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资企业税收的国民待遇_国民待遇论文

论外资企业税收的国民待遇_国民待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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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客观要求,是对外开放深入发展的必然趋势。就我国当前的经济状况而言,税收国民待遇具有特殊意义。

一、长期税收超国民待遇的负面影响

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为吸引外资,总是给予外资企业广泛的税收优惠待遇,与内资企业相比,外资企业在税收方面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我国即是如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的几部涉外税法中,都有相当篇幅的税收优惠内容,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方面。应承认,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整体投资环境较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在这样的特定时期,适当给予外资企业以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有积极意义。但是,长期对外资企业的税收超国民待遇,也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1.导致财政收入流失严重。长期以来,对外资企业实行“免二减三”、“五免五减”及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优惠面已经很广,各地基于本地利益的考虑竞相吸引外资,又纷纷制定和颁布了本地区的税收优惠措施,掀起了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竞争。中央和地方的减免税优惠大大减少了财政收入,仅以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为例,从1991年获利年度开始直至1995年五年间共享受各项税收减免优惠累计达23377万元; 加之个别外资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钻法律的空子,利用各种手段逃税避税;以及某些国内企业利用假合资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行为,更加剧了税款流失,减少了财政收入。

2.使外资投向趋向于轻型化。由于对我国政策的稳定性心存疑虑,许多境外投资者都希望尽快收回投资,加之我们的税收优惠在产业导向方面力度不够,因而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外商倾向于选择投入产出期短、回报率高的项目,借助于减免税待遇可尽快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得丰厚的收益,这些部门主要是食品、服装、装配等轻工业和服务行业。我国经济发展急需重点扶持的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则由于其投资大、回收期长等原因而外商投资数量较少。

3.加剧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平衡。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而这些地区的投资环境较内地也优越得多,故而更易于吸引外资。尽管一些内陆省市基于自身发展的考虑,给外商以更优惠的税收待遇,但由于内陆省市整体投资环境较差,使外商换得的收益不足以弥补较差的投资环境造成的成本增量,因此税收优惠刺激投资作用较弱。据统计,至1994年,我国外资企业的分布,东部及沿海占80%,中西部18个省区仅占8%; 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项目数仅占全国总数的16.7%;实际利用外资金额84亿美元,仅占全国的8.79%,1990—1993年期间,东部地区GDP 占全国的比重平均每年增加1.5个百分点,而西部地区则平均每年下降0.5个百分点,地区差距呈扩大趋势。

4.造成内外资企业竞争环境的不平等。对外资企业实行大量的税收减免优惠,客观上促使其增强了企业的经济实力,因而能够拿出较内资企业更多的资金投入销售宣传,抢先占领市场,进而垄断市场,排挤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起步的内资企业不但享受不到税收优惠,还要承担很多社会义务,加之其享有的法人财产权不如外资企业充分等客观原因,很难与外资企业抗衡。正因为如此,许多内资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在市场占有率方面大大低于外资企业。市场经济要求的是平等竞争,现在由于我们的税收超国民待遇使内外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没有处于同一起跑线,人为地造成了内资企业的劣势地位,这既与我们发展民族经济的初衷相悖,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

二、税改后仍存在超国民待遇

近几年,我们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税制改革,对于外资企业很多不必要的税收优惠已经取消。但相对于内资企业来说,对其保留的税收优惠措施还是较多的,税收超国民待遇依然存在。

1.减免税范围的诸多优惠。税制改革之后,对国内企业大幅度削减税收优惠,仅保留了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校办工业及福利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时间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但对外商投资企业,保留的减免税优惠措施还是很多,减免税优惠范围方面,超国民待遇依然存在。

2.减免税起始时间的优惠。对内资企业的减免税,一般都规定从开业或投产之日起,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减免税年度,不论是否获利;对外资企业的减免税,一般都规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所谓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11条的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即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时,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逐年结转,延续弥补,直到弥补亏损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才开始起算减免税年限。这一规定实际上起到了延长减免税年限的作用,加剧了内外资企业的不平等竞争。

3.实际执行税率的优惠。税制改革之后,虽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名义都为33%,但外资企业有3%是地方所得税,征免权归地方。 目前全国有3/4的地区不征外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加之地区性多层次的税收优惠,各地区的外资企业所得税率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据测算,经济特区和沿海经济技术开放区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只有5 %左右;沿海开放区的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平均为9%。 由此不难看出实际执行税率上的超国民待遇。

4.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方面的优惠。税前扣除项目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包括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现行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支出的纳税调整、捐赠支出的列支、业务招待费及固定资产折旧提取方面的规定不同,而这些在税前扣除项目中占有相当大比重。而对外资企业的规定要比对内资企业灵活得多,优惠得多。

三、税收国民待遇尚需加强

对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是一个不断发展、日臻完善的过程。随着外资企业在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次国民待遇向国民待遇过渡,外资企业的税收超国民待遇也应逐步取消,向国民待遇靠拢。税收国民待遇今后应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统一税收优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统一税收优惠必须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当前应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交通、通讯、能源、重要原材料和水利等基础设施工业的开发与建设,促进农业和为农业直接服务的产业的发展,促进科技进步和加快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技术含量高、污染少、附加值大的产业和出口产业的发展,以利于调整和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同时,应使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待遇上处于同一起跑线,这样有利于创造公正、平等的竞争环境,也有利于动员国内储蓄投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我国的居民储蓄水平高居世界前列,但储蓄利用不足问题非常突出。国内储蓄利用严重不足和超国民待遇吸引大量外资涌入不无关系。变外资企业税收超国民待遇为国民待遇,将有利于降低利用外资的成本,改善目前的资金紧张状况;有利于引导国内资金投向国家急需发展的产业,缓解储蓄利用不足的矛盾。

2.转移区域优惠重点,促进中西部地区发展。我国中西部地区由于投资环境较东部地区差,可适当实行税收优惠,即对前来投资的中外投资者,在给予产业优惠的同时给予适当的区域性优惠。在优惠办法上,可借鉴国外经验,采取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的方式。直接优惠即减免税;间接优惠包括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加速折旧等。建议对因其投资回收期长、开发费用大,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和高新技术开发方面的项目,在给予直接减免税优惠的同时,对有关费用的扣除和折旧方法的选择,作一些特殊优惠规定,使这些项目能够尽快见效,提高这些项目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3.统一税前扣除项目标准,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负。税收国民待遇要求公平税负,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则是公平税负的一个前提条件。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的扣除标准方面,应取消外资企业如数扣除的优惠,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制,计税工资月扣除额可适当提高;在捐赠支出列支上,统一以应纳税所得额的3%为限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的提取方面,对内资企业可参照外资企业的做法,区分销货收入与业务收入,分别规定不同的提取比例,提取比例统一按现行外资企业提取比例规定执行;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上,应允许符合条件的所有内外资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法,这样既有利于鼓励投资,加速固定资产更新换代,又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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