在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既包括权利也包括责任。就民主社会来说,公民的权利包括发言权和自治参与权;受到法律平等的保护权;宗教、言论和出版等基本自由权。公民的责任包括尊重法律,通过投票、担任公职、参加政治党派和利益集团等途径和手段,参与国家的管理;还包括知情的责任,因为如果不知情,那么民主参与就是不负责任的。

在另外两个层次上,公民这个概念的外延被扩大了。一方面,公民身份几乎被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这个意义上,每当个人做出决定或者采取行动,不论是直接的或间接的、有意的或无意的,都是作为公民在行动。因此,出于对地球自然资源日益减少的关心而非法律所迫,独立决定购买一辆更小型汽车的个人,就是在承担公民的角色,就是好公民的举动。这样的公民行为能够深深地影响到一个国家以外直至整个世界的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公民身份超出了国家事务的范围。个人是许多团体的成员,是家庭、学校、宗教机构、工作场所以至世界的公民。民主理想同样可以适用于所有的那些团体,正如它适用于国家的事务一样。西方学者认定,假如民主的行为不能在国家的各个生活领域中广泛地得以保护,民主政府能否存活便是很值得怀疑的了。[3](P3-27)

鉴于对公民涵义的上述理解,公民教育所包括的内容远远超过仅仅懂得政府结构。它必须包括对于民主原则的理性认同,并能理解这些原则是怎样运用于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即从社会团体的基层到整个世界的各民族。可以看出,公民和公民教育首先是一个政治的概念,它的广义解释,不过是民主政治原则在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延伸。

根据1991年颁布的《公民教育大纲》和1994年颁布的《公民学与政府》(全国课程标准),美国公民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1.政府及其职能。包括政府设立的意图、法律的作用、有限和无限政府的特征、宪法的本质等;2.政治体制的基础。包括美国的立宪思想、美国社会的独特性、美国的政治和公民文化、美国宪制民主的基本价值和原则等;3.民主在政府中的体现。包括宪法赋予政府的权力和责任、政府的运行、法律在政治体制中的作用、政治体制为公民提供的选择和参与机会、公共政策的形成和施行等;4.美国与世界事务的关系。包括世界的政治构成、美国对世界政治的影响以及世界政治对美国政治和社会的反作用;公民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包括公民及其权利、责任和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4](P280-281)美国公民教育内容的丰富和厚实,从以上列举中可见一斑。

将公民教育与国家政治统治密切挂钩的思考方式一直是西方社会的一个传统。西方公民教育的核心,就是通过政治社会化形成公民意识。在美国人的眼里,一个具有公民意识的人,不仅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好公民”,具有爱国、忠诚及服从国家的品质;而且还要对国家评头论足,有能力并愿意参与对其的改进[3](P3)。因为,“正是在公民这一层次上,而不是在精英层次上,决定着民主自治政府的最终潜能是否存在”[5](P9)。故此,美国的有识之士大声疾呼,公民教育关系到美国政治制度和民主自由的未来;最关键和最紧要的问题是如何把美国文化中核心的、公认的价值观传递给青少年。

由上可见,现代公民教育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培养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认同,意识到作为一个公民必须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和不可推卸的责任,核心是一种社会主体意识的培养;二是培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懂得不尽义务的权利是一种特权,而不享有权利的义务必然会导致盲从和被奴役,二者都是与现代民主法治精神相悖的;三是培养民主、平等的现代精神,这种现代精神是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准则,是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

二、公民教育在中国的沿革

在我国,早在奴隶制时代就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制度和观念,封建社会对此又给予了强化。在封建君主主宰一切的时代,只有臣民、子民或草民而无公民,自然也无公民意识和公民教育可言。

