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空海《为大使与福州观察使书》论唐日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观察使论文,空海论文,福州论文,大使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2;D829.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01)01-0090-07
一
古代中日两国的关系,起伏波动不小,其中尤以魏晋隋唐时期最为显著。从汉到南朝梁代为一阶段,而从隋至唐朝后叶则为另一阶段。
这样划分的主要依据有二:一是基于日本国家成熟的进程。据目前已知的史料,日本在中国三国时代,就开始出现国家,典型者如邪马台国,最高统治者为女王,祭政尚未分离,日本远未统一,周围有奴国等诸多国家,互相吞噬。此后是史料无存的所谓“空白的四世纪”,在此期间,位于奈良一带的大和国崛起,到南北朝时,大和朝廷的强势人物雄武大王大力推进日本政治的中央集权,深化了日本的统一进程。二是基于中日关系实质的演变。从邪马台国到雄武大王,日本的国家形态,及其社会发展程度比较低级,因此,需要强大的中国王朝为依托,借助外部权威来培育本国政治社会的成长。在此大背景下,无论国家与政权形态如何变换,日本都坚持与中国保持密切关系,向中国王朝称臣,并请求中国皇帝任命其国内官员,争取获得较高的官阶地位,以同朝鲜国家竞争。
但是,这种情况在南北朝时代发生变化。“五胡十六国”以来,中国分裂动荡,没有力量维持汉代确定的国际关系秩序。或者说,汉代以来东亚国际关系体系基本崩溃,从中亚到东亚,群雄并起,烽火连天。在这种形势下,周边国家即使有向中国称臣者,也基本属于形式上的君臣关系。日本在此期间,曾有五位大王向南朝上表请求册封,要求获得对朝鲜各国的统治权。由于南朝同朝鲜国家中的百济有着特殊的政治、文化关系,所以一再拒绝日本对百济的统治要求。大概由于这个原因,雄武大王断绝了同南朝的册封称臣关系。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事件,表明中国以往各代所规定的东亚世界体系亦告崩溃。这种局面维持了大约一个世纪,直到隋唐帝国建立以后,日本才重新与中国建立国交。
从雄武大王到隋代唐初,日本又经过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大和国的领土统一推进到日本东北地区,豪族垄断政治的局面被打破了,中央的权威大有提高。走了这段独立发展的道路之后,就国内政治的意义而言,日本已不需要借助中国王朝的权威来加强国内的统治,甚至由于民族主义的情绪而难以这样做。但是,从国内政治深层和国际关系的需要,日本又必须依靠强大的隋唐帝国,这本身就是一种矛盾。因此,日本的执政者不得不采取了许多曲折隐蔽的手段,来推进同中国的国交。这段恢复国交,摸索交往形式的过程,我已在《论隋倭交往的形式及其实质》中专门做过阐释,[1]殆无疑义。然而,在日本与唐朝的交往中,缺乏明确记载的国书,因此,一直有许多日本学者提出,当时两国关系中没有国书往来,进言之,日本不曾向唐朝称臣,因此,称此时期的两国关系为“对等外交”。
由此可知,国书问题不是一个外交形式的问题,其核心是两国关系的实质。因此,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课题,应予以高度重视和深入研究。
二
引起我注意的,是在日本古代高僧空海的文集《遍照发挥性灵集》(日本东京岩波书店“日本古典文学大系版”)第五卷首篇,收录了空海为日本第十六次遣唐使团大使藤原葛野麻吕所作的《为大使与福州观察使书》。这是一篇日本遣唐使专门向唐朝地方官府解释入境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件,自然涉及国书问题,为世所瞩目。
