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莱堡学派和宪政经济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弗莱堡论文,宪政论文,学派论文,经济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教科书中的历史总是由世界上的主流观点写就的,就仿佛学术世界也存在市场力量。因此那些拥有真理但是远离主流观点的学者必须依靠他们自己的力量迈过这些门槛,如以下述及的弗莱堡学派的创始人。
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的现代宪政经济学,主要由詹姆斯·麦吉尔·布坎南提出(James Mcgill Buchanan)①。它是研究给定规则制度后个体互动的特点,以及如何选择并实施这些规则的学科(Buchanan 1990:1),也可以被看做关于规则的经济学。作为现代经济学的新制度经济学②,影响它的一个重要的学术先驱,就是在国际上并不为多数人熟知的包括法学和经济学在内的弗莱堡学派(Buchanan 1990:10,Vanberg1988:18,Vanberg 2004:3)。
弗莱堡学派或称作秩序自由主义,作为德国新自由主义的主要组成部分,于20世纪30年代在弗莱堡大学由经济学家沃尔特·欧肯(Walter Eucken)③和法理学家法兰茨·伯姆(Franz Bhm)和汉斯·格罗斯曼—杜尔特(Hans Grossman Doerth)组成的跨学科研究会建立起来。他们的努力为战后德国重建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为由阿尔弗雷德·米勒—阿尔马克(Alfred Müller-Armack)④和路德维希·艾哈德(Ludwig Erhard)⑤创立的社会市场经济(Soziale Marktwirtschaft)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弗莱堡学派的目的是为怎样建立并维持一个合理的经济秩序等实际问题找到答案,他们认为这是一个立宪选择的问题,也就是说,如何通过建立一个合适的经济宪法来形成心目中的经济秩序(Vanberg 1998:173,Eucken1992:3)。
从很多角度来看,弗莱堡学派和布坎南的宪政经济学传达了相同的思想,但是由于不同的时空背景,它们的表达形式不同。弗莱堡学派没能成为国际上享有声望的研究学科原因在于它只局限于德语的学术世界里,只有极少的著作被翻译为英语。而且,它只反映了德国单一的历史经验。
本文结构如下:第一节介绍弗莱堡学派的历史和方法论背景,以及弗莱堡学派和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联系;第二节探讨宪政经济学现代方法的基本思想,分析立宪选择的问题,并区分了宪政的两种观点,即契约观点和传统习俗观点;第三节对比了弗莱堡学派和宪政经济学,讨论它们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第四节总结并集中论述弗莱堡学派传统的未来前景。
一 弗莱堡学派和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联系
(一)弗莱堡学派背景
在纳粹执政时期,德国集中施行为战争服务的经济和集权主义政治。一些经济学家逃至美国或英国以避开本国的残酷现实并在那里得到了应有的地位。另一些经济学家,比如斯塔克博格,一度变节为活跃的国家社会主义者。与此相反的是,经济学家欧肯和法学学者伯姆在20世纪30年代建立了跨学科的研究会,之后法学学者格罗斯曼—杜尔特也加入进来。他们在弗莱堡大学内进行秘密讨论,内容是关于纳粹政权倒台之后即刻需要的新制度秩序(Wohlgemuth 2001:204),这就是弗莱堡学派的开端。弗莱堡学派的学者们都信仰基督教,凭借共同的信仰,他们除了做自己感兴趣的研究以外还私下里为他们的国家解决棘手的问题(Rieter and Schmolz 1993:105)。比如,伯姆身为教师和大学校长,不仅是学术界里的法学理论家和哲学家,还是参与德国立宪讨论的立法者,并因此对德国政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Tumlir 1989:125-126)。他们的贡献为战后德国建立社会市场经济提供了理论基础。
