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选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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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基本规则和程序,是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党内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的核心,是党内民主建设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我们党在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有待于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党内选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党内选举的竞争性不强。长期以来,在党内选举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是,选举往往不能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和意愿而流于形式。在党内实际运作的选举与党章规定的选举之间存在的反差甚大。在地方的各级党委书记、副书记选举中,还没有实行差额选举。在地方的各级党委委员的选举中,人为地设定“硬差”和“软差”,对“硬差”情况进行重点介绍,而对“软差”的情况介绍往往是一带而过,比较简单,选举人对谁是重点人和非重点人一看便知,使“差额”实际上变成了“等额”。在常务委员会的选举中,一般指定一个“差额”作为“陪选”。对于“陪选人”的角色,不但“陪选人”自己心知肚明,即使在选举人中也是不公开的秘密,而且“陪选人”也是一种政治待遇,只要确保自己“落选”,组织肯定另有安排,这在一些地方已成为不成文的规矩,以至出现了“陪选人”积极做选举人的工作拒绝选票的现象,使“差额”实际成了变相的“等额”。在等额选举和变相的“等额选举”中,选举人无法体现自己的意志和意愿,党内选举往往成为有关领导人和上级党委主导的形式性选举。

2.存在被委派制或变相的委派制冲淡或代替的倾向。党内选举不同程度地受到委派制或变相任委派制的冲击,突出表现为:换届前夕,上级党委就对下级党委的书记、副书记大量调动和委派,把班子调整到位,再组织换届选举。在换届之后的任期中间,上级党委也常对下级党委的经选举产生的干部,随便调动和交流。这实际上是对选举的否定或对选举结果的改变,使选举制事实上成了委派制,损害选举制的权威性,不利于党内民主的发展。

3.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的范围层次较小,比例较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内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实行了直接选举、差额选举。但迄今为止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的范围比较有限,差额比例也比较小。就直接选举方面来讲,除总支和支部实行直接选举外,甚至连基层党委包括各部门的机关党委,也几乎都实行间接选举,一般都是先选举代表,再由代表选举党委。就差额选举方面讲,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为百分之二十,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百分之十,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一至二人。按照《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不进行差额选举,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选举人选举权的行使。

4.候选人提名渠道单一。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是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一个重要环节。长期以来,党内选举往往只有自上而下的组织提名候选人一种渠道,缺乏自下而上的选举人联合推荐提名的渠道,使选举人选择空间有限,参选热情和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厌选”情绪。在制定候选人资格条件时,多以组织提名人选为参照系,量身定做。在选举工作的实际操作中,对候选人的提名,上级指定的过多,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没有得到很好保障。有些党委为了保证候选人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一味考虑年龄、性别、届别等因素,人为设定候选人条件,刻意用设定条件去“套”人选,从而不能保障候选人的素质。候选人名额分配到各党组织或选举人中时,就已经是硬性的“带帽”指标,使广大党员的意见和愿望得不到充分表达。《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只规定了组织提名的方式产生候选人,对“选举人”酝酿候选人的时间和联名方式都没有具体规定。

5.候选人介绍方式简单。长期以来,在党内选举中,缺乏一套完整的候选人介绍制度。一般情况下,对候选人的介绍只是印发候选人的名册、简历,而不是比较详细地介绍候选人的政治思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家庭背景等全面情况。这种介绍只能说明一个人曾经从事过什么工作,担任过什么职务,并不能说明他干得怎么样,不足以判断他的能力、水平和政治素养、思想品德。选举人在较短时间内,从众多不熟悉、不了解的人选中真正选择出思想政治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的干部有一定难度。因此,有些选举人对选举责任心不强,热情不高,以至于出现组织提名、代表画圈的现象。

6.选举操作程序还不够规范、科学。有些地方选举办法随意性较大,每次换届选举都要制定一次选举办法,选举办法没有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政策缺乏连续性,随意性较大,有时制定选举办法的主要任务成了保证组织意图的实现。有些选举程序和具体办法的设定违背民主选举的原则,有的在选举人座位的安排上有意识采取“间隔”办法,有的多安排工作人员有意无意地监督选举人填写选票,有的在选票设计、票箱收票等环节做文章,影响了投票人意愿的真实表达。此类现象有的已成为约定俗成的习惯作法或保证组织意图实现的工作技巧。选举程序的不规范,会造成相当多的选举人投违心票,从而使选举的民主性失真。

二、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对策

1.正确处理选举制与委派制的关系,减小委派制对选举制的冲击和影响。党章第十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在我们党内政治生活中,选举与委派并存。党的地方各级领导干部主要是上级委派的,选举制在党的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还受到极大的限制,实践中的选举往往是对上级委派人选的确认,是变相的委派。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以党内民主示范和带动人民民主,应树立选举制的权威,保持选举产生的干部届内的稳定。如无特殊情况,选举产生的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在任期内不应频繁调动、交流和委派。经过民主选举得出的选举结果,体现了选举人的意志,选举结果必须得到尊重,应尽量减少委派制冲击、损害和代替选举制现象的发生。发展党内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就应逐步实现从委派制向选举制的过渡。能否实现这一转变,兹事体大,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到中国现代化目标能否实现。当然,这一制度的转变和实现,需要经历一个探索和实践的过程,这不仅需要时间的准备,而且需要制度、体制和机制的准备。

