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升级的障碍:系统性#183;结构性#183;突破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结构性论文,突破性论文,中国经济论文,障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F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9-8041(2014)4-0071-08 中国经济升级版之“打造”必然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符合产业升级规律的企业行为与之相适应,也依赖政府乃至全社会给予积极配合、扶持,其间遭遇困难与障碍在所难免。对困难尤其是障碍作完整研究,梳理出布局严密、阶段分明、重点突出的对策思路无疑是产业升级理论研究的需要,同时也具有着眼于当前的应用价值。 一、障碍的系统性 中国经济升级的系统障碍至少涉及理念、体制、管理与环境。 1.理念障碍不在于是否需要升级,而在于如何升级 对政府的产业升级行为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主张。否定者认为,政府的产业升级会破坏或扭曲市场机制、投入面临巨大风险、招致寻租与腐败行为等等;赞成者则认为,具有引领和推动功能,对于落后国家,这是缩短距离、实现跨越发展无法替代的杠杆。很显然,是否两者取其一,选择异常艰难。如果都不作为最佳方案,就依赖于找到既能充分发展政府在产业升级中的积极作用,又能避免伤害市场功能、有效规避投入风险并遏制腐败的方略。问题是,其中是否有解?实际上,理念障碍远非于此,还包括依法处事与牺牲效率、扶持民族品牌与尊重市场规律等等,这些均难以得到高度认同。 2.在产业升级的过程中,体制机制上的顺畅以体现配套、保障和支撑功能,至少需要构建四方面的机制体系: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政府的透明服务机制、法律的公正治理机制和人才的有效配置机制,四者任其一,均有相应的艰难 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首先是使企业产生巨大的技术进步压力,无论是通过原始创新、二次创新,还是通过集成创新,企业终将被逼成为创新主体,竞争中“被逼创新”其实是创新常态,竞争杠杆就是创新之源,即产业升级的原动力。其次,伴随优胜劣汰的充分竞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各要素价格灵敏反映供求变化和企业结构变化,处于产业升级中的优秀企业凭借其消化成本上升的相对优势总是率先占有稀缺资源进而巩固、提升价值链地位。最后,充分的市场竞争使落后企业迅速显现并全面陷入困境,正是在它们走向被购并、破产的过程中才呈现出产业升级的壮观局面。事实上,中国当前的市场状态远未达到优胜劣汰的机制形成要求,因而,产业升级的基础性功能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态度与选择,培育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依然显得艰难。这其中既有市场发育本身的缘故,更有政府行为派生的障碍。 政府与产业升级相悖的行为障碍来自非透明的地方政府干预机制。阻止落后企业淘汰往往基于地方政府利益保护,这其中除了保就业、维稳以及争取GDP等政绩需求外,还与一些官员谋取私利有关。最近曝光的《落马厅长背后的LED补助乱象》一案就是较为普遍现象中的一个例证①。可见,政府的项目资助存在双重风险:腐败与扶持落后。同样,过多的政府审批项目,也是牺牲企业活力、阻碍产业升级的障碍。可以设想:无须政府审批的项目,却要耗时耗资地接受审批,失去的必然是产业升级的效率与实力。笔者近日出席一次作为第三方专家代表审议政府部门自报减少审批项目的方案规划会议,涉及13个重要部门,总体感受是:一是绝大多数部门捍卫自身的“三定”框架,并在原有定岗定编基础上重申职责,不作实质性减少行政审批的努力,在13个部门中,仅有2个部门被认为基本符合本轮政府改革要求;二是提出减少审批的项目及其所占比例虚大于实,“水分”过多;三是以减少责任或责任下放来替代减少审批。某部门在提出的减少审批方案中,基本围绕设施、设备管理责任权下放于基层政府做文章,而基层政府又不具备相应条件,若如此操作,结果是层层需要增加编制和人员,根本违背改革初衷。然而,涉及与利益相关的权限则无一项下放;四是机关、事业、企业同处于一个体系,“裁判员”与“运动员”合一,但无一部门主动提出分离,甚至要求增加事业机构及其编制。目前,相当多的行政机关下属存在诸多事业单位,并且,一些事业单位又以企业身份出现,进行营利性经营,搅乱着市场竞争秩序。本属于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样因触及利益而回避。可见,同级政府自下而上的自身“革命”异常艰难。 法律公正治理机制涉及法律法规健全、执行公正并具有效力,而这恰恰是当前中国法治的基本薄弱之处。相对于经济发展而言,整体性的法制建设滞后,尤其是司法环节的软弱、疏漏及其一些领域中的有失公正,不仅使法治环境的健康状态令人担忧,而且直接制约产业升级。