关于思想背景,不能不提当时德国的经济学知识界众多的倾向和流派。德国历史学派就是当时颇有影响力的一派。⑥欧肯就受到德国历史学派的深刻影响⑦,但他致力于历史学派中标新立异,而非全盘继承。他甚至以批判历史学派的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为己任(Pillath 2000:102)。他发展了“分离抽象”的方法论,这一方法论剔除一般化抽象主义,在人类经验和历史事件研究的基础上,对理论上的“理想类型”进行分类。欧肯的这一方法基于埃德蒙·胡塞尔开创的现象学。⑧此外,新古典经济学家应用抽象的假设演绎数学模型,由抽象的假设而不是事实出发,推导出同样抽象的结论⑨,比如“均衡”这一概念。与他们相比,欧肯更关注的是能使真实市场运转的法律条件(Wohlgemuth 2001:204-205,207),而不是一个从抽象到抽象的演绎。他坚称经济学的相关学科是法学,而不是数学⑩(Pillath 2000:102)。
(二)弗莱堡学派的基本思想
弗莱堡学派或者新自由主义是德国新自由主义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包括阿尔马克(Alfred Müller Armack)、洛卜克(Wilhelm Rpke)和罗斯托(AlexanderRüstow)等人的思想。它为怎样建立并维持一个合理的经济秩序,为类似立宪选择等问题寻找答案,也就是说,怎样通过建立合适的经济法律来形成合理的经济秩序(Vanberg 1998:173,Eucken 1992:314)。这些思想概括如下:
第一,欧肯在20世纪40年代就阐明:“让经济体制顺其自然的发展并不能使经济体制解决自己的问题。经济体制需要被有意识地去塑造”(Goldschmidt 2004:3-4)。这不同于放任政策的自由主义或者起源于18世纪苏格兰学派道德哲学的旧自由主义。在德国法律哲学中,社会秩序不是天然赋予的,而是一个可以也应该被有意塑造的政治兼文化产物。(Vanberg 1998:174)竞争机制不可能自发地出现并维持。它需要的是一个政府保护的法制框架。(Vanberg1988:19)简而言之,自由是在法律保护下实现的。(Watrin 1998:14)(11)。
第二,社会秩序是可以也应该通过稳步建立一系列法规被塑造,而不应该通过一个个偶然案例的发生被塑造。政策应该是规则导向而非结果导向的,通过重整游戏规则这一间接方式努力扭转经济秩序,而不应该通过经济运作上的直接干预来达到经济好转的目的。(Vanberg 1998:174,Eucken 1990:336)。
第三,经济政策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自由竞争,(12)所有的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权利平等,自由交易和缔约是经济活动的唯一运作方式。竞争秩序应该看作是一种公共产品,是经济进步的主要推动力,是一种制约经济权力优势地位的方法。伯姆把竞争形容为以利益为基础的自由经济的道德支柱。(Vanberg1998:175-177)此外,欧肯反对张伯伦和罗宾逊提出的垄断性竞争的概念,因为他认为在垄断和竞争之间不存在联系。(Rieter and Schmolz 1993:100-101)
第四,必须建立一个“强势的政府”,目的在于保障竞争秩序。(Vanberg,1998:178)
第五,伯姆的观念中有一个理念,就是要从基于特权、等级重重的封建社会向无特权、无歧视、人人自由平等且权利平等的私有制法制社会转变(Privatrechtsgesellschaft)。市场经济可以被看做这种转变的副产品。合理的经济秩序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自发进化而来。(Bhm1989:56,Vanberg1998:175)
从经济政策的意识形态角度看,在干涉主义和19世纪的放任自由主义之间存在着一种折衷。他们找到了一条平衡两种极端意识形态的经济政策的中间道,也就是自由和社会公正的中间道。此外,从方法论角度看,在废除推理和抽象的德国历史学派和那时只注重抽象推理的新古典形式主义之间,他们找到了平衡两种方法的中间道。这是对实践的恰当实用和理论的严格形式的平衡,也是统一形式主义和整体本体论的尝试(Pillath 2000:106)。(13)
(三)与社会市场经济的联系