日本遣唐使与唐朝官府之间的来往文书,流传下来的不多,完整保存者更少,故此件文书对于研究当时东亚世界通行的文书格式、中日交往的具体形态以及日本对唐朝的认识等诸多问题,都提供了确实的证据与线索,其学术价值无须多论。兹将其全文引录于下:
贺能启:高山澹默,禽兽不告劳而投归,深水不言,鱼龙不惮倦而逐赴。故能西羌梯险贡垂衣君,南裔航深献刑厝帝。诚是明知艰难之亡身,然犹忘命德化之远及者也。伏惟大唐圣朝,霜露攸均,皇王宜宅。明王继武,圣帝重兴,掩顿九野,牢笼八纩。是以我日本国常见风雨和顺,定知中国有圣。刳巨于苍岭,摘皇花于丹墀,执蓬莱琛,献昆岳玉。起昔迄今,相续不绝。故今我国主顾先祖之贻谋,慕今帝之德化,谨差太政官、右大弁、正三品、兼行越前国大守、藤原朝臣贺能等充使,奉献国信别贡等物。贺能等忘身衔命,冒死入海。既辞本涯,比及中途,暴雨穿帆,戕风折柁,高波沷汉,短舟裔裔。凯风朝扇,摧肝耽罗之狼心,北气夕发,失胆留求之虎性。频蹙猛风,待葬鳖口,攒眉惊汰,占宅鲸腹。随浪升沈,任风南北,但见天水之碧色。岂视山谷之白雾。掣掣波上,二月有余,水尽人疲,海长陆远。飞虚脱翼,泳水杀鳍,何足为喻哉。仅八月初日,乍见云峰,欣悦罔极。过赤子之得母,越旱苗之遇霖。贺能等万冒死波,再见生日。是则圣德之所致也。非我力之所能也。又大唐之遇日本也,虽云八狄云会,膝步高台,七戎雾合,稽颡魏阙,而于我国使也,殊私曲成,待以上客。面对龙颜,自承鸾纶,佳问荣宠,已过望外。与夫璅璅诸蕃,岂同日而可论乎。又竹符铜契,本备奸诈。世淳人质,文契何用。是故我国淳朴已降,常事好邻,所献信物,不用印书,所遣使人,无有奸伪。相袭其风,于今无尽。加以使乎之人,必择腹心。任以腹心,何更用契。载籍所传,东方有国,其人恳直,礼义之乡,君子之国,盖为此欤。然今州使责以文书,疑彼腹心,检括船上,计数公私。斯乃理合法令,事得道理。官吏之道,实是可然。虽然远人乍致,触途多忧。海中之愁,犹委胸臆,德酒之味,未饱心腹。率然禁制,手足无厝。又建中以往,入朝使船,直着杨苏,无漂荡之苦。州县诸司,慰劳殷勤,左右任使,不检船物。今则事与昔异,遇将望疏。底下愚人,窃怀惊恨。优愿垂柔远之惠,顾好邻之义,从其习俗,不怪常风。然则涓涓百蛮,与流水而朝宗舜海,喁喁万服,将葵藿以引领尧日。顺风之人,甘心辐凑,逐腥之蚁,悦意骈罗。今不任常习之小愿。奉启不宣。谨启。
关于文书格式的研究,日本学者中村裕一教授著有《唐代官文书研究》、《唐代制敕研究》和《唐代公文书研究》三大册,缜密周详,无可置言。关于唐代与周边国家的国书,近有石见清裕先生的大作《唐朝颁发“国书”一览》,将现在所能见到的来往国书网罗殆尽,条陈缕析,颇具说服力。故本文不拟对此件文书的格式典故再做赘述,仅就文中涉及到的“国书”问题略加考察。
三
在正式进入考察之前,有必要先对文书中一些关键词语的词义辨析确定。这是因为日本古今诸多注家曾对此件文书做过注释,引起不少歧义争讼,而研究者又据此引伸阐扬,所得出的结论颇可商榷。岩波书店“日本古典文学大系”本所收渡边照宏、宫坂有胜校注本,是目前各种注本中流传甚广亦具代表性之一种。其中一些关键词语的解释,征引如下:
1.国信:常礼之玉帛。取运敞《性灵集便蒙》说。
2.别贡:临时之贡物。
3.竹符:竹制剖符,证明遣唐使身分的信物,此指日本皇帝致唐朝皇帝的敕书。
4.文契:即竹符铜契,遣唐使的证明文书,致唐朝的敕书。
5.印书:盖有天皇印玺的信书。
6.(州使责以)文书:是否携带(日本天皇的)信书。
这些注释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将遣唐使入境时应向唐朝官府提交的证明文件一律解释为日本天皇的敕书,如“竹符”、“文契”、“印书”和“文书”等。同时,将明显具有此种性质的“国信”解释为物品(玉帛)。据此,自然得出日本遣唐使不曾携带给唐朝的正式国书,进而证明日本古代与唐朝的交往是“对等”的。
上述解释及由此得出的见解能否成立,至少有三个方面须加检验。第一,以上解释是否符合空海的原意,或符合当时语意。第二,是否符合隋唐对日本交往的惯例,以及符合唐朝涉外法规。第三,是否符合外交规则。