辛亥革命后,公民意识的产生有了一定的条件,但由于并未彻底动摇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统治基础,这时的公民教育是不成体系的。1911年辛亥革命后,即对旧教育作了符合共和精神的重大改革。比如规定:“凡各种教科书,务合乎共和民国宗旨”,“学校教员遇有教科书中不合共和宗旨者,可随时删改”[6](P597)。1912年1月29日,教育部通电各省都督府筹办社会教育,“宣讲标准大致应专注此次革新之事实,共和国民之权利义务,及尚武、实业诸端,而尤注重于公民之道德。”[7](P219)蔡元培在任教育总长期间,提出以培养公民道德为主的教育宗旨。2月10日,他在《教育杂志》发表《新教育意见》一文,主张对清末学部制定的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的教育宗旨加以修正,改为军国民教育、实利教育、公民道德、世界观、美育五项。7月10日,他在北京召开的“临时教育会议”开幕式上发表演说,又重申了五种教育及相互关系,“五者以公民道德为中坚,盖世界观及美育皆所以完成道德,而军国民教育及实利主义则必以道德为根本。”[8](P54)公民道德教育是作为指引军国民教育和实利主义教育之方向的教育。在《对教育方针之意见》中他明确指出,公民道德是“法兰西之革命也,所标揭者,曰自由、平等、亲爱。道德之要旨,尽于是矣。”[7](P220)试图通过德育使人们从封建道德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培养学生资产阶级的道德观念。1912年9月2日,这一民国教育方针正式公布。

1919年4月,教育调查会提出了《教育宗旨研究案》,认为民国成立以来祸患不止,实由国民缺乏共和精神所致。因而要求“发挥平民主义,俾人人知民治为立国根本”,“养成公民自治习惯,俾人人能负国家社会之责任”。[6](P844)1931年9月3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5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其中社会教育的目标中规定“训练民众熟习四权,实行自治,并陶冶其忠教仁爱信义和平之国民道德,以养成三民主义下的公民”。[9](P3)1932年10月公布《小学课程标准》,设“公民训练”,以为实施训育之目标。同年11月公布《中学课程标准》,在初中和高中均设公民课程。1933年2月19日,蒋介石在南昌行营扩大纪念周上发表《新生活运动之要义》的演说,提出“要使我们全部生活都合乎礼义廉耻”这个“新生活运动”的准则。1933年2月21日,教育部公布了《小学公民训练标准》,主旨是“发扬固有道德,以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为中心训练儿童,以养成健全公民”。不过,此时的“公民教育”,本质上已经背离了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教育主张,变成了实行“一党专政”的工具。鲁迅先生对此进行了揭露,他写了《公民科歌》,指出政府设“公民”科,目的是灌输封建主义思想。

一些资产阶级教育家在其教育实验中也提出了公民教育。如1929年,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总干事晏阳初,在河北定县开始了以县为单位的乡村改造实验。他在其乡村建设理论中提出,中国农村问题是农民的“愚贫弱私”,主张用文艺教育救“愚”,以生计教育治“贫”,以卫生教育治“弱”,以公民教育医“私”。“四大教育”的基础是文字教育,中心是公民教育。蒋介石曾称赞他的公民训练是个好办法,还请晏阳初到中央军校讲演。

我国最早的马克思主义教育理论家杨贤江,在其提出的对青年进行全方位教育,使之成为一个“完成的人”的“全人生指导”论述中,也包含有公民教育的内容。他把“完成的人”的正常生活分为健康生活、劳动生活、公民生活、文化生活四类,其中认为公民生活就是社会生活,是完成人类生活圆满人生关系的基础。[10](P242)。

还有教育家没有直接使用过公民教育的概念,但在其教育理论与实践中,也已触及到了公民教育的本质内容。如我国著名的进步教育家陶行知,在提倡为大众服务的普及教育过程中,明确地把普及教育的目的同保卫祖国领土主权的完整,争取中华民族之自由平等联系起来,认为“这才是我们所要普及的教育”。他说,“我承认大众文化的普及,是要等到整个政治变成大众的政治。但是,大众的政治不是凭空从天上掉下来的,它是要靠着大众继续不断的奋斗才能实现。”[11](P230)