二战后,德国处于重建经济和政治宪法的关键时刻。阿尔马克和艾哈德建立了基于弗莱堡学派理论基础的社会市场经济。它促成了德国的经济奇迹,也就是德国经济强有力的复苏和崭新的经济秩序。
不过,社会市场经济的理念与弗莱堡学派略有不同。新自由主义下的科隆模式不是规则导向的,或者说不是从立宪角度出发的,而是结果导向的,因此带有干涉主义味道。阿尔马克对社会持一种总体的观点。在他看来,经济秩序不可能在与其他社会秩序隔绝的情形下单独分析和塑造出来。各社会政策之间的配合是必要的,不能仅有经济政策。(Vanberg 1988:20)其任务不仅是找到实现经济效率的秩序,而且要找到人们可接受的生活环境。(Rieter and Schmolz1993:104)他关注经济秩序的文化和政治环境以及所实现的道德和美学价值。其主要思想是“把市场的自由原则和社会平衡的自由原则结合起来。”因此,他所持的再分配原则是以“社会公正”的标准直接纠正了市场的结果。阿尔马克的观点是,欧肯所指的宪政层面的框架并不充分,因此结果必须事后被修正。(Goldschmidt 2004:28-29)这种对社会公正的结果判定标准是弗雷德里希·A·哈耶克(14)所批判的,他认为这与市场的原则矛盾。(Vanberg 1988:25)但这标准主要是迎合当时德国的政治而不是新自由主义的概念。(Wohlgemuth 2001:216)哈耶克只强调竞争性博弈的原则必须是真实的,而没有考虑到它是否被所有博弈参与者接受。
这种结果导向的思想把“社会市场经济”转变为“社会国家经济”。今天这种德国自有的“德国弊端”已经十分严重;德国已经从1975年世界上最开放和最以市场为导向的15个国家之一沦落为1990年的第25位。国民收入的50%被政府所控制。除了竞争性政策和货币政策这两个方面,劳动法、社会保障系统、高转移支付等等使德国远离了当初新自由主义的原则。(Wohlgemuth 2001:201-203,220-223)
二 现代宪政经济学的观点
(一)宪政经济学的基本思想
宪政经济学作为一个独立的新研究学科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但它实际上既非新的科学发现又非分析工具的创新,事实上,它可以被看做是古典政治经济学和契约政治哲学的复兴。它是作为现代经济学中的制度经济学的一部分,它之前有一个重要的学术先驱,即在国际上鲜为人知的弗莱堡学派(Buchanan 1990:10,Vanberg1988:18,Vanberg 2004:3)。
布坎南对经济学引入了新的定义,将其界定为对交换关系这个系统的研究,它不同于列昂里尔·罗宾斯将经济学定义为对有限或稀缺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传统定义,也不同于奈特(Frank Knight)将经济学视作五种社会福利函数这样的技术问题,这与布坎南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相矛盾。他建议使用交易秩序学或者用研究不同器官之间关联的交易共生学的这些概念来替代经济学。这在方法论中集中体现为引入了一个新的“交易收益”范式,这一范式关注交换而非选择,关注实现协调配合而非解决资源短缺,关注个体而非整体社会,关注实现套利而非利益最大化,关注在交换中演化的沟通网络而非一般均衡(Buchanan1979:17-37,279-283)。
布坎南的宪政经济学是研究给定规则制度后个体互动的运行特点,以及如何选择并实施这些规则的学科(Buchanan 1990:1)。它关注个体如何通过自愿遵循公共规则而实现共赢(Buchanan 1991)。与传统的政治学强调有赢必有输的观念不同,宪政经济学而非宪政政治学强调通过人的互动合作让所有参与方的期望收益为正,也就是共赢。它应用的是交换范式而非冲突范式(Buchanan1990:8-9)。与公共财政和福利经济学等关注给定约束下的交换和选择不同,宪政经济学专注于关于社会博弈规则下自发缔结的社会契约或者宪政契约,也就是对外生条件的选择(Buchanan 1990:3,Vanberg2004:7)。维克托·范伯格(Viktor Vanberg)(15)认为福利经济学的集体主义最终会导致效益个体主义而非选择个体主义。与之对照的是,宪政经济学以自发缔结的社会契约为基础而非以外生集体效用的最大化为基础。契约宪政论的主要观点是选择个体主义方法论从市场研究延伸到政治研究。与从个体选择转移到超个体选择的集体效用最大化模式上并以结果为导向的逻辑不同的是,宪政经济学运用的是交换模式下的逻辑(Buchanan1990:5-7,Vanberg 2004:12-14)。