首先,必须确定注释文意的历史环境,亦即空海使用的是汉语,此件文书是日本遣唐大使向唐朝官府提交的申请,因此必须以当时的语言习惯来释意,而不能用后世的语言,甚至以日语妄加解释。
在此前提下,试对上述词语略加解释。
1.国信。其意有三:(1)国家的威信。显然与本文不合,不论。(2)两国通使作为凭证的文书符节,如唐朝诗人张籍《送金少卿副使归新罗》诗曰:“过海便应将国信,到乡犹自著朝衣。”《宣和遗事》前集载:“虽无国信,谅不妄言。”(3)国家间赠送的礼品。《旧唐书·敬宗传》记载:“命品官田务丰领国信十二年,赐加工廻纥可汗及太和公主。”
据此,本文之“国信”可有“国书”与“国家礼品”二解,均解释得通。则单取“常礼之玉帛”为解,有失偏颇。若进一步考索,则日本人在做“国家礼品”解时,经常称作“国信物”以明之。例如,成书于公元720年的《日本书纪》卷廿二“推古天皇十六年(608)八月”条记载,隋朝使节裴世清访问日本,谒见天皇时,“于是,大唐之国信物置于庭中。时使主裴世清亲持书,两度再拜,言上使旨而立之。”日本习惯上将隋朝笼统称作“大唐”,无足为奇。裴世清所持书,即国书。显然,国书副国家礼物,后者称国信物。再举一例,日本僧人圆仁所撰《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一“承和五年(唐文宗开成三年,838)六月三日”条记载:“雇小船等运国信物,并洗曝湿损官私之物。”同样把国家礼品称作“国信物”。
本件文书原文为“藤原朝臣贺能等充使,奉献国信别贡等物”,“国信”与“贡物”并举,亦即奉送国信,另外附献贡物,则“国信”宜作国书解。若作礼品解,则文句重复。
2.别贡。“别”为另外,“贡”为贡品,与前文“国信”相联,意作“国书另副贡品”。何以解作“临时之贡物”,令人疑惑。
3.竹符。《说文解字》称:“符,信也,汉制以竹,长六寸,分而相合,从竹,付声。”此处之“竹符”,乃使节身分及出入境的凭证。《汉书·文帝纪》记载:“初与郡守为铜虎符、竹使符。”颜师古注引应劭说:“竹使符,皆以竹箭,五枚,长五寸,镌刻篆书第一至第五。”
4.文契。《说文解字》载:“契,大约也。……《易》曰:‘后代圣人易之以书契。’”此处文契亦即符书,与上条“竹符”同义。
5.印书。《说文解字》载:“印,执政所持信也。”先秦时代,印文称玺,无分贵贱。秦汉以后,官印有严格的制度规定,皇帝印章称“玺”,皇后及诸侯王的印章虽也称作玺,但印面小于皇帝的玺印。列侯、丞相、大将军至比二千石的官印称作“章”,千石以下官印称作“印”。魏晋南北朝官员印绶皆称“印”。武则天改“玺”为“宝”。据此,印书乃官府所发文契。日本天皇未受唐朝册封,则盖有其印章的文书,对唐朝不应称作“印书”。空海对唐朝典籍文化研习甚精,不应有此错误,故将“印书”注释为“盖有天皇印玺的信书”,显然是后世注家穿凿,却暴露了对玺印制度所知甚少。
6.文书。作“日本天皇的信书”解,纯属穿凿,无庸再论。
其实,文中“竹符”、“文契”、“印书”及“文书”,所指皆同。空海擅文,辞藻秀丽,不欲词语重复,故有此丰富的表现形式。据空海所称,唐建中(780-783年)以往,日本遣唐使船直航扬州,当地官府习以为常,颇有款待,彼此熟稔,船物人员不加检括,故日本使团人员常有不携带文契者。但此次船驶福州,当地官府不明情况,按照法规要求出示证明文件,而日本使人却无法提供,故不准其入境。为此,空海代日本遣唐大使藤原葛野麻吕作书,欲辩清白,说明日本“所遣使人,无有奸伪”。这是一个使团人员身分真伪的辨认问题,而不是一个遣唐使真伪的认定问题,更不是有无携带国书的问题。
《隋书·倭国传》记载:“大业三年,其王多利思比孤遣使朝贡。使者曰:‘闻海西菩萨天子重兴佛法,故遣朝拜,兼沙门数十人来学佛法。’其国书曰:‘日出处天子致书日没处天子无恙’云云。帝览之不悦……”结合上述隋使裴世清在日本朝廷宣读国书的情况,可知国书必须由大使直接向对方中央政府有关机构递交,边境官府不得查验,因此,空海作书的目的只在于解释遣唐使团成员没有携带个人通关证明的情况,请求边境官府予以通融,准许入境。