新中国的成立为从根本上确立公民真实的法律地位和最广泛的民主权利创造了前提。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也仍然离不开两个先决条件,即充分发展商品经济及与商品经济相协调的新型民主政治。在我国,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就确定了公民的法律地位,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没有完全得到应有的保障,自然更谈不上倡导公民意识了。历史经验证明,创造这两个条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而我们过去对此缺乏认识。真正将公民教育单独提出并加以强调,是在我国社会的转型时期。

1985年,中央颁布了《关于改革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的通知》,决定在初中开设公民课程,并组织编写公民教育教学大纲和教材。虽然公民教育计划因故未能实施,但毕竟开始提上议事日程。1995年,原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学教育大纲》把公民教育列为德育的组成部分,突出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公民责任感和义务感的培养成为贯穿其中的侧重点和核心内容。

就全国性公民法律教育来看,从1986年开始,我国进行了三次全民普及法律知识教育运动。2001年5月,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又做出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2001年12月4日又被规定为普及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教育日。特别是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后,公民法律教育在持续稳固地进行。就全国性公民思想道德教育来看,早在十二届六中全会,我们党就提出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四有公民”概念。十四届五中全会和六中全会以及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了新形势下这个根本任务和重要目标。江泽民同志在去年的“七一”讲话中再次提出公民概念和公民教育问题。他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随后,中共中央又发出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新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这标志着我国公民教育体系构建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历史进入今天,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和公民的平等地位与权利不受侵犯的条件已逐步具备,这是社会主义公民意识赖以生长发育的摇篮。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是新时代的产物,但它并不是在公民头脑中自发地产生的。在国家法律逐步趋于完备的条件下,这种意识的产生与普及,离不开持续不断的公民教育过程。经济体制的转变逐渐强化了作为市场主体不同社会成员共同的基本身份即公民的角色,计划经济条件下固定化的身份界限得以淡化。这对增强公民意识既提出了客观要求,又提供了客观条件。现代化的社会是法制健全和高度民主文明的社会,现代化的公民必须具备现代化的公民意识,特别是民主与法律意识。公民的政治地位与法律地位的确立,公民民主意识与法制意识的形成,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中介点和精神支柱。人的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核心,而现代公民意识是实现人的现代化的基础和途径。

三、公民教育的意义及其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立足于公民的塑造,培养公民的意识、观念与精神,是思想政治教育与时俱进、顺应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

首先,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多元利益的竞争经济和理性规则的法治经济,要求社会成员排除血缘伦理和等级身份,以公民资格和平等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和利益分配,形成权利、义务与利益的有机联结。市场经济通行的公平与效率、竞争与合作、自由与平等和公共精神等新型经济伦理以及体现资源优化配置、权利义务的广泛性、一致性和平等性等各项市场经济规则,都要求公民从个人与国家、自我与社会的关系中予以合理合法地认同和内化,明确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使命和责任。只有公民认识、认同并获得上述价值取向,才能为市场经济提供必要的文化价值观念基础。公民教育的实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其次,公民作为社会成员普遍享有的主体身份和资格是民主宪政的产物,公民意识是从法律制度规范走向现实法治秩序的重要桥梁。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优良的公民意识能充分有效地使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转化为人们生活中的信念和准则,从而建立起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公民意识孕育的积极守法精神,为法治秩序提供了必要的信仰基础。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先天不足,这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是十分不利的。我们已经实施的法律知识启蒙教育使公民的宪法观念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离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的要求还有距离,还需进一步从全方位加快公民教育的步伐。公民教育的实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规定。

再次,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也对公民教育提出了紧迫的要求。实施公民教育是建立伦理秩序和法治秩序相统一的最佳途径。一方面,道德伦理价值内化的基础载体是公民,党和国家确定的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和要求也正是“四有公民”的塑造;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的轴心是对权利义务的设定和安排,它所蕴含的价值也是借助法定权利义务来实现的,这些权利与义务又主要表现为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法律价值内化的基础载体同样是公民。同时,伦理价值和法律价值的内化并不是孤立分行的,而是相互影响和促进的,都是以公民为主体和归宿的。其价值内化的根本途径和实现形式就是普遍有效地确立公民意识。公民教育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治国方略的最佳切入点。

