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贸易体制改革目标分析--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体系_自由贸易论文

中国贸易体制改革目标分析--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体系_自由贸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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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的对外贸易体制是经济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总是受到经济体制的约束和制约。1979年以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是计划经济模式,在此前提下,外贸体制只能是国家高度集中垄断管理的体制。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已基本建立,对外开放的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外贸体制经过几轮大的改革,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贸易通行规则的新型框架体系,但是现有的贸易体制仍然存在许多体制上的弊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不相吻合。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外贸体制的改革必然朝着自由化的方向深化,使市场机制在对外贸易中真正起到基础性的作用。

本文就中国贸易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改革的方向及任务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贸易自由化改革是国际经贸发展的大趋势

外贸进出口连接的是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贸易体制的改革必须符合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符合国际贸易的通行规则。

1.世界贸易的一体化与贸易制度改革

战后,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国际分工在全球范围内得以迅速、深入的展开,各类国家更深层次地参与国际分工体系,极大地推动了全球国际贸易的增长。进入90年代以来,经济贸易全球化的趋势越加明显,特别是区域经济贸易一体化的发展及成功经验,更加刺激了世界贸易一体化倾向的发展。要求在全世界范围内通过科学的分工协作,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建立统一的国际贸易规则和秩序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中国要发展对外贸易,改革外贸体制就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事情。中国的贸易体制改革必须符合世界贸易的发展趋势,对外贸易活动必须遵循国际贸易的通行规则。因为,中国关起门来自成一体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中国要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更多利益,必须广泛地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为此,中国的贸易制度必须适应国际多边贸易机制的要求,尽可能地减少政府对贸易直接的行政干预,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如关税、汇率等来宏观调控对外贸易。尽管在贸易制度改制过程中,中国要付出很多的代价,但这是唯一的选择,中国经济要全面深入地参与世界经济轨道,就必须按国际规则办事,遵循市场开放、非歧视、公平竞争三大基本原则,建立自由贸易制度。

2.加入WTO与贸易制度改革

1995年1月1日开始启动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宗旨是通过建立一个开放、完整、健全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合理有效地利用世界资源来改善生活质量,扩大就业,确保实际收益和有效需求的稳定增长。WTO的基本出发点是要提高所有成员国及全世界的生活质量和经济实力,主要通过签订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以及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取消歧视待遇的议定书和互惠安排实现上述目的。世贸组织在推进世界贸易自由化方面又向前迈了一大步。经过多轮谈判,中国入世在即,贸易自由化是我国的必由之路。但我国现有的贸易体制、贸易政策与WTO多边贸易体制所追求的自由贸易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我国的贸易制度必须在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互惠互利和增加政策措施的透明度等方面作进一步的修改,同时对贸易伙伴国实行最惠国和国民待遇,对贸易商品实行反倾销、反补贴等政策,建立符合国际贸易规则的贸易体制。

当然,中国向自由贸易制度的过渡需要有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事实上,当今世界除香港以外,也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推行彻底的自由贸易政策。而且WTO对发展中国家还有一个特殊例外的保护条款,它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并不排斥适当的贸易保护。因此我国在构筑的自由贸易体制的框架中也应充分考虑和利用这一条。

建立自由贸易体制既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内部要求,也是国际大环境的要求。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我们还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自身特点。

二、中国的自由贸易制度必须体现中国的特色

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其贸易制度的构筑离不开这个基石。中国要建立自由贸易制度也必然要体现中国的特点:一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体制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二是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拥有12亿人口,尽管经济、生产力相对落后,但拥有庞大的市场。因此,中国的自由贸易体制不可能照搬西方的模式,而应该体现以下主要特色:

特色之一:政府有限的、合理的、必要的干预

(1)传统自由贸易理论与实践的背离

以比较利益论和要素禀赋论为代表的传统的自由贸易理论,强调国家之间主要通过比较成本和资源优势来参与国际分工,使社会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以增加各自的生产量,然后通过交换使贸易双方都得到多于自己生产的消费量,使贸易双方得到更多的直接利益。因此国际贸易就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以便充分发挥它的益处。传统的自由贸易理论视国家为被动的警察,反对国家干预对外贸易。

尽管几乎所有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学家都支持自由贸易政策,但是在实践中,即使在自由贸易政策盛行时期,贸易也没有达到完全自由化的境地,关税仍然存在。战后,西方各国竭力推行自由贸易政策,但在现实中,传统的自由贸易理论与实践是背离的。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以现代贸易理论为理论基石的战略性的政策干预,已成为西方各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领域中普遍采用的贸易措施。应该说,这种背离是有一定现实意义的。

首先,自由贸易的基础是市场机制,但是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在有些领域市场是失灵的。战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在国际贸易中几乎是一个权威性的主体。目前国家对贸易的干预是必然的。其次,国际贸易虽然能使贸易双方得到贸易利益,但双方得到的利益并不是均等的。目前发展中国家出口初级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国际贸易中越来越不占优势,并且贸易条件日趋恶化,表明它是国际贸易中受益较小的一方。而且发展中国家的相对优势也较少。因此它们与发达国家进行完全的自由贸易,无疑是成本高收益小。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发展本国的潜在优势,采取适当的政策干预对贸易条件的改善和国内产业的升级是有益的。

国际贸易发展的历史表明:完全听凭市场作用的自由贸易及由此达到帕累托最优只能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事实上,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就象一个硬币的正反两面,它们总是必不可少的。在实际运行中,贸易自由化也要借助于关税、汇率等有关的贸易政策工具发挥作用。