如果把宪政经济学看作理论科学,那么它就是试图以方法论个人主义为基础来解释法规的秩序如何影响行为的秩序,这里的方法论个体主义是指经济或政治的规则只能通过人类个体行为的形式来认识。如果把宪政经济学看作应用科学,那么它就是试图找到有益于人类共存和全体共赢的博弈规则而且以规范化个体主义为原则沿用下去,这里的规范化个体主义指的是个体本身为价值评判的根源。然而,作为应用科学,宪政经济学不应该被视作为“规范化的科学”,因为政策建议不是无条件的,它是以法理学假设或者解释性理论为基础的条件性语言(Buchanan1987:244,Vanberg 2004:2-4)。
(二)立宪选择
在论述立宪选择之前,有必要区分一下立宪选择和子立宪选择的区别(Buchanan and Tullock 1962)。立宪选择是对博弈规则或者条件的选择。子立宪选择是对博弈规则或者制约条件决定后的可选策略的选择。立宪选择出于立宪阶段或者叫立宪级。子立宪选择处在后立宪阶段,或者叫子立宪级,此时宪政条件已经给出了(Brennan and Buchanan 1980,Brennan and Buchanan 1985,Buchanan and Vanberg 1994)。传统的福利经济学只关注博弈规则作为外生条件给出情形下的选择。但是,在宪政经济学里我们关注最优的博弈规则而非最优的博弈策略(Vanberg 2004:5-6)。
仅就博弈第一阶段的立宪选择而言,有两个难题:利益难题和知识难题。形成宪政偏好由两个可区分的部分驱使:利益部分和理论部分。利益难题发生在各人有着不同利益的时候,知识难题发生在各人形成偏好的理论基础不同的时候,即使个人有着相同的利益(Buchanan and Vanberg 1994:178-179)。或者让我们这样解释:假设一家人晚饭后看电视,电视只有一台,如果丈夫喜欢看财经事件的评论,妻子喜欢看电视剧,孩子们喜欢看动画片,由于他们的偏好或者说利益不同,他们会选择符合自己利益的电视台。但是,如果所有家庭成员都想看财经事件的评论,则利益难题由于他们利益相同而消失了,但是问及哪个台的电视节目更能为他们未来的决策提供优良的信息,知识难题就可能出现了。因为他们偏好可能来自于不同的知识理论,所以他们则会支持不同台的财经事件评论。因此对于博弈规则的选择,不难类比出同样的状况。
透过罗尔斯(Rawls)对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定义和布坎南和图洛克(Tullock)对不确定性之幕(veil of uncertainty)的定义可以解决利益难题。这两者使得选民不知道自己在子立宪阶段的位置或地位,因此不能只为自身利益选择规则。但是这两个“幕”的厚度是不同的。罗尔斯所定义的无知是彻底的,意味着在立宪阶段没有人对他们所处的位置有较好的了解,同时无知也是完全的,意味着对未来大经济环境不存在一般化条件的可能性考量。不确定性之幕也是彻底的但不是完全的,选民由未来大环境的信息,知道立宪阶段有哪些位置。而未来的每个位置都是由相等的主观概率,也就是说由立宪阶段的均等机会所得出的。这就是所谓的部分完全。而且,相同的概率意味着给予个体相同的权重,从而为宪政经济学奠定了民主基础。
但是即使利益难题被某种方式解决了,宪政冲突的知识难题仍旧会出现。既然如此,对知识难题的宪政解读可以与利益难题中的不确定性之幕的论点相似。但是宪政解读受限于两类限制性因素,一个是激励性局限,另一个是认知局限。
激励性限制类似于公共选择理论中的理性无知的概念。因为宪法的有效性是公共物品,尽力达到个人利益的宪法选民不会为公共利益花费那么大力气。因此,如果没有足够的激励,宪法选民为选择宪法学习知识的意愿就会变小,从而导致理性无知这一难题。基于哈耶克的知识分工的观点,解决这类难题的一个方法是选择法律专家而并非对宪法进行直接选择(Hayek1948)。但是在集体选择而非个体选择的情况下,理性无知仍然存在。此外,这还需要对专家有足够的了解而非对宪法“产品”的了解。然而,现实中,我们总是单独去选择电脑产品而非集体去选择设计电脑的专家。同样,我们也许更喜欢单独去选择我们的宪政环境。因此,对宪政环境的选择可以看作是一种解决知识难题中的激励局限的方法(Buchanan and Vanberg 1994:185-187)。