以企业破产为例,这一直接促进产业在优胜劣汰过程中快速升级的法规实施效果始终不理想。究其原因,首先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整套适应于不同投资或企业主体的破产法律制度。中国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破产法》)适用范围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于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尚未确立发展市场经济的目标。因此,这部《破产法》不可避免地带有局限性。随后从民事劳动等方面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辅助《破产法》的执行,比如,199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章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及其司法解释;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做好企业破产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破产企业、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等等。由此不难看出,中国破产法的立法体制零乱,尽管已有以上诸多法律法规来调整破产,但至今并没有一部适用于普遍主体的完整的破产法典②。其次,即使企业符合破产条件,是否实施破产仍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破产法》第8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为什么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受到限制?原因依然是在制定法律时基本处在计划经济时代,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着企业的生杀大权,而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即使达到了破产的界限,也不得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国发[1994]59号文和国发[1997]2号文都明确指出,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也就是说,如果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没有安置好职工,就不能实施破产,没有被列入兼并破产和解困企业名单的企业也不能申请破产。这样,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能否行使,而使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流于形式③,并且,债权人保护财产的权益完全被忽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才是破产法制定的真正初衷)。多年来,由于该破产的企业不能及时破产,已严重阻滞着产业升级。 产业升级过程中的人才有效配置机制涉及引进、培养和使用。一般意义上看,人才缺乏也许是产业升级最根本的障碍。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著名教授氏哈比森对此曾精辟地概述:在现代生产中“人力资源……构成各个国家财富的最终基础。资本和自然资源是生产力的被动因素,人则是主动力量。很明显,一个国家如果不能使其国民的知识和技能得到发展,并且在国民经济中不能有效地利用,那么,这个国家的其他任何事情都不能得到发展。”④在中国,人才缺乏成为产业升级的障碍具有普遍性。无论是发展现代服务业,还是提升先进制造业或现代农业,人才不足已成为制约瓶颈。以制造业为例,“中国制造业缺的是既懂得产品的设计开发、又懂产品生产制造工艺、还懂市场消费,能将创新的设计理念、创新的制造方法、创新的生产流程与创新的市场手段相结合,能看懂图、能理解工艺、能优化性能、能推介新产品的创新型3D实用人才”。“但是,当前高校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往往过于偏重理论知识层面,与企业面临的市场需求和产品研制流程相对滞后,高校在培养实用型、特别是三维数字化设计制造技术应用人才方面与企业需求存在脱节和错位。一些院校拼命往‘研究型’里挤,也有不少院校又使劲往‘操作工’方向努力。在三维数字化设计制造技术课程上,存在着重视不够、开课时间少、上机实训时间短和3D技术与专业课程两张皮、流程化集成应用层次不高等突出问题,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大学生‘求职难’与企业‘招聘难’的就业怪圈,并导致科研成果产品转化与产品创新动力不足、成功率低,大学生进入企业后难与实际生产迅速对接。既造成大学生就业的结构性压力,也制约了制造业产业升级和自主创新的健康发展。”