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_社会保障支出论文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_社会保障支出论文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社会保障制度论文,特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产物,也是现代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放眼今日世界,社会保障已成为各国社会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中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进程中,一直把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一种既与国际经验衔接,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当作一项极其重要的目标,并已取得初步成果。如果把这些改革成果和国际上普遍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比较,则会发现它们之间既有相当多的共同点,又有一定的差异。

一、我国正在构建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发达国家的相同之处

1.我国正在构建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与发达国家基本相同,都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医疗保健服务等。中国目前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疾病、医疗、生育保险,工伤、死亡和家庭津贴社会保险等。这几类社会保险除家庭津贴外我国均已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到1997年底,全国约有1.2亿职工参加了上述几类社会保险。 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有8770万人,参加离退休社会统筹的职工有2450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有9600万人,参加大病医疗统筹的职工有1300万人,领取失业救济的职工有380万人。此外,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人数为7035万人。第二部分是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在社会救济方面,由于中国地域辽阔,自然灾害频繁(仅1997年农业受灾面积5343万公顷,成灾面积3031万公顷),因此国家社会救济的规模不断扩大,除每年各级政府对各种重大自然灾害拨专款救济外,每年受社会救济的人数超过4000万人次。在社会福利方面,大致包括社会福利事业、残疾人劳动就业和社区服务,主要是对孤、老、残、幼等有特殊困难的社会成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目前,国家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有1200多个,有床位103 万张。城镇和农村办的敬老院有4万多个,收养人数约80万人。 全国残疾人有6000多万人,国家民政部门集中安置就业近100万人, 分散安置约30万人,还有一部分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业工作。第三部分是商业保险和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到1996年底,全国约有2.5 亿人参加了各类人寿保险,占人口总数的21%;约有40%的家庭参加了财产保险;约有14%的工商企业参加了财产保险,投保财产约占全国工商企业总资产的30%;有1500万职工参加了由各级工会举办的各种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第四部分是住房保障。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展开,全国各地已普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在各城市实施“安居工程”,建成的住房以成本价值接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做到公开公平,不再实行福利性分房。

2.社会保障的原则基本相同。一是基本生活保障的原则。在我国和在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都是基于对全体劳动者或公民的社会责任而使其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因此,人们在一定条件下获得的各种保障待遇,不应只当作社会的怜悯、同情和国家的恩赐,而是人们从社会得到的正当权利。二是就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讲,都实行强制保险的原则,即凡是在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范围之内的成员,都必须按规定缴费参加保险,不允许自愿选择。三是由国家统筹、依靠各方面力量的原则,将社会保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3.社会保障的主体和对象基本相同。各国的社会保障都是由政府出面设立或委托专门(有关)部门举办和管理,并为贯彻实施国家某些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服务,我国现已在中央政府内专门设立了社会保障部,加强了对社会保障事业的领导与管理。

在保障对象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都是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劳动者及其家属为主要保障对象。

4.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基本相同。各国都采取由社会各方面共同分担的方式筹集保障基金,即依靠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合理分担,多数职工个人均需缴纳一定的保险金。我国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也将逐步明确和增加个人对养老、医疗、住房等保险的投入。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针对国家和企业对保险费用包揽过多,缺乏个人参与和积累的缺陷将进行改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按此办法,将按职工工资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中个人缴费8 %(逐步到位),企业缴费3%, 社会统筹部分由统筹地区政府确定企业缴费比例。又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则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提高职工健康水平的要求,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正在进行试点。

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与发达国家的差异

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并根据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的,因此除同发达国家有许多相同之处外,也有不少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社会保障体系的经济基础不同。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生产力水平相当高,并以私有经济为主体的基础之上的,而中国则是正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又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条件下建立与发展的,因此,它们之间的差异是必然的。

2.从社会保障的范围来讲,中国目前比发达国家要窄得多。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对象,虽然也有一定限制,但加上各种辅助制度,实际上包括了全体公民。我国由于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够高,从整体上看还处于低效率、低收入阶段,因此,社会保障的水平也只能是低水平的,覆盖面也只能主要限于城镇职工及其家属,然后再逐步扩大到农民和全体公民。当前要强调的是,应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由国有企业尽快扩大到集体企业、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

3.在社会保障的项目和水平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也有较大差距。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包含了从生、老、病、死、伤、残到就业、收入水平等各个方面,特别是一些实行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国家,更是对每个公民由生到死的一切生活及危险都给予安全保障。例如,在被称为“福利国家典型”的瑞典,其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更是完整,社会保障渠道在教育、住房、婚姻、公共保健、就业、培训、培养未成年子女等方面为公民提供现金补助、贷款或免费服务,通过社会保险对公民的年老、疾病、工伤、残疾、失业等给予保障和补助。这些支出,绝大部分由国家负担。而我国的社会保障项目虽较齐全,但由于我国经济不够发达,还无法承担过高的社会保障支出,且保障体系创建不久,经验不足,因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保障水平也较低。例如,养老保险覆盖面虽已达1.2亿人,但制度不统一,问题很多, 如各地区、各部门都自定政策,个人帐户比例由3%到17%不等, 企业负担过重,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全国平均约为22%,个别地区高达30%,企业难以承担;基金管理也很不规范。现已制订统一方案,各地区尚在过渡中。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应从国外吸取的经验教训