但是,即使解决了利益难题和知识难题中的激励局限,知识难题中的认知性限制仍然会出现。这是由哈耶克提出的认识论的根本特点。他指出人类的认识是不完全和分散的(Vanberg 2001:6483)。与传统经济学假设的完全理性不同,宪政经济学假设认为人的推理能力存在极限而并非完全理性(Vanberg 2004:3)。当弗莱堡学派的秩序政策(Ordnungspolitik)力求“构建适当的法律框架”时也面临这样一个知识难题(Vanberg 2004:16)。哈耶克曾批判理性构建主义,因为理性构建主义认为中央政策制定者拥有“横向”的知识和跨期的事前推理能力,哈耶克认为这种推理能力很不可靠。批评前者的理由是,信息是分散的。“当下的人”(man on the spot)只有对特定情形的知识。既然没有无所不知的人存在,如何实现让部分的知识在社会层面的沟通是一个问题。最后哈耶克认为只有通过价格这个不断做出相应调整的信号系统来实现(Hayek1948)。我们的经历会使我们的知识和问题随时间改变。找到最合适的宪法的方法是不断的经历试错(trial and error)。因此,除了知识难题的激励局限外,宪法环境之间的竞争也对解决立宪选择上的认知性限制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最终的解决方案是运用宪法竞争来发展出更好的宪法环,博弈制度。例如运用竞争联邦制度作为改善民主制度的措施。再者,增加宪法系统的多样性也能减少利益冲突问题(Buchanan and Vanberg 1994:188)。
然而,即使宪政环境间存在竞争,我们也不能简单地下结论说我们已经接近理想的宪政选择了。事实上,我们应该把对理想宪法存在性的讨论放在对其认知性的讨论之前。理想的宪法是否存在是可疑的。如果相信绝对理想的宪法不存在,我们对它的认识就应该修正。立宪的选择不可能是故步自封的,而应该是不断学习和应对那些在变化中且不可预知的问题的一个开放式创造性的过程。我们适应性地服从规则并建立“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信念(Buchanan and Vanberg1994:191)。
(三)宪法的两种观点
宪法本身有两种观点。一方面,传统上宪法被看做是一种契约。例如,美国宪法就是由他们的代表人或者开国者制订的社会认同的书面社会契约。它通过政治的法律被强制执行。另一方面,宪法可以看做是传统习俗的集合,一种游戏的均衡状态。例如,英国宪法就是不成文的,非正式且含蓄的。它是自我演化、自我强制的。然而,所有宪法都是两者兼有的。它们之间不能用二分法区分。(Mueller 2003)
通过探讨立宪选择中的难题,我们最终进入了传统习俗观点的领域,这种观点认为宪法是长时间形成的社会习俗的集合。所有社会进化论者都支持这一观点,包括哈耶克,他相信文化的演化过程能提供一个平台来筛选和造就有效的游戏规则。这是与构成主义者的观点对立的(Brennan and Buchanan 1985)。获得知识的唯一方法是试错式学习的积累。我们在中国历史的经验分析中,就能找到支持宪政传统习俗观点的例子。儒学在中国甚至在其他东方国家占支配地位,这是经过几千年的演化过程而留存下来的。比如,中国的邻国日本更多的依靠一些内部的传统制度而非外部的法律条文。他们的合同也是由自我强制来实施的,当中并没有很多的政府参与。然而,美国则是一个诉讼社会。外部制度的有效性是由一些公共组织强迫执行实现的。缺乏悠久的历史可能是造成后者的原因。因为,传统不可能在没形成习惯时存在,习惯不可能不需要时间的积累。或者说美国的传统就是依靠外在的直白的法规,就像英国的演化传统和法国的革命传统一样。实际上,东方的儒学作为宪政早在两千年前已经或多或少地被先贤孔子构思好了。但是这种构思也有几分像哈耶克意义上的试错。它经过与许多被构思或者演进发展过来的习俗共同竞争遴选得以留存下来。尽管儒学传统作为宪政在我们今天看来并非合理,但是相信在两千年后,我们现在认为最好的完美的宪政同样会被后代看作不合理的。既然不存在完美的宪政,我们可以通过在不同的传统习俗、不同的宪政设计和自身演进间经过竞争遴选找到比较好的宪法。
三 弗莱堡学派和现代宪政经济学观点的联系
实际上,弗莱堡学派和布坎南的宪政经济学在很多方面的理念是相同的,但是由于时空环境的不同而拥有不同的诠释。我们不可能要求大卫·休谟运用数学模型来描述他的“休谟黄金流动平衡机制”,而现代国际货币经济模型的一些思想已经被休谟用文字解释了(Hume 1997:33-43)。弗莱堡学派没能成为国际上享有声望的研究学科原因在于它只局限于德语的学术世界里。只有极少的著作被翻译为英语。而且,它只反映了德国单一的历史经验。