2.加大差额选举比例,杜绝“陪选”现象,增强选举的竞争性。差额选举,为选举人“投票”表达自己的意志提供一定的选择空间,要把差额原则贯穿于推荐、考察、票决等选举工作的全过程,逐步扩大差额选举适用的范围和比例。(1)逐步扩大差额选举比例。现在,全国各级党代会的代表、地方各级党委的委员都已实行差额选举,问题是差额的比例还不算高。今后,要逐步实现由低比例的差额选举到较高比例的差额选举转变。(2)逐步扩大差额范围。从原则上说,任何范围和层次的选举都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地方各级党委、纪委的书记、副书记等也可以适用差额选举。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推进。无论从民主的内容来说,还是从保障党员的权利来看,竞争性选举都是党内民主不可或缺的内容,由等额选举逐步发展到差额选举,是党内民主制度改革的重点和方向。目前各级各地通行的指定“陪选人”的做法更是剥夺了选举人自由表达意愿的权力,违背了党章,是一种严重的违犯选举纪律的行为。

3.改进和完善候选人提名程序。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是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党内民主选举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改进和完善候选人产生的方式方法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基础,是实现党内民主的关键环节。目前,选举人的可选择面不够宽,民主权利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应改进现行候选人提名方式,在党的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中设置民主提名程序,增加党代表和党委委员提名环节,建立起党组织提名与党员或党代表提名相结合、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提名制度,并对二者的比例做出明确规定。改变现行选举条例中仅由上届常委会提名的规定,避免提名权垄断、自我提名和近亲繁殖。候选人的提出既要发扬民主,又要严把资格条件关,确保参加正式选举的候选人有较高的素质和较强的能力。

4.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目前基层党代会的选举,党代表和党委、纪委委员是由选举人直接选举,党委、纪委书记、副书记是间接选举,即由直选出来的全委会委员选举常委和书记、副书记。党内选举实践中,党代表选举权的这种限制,使党代会选举的权威性打了一个折扣。根据我们党的实际情况,直接选举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可能占有很大的比重。扩大直接选举,是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可以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至少在那些党员人数不是太多而又不太分散的基层党委,原则上都可以实行直接选举,特别是各部门机关党委的产生,更有充分的条件实行直接选举。应从基层开始,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的直选范围,使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以及书记、副书记和上级党代会的代表等都由党员直选产生。当前,应积极探索试点县、乡两级党委书记、副书记的直选工作。

5.规范、完善选举的具体程序。(1)改进和完善候选人介绍制度。改革完善候选人介绍方式,以充足的信息保证党内选举的公正性。可以通过组织介绍方式,对候选人的文化程度、知识水平、政治履历、以往政绩等方面,进行详细、准确、适当的介绍和宣传,还可以通过自我介绍方式,让党员或党员代表对候选人的参选目的动机、施政举措有充分的了解,切实改变目前存在的“选前不识人、选后人未识”的局面。实行候选人竞职演说制度,对竞职演说的范围、承诺内容及方式等作出详细的规定。探索建立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制度,由候选人采取发放书面材料、回答选举人疑问等方式,让党员或党员代表对候选人的参选目的、动机、施政纲领有充分的了解,切实改变目前存在的“选前不识人、选后人未识”的局面。(2)确保选举人填写选票不受任何仪器、设备或人员的干扰。(3)要尽量减少或不设流动票箱,科学设计收票环节,保证事后无从查验投票人的投票取向。(4)改进选举结果的确认方式,以尊重投票结果保证党内选举的严肃性。

6.建立罢免和弹劾制度。弹劾罢免制度与选举制度一样,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形式和重要制度。党内选举中应建立罢免制,以便对委托权力运行不良后果及时进行校正。罢免案应当由一定数额的党代表向同级的代表大会或党委提出,经同级党委查证认定后,提交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弹劾罢免制度与选举制度一样,是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形式和重要制度。应尽快建立和实行严格的弹劾和罢免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对弹劾、罢免的内容、程序以及适用范围和对象等作出具体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要将弹劾、罢免权下放到下级机关或下级纪检部门,下级机关或下级纪检部门对上级机关的某个部门提出弹劾,上级机关必须受理,弹劾必须到位,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只有建立和完善弹劾罢免制,才能与选举制度相配套,使选举产生的不称职的党代表或领导人及时得到撤换或调整,而不至于非等到任期届满不可。这实际上是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合理延伸和必要补充,是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制约监督在任期间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杠杆和有效利器,对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无疑也是大有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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