⑤看来,中国大学结构尤其是内设专业结构设置与产业升级发展对接势在必行。 3.管理与环境障碍主要体现为缺乏足够的与产业升级相适应的管理系统支撑和人文奠基 就管理而言,宏观与微观两个层次既具有内生缺陷又存在过低的匹配度状态。在产业升级过程中,客观上要求宏观管理中的高层级政府(如中国省级以上)至少应发挥6大作用(加强基础产业的支撑作用,淘汰落后产业的杠杆作用,促进技术进步的引领作用,扶持战略性产业的推动作用,完善产业组织的调节作用和引入外资外企的优化作用)。⑥而在基层政府要着眼于3个转变,即从重点促进增量升级向存量升级转变;从重点推动结构性增长(包括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向产业整体创新能力的提升转变;从重点培育单个项目和企业向优化产业体系、塑造产业发展的社会环境转变。 当下的宏观管理缺陷主要体现为:第一,依法淘汰落后产能的意志力与执行力明显不足。如前所述,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成为保护落后产能的功能性、平台性组织;第二,创新引领作用发挥不够。这种不足突出反映在基础科学研究、高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三个方面。以基础科学研究为例,在世界范围内,反映科研成果的一项重要指标是科学论文在国际三大权威索引——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文献索引(EI)和国际科技会议论文索引(ISTP)上的数量与排序。到目前为止,从占世界SCI论文数量的比例看,美国基本稳定在30%左右,英国、日本也都在8%左右,中国仅占3%。再如,高科技产业化、产学研结合已是一个国人耳熟能详的命题,但对其结合的效果几乎众口一词地持不乐观的态度。获得科技创新奖(不排除国家级一等奖)的成果至今仍停留在奖杯、证书阶段的不乏其数。第三,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聚焦度不够,推动发展的效应未能显现。“十二五”所列举的7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几乎涉及全部新兴产业,实质上不存在聚焦性选择,并且,中央与地方政府宽领域重叠,运作资金犹如天女散花,既分散又不足分量,加上仅从供给上扶持,需求推动乏力,其结果总量投入不少,聚焦成效未能展示,甚至助推地方政府产生竞争的盲目性,导致短期内低水平重复。中科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完成的《2011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实现绿色的经济转型》就反复提醒,各省、市、自治区在选择本地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过程中存在较严重的重复建设的风险,如除西藏外的其他30个省、市、自治区几乎都把新能源及相关产业列为本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这样的布局极容易造成产能过剩和资源浪费,不利于未来产业的健康发展及其转型升级。第四,在企业组织培育上,既存在扶持合理集中度提升的滞后,也存在反垄断不及时或力度不足的状态。对于出于地方利益保护的行政垄断行为的长期失控,更显《反垄断法》实施乏力。 另一方面,从微观企业看,管理能级缺陷体现在战略管理、研发管理、生产管理、营销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文化管理等各个方面。受企业家或高层次职业经理人等特有人才的严重短缺制约,多数企业已出现产业升级的管理瓶颈。 此外,产业升级的人文环境障碍除诚信普遍缺失外,国产品牌的民众支持度低同样不可忽略。实际上,一国消费者集体扶持行为在战后一些新兴国家,如日、韩等国发挥着支撑产业升级的重要作用(在爱国主义精神引领下,消费者群体对本国产品持续购买成为打造国内产品品牌的重要资源)。应该承认,塑造品牌对于产业升级至关重要。自主创新作为产业升级的直接推动力,必须聚焦于品牌,即以品牌为依托和载体,否则,产业无法在世界范围内真正走向高端,高质量的科技成果也无法得到国际社会的检验和应用,甚至仅能产生展示效应。从这个意义上看,创新只是起步推动,唯有品牌诞生才真正意味着产业升级。进言之,所谓高端产业、高技术含量、先进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其支撑形态——世界品牌,如我们熟知的美国有苹果、通用、微软;德国有西门子、宝马、奔驰;英国有维珍;法国有系列香水……显然,自主创新是一条漫长的路,只有在这条路上诞生了世界品牌,它对产业升级的贡献价值才能真正显现。该过程中的每一项创新、每一项专利的获得只能视为自我积累,视为涓涓细流,唯有系列的世界品牌才成为影响全球的浩荡潮流。这实质上就意味着上述日、韩消费行为具有支撑本国企业创造品牌而促进产业升级的特有价值。在中国,目前至少还未达成共识,因而,同样是一种人文环境的欠缺。 二、障碍的结构性 以上四大障碍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形成阻滞产业体系转型、升级的完整系统,并且,从结构上看,既相互独立,又交融钳制,甚至给人以盘根错节之感。