(2)中国的贸易发展需要政府战略性的政策干预

现代贸易理论强调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两大因素在当今国际分工和贸易格局决定中的重要作用。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国内市场结构不完善,大部分企业规模较小,远未达到规模经济的临界值,很难获得规模效应。因此,我国企业要在以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为主的国际市场上参与国际竞争,没有政府的政策扶持是难以想象的。事实上,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贸易条件的改善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以及国内产业结构的升级都与政府的干预分不开。

对作为国际贸易微观主体的企业而言,自由贸易制度的典型标志是企业根据自身的利益在国内外市场上自由地进行交易。企业自身利益集中表现为低投入和高产出。在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市场行为是由企业自主决策而与政府无关,因而不需要政府来干预。

中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其贸易制度也必然反映这个特色。在我国,对外贸易的主体主要是也只能是公有制的外贸企业。这样,企业的市场行为就涉及到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的关系,为此政府必须确立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的机制,以确保企业的市场行为确实基于企业的自身利益。这一机制的运作目标是防止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发生低价竞销等有悖于“企业自身利益”的不正常现象。这一机制的建立必须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主要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外贸企业的市场行为,对企业实施宏观管理、微观放开,使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构筑新的经营模式,树立适合市场经济模式的经营理念,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因此,政府对企业市场行为的干预应该是间接的、有限的,如建立出口产品审价制度,制定反倾销、反补贴的有关法规法令,完善出口退税等制度,通过实施这些手段,建立企业市场行为的规范机制。

特色之二:合理、有效的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经济基础、自然条件及资源优势的不同,自由贸易必然对其经济产生不同的影响。对国内产业来讲,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都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贸易保护在对某些产业提供保护的同时也加重了另一些产业的经营负担,而自由贸易对某些产业造成压力的同时也为某些产业提供了更有利的经营条件。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总是同时存在的,对所有产业都绝对地严加保护实际上是不参与贸易,也就无所谓贸易保护;而参与国际贸易同样不可能完全对贸易活动不加管理,有管理就有其限制的一面,有限制就具有贸易保护作用。因此,任何一项贸易措施都同时具有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的效果。因而世界贸易组织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并不排斥贸易保护。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某些产业实施保护既符合自身经济发展的要求,也符合WTO的有关条款。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人口众多,国内消费、需求和市场规模都很大,而且产业门类齐全,合理地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对国内生产者、消费者和整个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都是有益的。

但是,合理保护本国市场,应该在符合WTO规定和国际惯例的基础上,采取适度保护和有限保护的原则。我国保护的重点是国内作为支柱产业的幼稚产业和欠成熟产业,保护的目的不仅仅是提高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并获得潜在的比较优势,而且还要充分考虑培育国内市场的竞争力,因为我国的国内市场已有较大的开放度,相当程度上已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当然,这种保护必须是有限的保护,既表现在保护的对象是有限的,也表现在保护的时间是有限的,即对某一产业的保护是暂时性和过渡性的。一般讲保护期限不宜超过该种工业技术更新的周期。由于世界科技革命迅速发展,使所有工业部门的技术更新周期不断缩短,所以,幼稚产业的保护期限一定要参照当今的世界科技最新发展加以严格界定。因此,对少数产业的重点保护必须是经常有所转移或调整的。

我国合理、适度地保护重点产业,并不是保护落后,相反通过有效的保护可以使国内的重点产业得到发展的机会,从而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同时我们对某些产业实施保护时,应该主要运用关税等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贸易手段,尽量避免使用配额等非关税贸易壁垒。

此外,政府必须把竞争机制引入外贸领域,即对所有企业普遍开放外贸经济领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外贸是企业的天然权利,不应加以限制。应当说,在我国外贸经营权问题是贸易自由化的基础和核心。只有放开外贸经营权,尽早实现现有的外贸企业审核制度向登记制度的转变,使我国外贸的经营主体多元化,真正做到放开经营、平等竞争,我国的外贸发展才能更上一个台阶。当然,放开经营,短期内有可能会形成贸易入超的压力,增大政府宏观调控的难度,但是这个矛盾是无法避免的,也是我国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建立自由贸易制度必然要付出的代价。

特色之三:积极参与区域性的国际经济一体化

战后,国际贸易的集团化和区域化趋势十分明显,进入90年代以来,这种趋势继续加强。目前,区域性经济贸易集团几乎遍及全球,这些区域性经济贸易集团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相互制约与联合,使世界经济贸易形成一个由大大小小经济一体化组织形式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大系统、大网络。可以说,到下世纪初,世界上几乎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摆脱这个系统与网络,游离于这些集团之外。而事实上,在当今国际贸易中,要想找到一个不从别国得到或给予别国优惠的国家也是几乎不可能的。

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对贸易自由化的推动是很明显的,尤其在区域内部,减少内部的贸易壁垒,扩大了内部贸易自由化和对外贸易自由化,提高了区域内的经济合作和经济增长,对加入集团的后进国家实现贸易自由化有很大的拉动作用。因此,区域经济一体化可以视作全球贸易自由化短期内无法实现条件下的一种次佳选择。

亚太地区将是21世纪世界经济的中心,中国作为这个区域中的一个大国。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区域性的经济一体化,通过贸易自由化的行动来更好地分享区域性经济发展的利益。

总体而言,中国的对外贸易要发展,必须走贸易自由化道路,对现有的外贸体制作进一步的完善与改革,使之既符合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又与国际贸易通行规则接轨。因此,我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制度,在向这个目标进军的过程中,我们要尽量避免20年来个别发展中国家贸易自由化急进过程中的失误,也要勇于承受贸易自由化扩大中适当范围内的风险。中国的贸易制度需要在总体上实现自由,但是这个过程应该是循序渐进的,通过具体的贸易政策和措施来逐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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