(一)弗莱堡学派和宪政经济学的相同点
弗莱堡学派的研究主题共有两个部分,其中一个是理论范式,或称秩序理论(Ordnungstheorie),一个是政策范式,或称秩序政策(Ordnungspolitik)。一方面,在秩序理论中,弗莱堡学派基于这样的假设,即对经济现象的合理的分析和解释必须也能解释这些现象之上的宪法框架。这就是宪政经济学作为以方法论个人主义为基础的理论科学所作的尝试。另一方面,秩序政策关注如何通过对经济法进行恰当的改革来改善相应的经济秩序。这也是宪政经济学作为以规范个人主义和法律学假设为基础的应用经济学所追求的目标(Vanberg 1998:174,Vanberg2004:2-4)。
同样地,弗莱堡学派的研究也区分了为社会经济宪法做出政治选择的立宪层面,和在博弈规则已定时做出个体选择的子宪政层面(Vanberg1998:175)。宪政经济学是研究各种博弈规则可选集合的系统性研究课题,也就是法制框架或者“秩序理论”所考虑的经济宪法的集合。“秩序理论”和宪政经济学都是从规则导向的角度关注不同的法制框架以何种方式对社会产生影响(Vanberg 1988:23)。从进程导向的方面看,宪政经济学对制度的自愿性协议(voluntary agreement)和“秩序政策”关注规则的思想是一致的。它们都抱着通过改革社会运行法则或者制度来实现社会进步的原则,而非以结果为目的直接干预经济政策来发挥作用(Vanberg 2004:15)。
在伯姆的观点中,关于私法社会发展中不存在阶级世袭或特权的结论是基于所有社会成员都拥有相同社会地位的潜在假设的(Bhm 1989:46-47)。这种假设与宪政经济学的契约观点思想一致。在穿过不确定性之幕之后,我们通过制定宪法来实现每个人的期望效益最大化。因为每个人都有相同的概率去获取某一社会地位,它赋予每个人的权重都是一样的,这就是宪政契约的民主基础。
此外,伯姆引入了布坎南的交易自由的概念。他倡导通过交换协定或者互惠承诺达到利益的平衡(Bhm 1989:53)。在现代自由的概念中,我们避免了囚徒困境中的纳什均衡,因为事实上,在囚徒困境中每个参与者都可以通过个体自由的自愿交换实现个人自由的最大化。因此,这就为所有拥有限制性自由的个体订立自愿协议设置了条件(Bhm 1989:54)。这就是自由互惠交换的中心思想。此外,伯姆关注法律中的塑造功能,它是历经时间和来源于民意的集体决策的过程而绝非工具。当然,这种民意必须通过议会制约政府的制度化机制,也就是被立宪制度所保护(Tumlir 1989:127,134)。这也体现了法律的立宪阶段需要全体一致通过作为衡量立宪效率准则的思想。
(二)弗莱堡学派和宪政经济学的不同点
不过,弗莱堡学派和现代宪政经济学的观点在思想上确实存在不同点:
首先,在规范化的视角下,弗莱堡学派强调必须有“强势”的政府可以作为保护游戏规则的仲裁者。但是,它缺乏对政府作为仲裁者如何行事的实证分析。弗莱堡学派未重视对政府的宪法制约(Vanberg 1988:24)。在政治领域的一个悖论是,竞争性经济法的保护者同样也是普通的利己主义者,这怎么解释这个保护者在没有宪法限制的情况下为公共利益工作。但这个难题不是弗莱堡学派的错误,而是来源于事情本质(Vanberg 1998:178)。
其次,从方法论个人主义角度来看,宪政经济学以全体一致通过的原则评价规则和法制框架,而且是由个体最终判定规则是否合适。但是在弗莱堡学派中,对规则的选择并不最终通过个体判定,而是通过弗莱堡学派创立者对不同法规的作用的实证分析来做出评判(Vanberg 1988:28)。
四 结语
今天,许多弗莱堡学派的支持者聚集在沃尔特·欧肯经济研究所。(16)这个研究所在未来的主要任务是对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和它们在制度实践上从事基础研究。从前景上看,弗莱堡学派传统有两条发展途径:哈耶克的进化立宪主义和布坎南的宪政经济学。它们把新自由主义与新奥地利学派经济学(17)和新制度经济学结合了起来。因此,今天弗莱堡学派的传统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先驱,也属于新制度经济学的一部分。
昔日弗莱堡学派跨学科的“研究小组”已经消失了。但是,今天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潮流继承了弗莱堡学派的思想。弗莱堡学派的旧躯壳已经不存在了,但是他们的精神在一个新躯壳里诞生了,并将以新的方式延续下去。
注释:
①詹姆斯·麦吉尔·布坎南出生于1919年美国田纳西乡村,在芝加哥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他在1986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自1983年至今在乔治梅森大学任教(Buchanan 1987:243)。
②新制度经济学包括公共选择理论、财产权分析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和布坎南的宪政经济学(Wohlgemuth 2001:212-215)。
③沃尔特·欧肯(1891-1950)自1927至1950年任弗莱堡大学经济学教授,1950年卒于伦敦。其父为哲学家、诺贝尔奖得主鲁道夫·欧肯,父亲给他提供的人文主义的教育环境,对他影响深远(Peukert 2000:96)。
④阿尔马克(1901-1978)曾任科隆大学经济学正教授,其后任内阁经济事务大臣并率先在出版物中使用“Soziale Marktwirtschaft”这一概念(Goldschmidt 2004:6,25)。
⑤路德维希·艾哈德(1897-1977),生于菲尔特(巴伐利亚),曾任德国第一任经济部长,其后任总理,他首次在谈话中非正式的使用了“Soziale Marktwirtschaft”这个概念(Goldschmidt 2004:6-7,10)。
⑥Rieter and Schmolz1993:91-95.
⑦欧肯的论文导师属于新历史学派。而且,他在学习经济学之前考虑过学习历史学(Peukert 2000:96)。
⑧这一点上,欧肯要感谢他父亲的朋友,同时也是他的朋友,哲学家埃德蒙·胡塞尔(1859-1938)。他们一生交往甚密,即使是在纳粹执政时期,胡塞尔因犹太身份被逐出弗莱堡大学,他们仍往来密切(Klump 2003:158-159)。
⑨这一方法以形式主义的本体论为基础,形式主义认为科学家必须探究事实的内在一般性、系统性和规律性的一面而不探究其特别性、偶然性和经验性的一面(Peukert 2000:95-96)。
⑩这符合历史学派的思想,因为历史学派的整体本体论认为人类不应该被视为被动的事物,不应该被视作简单变量的集合(Pillath 2000:96)。
(11)在当时,自由主义的思潮是个极大的突破,因为德国长期以来有着反资本主义的传统(Mierzejewski 2004:44)。
(12)在19世纪,德国由于受构建主义和集体主义等哲学思想影响,商界盛行卡特尔现象。德国那时被称为“卡特尔国家”(Watrin 1998:18)。
(13)而且,社会市场经济后期的理想是要实现更广泛的社会价值,不仅是包括经济增长和效率的经济价值。它还希望实现不同类别社会价值的均衡,例如自由、经济繁荣和社会正义甚至包括道德和美学价值。
(14)弗雷德里希·A·哈耶克(1899-1992)生于维也纳,1962年至1967年在弗莱堡大学任经济政策教授,后于1977年回到弗莱堡直至去世。他在1974年被授予诺贝尔经济学奖(Vanberg2001:6483)。
(15)维克托·范伯格(Viktor Vanberg)曾在1984-1995年间任乔治梅森大学经济学教授。从1995年开始任弗莱堡大学经济政策教授,自2002年开始一直担任沃尔特·欧肯经济研究所的主任。
(16)沃尔特·欧肯经济研究所在欧肯逝世后第四个年头,即1954年在弗莱堡成立。艾哈德对经济研究所十分支持。而哈耶克从1964年至1970年担任委员会委员,从1970年到其逝世一直是研究所的名誉主席。现在,由布坎南任研究所的名誉主席,范伯格任研究所主任。沃尔特·欧肯经济研究所的详情可登陆http://walter-eucken-institut.de/en/abouttheinstitute.htm。
(17)新奥地利学派经济学主要以哈耶克的竞争理论为特征,类似社会秩序理论。哈耶克把竞争看作一个“发现的过程”,这一认识论上的结论对权威新古典经济学中的静态均衡理论提出了批评。他的自发秩序理论使他对设计出的制度变化产生了怀疑,转而支持经过进化遴选的制度(Wohlgemuth 2001:212-215)。
标签:经济学论文; 理论经济学论文; 经济论文; 宪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社会经济学论文; 日本宪法论文; 法律规则论文; 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