将如此一个入境过所的问题,穿凿附会,任意加上许多不恰当的注释,把有关机构出具的文书解释成天皇敕书或国书,甚至自降规格,官府的印书与日本天皇的玺书等同视之,明显是对空海文书的曲解。
应该指出,空海擅作骈文,文辞华丽,颇用典故,并不易懂。因此,日本学者断句注释,颇有讹误。就以本书为例,我曾在《空海与袁晋卿》一文[3]指出本书对空海《为藤真川举净丰启》一文断句注释的错误,如“并皆降年短促,不幸而殒”,竟被断为“并皆降年,短促不幸而殒”。“降年”乃天降之年寿,故“降年短促”须作一句。总之,该书标校错误不在少数,且注释又如此武断,颇有以后人见解强加于古人之嫌,而引起不应该的纷争。
四
唐朝对于外国使节入朝,从入境到朝见,都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使节入境时,《新唐书》规定:“殊俗入朝者,始至之州给牒,覆其人数,谓之边牒。”据此,空海与福州观察使所争者,乃入境时的“覆其人数”以给边牒,可以明确。
《大唐六典》卷十八《鸿胪寺典客令》规定:“若诸蕃献药物滋味之属入境,州县与蕃使苞匦封印,付客及使,具其名数,牒寺。寺司勘讫,牒少府监及市,各一官领织物人,定价量事奏,仍牒中书,具客所将献物,应须引见宴劳,别听进止。”此规定与空海文中所称“今州使责以文书,疑彼腹心,检括船上,计数公私”相对照,明显是照章办事,故空海也承认官府的行为“斯乃理合法令,事得道理。官吏之道,实是可然”。显然,没有证明而要入境是没有道理的,空海也自知理亏,故只是恳求“远人乍致,触途多忧。海中之愁,犹委胸臆,德酒之味,未饱心腹。率然禁制,手足无厝”,念其远道而来,历经艰辛,予以法外通融。空海的确善辩,动之以情,其言也哀,最终如愿。可见唐朝边境对于遣唐使等外国使节还是比较友善宽厚的。在整个通关过程中,并不涉及国书等国家间交往的问题。
然而,这并不等于说,通关入境后就万事大吉,可以不要国书了。据《开元礼·皇帝受蕃使表及币》规定,蕃使入京朝见皇帝,由通事舍人引导入承天门进至阁外西厢肃立,迎候皇帝出御,尔后:“中书侍郎帅持案者,进诣使者前,东面。侍郎受书,置于案,回诣西阶。侍郎取书升奏,持案者退。”使者朝见皇帝时必须进献国书。其实,在觐见仪式之前,主管诸蕃事务的鸿胪寺已有检验,方能做出觐见安排。此过程,石见清裕先生《唐朝北方问题与国际秩序》研究甚详,多有启发。遣唐使在唐朝屡受皇帝接见,甚至发生与新罗国使节争席次的事件,详见池田温教授《论天宝后期唐朝、新罗与日本的关系》。[4]因此,不能想象日本不曾向唐朝递交国书。
以当日唐朝居东亚中心地位、国势强盛之情势,绝难允许外国使节不进呈国书,此乃常理,此其一。
《全唐文》卷二百八十七收录张九龄为唐玄宗撰写的《敕日本国王书》。按照外交原则,日本若无国书进呈,唐朝皇帝也不会致其敕书,此其二。
更有趣的是,唐玄宗的敕书称日皇为:“敕日本国王王明乐美御德”。显然,这不是天皇的名字,而是日语语音的汉文写法,亦即“スメラミコト”的音译,意为“天皇”。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奇妙的情况呢?我们不由地想起隋朝与日本交往的情形。前引《隋书·倭国传》记载日本给隋朝的国书称:“日出处天子致书日没处天子无恙”,隋炀帝看了很不高兴,指示鸿胪卿:“蛮夷书有无礼者,勿复以闻。”翌年,隋炀帝遣裴世清出使日本时,其国书称:“皇帝问倭王”,称日本天皇为“王”,以示上下之别。但日本对此并未接受,却又不宜与隋朝正面冲突对抗,故改用其皇号的译音称呼天皇,使隋人误以为是其王名字,以达到让隋朝按照日本习惯称呼天皇的目的。因此,在《隋书·倭国传》便留下“倭王姓阿每,字多利思比孤,号阿辈鸡弥”的记载。“阿每”乃日语“天(アメ)”、“阿辈鸡弥”乃“大王(オホキミ)”的音译,而“多利思比孤(タリシヒコ)”亦为译音,末尾的“比孤(ヒコ)”是对男子的美称,“多利思”如何比定,似未定论。(注:据《新唐书》卷二二○《东夷·日本传》记载:“次用明,亦曰目多利思比孤,直隋开皇末,始与中国通。”用明在位于586~587年,属开皇末,但未见与隋交往之记载。)把这一连串奇怪的文字串在一起,实指男性“天王”(ァメ·ォホキミ,アメキミ),即后来定型为“天皇”。(注:究竟是“大王”、“天王”,还是“天皇”,日本学界歧义纷呈,其实,在此时期,日本从国名到君主称号均未定型。由原来的大王,发展为天王,进而定型为天皇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处于这一发展过程中的隋代,“天王”的可能性最大。以上各种称呼,在抬高君权的意图上都是一致的,硬要考定为就是“天皇”,这种争论既牵强,也没有多少意义。)