社会主义的公民教育是对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丰富与充实,也是我国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改革与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还是思想政治教育向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内在要求。

首先,公民教育是对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丰富与充实。公民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具有质的同一性,它所注重培养的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主要是以宪法意识为核心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公民教育所强调的宪法教育从根本政治原则上为人们划定了一个言行范围和准则,因而实际上是另一种形式的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着眼于启发人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增强其社会责任感;而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正是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相适应的责任感,包括对国家、家庭和他人负有的责任。思想政治教育的责任感教育不仅在内容上与公民的责任感教育相一致,在要求上也都是公民责任意识于不同社会角色的具体体现。脱离了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权利义务观,思想政治教育的责任感教育就成了没有共鸣效应的空洞说教。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育“四有公民”,这本身就是根据宪法对公民教育的要求确定的。宪法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12](P12)这也正是思想政治教育所追求的目标。

其次,公民教育是对思想政治教育的改革与创新。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比较关注社会成员的职业、工作岗位和社会责任,对其思想政治觉悟、道德水平、工作状况有着不同的要求,而对其作为国家公民共同的基本要求则没有给予重视。先进性要求有余而广泛性要求不足,按照公民的权利义务规范来要求社会成员做的不够。公民教育把立足点放在公民上,涉及的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公民角色的本质涵义有“国家归属”和“个人主体”行为方式这样两个层次。一方面,公民首先是归属于自己国家的,这就意味着公民必须讲国格和民族尊严;同时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第一位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2](P7),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平等和爱国的意识。另一方面,公民个人既是认识、改造和发展国家的主体,又是国家的主人。这是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身份关系旧观念的超越。它相应地把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体现为: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在根本上统一于公民权利;同时要尊重人的主体性和个体性原则,一切以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在教育内容上,公民教育侧重于公民意识的培养。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以及民主政治都迫切需要唤醒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只有有了从人到公民、法人的转变,公众才会开始寻求和重视法律,从而才有可能向公众宣传和灌输现代文明最基本的精神和价值取向。我们认为,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等奠基于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之上的现代文明原则,不应当成为西方国家的专利;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也不应当成为西方国家用来对付社会主义国家的棍棒,而应当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重要的思想政治支柱。应当对资本主义的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予以批判地继承,进而逐步弘扬社会主义的人权、自由、平等、民主观。

再次,公民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常规化与稳定性的内在要求。如同各种业务活动应当重视抓好常规,思想政治教育也是一种日积月累的功夫,要常抓不懈。建国以来,我国思想政治教育取得了很大成效,有力地推动了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但是也有惨痛的教训。过去的思想政治工作习惯于搞政治运动,“文化大革命”十年思想政治工作的声誉被严重败坏。20世纪80年代的教训也很深刻,按照邓小平同志的分析,“十年最大的失误是教育,这里我主要是讲思想政治教育,不单纯是对学校、青年学生,是泛指对人民的教育。”[13](P306)思想政治工作一手硬、一手软,没有坚持一贯。理论上也未能及时解决社会转型与意识转型的矛盾,使许多人感到思想政治工作是虚的软的甚至没有必要,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中也不时听到不大乐观的论调。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避免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忽冷忽热、时紧时松、断断续续的现象,思想政治教育常规化、制度化与稳定性的问题就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我们认为,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是伴随着革命战争、社会主义革命与计划经济体制发展起来并是与之相适应的。在大规模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今天,思想政治教育就要与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法治建设相适应。公民教育的常规化、制度化、规范化与稳定性要求将会避免以往这方面的弊端,使思想政治教育在改革与创新中有一个突破和飞跃。社会主义公民教育体系的构建,既包括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内容,又适应了新时期的历史要求;既符合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原则,又联系现实状况展开工作,应当成为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改革与创新的一个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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