实际上,若细究其内在阻抗力,可分为四种属性障碍:理念——导向性障碍;体制机制——枢纽性障碍;环境——基础性障碍;管理——配套性障碍。 从总体上看,四类障碍中的任何一类,其存在对于产业升级的负作用均不能低估,因而,必须确立整体排除的思维。然而,着眼于内在运作机理,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应视为重中之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理念障碍的破除依赖于体制机制健全 任何理念的确立与巩固均依赖于具有机制性的实践支撑。仅有思辨性推理即使看似缜密或短期内被特定群体接受,若实践迟迟不能验证,终将被动摇、抛弃。现代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是否能够在产业升级中发挥积极作用,可在怎样程度上发挥作用,在发挥作用过程中能否克服负面影响,相当程度上依靠政府转变职能和政府管理创新的实践去检验。以中国国情为例,地方政府对土地的运作若能置于法律的笼子内,就可产生私有制国家难以想象并力求做到的产业升级推动效果。相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地方政府更贴近区域性产业发展实际,在国家战略引领、规划下,拥有土地资源配置权的地方政府存在着非常规的促进产业升级的空间。上述四方面机制即使是整体性初步显现效应,也必将在人们的理念中产生新的变化,甚至诞生新的价值体系。 2.管理支撑于体制机制基础 政府管理的优胜劣汰杠杆功能不能显现,根源在于地方政府存在并持续生效的保护机制。因此,近年来各地淘汰落后的力度基本取决于政府自身的态度,这实际上依然是机制性作用,即自上而下下达的行政指标性功能。如上海“十一五”期间每年淘汰高耗能、重污染、资源利用率低的项目700多个,减少生产总值500多亿。宁夏石嘴山市属于中小型规模的地级市,“十一五”期间,政府为了转型升级淘汰了318家企业,彻底甩掉全国重点污染城市的“黑帽子”(过去被列为全国十大污染城市之一),获得中国城市200强的荣誉⑦。可以设想,若将经济与法律手段有机结合机制真正建立起来,淘汰落后的杠杆效用就更能显现。经济手段主要包括:设置调控税费,如提升环境污染税费,并引入碳交易机制;提升资源使用税,既淘汰耗能高、资源利用率低的企业,又为生态经济发展创造条件。法律手段中最具有刚性制约的手段就是“门槛制”。在法规中设立企业涉入行业的门槛,调整门槛标准并严格法的执行力,就意味着一批企业的淘汰或无法涉入。 就制约产业升级的企业管理而言,背后的牵制因素其实也是体制机制。这在处于产业主导地位中的央企及地方国企领域更显突出。笔者通过调研曾对国企运行状态作出如下表述:监管工作努力,国企发展有成效,问题是系统性的,根源在于体制机制。过于行政化的机制至少表现在5个方面,即行政任命、行政考核、行政决策、行政拼盘和行政保护。行政任命:党委任命市场中全部隶属企业的最上级(类似于母公司)——控股集团公司的领导人,并且,其主要领导人由党委直接任命。这与听命于市场的民营、外资企业的人事形成鲜明反差。行政考核:以领导班子为基本考核对象(即使现改为对董事会考核,由于独资的属性,与“领导班子”无实质性的差别);考核指标不能充分反映行业和企业发展阶段的特点,只能更多的是下级企业说了算;综合考核包含社会、政治等指标,如社会安全,即不能将“不稳定因素”推向社会等(难以做到与其他企业相比在市场竞争中无实质差别,即“无差异经营”)。行政决策: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控股集团公司决定投资方向,可直接否决下属企业非主业产业活动,与此同时,下属企业经上报审批的主业发展战略可大大弱化其投资风险(主业选择实质上是动态的市场行为)。更为严重的是,依据现有的管理规则,一切涉及企业产权变动的行为均通过“审批”、“审核”、“沟通”等,实质上是由政府行政机构决策。行政拼盘:使纯粹由行政推动组建企业集团的机制相伴而生,无法避免扼杀市场竞争中具有放大潜能的优秀企业的单纯“拼大”行为。如虽然我们不能简单否定上海百联集团近年来的发展业绩以及具有吸引力的下一步发展战略,但该集团不仅在规模上与跨国公司力量过于悬殊,而且在单个业态上基本无竞争优势的现实而使人们不能不担心其发展前景。行政保护:人们心中固有的部级、局级层次的集团公司不可能轻易退出的障碍,使企业重组更多地局限于集团内部展开。这样,集团整体性退出或在重组中控股权的出让就变得异常艰难,因而,一定程度上阻滞着国务院新36条意见的贯彻(民营经济只有在国有企业退出一般经营领域的过程中才有进入的真正空间)以及资本经营的集中度提升,量大面广的问题迟迟不能解决。总之,行政化机制是现有全部管理矛盾的症结所在。 3.诚信环境、法制环境乃至国民的品牌支持环境均与政府行为机制关联 诚信社会首先需要有诚信政府。在政府组织与百姓的社会结构中,政府组织的主导地位是显而易见的。学界普遍认为,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个人诚信中,关键还是政务诚信,或者说国家主权信用起到主导作用。这是因为政府既是社会信用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和维护者,又是公共信用的示范者,由此决定了政务诚信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如果政府不讲诚信,企业诚信就难以做到,个人诚信就更无从谈起。