可是,唐玄宗称呼日本天皇时,并不是用“多利思比孤”,而是用“王明乐美御德”,显然不是隋朝的称法。这适足证明,入唐以后,日本继续采用以往的手法,改换天皇号的译音拼写法来蒙混。而这套把戏应表现在其致唐朝的国书,才能得到唐朝的确认,此其三。
综上所述,从唐朝的法令规定,到隋唐与日本交往的惯例及其友好关系等诸多方面考察,日本是向唐朝递交国书的。
五
递交国书,是国家间交往的基本规则,日本对此也是十分重视的,其与周边国家交往,都通过国书形式正式予以规定。前述隋使裴世清于日本朝堂宣读国书,为诸多事例之一。再举一件相当于唐代的事例为证。
《日本书纪》“皇极天皇四年(645)六月”记载,朝鲜使节到日本,于天皇之前,“仓山田麻吕臣进而读三韩表文。”
日本熟知外交规矩,其礼仪多仿唐朝。前引《开元礼·皇帝受蕃使表及币》条规定,中书侍郎于皇帝前接受蕃使国书,并向皇帝上奏。此例中,日本以其臣仓山田麻吕宣读三韩表文,合于唐礼。
退一步说,即使采日本注家所谓“国信”为“常礼之玉帛”,亦即“国家间馈赠的礼品”说。根据裴世清使倭的例子,隋朝的礼品置于庭中,裴世清仍须宣读使命;上例朝鲜进贡物,同样有表文要宣读。也就是说,即使是进献礼品,仍须副以国书。
其实,递交国书只是外交的惯例,根本没有什么可以大惊小怪、小题大做的。日本与唐朝关系甚好,对唐朝制度文化所求亦多,根本不可能在这种小节上与唐朝正面对抗。裴世清在日本时,日本天皇对他说:“我闻海西有大隋,礼义之国,故遣朝贡。我夷人,僻在海隅,不闻礼义,是以稽留境内,不即相见。今故清道饰馆,以待大使,冀闻大国惟新之化。”十分客气。空海本件文书亦说:“伏惟大唐圣朝,霜露攸均,皇王宜宅。明王继武,圣帝重兴,掩顿九野,牢笼八纩。是以我日本国常见风雨和顺,定知中国有圣。”仰慕之情,跃然纸上。此类事例不胜枚举,根本看不到近世日人所谓日本欲与唐朝对抗的情形。
而且,日本使者、留学僧人、学生,在唐朝知礼好学,颇得唐人赞誉,上引唐玄宗《敕日本国王书》就称:“彼礼义之国,神灵所扶,沧溟往来,未尝为患。”日本使者在唐朝不违规惹事,而国书是国家交往最起码的礼仪规矩,如果遣唐使从不递交国书,则唐玄宗决不会说其“未尝为患”,更不会褒奖其为“礼义之国”。
希望受到尊重,甚至追求与唐朝平等交往的愿望,并不只是通过国书来表现的。日本坚持以天皇号自称,以至用译音蒙混,尽然表露其希望获得比较平等地位的要求,其手法委婉而务实,其立场外示温柔而内实坚韧,远比后人所谓不递交国书的莽撞来得高明。
不递交国书是一种失礼或无礼的行为,也是不成熟的表现。后人以无礼自傲,而加诸古人头上,就如对空海《为大使与福州观察使书》任意作注一样,都是对古人的曲解。其所想象日本使者无国书文契,而驱驰于唐朝境内,如出入无人之境,仿佛“倭寇”一般,实足骇人。唐朝与日本的友好情谊谅不至此。
石见清裕先生调查了数以百计的唐朝外交国书,而此数字和唐朝数不清的外事交往,可谓是沧海一粟。若深入探讨,即可明了,流传下来的外国国书,基本属于引发事件,或具有特殊意义者,如隋朝与日本四次交往,仅留下国书一通,还是因为曾经引起隋炀帝的斥责。唐朝与日本关系友好而平稳,其国书无非一般的外交辞令,没有保存的价值,完全不必感到奇怪,更不需要画蛇添足,强作解人。其实,细读唐玄宗的敕书,已可见到日本国书的踪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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