根据我国政府的有关文件,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加快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大力发展社会保险的同时,积极发展商业保险,发挥对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制定相应政策,切实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群体和优抚救济对象的合法权益,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抚恤补偿机制,依法安置退役军人,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社区服务,加强福利设施建设。当前,主要应抓紧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第一,在国务院设立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基础上,结合行政机构改革,建立和完善全国从上到下相对统一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系统,以改变政出多门、效率低下的状况。第二,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营运和管理制度,保证基金的合理使用,防止基金的挪用、浪费和损失,并能够保值增值。第三,加快社会保障的法制化进程。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在实行社会保障方面的经验教训。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建立和健全更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当前,发达国家大都已建立起社会化程度较高,覆盖面很宽和保障措施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项目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医疗保健服务等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的老年、残废、死亡、工伤、生育、疾病、失业和家庭津贴等八大险种。保障范围包括所有能够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有的国家,如挪威、瑞典等北欧国家的保险对象,基本上包括所有公民。同时,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健全。注意加强对社会保障的监督和指导,较好地实现了社会保障管理专业化和社会化。此外,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事业有一套完善的法制作保证,他们认为,社会保险具有义务性和法制性,因此,要求社会公民都必须参加,并通过立法规定保障人和被保障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司法部门行使监督权。如日本社会保障法规共有283个,此外还有6个社会福利基本法,即《老人福利法》、《儿童福利法》、《生活保护法》、《母子寡妇福利法》、《残疾人福利法》和《身心薄弱者福利法》。这些立法,从保险对象、保险项目及险种的费率,到保险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乃至社会保障经营与管理等,都以法律的强制形式固定下来。

第二,根据社会保障项目不同,采取分层次举办的方式。

例如美国的老年人、残疾人遗嘱保险和健康保险,由联邦政府机关负责举办管理;工伤事故保险由州政府负责办理;而失业保险则由联邦和州政府合办。又如,日本的社会保险业务体系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国家举办的社会保险,如国民年金,厚生年金等;二是互助性保险,如统归大藏省负责管理的自助协会,该协会可向那些遭遇病、伤、残、死、灾祸等事故以及生育、退休的会员及其家属提供保险金;三是各企业的保险福利措施。社会保险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和分项举办的方式,可以避免风险集中,分清保险责任,减轻国家和保险人的财政负担,同时还可以照顾到各地的实际情况,做到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发挥优势,调动保险关系三方(国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积极性。

第三,社会保险资金管理采用基金制。

发达国家为稳定社会保险财政,保证给付,在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上,均采用基金制。所谓基金制,就是通过科学预算,制订出被保险人合理的交费标准,然后将筹集的资金集中建立各项基金,事先储存,为今后的保险给付作准备。基金制能够适应经济波动和其它条件的变化,有利于社会保险人安全、有效地运用社会保险资金,充分发挥保险资金在时间与空间两方面的调剂作用。

第四,应避免社会保障水平过高,覆盖面过宽,超过国力负担的局面出现。

有的发达国家为缓和社会矛盾,不断增加社会保障项目,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给付水平。其后果是,在解决了部分矛盾的同时,又产生了新的矛盾和问题,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和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增大。目前,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70年代的20%左右,增加到30%以上;社会保障支出占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由70年代的不足50%增加到60%。这都给各国政府和国民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压力。甚至因社会保障支出过快增长,导致收不抵支,保障经费下降,政府财政出现赤字,或者政府增加征收直接税和间接税,这就有可能导致通货膨胀或增加居民负担。这些都是我国应吸取的教训。

此外,还应吸取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机构庞大,浪费严重的教训。例如,英国每年仅用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方面的“维持费”就达16亿英镑。意大利威尼斯市政府需要将救济预算的55%用作救济机构的行政管理费。罗马市政府救济机构的行政管理“维持费”则占全部救济预算的60%。美国经济学家密尔顿·弗里德曼认为,所谓福利国家的福利机关挥金如土。在美国,如果将救济款总金额除以官方统计的美国贫民总数,就会发现,处于贫困线以下的人们的收入将比普通公民的平均收入高出一倍半到两倍,美国的贫困现象应该不复存在,可事实上,美国的贫困阶层仍然存在,因为,实际上能分配给贫困者的救济金所剩无几,大部分救济金被福利机关的“高薪门客”挥霍掉。

近年来,发达国家正在酝酿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改革,这已成为世界性的热门话题,正在出现许多新观点和新趋势,我们应密切注意,结合我国情况加以消化、吸收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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