政府组织一旦凭借自身的强势行为如审批等制造了非诚信事件(不少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作出的配套承诺不能兑现),将以无数倍放大效应呈现于社会。新华网同步推出的诚信调查显示,公众认为“目前最需要提高哪方面的诚信”中,“政务诚信”占到59.9%,加上“司法公信”21.3%的比例,对提高整个政府诚信的比例超过八成⑧。目前,国务院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中要起示范带头作用,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决策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升公信力。”⑨ 从法治环境建设看,政府行为的欠缺也是当下法治环境不完善的基本元素。任何区域法治环境的状态,其背后实质上的制约就是地方政府行为状态。以上海为例,该区域的整体法治环境被普遍认为趋优,直接原因在于:政府的行为与透明规范、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目标渐行渐近。此外,国民对民族品牌信任、支持的人文环境同样支撑于政府的理性行为。政府的失信甚至腐败必然导致民族失去凝聚力。 三、障碍的突破性 研究障碍的突破性,目的在于寻找和确定解除系统障碍的突破口。既然在四类障碍中,体制机制具有杻纽性、关键性,就意味着突破口必然在其中。转变政府职能就是破除整体性障碍的真正突破口。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市场的优胜劣汰,还是法律的公正治理以及人才的有效配置,无一不与政府职能转变关联。虽然不能说政府可一放了之,更不能判断只要政府转变职能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但整体的机制转变均离不开政府职能转变,这是牵制性、基础性环节。 转变政府职能并不是新话题,这是伴随改革进程而从未间断探讨的课题,破解之难既有观念,更有利益。只有将两者紧密结合起来,进行整体设计,并给予义无反顾的推进,才能取得实质性成效。笔者以为,着力三个转变,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是未来选择。 以上提及的三个转变(从促进增量升级向存量升级转变;从推动结构性增长向产业整体创新能力的培育转变;从关注单个项目向优化产业体系、塑造社会环境转变),至少应视为适应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职能转变的集中体现与要求。 所谓存量升级主要指一国现有企业通过技术进步、管理改善、机制优化,使生产经营能级增强并在产业链上升过程中不断走向高端。增量升级则是通过招商引资,使国家或区域内新企业进入并优化产业结构,导致产业发展总体水平上升。存量升级与增量升级作为两种基本的产业升级方式,不受时间、区域的限制可并存发展,这是毋庸置疑的,但随着商务成本的提高,产业整体性转移,大规模增量升级的可持续性愈来愈受到挑战,尽快觉醒,转变产业升级方式,即将重点转移到存量升级上来才是根本出路。 优化产业结构既是政府经济调控的重要目标,更是发展方式转变的本质要求。不过,必须承认的现实是,政府扶持投资于特定的产业、企业,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包括供给的技术风险、市场的需求风险和全球竞争的法制、政策政治环境风险等。前不久,无锡尚德破产案例就是极具说服力的警示。相比较而言,政府若将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的重点放在促进整体产业创新能力的提升上,就可大大降低风险。政府培育产业创新能力体现在创新过程之中,至少可选择四个重点:扶持研发,促进孵化,帮助转化,提供服务平台。政府所能提供的服务,大到持之以恒地营造氛围,小到每一机构能及时为民众或组织参与科技活动提供便捷服务。就服务内容而言,既可以是技术层面的,也可以是以市场为中心,提供法律尤其是体制、机制方面的配套条件。民众、企业、高校及各类研究机构以市场为纽带,活跃于经济社会各领域,政府的服务才有广阔的舞台。 适应产业升级需要,政府从最初重点抓项目,逐步推演到培育产业体系,最后进入主要塑造产业发展环境的境界,这也表明符合规律的政府行为梯度升级的状态。项目导向是政府起步推进经济建设的理性选择,但伴随调控的进步,必然减少对项目的直接干预,而把优化产业体系(结构、组织、业态体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此时的调控特征为:结构、组织、业态“三位一体”地运行。如,在引领产业结构高度化过程中,相应提出产业组织集中度提升以及业态现代化与创新的目标。若进一步提升政府调控、服务的质量,着力塑造环境则更受企业主体的欢迎。这里的环境至少涉及三个方面:以法制为核心的制度环境,以诚信为核心的人文环境,以信息化为核心的设施环境。 三个转变并非仅仅取决于观念的调整,强有力地重新设置利益格局才是根本出路,在目前的条件下,实施政府负面清单管理是值得尝试的一种举措。 