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在实施“巴塞尔协议”中面临的困难_银行论文

中国银行业在实施“巴塞尔协议”中面临的困难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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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清算银行为在更广泛的基础上寻求国际银行业的公平竞争与风险管理办法,于1987年12月10日在瑞士的巴塞尔召开了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德国、荷兰、比利时、瑞士、瑞典等12国中央银行行长会议。会议通过了著名的《巴塞尔协议》。该协议制定了国际通用的资本标准,将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或一级资本)和附属资本(或二级资本)。规定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股本和公开储备;附属资本包括非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帐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及长期次级债务。协议要求附属资本不得超过资本成分的50%,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协议还将银行资产的风险按5个风险权数分为四类,即无风险0%、低风险10%、20%、半风险50%、全风险100%。并以此来衡量银行的资产及表外业务的风险。同时用规定的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来衡量银行的资本金充足情况,要求在1992年以前各签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自有资本不得少于风险资产的8%。

《巴塞尔协议》作为国际金融界在资本制度上的神圣公约与加强统一监管的划时代文件,它适用于所有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机构。我国现有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均排在世界大银行前500名之列。实施巴塞尔协议不仅是我国银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而且也是加强我国银行经营安全的需要;不仅是提高信用级别,引进外资的需要,也是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督的需要。同时,我国金融业朝着现代化、国际化、市场化的方向发展的趋势,也要求对金融的管理必须遵守国际惯例,借鉴外国先进的管理经验。因此,我国已着手实施巴塞尔协议的要求。但是,我们必须充分估计到在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过程中实施巴塞尔协议所面临的种种困难。指出并克服这些困难是贯彻实施巴塞尔协议所必须。

当前,我国实施《巴塞尔协议》面临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我国银行的资本金呈现出数量不充足,构成不合理,来源不稳定的现状,这将会削弱银行资本功能发挥的基础,减缓实施巴塞尔协议的进程。

就资本数量来说,我国银行资本量明显不足。如以资本金与资金来源及贷款的比重来衡量,国家银行资本金占全部资金来源和贷款的比率,1979年分别为21.78%与23.12%;1988年降至10%与11.34%;1991年进一步下降到6.53%和7.61%。如按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充足比率的规定,到1992年均未达到8%的要求。如果我们把现有的一直未作处理的呆帐资产用资本金冲销的话,则资本的充足率会更低。我国银行资本金的不足,已严重影响了银行的营业能力及发展后劲,尤其是清偿力的下降,严重威胁着银行的信誉。

从资本的构成和来源看,我国银行资本金来源渠道单一,自补能力较弱。在国家财政较困难的情况下,只有靠利润留成基金来增补。但由于近几年来,银行留利水平日趋下降,自补能力不强,所以资本金的数量呈缓慢增长趋势,远远达不到国际金融界的统一标准。就资本的结构来说,我国银行基本上没有附属资本的补充,而且核心资本的大部分都占压在变现能力弱的固定资产或亏损资产上。这种资本金来源渠道单一、资本结构呆板的现状,会阻碍或影响《巴塞尔协议》在我国的实施进程。

第二,我国银行资产质量过低、贷款存量不活,呆帐贷款过大、信用规模呈刚性增长,使银行很难以收缩贷款规模来调节资本与资产的比率。

据估计,目前,我国国家银行的信贷资产中有30%的贷款成为呆帐,难以收回,有些银行的分支行资产中不良资产高达60%以上。风险贷款资产的比例过大,客观上要求银行增加资本准备金,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现实是不可能使资本金的数量迅速增长的。就贷款的种类来说,信贷资产中风险权重较大,所需资本金较多的信用贷款比例过大,而风险权重较小所需资本金较少的担保抵押贷款较少。另外,我国对世界银行、地区性国际开发银行,外国中央银行及商业银行贷款几乎是空白。这些资产结构上的差异,表明我国银行资产中风险权重过大的资产份额较多,而风险较小的资产份额较少,这必然会加大银行资本的需求量,而过大的资本需求量不仅受目前资本金制度的约束,同样也会给银行经营造成成本过大的压力。这将不利于《巴塞尔协议》的实施。

第三,中央银行管理手段的落后以及专业银行与企业、专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和财政间的融资关系不顺,也将束缚着巴塞尔协议的实施步伐。

目前,中央银行仍不能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及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法定准备金率和再贴现率等经济手段调控专业银行的信贷能力。以行政命令,指令性计划为特征的信贷规模控制仍是主要手段,其在掌握上不容易做到适度,或者控制过紧,或者控制过松。专业银行本身也缺乏一个能自动有效伸缩信贷规模、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的利益动力机制。银行与财政关系尚未理顺,财政透支和借款仍未根本解决。专业银行对中央银行的资金倒逼机制也未根本改观,受行政干预,银行还要大量发放实际上不可能收回本息的“安定团结贷款”,致使银行作为企业亏损的直接受害者而造成大面积亏损。

上述种种,说明了目前我国专业银行尚不具备依据市场信号自主调节自身行为的能力。这将使《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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