负面清单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管理办法,是一个国家禁止外资进入或限定外资比例的行业清单。在这份清单上,国家明确开列不予外商投资准入或有限制要求的领域,清单以外领域则充分开放并享有准入前国民待遇,通俗的表达为:法律不禁止则为合法。从体制改革的角度看,着眼于处理市场经济环境中的政府与企业关系,这是一种区别于正面清单管理的模式,其实质差异在于:正面清单管理是正向管理,即指定经营领域、项目甚至具体的经营活动方式,这就是人们熟悉的政府审批制;负面清单管理则是逆向管理,限定之外无须审批、审核,仅须备案。前者的风险是:错配、低效、腐败等。后者是监管上的风险,主要依赖过程与结果监控。一般而言,市场体系健全的国家实际上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只是未采用此表述而已。 将负面清单管理方式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使减少政府审批取得实质性进展而推动政府职能真正转变,理应成为一种重要探索。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关键在于转变政府职能,而政府转变职能的艰难又主要在于减少政府审批。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最近发表了题为《企业对进一步理顺政企关系、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看法和建议》⑩的调研报告,指出通过问卷统计结果显示:70.7%的企业认为,下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是理顺政企关系与转变政府职能。报告列举的主要问题涉及范围是:审批—歧视—缺位—诚信—干预—保护。置于首位的是审批。审批事项多、时间长、效率低,近3年平均一个企业每年审批项目数量17.67个,最长审批时间平均为171.35天。其实,6个问题中的后5个问题都是由审批所派生:歧视中涉及政策执行中障碍、市场准入限制、合作中弱势地位等要么本身包含审批,要么依托审批;政府职能缺位或不到位,原因就在于依赖审批以及由审批而导致的精力难以顾及,如,知名企业知识产权和商标权被侵害以及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问题屡禁不止、政府该承担的服务职能或缺失或转嫁给企业;诚信不足,包括承诺不兑现、拖欠企业工程款等,前提条件就是拥有审批权,随时可成为企业下一项目审批主体;干预多和地方利益保护的基础同样在于拥有审批权。因此,审批权是政府职能体系中的牛鼻子,从这一意义上看,转变政府职能与减少政府审批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 以往减少政府审批之所以艰难,有一观点将之简单地归结为囿于领导人个人利益的“自我革命”。其实,若作深入探究,至少发现三个原因:一是并非限于领导人职级、职位及其他个人利益,势必触及组织内结构性利益变化,影响甚至伤害一批人的切身利益,如减少一个处甚至一个科,若没有强大的外在压力,仅靠单位领导人“自觉”是无济于事的。二是从方式上看,让需要减少审批的组织自报选项,势必陷于被动,即被牵着鼻子走,这些年审批事项名义减少多,实质减少的力度弱也源于此,若硬性规定日常审批的比例也缺乏科学性。三是社会无法监督,任何一项改革,若不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仅依赖内部说了算,其绩效不可能明显。 负面清单管理,就是有益于解决以上问题的系统性管理体制设计。它只要求企业不应做什么,放开了绝大部分该做什么的广阔领域,大大减少了信息不对称,不仅有利于该管的管住,而且可以统一组织专家展开研究,形成渐进式由多变少的负面清单,向社会及时公开,造成势不可挡的内外、上下推动的减少审批的压力,并且使之进入法制轨道。这里不仅能使我们看到政府真正转变职能的曙光,而且也能展示扫除产业升级障碍的前景。 注释: ①《落马厅长背后的LED补助乱象》,《第一财经日报》2013年7月30日。 ②③《浅谈我国破产法在实施中暴露的弊端》,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94107.html,2012年5月18日。 ④孟宪忠:《绝处逢生》,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4页。 ⑤http://www.china.com.cn/news/tech/2009-11/28/content_18971198.htm. ⑥王国平:《产业结构的三大主体行为结构:政府·企业·消费者》,《学术月刊》2013年第6期。 ⑦何玲:《石嘴山:城市转型步入升级阶段》,《中国经济时报》2012年11月2日。 ⑧⑨http://nems.qq.com/a2011 1103/001544htm. ⑩周健奇:《理顺政企关系的调研与建议》,《中国经济时报》2013年10月11日。标签:经济论文; 破产程序论文; 社会管理论文; 组织环境论文; 项目组织论文; 风险社会论文; 产业升级论文; 战略性新兴产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